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研究断想
2019-01-29刘作翔
刘作翔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200234)
近年来,因应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法治化的需求,关于“枫桥经验”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态势,产生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有些研究成果已经转化成了实践行动。据作者参加的有关“枫桥经验”的研讨会,以及对“枫桥经验”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的观察,有一些个人的思考。这些思考,主要侧重于对“枫桥经验”研究过程中需要注重的一些研究方法、研究思维、研究领域等问题。现将这些断想式的个人思考予以发表,请专家批判。
一、关于“枫桥经验”的研究定位
关于“枫桥经验”,许多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有的从历史的角度,有的从国际影响的角度,有的从警务的角度,等等,这些分析都是很有启发性的。有关“枫桥经验”的研究定位,即“枫桥经验”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研究问题,实际上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个研究定位的问题如果不准确,可能会影响研究的进展和效果。在我看来,“枫桥经验”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跨问题的多学科、多领域、多问题的综合性的研究命题。我是这样来给“枫桥经验”的研究定性的:可以把“枫桥经验”的研究定性为关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问题的研究。如果再限缩一下,可以把“枫桥经验”的研究定性为中国社会乡村治理或中国社会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这个研究定位如果确定下来,各种各样的跨学科的特点就显示出来了,社会学的、法学的、政治学的、文化学的,等等。“枫桥经验”的研究是跨学科、跨领域的。所以,我们要把好这个脉,不然,仅从某一个角度入手,可能会有失偏颇。比如,如果由浙江警察学院来做“枫桥经验”的研究,大家好像自然会从警察勤务、公安治理、社会治安的这些角度去考虑。我觉得做“枫桥经验”研究,可能要打破这样一个身份约束,不要过多考虑是警察学院做就要体现警察勤务、公安工作这样一些特点,这里面肯定是有很多这方面的问题,甚至都可以做一些专项的研究,但它本身不是一个单一性的问题,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面很广的问题。这个定位找对了,关于“枫桥经验”所要研究的问题、研究的领域、研究的方法才能找对。
对“枫桥经验”的研究定位,涉及综合性研究和专题性研究的关系。例如,关于流动人口带来的选择性问题,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问题等,这些问题属于专题性的研究。如何处理综合性研究和专题性研究的关系,是“枫桥经验”研究中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体现出综合性研究的特点,还可以设立一些专题性的研究,这样,既有综合性研究,也有专题性研究,把它们作为两个层面的研究展现出来,这样就不至于在节奏上太过于跳跃性。跳跃性的研究节奏缺乏逻辑关系,会有生硬、牵强的感觉。
二、“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什么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什么?这是研究“枫桥经验”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觉得,“枫桥经验”的核心可以总结为“穷尽一切自我治理手段,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使用的手段是什么呢?主要是依靠调解。我们到枫桥了解到,在枫桥,仅民间组织就有40多个,多为按照不同的领域组成的各种各样的调解组织,还有民间自我解决纠纷的组织。对此,很多调研材料里面都有很详细的介绍。穷尽自我治理手段,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主要是通过调解。“枫桥经验”还有一个核心,我觉得就是创新,这个创新是从1963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始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这是“枫桥经验”最原始的创新。后来发展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于“一个不杀,大部不捉”,许多学者将它解释为当年的人权理念,其实这是今天的解读,当年有没有人权的观念都值得怀疑。中国的人权意识在上世纪60年代没有那么发达,这是我们今天的解读,但是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四类分子”的生命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可以认为是一种在极端政治形势下的一种朴素的人性体现。当时其他地方流行的是“逮捕一批,武斗一遍,矛盾上交”,这好办啊!这是所谓“政治正确”的可靠的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左”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导致的结果是什么?有目共睹。所以,有人说“枫桥经验”当年的这种创新是“左”的产物,我不这样认为。用今天的看法,可能是对当时所流行的阶级斗争方式的一种有限矫正。
三、“枫桥经验”与自治、法治、德治
