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充分发挥律师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写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40周年之际
2019-01-26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979年在我国法治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是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后,重新回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掀开新的一页。在此背景下,被废除多年的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经历40年的重建发展,我国律师制度已有长足发展,光是从业人数就从恢复初期只有几百人发展到现在近45万人,令人振奋和鼓舞。值此之际,纪念、回顾40年律师制度发展的历程,对于规划、确定律师制度未来发展方向大有裨益。
一、不忘初心:律师制度恢复源于刑事辩护的直接需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百废待兴,万事待办。“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重中之重,集中体现在1979年6月18日-7月1日召开的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并一次通过了七部重要的法律。其中《刑事诉讼法》是1949年以来我国制定通过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尤为引人关注。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同时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急需律师担任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1957年的反右及其后的文化大革命已经废除了律师制度,现在突然需要律师从何而来?由此表明国家急需恢复律师制度。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1979年12月恢复重建刚3个月的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紧锣密鼓地着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的有关工作。8个月后,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为恢复律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主要业务”有四个方面,但其中关于“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后迫切需要解决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律师来源问题。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成为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的重大标志,此后律师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法庭内外,并且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如今,我国律师人数已发展到45万人之多,律师业务也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初期,律师的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在为数不多的律师中绝大多数都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刑事辩护业务被看作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和“传统业务”。经过40年的发展,与当初相比,我国律师业现在可以称得上“兴旺发达”,但回顾过去,应该不忘初心,刑事辩护的迫切需求是律师制度得以恢复的直接因素。
二、不断进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扩展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只限于审判阶段,法律援助也刚刚起步,局限于审判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大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刑事诉讼从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介入,被犯罪嫌疑人聘请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则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实现了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到审前阶段的延伸、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并进。与此同时,法律援助也走向正规,在审判阶段,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仅如此,即使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然,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有了以上变化,但仍然存在不足: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介入,但还不是辩护律师,名不正、言不顺,以致会见权受到严重束缚,阅卷权也受到限制;同时,法律援助仍限于审判阶段,一些无力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在审前阶段难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些问题困扰着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同时也影响当事人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二度修改,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新的举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就是辩护律师,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迎刃而解;法律援助也从审判阶段走向审前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一样应当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在原来三种对象的基础上又扩大了三种对象: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以及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经过《刑事诉讼法》以上两次修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领域大大扩展,参加的诉讼阶段也大大提前,各项诉讼权利也得到强化。这一切都源于2004年《宪法》修改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鉴于在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更具特殊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中,这在部门立法上是突破性的。
立法的进步,必然推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全社会对律师的认知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履行刑事辩护职责实现的。广大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促进人权保障和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瞻望未来:律师在人权司法保障领域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导下,律师业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新时期。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事业的发展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获得蓬勃发展,2012年我国律师人数为23万多人,不到八年时间已发展为近45万人,几乎翻了一倍。律师参与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前所未有。
在律师发展的热潮中,国家非常重视和发挥律师在人权司法保障领域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任务,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项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这些改革与律师制度、律师业发展密切相关。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并在历经四年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创立了值班律师制度。
为贯彻上述改革,司法部率先提出了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举措,并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共同在审判领域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吸收之前改革试点成果,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就应当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要满足这一要求,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据有关统计资料,近几年我国每年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均150万人上下,而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到30%,尚有7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这只是人数问题。但光有人还不够,还必须具有从事刑事辩护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为此,需要国家投入足够资源,大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那些没有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辩护。可见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今后律师制度的发展应当把培养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