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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式模拟法庭:对模拟法庭的一种社会学改良

2019-01-30王鹏祥陈军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受训者法庭法官

王鹏祥,陈军峰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模拟法庭是对法庭案件审理过程的模仿,通常被公认为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之一[1]。当前,中国内地高校的法律院系,无论是专门开设了单独的模拟法庭课程,还是仅将其作为实习阶段的必备内容,还是作为一种辅助性教学手段或者在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行组织参与的课外活动,常见的模拟法庭往往是先由教师或者学生编写脚本,在正式开始之前进行彩排、演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或打分[2]。这种看似唇枪舌剑、实则华而不实的大专辩论赛式的模拟法庭,实则意义不大。模拟法庭要贴近现实,要体现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专业性和对抗性,强调一切从“实战”出发。这种实战化的模拟法庭模式,在培养学生们熟悉和运用法律规则以及掌握相关的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大有裨益[3],但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在现实中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诸多“案外因素”。笔者尝试设计出一种全新的VR(虚拟现实)式模拟法庭教学方案,把现实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各类非法律技术因素引入模拟法庭,以期实现对真实司法环境的高度仿真。

一、案例失真:传统模拟法庭对现实司法过程的裁剪

模拟法庭开庭需要有各类角色扮演者——原告、被告、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一般由学生扮演,有时教师或司法工作人员也会受邀客串。然而,在传统模拟法庭里,所有的参与角色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每类角色都有同质化倾向,不具有任何个性化的社会特征,导致模拟法庭对司法现实模仿的重度失真。

就法官这个角色而言,模拟法庭的脚本里只设定法官是一人或者三人,并不设定法官的其他个人信息。法官的任务,只是主持开庭审理,并在最后宣读一份像案例分析题的标准答案一样的判决书。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的法官有着异常丰富的个性化的社会特征,如年龄、性别、籍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收入、职务级别、工作环境、家庭是否和睦、朋友圈和职业声望乃至个人的品格、脾性、偏好等,这些个性特点一起构成了使之区别于他人的社会识别特征[4]。我们凭借常识经验便可得知,这些社会特征均有可能对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造成复杂的影响,甚至影响了法官最终做出何种判决。

假设有一个法官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由于其亲属以前曾有人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到无辜伤害,导致其内心对任何危险驾驶行为都深恶痛绝,与其他法官相比,这位法官就会倾向于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施以更严厉的刑罚。再如,一位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着相似的早期生活经历——如同乡、校友、战友或者同一个偶像的粉丝等,不由自主地对该当事人暗生亲近之意,于是,在案件的处理上就不知不觉地给予偏袒性的照顾,除法官自己之外,无人知晓。

依照上述逻辑,我们还可以想象到更多的可能对法官判决产生影响的包含制度性因素或社会因素在内的复杂情形。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系统内部的同事、上下级或者部门之间,司法系统的内部与外部其他系统之间,整个公共权力体系与个人、媒体和舆论之间,都可能形成复杂的社会互动关系[5]。如为了避免过高的法院内部错案率考核,低级法官向高级法官、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批复疑难案件如何处理;某些律师拿自己代理的案件在微博上“质问”受理案件的法院和承办法官,向他们施加社会舆论压力;而有些大型企业或者权力机构,则在与个人或普通群体进行诉讼时,调动各方资源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希望能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等。

总而言之,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方诉讼参与人以及相关机构、群体,其自身的社会特征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过程及结果发挥着某种作用、产生某种影响。然而,这些作用和影响在传统模拟法庭里是缺失的:模拟法庭上所有角色都失去了各自的社会特征,成为彼此之间毫无差异的审判员、公诉人、律师、当事人、证人以及法院、公司和机构。因此,所谓的模拟法庭实则名不符实,不仅很难称得上是对现实法庭的模拟和再现,实际上根本就是重度失真。鉴于此,传统模拟法庭与其说是对真实司法过程的简化和模仿,不如说是偏离与扭曲。