有的学者提出,“枫桥经验”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典范。“三治结合”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关于自治、法治、德治,这些概念之间其实有不同侧重点的。我认为,自治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治理方式,自治过程中有没有一种治理规范、治理规则的选择?自治和他治是一种多元化治理方式。但讲自治时,还要考虑自治靠什么。就以调解来讲,调解也得靠一些规范来调解。但是,当我们讲到德治、法治时,就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治理规范和治理规则的选择。比如我们讲到法治,就是选择法律作为治理规范,而德治就是以道德作为治理规范的一种选择。所以,这几个概念之间有不同的侧重点。自治通过什么规范来进行?我认为,自治过程中对于规范的选择是一种多元化的路径,遇到了和法律有关的问题就要去找法律,遇到了和习惯相关的问题就去找习惯。虽然是自治,但是,当调解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还得找法律。只要研究“枫桥经验”的人,都知道“老杨调解室”。我们在枫桥找“老杨调解室”的老杨访谈,我们谈了大半天。他的法律知识相当丰富,他说,只要涉及到法律问题,全是要靠法律办的,不是靠其他的。所以,涉及法律问题的要用法律,如果涉及乡规民约、民间风俗习惯问题的,且这个乡规民约、民间风俗习惯和法律不冲突的,可以用乡规民约、民间风俗习惯,这都是有前提的。因此,关于自治,不只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有规范的遵循。这样一来,自治过程中还有个法治化的问题。法治化不能理解为靠国家法来治理社会,我理解的法治化,就是我们办事情要有规则,要遵循规则,不管是依照民间习惯也好,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是有规则可循的,这种规则可以是成文的,可以是非成文的,可以是显性的,可以是隐性的。在“老杨调解室”访谈的时候,老杨就特别强调法律,包括遇到工伤问题、邻里纠纷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就按法律规定来调解,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合理,村民也能接受。这是一个问题,关于自治、法治、德治的侧重点不同。
四、“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模式和民主的关系
在研究“枫桥经验”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将“枫桥经验”解读为一种中国式的民主体现,有的学者则认为“枫桥经验”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同样一个“枫桥经验”,有两种不同的解读。实际上,这是一个理论命题,即民主是不是也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个人认为,我们过去讲民主,将民主主要理解为政治权威的产生机制,这是我们对民主的最主要的理解。但是现在,也可以将民主同时理解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比如我们现在讲社会治理,首先要立法,立法就是民主的产物。比如说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机关的运作,有民主集中制或者首长负责制。民主除了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目标,民主主要还是一种手段。这几年,我对民主的思考就是,民主只是解决“多数决”问题,民主并不能导致或保证一个好的决策。俞可平教授讲“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民主这个好东西并不能保证一个好的决策,因为民主就是一个程序问题,就是一个“多数决”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但是谁能保证多数人是正确的呢?谁也保证不了。有人会问,那是不是专制和独裁就好啊?这样的提问是一种归谬法。我们说,民主主要是一个程序化问题,通过民主并不能导致或保证一个好的决策,但通过民主是可以导向一个好的决策的途径。这是关于民主问题的一个观点。
五、“枫桥经验”中的治理模式研究
在“枫桥经验”的研究中,一些专家提出了由“枫桥经验”延伸出的各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及其成效分析。目前,关于各种治理模式的成效分析主要有四种:参与型治理,服务型治理,文化型治理,智慧型治理。这四种模式中,有诸暨的,有浦江的,有桐乡的,有桐庐的,这些不同模式的研究丰富了“枫桥经验”的内容,“枫桥经验”就不是单一的了,研究者的目光也逐渐转移到了地方的各个方面。但可能还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一是几种模式的关系问题。这几种模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几种模式之间是否会有交叉,服务型、参与型等这几种模式是怎么提炼出来的;二是这几种模式的正负相关性的问题,即成效分析。有的模式对于有些问题不能发挥作用,难以解决什么问题,这个关于正负相关性的问题很重要。比如参与型治理对哪些问题可能发挥作用,对哪些问题可能不发挥作用,服务型治理可能能够解决哪些问题,解决不了哪些问题,这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如果对这些问题有个很好的说明和解释,就会真正发现“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是如何转化的。如果这些不同的模式成立的话,对于它们的正负相关性的研究,以及得出的结论就相当重要了,这些结论对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就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当然,所有对于这些模式的研究要建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在很扎实的实证分析上。
六、“枫桥经验”与和谐社会
在研究“枫桥经验”时,有的学者提出了“枫桥经验”有益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认为“枫桥经验”体现了中国的关系主义理论,这种注重关系主义的理论和西方的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特征和目标追求的社会形态形成鲜明的对照;认为在这种关系主义理论下,我们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结构或者和谐的社会秩序状态,包括对于何为公正,认为我们与西方都有不同的理解。这样一些分析,都是建立在中西文化的差异性的基础上的。有关这些讨论,在一二十年前中西文化的大讨论中,都从不同的角度做过很多的研究,如中西文化比较,包括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西法律观念的比较等。有一本著作专门讲中西法律观念的不同。那么,这样一种比较对我们认识中西文化的不同,以及由于这种文化的不同在法律制度上、法律理念上、司法制度的追求上,都会展现出一些不同的情况,是很有意义的。