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以嘉兴市公安局为例
2019-01-29郑少将
郑少将
(嘉兴市公安局,浙江嘉兴314000)
全国推进“侦审一体化”改革之后,“预审”渐渐淡出司法视线,“侦查讯问”专业发展迟缓,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与技能训练得不到充分重视。随着视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公安侦查,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变得容易许多。然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刑事侦查的方向与工作难点逐渐转向证实犯罪。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犯罪嫌疑人知识水平的逐步提高,法庭往往会将审判的信心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上,那些未形成证据体系的案件会让“罪罚相当”变更越来越因难。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嘉兴市局”)根据基层“没人审、不会审、不敢审”的状况,重新研究如何引入心理测试技术,解决审讯难的问题。在全面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嘉兴市局在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建立了审讯理论研究与实战应用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引入“立体侦讯”系统(心理测试、心理跟踪、微表情、语音分析、身心监护等子系统组成),并在其他县(市、区)公安局配备三套心理测试设备、七套心理跟踪设备,建立了“1+3+7”布局,①试点探索“测侦结合”的侦查讯问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
一、公安机关侦查讯问困境分析
一场成功的审讯,形如一场无硝烟的博弈,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信息不对称的较量,更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较量。如何让侦查人员快速抓住犯罪嫌疑人心理,将是侦查讯问成败的关键。然而,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侦查主体的侦查讯问能力不强、审讯目的不明、审讯技巧不专、让审讯攻坚流于形式或证据不当出示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讯问能力弱,犯罪嫌疑人抗审能力强
一场成功的讯问,不仅要侦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场景、配角、灯光等方面的支撑。当前的讯问大多还是延续传统的言词交锋,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把握主要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判断,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倾向往往稍纵即逝,需要侦查人员准确予以把握。这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大的考验。而且,经验性的审讯方法往往难以复制、传承,如何在审讯中更加科学、准确地把握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审讯方法,成为侦查部门和人员共同面临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管控越来越全面,打击力度越来越强,累犯、惯犯、流窜犯的比例越来越高,2017年嘉兴市移送起诉1.2万人,其中前科人员占17%。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法治要求越来越高,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会摆出“拿证据说话”“拿证据判我好了,何必还要问我”的姿态,让审讯一度陷入僵局。例如在张某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舞厅里诱骗失足女至租房后将其杀害。该张某是前科人员,归案后经多次审查,张某一直装疯卖傻,审讯工作一度没有进展。
(二)案情吃不透,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假难辨
基层刑侦部门普遍存在“短平快”情况,不吃透案情,对审讯简单理解,不明白审讯的内在意义不仅是查明案情,更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知和看法。审讯也是取证的过程,形成的讯问笔录仅体现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过程,笔录材料里只承载了部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不能完全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侦查人员初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但在内审外调不够顺畅或公安机关仅掌握部分证据时,侦查人员很难当场评估口供真伪,并作出回应,导致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增强,让审讯陷入被动。例如在王某某奸杀幼女案件中,侦查人员经过努力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其辩解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幼女抛尸运河的经过。尽管侦查人员没有在汽车上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但也很难找到强有力的说法否定他,致使审讯一度受阻。
(三)传统方法受限,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强
尽管“口供是证据之王”的理念已经有所转变,但是很多案件必须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定案仍然是当前司法的现状。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对整个案件的顺利诉讼至关重要,因此侦查人员会想尽办法甚至不择手段去突破口供,没能与审讯的目的有机结合,导致仅有的有罪供述被排除。传统审查以经验主义为主,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长时间跟踪案件,通过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脸、手、脚等微表情和动作来甄别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情况。例如2015年嘉兴市侦办的柴某某杀妻案中,主办民警通过审讯录像长达六个月跟踪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在羁押期限快用完之际,成功抓住战机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但是,这种传统的经验总结起来慢,使用过程中准确性不高,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还会顾虑重重,不敢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轻易抛出有限的证据,造成嫌疑人侥幸心理增强,最终难以抓住战机、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新认识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自产生以来,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测试方法。尽管国内对此也有系统性的研究,但很多侦查人员却没有经过系统性的培训,对该项技术还停留在“实践中摸索”的层面。从长远来看,重新准确认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很有必要的。