如果模拟法庭只是为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在一个接近真实的司法模拟环境里,了解和体验司法程序,掌握和磨炼法律职业技能,摸索和总结一些业务技巧,则这种与案件审理和司法现实相去甚远的、以去社会化为显著特征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6]。因此,我们应当尝试着把社会性因素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理论和实践,让模拟法庭尽可能地还原真实的司法过程,让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们沉浸在全景式VR(虚拟现实)司法工作环境当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二、法条中心主义:传统模拟法庭对社会因素的忽视

由于消除了案件本身以及扮演角色的所有社会因素,传统模拟法庭对现实的脱离、扭曲和失真是显而易见的。究其根源,这与国内法学界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法条中心主义研究范式密切相关。

法条中心主义是一种关于法的观念和实践的学术立场和方法,它表现在:(1)在理论研究上,认为法律有自己内在的自洽的逻辑,极为注重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对法律概念的界定和辨析务求严谨明确无歧义,同时要协调好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与衔接,把法律规则的系统化和法典化视为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2)在司法实践上,认为法律规则体系业已(或有能力)全方位地覆盖了所有的现在与未来的人、事情和行为,司法者只需在法典内寻找相应的法律条文,依照立法者的本意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即可。在司法过程中,倘若发现法律本身有疏漏、矛盾之处或者遇到现行法律难以适用的疑难案件,则由立法者做出新的立法解释,或者由法官运用抽象的原则性规范做出判决,即可予以完美解决。

法条中心主义主要是近代以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产物,也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历史传统之一。在过去,从国内的立法、司法到法学教育及研究领域,都占据统治地位。虽然近年来,法条中心主义遭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口诛笔伐,但其学术地位依然稳固。法条中心主义在法学教育、司法、执法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其基本理念也基本契合普通群众心目中的法律观念。但任何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超出适用范围和条件,就未必有效[7]。法条中心主义并不适合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和实践理论,一个脱离和扭曲现实的模拟法庭模式是其理论逻辑的必然结果。

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不可割裂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也并非活在真空里,司法制度与参与者时刻浸泡在混合着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文化历史等诸要素的大海里,彼此之间发生着复杂的互动关系[8]。因此,任何一项司法制度,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不仅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推理等单纯的法律技术因素,许多时候决定案件审理走向和结果的反而是案外因素。尽管它不太合乎法条中心主义者心中的理想的司法实践图景,但这是客观事实。

当然,也有人承认法庭在做出判决的时候可能会受到案外因素的介入和干扰,从而不能保证“有法必依”“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等司法原则切实得到贯彻。但在法条中心主义者的眼里,唯有严格适用法律条文,才是法官应当想的和必须做的事情,案外因素只是被视为扰乱司法体制正常运行的一些“环境噪声”。因此,要求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只需要按照教科书里的标准理论去分析案情和思考适用的法律条文,而不对案外因素进行考虑。鉴于此,我们不难理解当前的模拟法庭模式为什么会认为凡是与法律技术因素没有直接关系的,都可以无须犹豫而将之剔除出去,即法条中心主义一定要消除掉案例以及扮演角色里的社会因素。

三、质疑之声:改良现有模拟法庭而引入社会性因素

对于改良现有模拟法庭而引入社会性因素,有人会针对VR式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主要体现在:

第一,教学目标的质疑。有人会说,模拟法庭只要能让学生们熟悉一下法庭的审理程序、辩护词和代理词的撰写、常见司法文书的写作等即可,现在的模拟法庭模式足以满足这个目标。然而,这个目标只占了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掌握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中的一小部分。就律师而言,其法律实务除了讼诉业务,还包括非讼业务和公司业务等[9]。律师在承办诉讼案件时,不仅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还要从事调查取证或者做些庭外和解工作,这些法律实务的难度不见得就比庭审活动低,学生们对此都应有所熟悉和了解。