这是一种文化差异性,而文化差异性是一个客观存在,想否认是否认不了的。我们今天研究“枫桥经验”,将它与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是有意义的,“枫桥经验”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实现。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到今天为止,到底是我们的一种现状,还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目标?因为我们有的理论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和现代中国社会秩序之间不同的差异性。中国和西方有差异性,中国本身也是有差异的,中国不是铁板一块,传统中国社会的文化、制度和现代中国社会的文化、制度以及社会现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和谐是建立在一个什么结构上的,是建立在这种等级差序结构上的,还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差序结构”是费孝通先生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一种描述,他用了“差序结构”这样一个非常漂亮的词给它做了个概括,即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每个网格里面,一个人从生下来就已经被定格在这个网格里面,你想改变也是很难改变的。这是一种传统社会的秩序结构。而传统社会的秩序结构靠什么来维持?用费孝通先生的理论,它是靠礼治,维持这个社会的是礼治的秩序。那么,什么是礼治?它有一套秩序结构在那个地方。一个人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是由那一套东西来维系的。但是,我们要看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这本著名的文化学、社会学著作中就做了一个判断,他说,这样一种礼治社会是不可能长久地维持的。社会进入到现代以后,靠这种传统的礼治是不足以维持的,所以,他当时作出了一个判断: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蜕变过程之中。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是上个世纪40年代写的,它不是一气呵成的,而是费孝通先生应报社的邀请,一段时间写一篇,类似于专栏文章,最后集合成一本《乡土中国》。那么,费孝通先生上个世纪40年代就做出了这个判断,说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蜕变过程,他用了一个非常好的概念叫“蜕变”。那么,80年过去了,这个蜕变完成了吗?中国社会有没有发生变化?这是我们思考今天中国社会秩序所必须考虑的元素。比如我们讲到和谐,但是现代中国社会的一个主体力量是青年人,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成为他们的一个主导观念,他们自己可能并不意识到这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但是实际上这样一些思想观念已经渗透在一代青年人的意识之中。所以,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发现,我们要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而这个和谐社会并不是我们今天的一个定在,即客观存在,而是我们要追求的一个目标。这种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建立在过去那种等级差序结构上的一种和谐。差序结构这个词是费孝通先生发明和使用的,实际上我们把它说穿了,它的本质就是不平等的结构,就是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夫妻之间是不平等的,父子之间是不平等的,君臣之间都是不平等的,传统社会是这样的一种结构。我们今天要追求的和谐社会,是要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结构上的和谐,和传统社会不一样的和谐。因此,一方面,我们既要看到中西文化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所以,在考虑每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的时候,必须充分地注意到这样一个文化的差别;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就中国社会自身而言,我们和改革开放前比,和上个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写作《乡土中国》的那个年代比较,对中国社会做一个历史性的比较,会发现它也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过去那种温情脉脉的田园诗歌般的一种对中国乡土社会的描述,实际上它存在着一种虚假性。这种虚假性被鲁迅先生揭露得淋漓尽致。我们今天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和谐社会结构。
同时,在充分注意到中西文化具有巨大差异性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到中西文化也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也不容忽略。如果单讲差异性,忽略共同点,会走偏。对于公正、正义的理解,有一些理念是不能变的。这些年我思考正义理论、公正理论,有一种想法,古希腊是正义理论的源头,中国古代也有正义的思想,对正义的最原始的解说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那么,这样一种理念运用到执法工作中、警务工作中、司法工作中,就是同案同判,同样的案件同样对待。在执法中,面临同样的案情,你一个这样处理一个那样处理,那就可能违背公正,违背正义原则,当事人肯定是不接受的。所以,这几年在司法改革中要搞指导性案例制度,要搞办案规范化,就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的情况。我想通过这个来说明,在公正、正义观的理解上,既有差异性的地方,也有一些共同点,这些是要充分探讨的。
七、“枫桥经验”与秩序维度