(一)应用心理测试技术不是鉴定
尽管心理测试引入审讯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身体或心理的强制,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心理测试合法的身份和适用的程序。所以,通过测试后展开的审讯可能会面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质疑。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鉴定人还应当具备专业的资格。但现实中的心理测试设备没有通过ISO标准,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也没有通过相关的考试,具备一定知识的人员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办理的案件也不多。因为理念、法律认识等问题,目前该技术在侦查人员中推广使用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侦查人员存在“我知道他在说谎,只是不知道怎么突破”的想法,把突破完全寄托在测试技术上,没有认识到测试是审讯的辅助手段。其实,这是对“测审结合”的模式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的。“测审结合”除了判断是否说谎之外,更重要的是帮助侦查人员准确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敏感点”,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审讯。
(二)心理测试是利用设备的非对抗性讯问方式
心理测试的工作原理是给出尽可能全面的选项,通过让不愿意说的知情者进行心理鉴别,从而找到其最想掩盖的真相。其工作过程就好比辨认,通过测试员的旁敲侧击,打破说谎者的心理防线,迫使其说出案件真相,或是层层的心理鉴别,引导侦查人员找到与案件至关重要的物证。[1]因此,心理测试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取证的过程,其操作方式、方法和流程与讯问异曲同工,是一种利用设备的非对抗性讯问,其价值在于实现犯罪嫌疑人不供到供的过程,或获得的结果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基层侦查主体使用心理测试技术的案件往往是已经走进困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有些案件往往由于审查时间较长,侦查人员有意无意透露了相关证据信息,造成犯罪嫌疑人这个证据的载体“被污染”,即使通过心理测试技术拿到真实的情况,也无法鉴别本案的事实。另一个方面,大部分侦查人员持着试试看的心情,没有对测试做科学的规划设计,导致整个测试过程失败。
(三)心理测试技术在诉讼活动中可以有更高价值的定位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已经形成了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开展侦查工作的格局。因为心理测试技术仍然无法解决精准性问题,以及心理测试工作只注重测试结果、不注重测试过程等原因,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尚存争议。大量的基层实践发现,心理测试技术在查找“隐蔽性”证据上具有较好的作用,可以通过挖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查找只有犯罪嫌疑人知道的证据信息。因此,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发现新的证据证明(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也应视为测试发挥了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心理测试技术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材料化地体现出来,也就可以成为证据。因此,心理测试技术证据化不存在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查证属实”进行阐述,但从“证据确实、充分”来解释,即“证据”之所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因为“证据”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以成“关联性”的体系存在的,如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该供述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样。
三、“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模式的价值
所谓“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以问话刺激的方式,通过心理测试、心理跟踪等仪器设备实时感知对象的生理变化,抓住犯罪嫌疑人心理波动的节点,从而开展针对性讯问的审讯模式。在“测侦结合”的侦查审讯中,心理测试不是独立的侦查工作,它不出具报告,不出具意见,只是侦查人员的辅助工具,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帮手”,其价值在于能否获取新的证据印证案件事实或排除嫌疑。在当前侦查形势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下,“测侦结合”的侦查讯问模式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帮助侦查人员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关注点
法律层面上,审讯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践层面上,审讯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而与犯罪嫌疑人开展的心理较量。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关注点,是侦查人员找准审讯突破口、打破审讯僵局的前提。当下的审讯中,侦查人员主要还是沿袭过去的方法,即凭经验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把握。尽管经过一代代的积累,实战部门总结了不少审讯经验与方法,在审讯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经验性的方法也存在传承难、操作难等弊端。“测审结合”,是侦查人员借助先进的心理测试、心理跟踪等设备平台,根据平台反映出来的图谱变化,判断犯罪嫌疑人对相关审讯主题的反应,以此分析其心理变化情况,从而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关注点,进而采取针对性的审讯策略。