注重实战化的模拟法庭模式,它的脚本案情设定一般比较复杂或者直接采用了真实案例,开庭前不预先排练,这些做法无疑有助于培养学生们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但只有少数类型的案例适合采用实战化模拟法庭模式,如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并购或者国际贸易之类的专业案例(1)近年国内高校比较热衷的Jessup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就是专门为了配合国际公法的研究和学习而设立的。。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案件资料复杂,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概念、术语或规则上,法律技术因素以外的社会因素的成分很少。然而,对于大多数毕业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生而言,将来要面对的仍然是大量的普通常见的案件[10]。在承办这些案件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又快又好地摆平这些矛盾纠纷。所以,不是说实战化模拟法庭不好,而是它的教学适应范围比较狭窄。

第二,模拟法庭新模式正当性的质疑。当前,国内法学理论教育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法的主流话语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案外因素,普遍持否定态度。如果把正统法学观念中不愿引入的东西引入模拟法庭,自然会引起一些人的不解与质疑。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这么理解和看待司法过程中的案外因素,比如法律社会学家就把案外因素的存在看作一种社会常态。法律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虽然重要,但没必要奉若神明。

第三,VR式模拟法庭可行性的质疑。有人虽然承认传统模拟法庭存在着与社会现实脱离、重度失真的现象,但认为开庭过程的简化是必要的。认为给模拟法庭注入社会因素有点过于天真和不切实际,缺乏可行性。假如给每个扮演角色设定了年龄、性别、教育经历、职务等社会关系,在案情设定上继续增加更多的内容,即便能提高模拟法庭对现实的仿真程度,但是会使得整个模拟法庭从角色设定、脚本编写、过程控制乃至最后的教学评估等事项都变得过于复杂,最终导致无法付诸实施。该反对意见颇为合理,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有必要对VR模拟法庭实验性方案进行探讨。

四、解决路径:构建VR式模拟法庭

VR式模拟法庭的目标,是努力再现一个真实的司法生态环境,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高度仿真的虚拟司法环境中,依靠所学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精心谋划,各展所能,去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有效地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法律实务打下基础。VR式模拟法庭方案在整体设计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案例的把控及选择。模拟法庭由教师负责全程监控,根据模拟法庭的进展情况随时做出研判或调整,传达信息,发布指令,评估考核学生的表现和成绩[11]。教师除了对模拟法庭所需的程序法、实体法有所熟悉外,还应当拥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对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运作、社会习俗、人情世故、行业规范,甚至包括某些不成文的规定和潜规则等,都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理解,这也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在阶段的选择上,不应只局限于法庭的开庭审理阶段,可以模拟从法院立案之前开始一直到诉讼程序终结之后的司法审理全过程。例如,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模拟从诉前到立案、一审和二审,刑事案件可以从侦查、起诉、一审到二审,所有类型案件也都允许复议、申诉或抗诉。

虽然叫模拟法庭,但也未必一定要打官司。应当允许受训者研究案件资料后,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是否采取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手段或方式,选择不开庭而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加以解决,以此培养受训者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经验和能力(2)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法律纠纷都是通过当事人自行或者律师之间协商解决掉的,这样的好处之一是可以节省昂贵的司法成本,即使是在一些据称民众爱打官司的国家里,情况也是如此。。例如,受训者扮演的开发商和拆迁户可以相互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公司之间通过商业谈判达成协议,只要能合法有效地解决模拟法庭脚本所预先设定的法律争端即可,因为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平息社会上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角色的扮演。在编写模拟法庭脚本、给扮演角色做设定的时候,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赋予角色丰富的个性化特征,可具体设定该角色的年龄、性别、脾气爱好、学历以及各种职务关系、社会关系等。每个模拟法庭的参与者,除了预先了解自己的角色设定的内容,还可以想办法探听其他人的角色设定内容,并合理利用之,为自己争取或创造较为有利的机会或局面。例如,某个学生扮演律师的角色,而律师拥有普通当事人所欠缺的获取一定证据的能力,因此,按照模拟法庭的规则,可以允许他比照着律师调查权限向教师或者其他角色扮演者了解或者交换到更多的人物信息、案件信息。