在研究“枫桥经验”中,有的学者提出了“枫桥经验”与秩序维度的关系。所谓秩序维度,我的理解就是一种角色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不管是个人、企业、组织,它都是有价值的,有价值就要具有内生秩序,会有一种向外拓展的秩序。秩序概念,我的理解它是社会单元意义,就是每一个单元的存在,或者带有心理学意义或者世俗生活层面的一种秩序概念。这种秩序延展开来,会有自己的一些不同的维度。这位学者通过这样一些理论铺陈,最后得出一个结论,这个结论对于我们是有分析意义的,即认为“枫桥经验”包括枫桥警务,在实践过程中化解了国家、政府、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样一个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是需要充分论证的,在实践中是不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是不是解决了政府和个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要用数据、案例来论证,它不能只是一种感觉。而且,这位学者认为, 通过对“枫桥经验”秩序维度的研究,最后得出了“枫桥经验”具有国际意义,说它解决了国际上到现在为止解决不了的国家和个人、政府和个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立状态。但是,我们是不是达到了这样高的程度,或者这样的存在状态,还需要再论证。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概念,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20年前,我也研究过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结构。我对中国的社会秩序结构的研究,主要从社会结构、政治结构角度出发来对它做了概括。当年我提出一种观点: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结构是一个多元混合的秩序结构。这样一个多元混合的秩序结构中,既有法治秩序,也有人治秩序,也有德治秩序,也有礼治秩序,也有宗法家族秩序,还有一些宗教秩序,是一种多元混合的秩序结构。虽然这是20年前做的一个研究,但是当代中国社会这样一个多元混合的秩序结构的基本格局,到现在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只不过是比例有所变化。一般讲社会秩序,不好用比例来概括它,我用借用比例,就是如果有一个比例存在的话,它只不过是比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是我对中国社会秩序结构的一个基本看法。
八、“枫桥经验”与城乡一体化问题
在研究“枫桥经验”中,有的专家认为目前中国的城乡一体化是我们思考“枫桥经验”问题的一个社会大背景,我认为这样一个提法还需要推敲。我们现在正在经历一个城市化的过程,是乡村城镇化、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但是我们现在是不是已经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了?还很难说。虽然说在户籍制度等方面有很大的变化,但是城市和农村这样一个二元社会的基本结构没有变化。所以,这个提法需要推敲。
九、“枫桥经验”与警务工作
在研究“枫桥经验”中,有的学者提出了通过对“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使公安理论和公安实践有所创新。我们研究“枫桥经验”也好,或者总结“枫桥经验”也好,或者把“枫桥经验”落实到具体工作里面,这都是理论研究运用于实践的有益尝试。对“枫桥经验”的一些总结,还是在过程之中,我们对它总结的一些成果也还是在过程之中。在研究“枫桥经验”过程中,最后还是要回到法治。前面讲到,在枫桥“老杨调解室”和老杨的大半天的访谈,我最大的体会是:虽然老杨主要搞调解,但是他对法律太熟悉了。他在调解过程中,只要遇到的是法律问题都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的,只有按照法律调解的事情才能了结。如果不按照法律调解,按照其他的东西来调解,这个调解的结果肯定是有问题的。在研究“枫桥经验”的时候,一定要寻找规范,自治不是说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自治也不意味着就靠乡规民约。自治是在法治前提下的治理方式。自治的过程中是有规范的,是一种多元规范。在多元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成为判断标准。不管是司法裁决,还是民间的调解,最后法律是判断标准。如果按照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按照和法律冲突的规范来做,可能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最后还是要走到司法渠道。在研究“枫桥经验”的时候,这一点是应该关注的。
十、关于“枫桥经验”的国际化问题
在研究“枫桥经验”时,有的学者提出了“枫桥经验”的国际化问题,有的提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国际发展”的命题。我觉得这样的命题容易引起极大的误解。我们研究“枫桥经验”,目的是如何将中国的声音、中国的一些做法传播出去,让国际社会了解我们在做什么。但是如果提出“‘枫桥经验’的国际发展”,有一种过于强烈的输出意向。“枫桥经验”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一定要让国际社会从这里面悟出一些东西来,不是我们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我们只能把它传出去,至于它产生什么影响,这个影响取决于许许多多复杂的因素。我们一直也反对文化输出,“‘枫桥经验’的国际发展”就有文化输出这样一种含义在里面。
(2018年5月26日,作者受邀参加杭州师范大学“‘枫桥经验’与基层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会议上对报告人的报告做了点评;2018年7月8日,作者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新‘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创新”,在会议上对报告人的报告做了点评;2018年10月22日-23日,作者又受邀参加浙江警察学院主办的“新时代‘枫桥经验’阶段性研究成果专家评审会曁2018年‘平安浙江’论坛”,在会议上发表了评审意见和点评。受《浙江警察学院学报》约稿,作者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与修改,补充了一些内容,作为对“枫桥经验”研究的一些断想。感谢会议的邀请以及各位学者的发言对作者的启发,感谢《浙江警察学院学报》的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