(二)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犯罪相关事实或线索
审讯实践中,经常遇到拒供或者隐瞒关键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尽管有的案件可以“零口供”办案,但是这需要一定的前提,即有较为充分的证据。实践中有些定案的关键证据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得线索,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则导致侦查人员束手无策。将心理测试技术引入审讯,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案情进行推断,将预判的可能性引入测试之中,在测试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事实或线索的反应情况,进而确定查找证据的方向。例如在罗某盗窃玉器案件中,即通过心理测试发现罗某可能把赃物藏在其妻子那里,进而经过搜查与询问,果然通过其妻子找到了赃物,为定案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能够尽早将假案错案排除出诉讼程序
虽然当前的侦查技术已经相当先进,但是个别案件中因为客观原因也存在错抓错捕的情况。“有罪推定”的理念在很多侦查人员的心中依然存在,遇到此类案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错误的情况下,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可以及时排除这类错误,避免引起更坏的影响。例如在嘉善县王某涉嫌盗窃案件中,根据视频等技术设备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后,王某只供述了入室睡觉的过程,否认盗窃。通过心理测试设备快速甄别出犯罪嫌疑人对入室、室内情况都反映真实,但对涉案财物的属性没有认知。后与被害人联系重新翻找,在床与墙的夹缝里找到了涉案财物,使得该案件的办理从源头上就防止错案的发生。
(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讯问方法的提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活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上所述,审讯中引入心理测试是辅助侦查人员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更加有效地开展审讯。程序上,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心理测试之前均应经过所在公安机关批准,取得测试对象的同意,并且应当将技术原理讲解清楚,因而是在测试双方都明确知晓的前提下开展的;[2]实体上,心理测试不会对测试对象形成身体或心理的强制或伤害。因此,侦查中使用心理测试技术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取证的要求。
四、嘉兴市公安局“测侦结合”的实践探索
审讯理论研究与实战应用培训基地成立至今,嘉兴市局共测试攻坚案件142起,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79人,成功甄别嫌疑人17人。根据不同的设备,通过实战总结形成了“心理跟踪无害甄别法”②“心理跟踪筛选推进法”③“侦讯结合突破口供法”“立体侦讯攻坚取证法”④等一些好的战法。下面结合一起案件,阐述“测侦结合”讯问模式的实践运用。
2017年10月,嘉兴市南湖区某老旧小区连续发生多起火灾,尽管消防部门快速处置,但仍然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消防部门勘查发现不排除人为放火可能后,把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南湖公安分局随即开展侦查,通过阵地控制,锁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斌。经多次审查,犯罪嫌疑人田某斌供述了其中一次盗窃事实,但盗窃时间与起火时间相隔数周。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诉处理。
(一)研究案情,确定方案
该案件由南湖公安分局报侦讯团队,侦讯团队快速制定相应的侦讯方案,并抽调平湖等地团队成员一起参与研究案件。在审讯的准备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确定攻坚方向。明确侦查讯问攻坚的要义是从案件细节着手,找到更多的案件证据,通过层层加压达到审讯突破的目的。审讯人员准备采取“测审结合”的审讯模式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一起研究案件,除了调取案件中所有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之外,还要全面了解材料以外的相关信息。例如在田某斌放火案件中,当时主要的疑点是单纯的放火还是盗窃后放火破坏现场。侦查人员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应该为盗窃后放火破坏现场的案件。因此设定了将盗窃财物和放火点、防火方式作为主攻方向的审讯方案。
2.确定攻坚人员。因为性格、专业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审讯人员的配备往往决定了审讯效果。在“测审结合”的案件中,最好配备未参加过前期审讯的侦查人员为主测、辅攻,测后审查工作以了解案件但未与嫌疑人见过面的侦查人员为主。
(二)测试过程,全程控制
1.环境营造。根据侦讯团队安排,南湖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斌传唤到案,由派出所副所长简单口头讯问后,立即戴上头套,带上警车,在城区转了半个小时后带至基地。传唤过程中,要求副所长不能涉及案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讲述接下来可能会采取的侦查工作等情况;押解过程中,要求押解人员不得跟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上的交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层层推进的心理压力。事实证明,这个心理压力的营造是打破犯罪嫌疑人防线的基础一环。[3]
2.测前谈话。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测审场所后,主审人员指挥侦查人员解下犯罪嫌疑人的头套、手铐等械具,无关人员退出。这给测试员一个走进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机会。此时,测试员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询问其生活起居等不涉及案件情况的问题,为接下的测试打下基础。测前谈话以核实情况、帮他证明、为他找到“合理”的说辞着手,建立较为融洽的氛围,引导犯罪嫌疑人进入测试环节。整个测前谈话,测试员要做到主导场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反客为主”。测前谈话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斌承认了其在放火时间之前数周盗窃部分财物的情况,同时也讲到了其生活的艰辛。
