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有益补充还是低效选择?
2019-01-25应晓华
应晓华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层级:首先为托底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其次为社会医疗保障的主体即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18 年覆盖人口超过13.4 亿人,占总人口的96%以上;第三为补充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关于促进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也都进行了不同尝试,主要模式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托管。2015 年全国推广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是由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进行托管,每年收取一定托管费用。此外,也有地方探索使用个人账户购买特定的商业医疗保险等等。然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究竟如何整合,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一直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主要补偿如下风险:(1)覆盖社会医疗保险未覆盖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我国比例极低,且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购买意愿也相对较低,这种商业医疗保险一般称之为替代型医疗保险。(2)覆盖社会医疗保险的自付费用风险,包括在公立医院中使用报销范围外的服务和药品等等。这一般称之为互补型商业医疗保险。(3)覆盖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优质服务。有些高收入人群希望获得更高质量的服务,例如当前公立医院中提供的特需服务、高端私立医疗机构服务等。这被称之为附加型商业医疗保险。当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是后两种模式。理论上讲,社会医疗保险中自付费用的设置,初衷是担心道德损害,而商业医疗保险降低个人支付水平,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第三方付费的水平和比例,加剧社会医疗保险的道德损害,导致更大低效。因此,两者需要统筹整合,在支付、管理方面有效衔接。
商业医疗保险降低个人支付水平,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第三方付费的水平和比例,加剧社会医疗保险的道德损害,导致更大低效。
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者认为:一方面,其有助于满足个人多层次、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同时筹集更多医疗资金。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管理相对高效,成本更低。但在我国,上述观点都缺乏实证依据。
根据保监会官方网站数据,2018 年,商业医疗保险收入为5448 亿元,占同期社会医疗保险保费的25.5%左右,而且增速极快;每年健康险的支出收入比远低于社会医疗保险,从1999 年到2018 年,商业医疗保险年理赔支出占年保费收入的平均比例仅为34.5%;保费收入与理赔支出的差额从1999 年的25.5 亿元上涨到2018 年的3703.7 亿元,两者累计差额在2018 年高达16531 亿元,已经超过同期全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非个人账户累计结余(16156 亿元)。
与此同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一方面欣喜业务的急剧增长并继续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在各种公开场合提及商业医疗保险收不抵支的经营困境。而对于20 年来理赔支出与收入不超过35%的极低比例,有多重解释:一是险种影响,有些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时间往往在多年以后,导致当期理赔支出减少;二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三是准备金支出等等。但这些解释反过来证明两点:(1)当前的商业医疗保险如果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附加,应该和社保一样,以年度险和覆盖自付风险为主。但实际发展数据说明其主要模式未必如此。(2)20 年的数字显示,商业医疗保险的成本极高,保费约为理赔费用的3 倍,也就意味着为了得到一定的补偿,全社会需要为此付出相当于补偿额200%的其他成本,这个数字不仅高于社会医疗保险的15%左右,也比某些国际上的商业医疗保险高出10 倍以上。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确有其弊端,管理行政化和垄断也会影响其效率,同时也很难满足个性化、多层次等特需服务需求。因此,引入市场机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引入市场机制后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垄断,又缺乏相应的监管,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低效。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研究者,都应该对此高度重视,重审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定位,并及时出台相应的监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