同时,允许接受模拟法庭训练的学生自由选择自己担任的角色,同时也可以请求中途变换角色,以便能体验不同角色或熟悉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受训者扮演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角色,有助于受训者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和体会所扮演角色在现实中的作用和心理。在教师的全面掌控下和丰富的扮演角色设定基础上,通过VR式模拟法庭,学生在有限时间内,高效率地、事半功倍地熟悉如何应对和解决多种类型的法律纠纷。

充分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优势,将其运用在新的模拟法庭模式中。例如,编写一个适合本方案运行的应用平台软件,将模拟法庭的很多事项都放到这个平台上。例如,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检索、司法文书等法律文件的送达和交付、受训者的请求和反馈、教师的指令和评估、观摩者的交流和建言、模拟法庭的进度和结果等,以显著提升模拟法庭的效率和改善教学效果。

近几年,新兴的AI(人工智能)技术风头甚劲,可以设想一下它能否在模拟法庭中适用。如应用强人工智能技术的AI机器人在语言交流上几乎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设置或随时增设模拟法庭中的角色,这些角色均由AI扮演,极大提高模拟法庭的仿真度,让受训者体验到各种不同的司法环境。

第三,VR式模拟法庭的开放性和动态性。VR式模拟法庭的运作并不限定在课堂等专门场所,而是可以在任何地点。不同角色的受训者可以在自习室、图书馆、食堂、宿舍或者操场等场所进行相互协商和博弈。只要是符合现实逻辑的情况和结果,在模拟法庭里都允许出现,令模拟法庭的运作过程与结果充满变数,使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受训者需要根据自己的任务目标和对手的实际情况,调整预定方案,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演练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同时,还可提高在商务谈判和民事调解中必不可少的说服、妥协和讨价还价的诀窍,锻炼如何与人打交道,培养与他人合作、沟通的能力。

可以赋予每个受训者手中若干次机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增加某个新角色,由教师考虑并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其他受训者公布相关信息。例如,某个受训者请求增添一个新闻媒体或者法学专家的角色,发布新闻报道或者召开学术研讨会,发动社会舆论攻势,力图对案件审理施加对该受训者有利的影响。教师可以对舆论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反馈给相关受训者。这些新角色可以由其他模拟法庭组的成员兼任,或者干脆就是个虚拟角色。

第四,VR式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对于独立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的法学院,VR式模拟法庭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上会有一些特别的考虑和安排。首先,把VR式模拟法庭安排在高年级阶段是比较适宜的,除了此时已经修完大部分的法学基础课、专业课这个理由外,另一个理由就是高年级学生的社会阅历一般要更丰富一些,有些此前可能已经参加过社会实践或者专业实习,对VR式模拟法庭可能更容易上手。其次,在课时安排上,建议采取每两周一次的上课频率,课程周期横跨两个学期,教师每次在课堂上对模拟法庭进行阶段性讲评和总结,学生也需要自我评价和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如此安排课时的好处,一是鉴于VR式模拟法庭的特点,两次上课的较长间歇期有利于受训者展开自己的相关运作;二是可以利用两个学期之间的寒(暑)假,让学生们参加实习或者开展社会调研,将模拟法庭第一阶段学习和训练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印证,及时总结经验,然后将之运用于第二阶段。

五、结语

法条中心主义观念下的模拟法庭模式,满足于抽象和普适化的、教科书标准答案式的案例分析。而VR式模拟法庭方案,是不断探索怎样达到具体和精细化的、高度仿真身临其境般的模拟效果。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来说,其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迅速合法地解决好现实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平息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培养一种实践性知识和技艺。因此,VR式模拟法庭对他们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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