3.测中控制。对“单目标”“多目标”分别进行测试,每个题目进行两到三次的测试,分别通过皮电、微表情、语音等分析甄别,得出较为准确的答案。但测试员不应对答案进行评论,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义作模糊引导,确保整个测试过程顺利进行。
4.测判同步。测试过程中,相关测试数据与过程应当由后台审讯指挥人员实时掌握,后台研判团队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前测后判”的体系。通过单目标测试,后台研判团队测试甄别,犯罪嫌疑人田某斌对蜡烛、毛绒熊、床等关键词敏感,指挥人员立即通过原侦查人员研究,分析极有可能是制作了放火的延时装置,起火点应该在床的位置(之前消防部门提供了起火点在床上的判断),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前台测试员,明确测试员可以反馈给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内容。
5.测后谈话。测后谈话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明确的意见,这是测审对接的重要一环。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根据审讯指挥人员的要求,告知犯罪嫌疑人测试已经结束,明确这个结果往往是经过查证属实的,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足够的心理威慑。
(三)测后审讯,规范固定
1.及时审讯。心理测试的过程,既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让侦查人员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具体细节,这些细节很有可能关联“隐蔽性”的证据。因此在随后审查中,必须注意方式方法,确保不出示证据情况下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营造氛围。通过测试明确与案件关联的情况,审讯指挥人员会同步要求侦查人员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待测试员发出指令后,侦查人员进入测试室宣布法律文书(这份法律文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押解人员会给其戴上械具(比之前更加严格、规范)和头套,将其押解至办案区。利用进办案区人身检查之机,负责押解的侦查人员会故意在其身边进行一定的“无意漏风”,“透露”相关测试的信息,进一步营造有利的审讯氛围。
3.科学审查。测后审查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最后较量。一般情况下,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底气不足,但仍会怀有侥幸心理,审查中要注意引导犯罪嫌疑人跨过这道“槛”。在审查的时候,抓住测前谈话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主要是伦理、价值观方面说理,帮犯罪嫌疑人走下台阶。测后审查,严禁侦查人员出示证据或透露测试情况,保住仅有可以鉴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的证据。
4.规范固定。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不能急于表露出供述的重要性、急切性,要通过后台指挥,进一步核查供述的真实性,并适时否定一些细节,让犯罪嫌疑人再三斟酌,确定没有记错或遗漏。对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认供述真实性的,让犯罪嫌疑人写出案件过程,让他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再通过笔录规范固定审讯过程与结果。
通过上述三大步骤,犯罪嫌疑人田某斌很快在测试室内供述了系列盗窃,并为毁灭现场、就地取材制作放火延时装置的事实。案件突破后,发现之前消防、技术提供的材料信息不一定是真实、客观的,需要审讯办案民警进一步审查。2018年以来,嘉兴市局运用“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模式成功突破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重大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10余起,实现75%在基地突破,5%在押解过程中突破,5%在讯问室内突破,10%成功鉴别排除。
五、结语
“测侦结合”的侦查讯问模式主要是利用心理测试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鉴别,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认知的客观真实。在具体使用中,要有机融合审讯心理学理论知识与心理测试技术,利用和把握好犯罪嫌疑人心理,结合测前控制“请君入瓮”、测前谈话“建立信任”、测中控制“长辔远驭”、测后谈话“摆出事实”、测后控制“突破底线”等步骤做到环环相扣,才能更好地实现审讯效果。当然,因为理念、法律认识等问题,目前“测侦结合”侦查讯问模式的推广尚存在一定难度。一些侦查人员对“测侦结合”模式的价值认识仍然存在偏差,把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完全寄托在测试上。心理测试技术只是侦查讯问的辅助手段,除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之外,更重要的是帮助侦查人员准确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敏感点”,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审讯。尽管心理测试引入侦查讯问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身体或心理的强制,但从长远来看,只有法律赋予心理测试技术“合法身份”并明确规定适用程序,“测侦结合”的侦查讯问模式才能更有效地实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
注释:
①在嘉兴市九个县(市、区)分别建设了1套立体侦讯系统、3套心理测试仪、7套心理跟踪设备,实现全市覆盖,并推向派出所探索试用。
②在不影响原侦查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心理测试维度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问题。
③在讯问中实时捕捉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为侦查人员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敏感点,调整侦查讯问思路,实现讯问突破创造有利战机。
④全方位地介入被测对象内心,多面感知,或在充分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情况下,从关系人着手,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