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9-01-22东华大学上海201620
(东华大学上海201620)
一、引言
近年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党的十八大将科技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将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的核心位置,同时,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从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最后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这一系列的目标体现了我国发展创新驱动的决心。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作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的数量占全国科研人员总数的20%,承担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任务,与此同时,高校还承担着培养创新后备人才的重要任务。2017年,高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数量占比为68.6%,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的数量占比为67.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占比为75.8%,以上数据说明高校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主要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实现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另外,高校科研人员也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也会遇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因此,本文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出发,通过梳理我国现有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实际相结合,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分析
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是人才,我国高校无疑是创新发展的主要阵地,高校科研人员具有学历高、研究能力强等特点,是创新发展的主要力量。2016年,我国高校从事科研创新的研究人员达到85.2万人,牵头或承担了一系列的重大科研任务,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防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从高校科研创新的经费投入来看,2016年我国高校R&D经费支出1 072.2亿元,占全国R&D经费总支出的6.8%,其中,基础研究占比为40%,应用研究占比为49%。我国高校R&D经费的来源主要为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政府资金的投入是企业资金投入的2.2倍。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出分析
在高校专利申请与授权方面,近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数和授权数稳步提高 (见图1),2016年专利的申请数达到23.67万件,比2015年增长了24.3%;2016年专利授权数达到14.95万件,比2015年增长了17.4%。其中,2016年发明专利申请数达到13.78万件,比2015年增长了25.3%,发明专利的授权数达到6.64万件,比2015年增长了20.7%。
图1 高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数(单位:件)
在高校专利出售方面,表1的数据显示,我国高校的专利出售数逐年增加,但是与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与授权数的增幅相比,其增幅还远远不够。2015年,我国高校专利授权数为149 524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为66 419项,2015年,我国高校专利出售的合同项数为2 695项,占当年专利授权数的2%,占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的4%。当然,高校的专利出售数只能代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部分,但这也说明我国高校的专利成果转化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应该多鼓励高校教师积极将已申请到的专利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表1 高校专利出售数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四技”服务税收政策,“四技”服务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二是以技术入股的税收政策,也就是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一)“四技”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是高校科研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横向项目一般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技术需求,与高校具有相关技术的教师进行合作,如高校教师将其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有偿转让给企业,或者高校教师接受企业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高校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形式与企业签订横向合同,由企业提供研究资金支持,由高校提供技术支持,进行产学研合作。横向经费的数额反映了高校产学研的整体情况,同时,通过市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高校应用研究水平的高低。“四技”服务合同作为高校技术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发展,鼓励高校更好地适应企业实际需求,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努力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6年企业在高校的研发投入资金达到310.5亿元,占高校总研发投入的31%。
与“四技”服务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根据财税[1999]273号文的规定,对“四技”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最先在上海开始,同年8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11个省市。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四技”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高校在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原来的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全面铺开,国家出台了财税[2016]36号文,同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四技”服务的活动中,免征增值税。
(二)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的科研成果众多,基本上每一项纵向课题都有发表论文的要求,每年专利的申请数和授权数都在稳步提高,但是,高校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研究人员发表完论文、申请好专利之后,大部分成果被束之高阁,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成果少之又少,原因之一就是高校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未被真正调动起来。股权激励的出现大大激发了高校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获取公司的部分股权,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分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一个长期的、双赢的策略。科研人员将自己的科技成果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不仅可以在短期内降低企业的负担,也可以使科研人员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长期价值,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股权激励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技术入股。具体见表2。
表2 股权激励的类型及特点
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文的规定,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时,给予科技人员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此优惠的前提是需要提供经有关机构评估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当获奖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获奖科技人员转让获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的原值为零。
在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面,有两种税收政策可供选择。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应税行为发生日起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入股时不缴税,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6年1月1日,某高校王教授以技术成果入股甲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王教授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后作价100万元入股,该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为20万元。2017年12月,王教授将其股权以600万元出售。如果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王教授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万元 [(100-20)×20%/5],2017 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8 万元[(600-100)×20%+(100-20)×20%/5×4]。 如果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的规定,2016 年入股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出售时缴纳个人所得税116万元[(600-20)×20%]。
四、现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技”服务免税政策切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增值税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后,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变得更加顺畅,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财税[1999]273号文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企业的税负没有实际影响。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 “营改增”试点,“四技”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变化,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和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给“四技”服务带来不利的影响。
对“四技服务”合同免征收增值税,表面上减免了高校教师签订“四技”服务合同时的增值税,降低了教师的税收负担,鼓励教师进行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开。有较大比例的高校教师在签订“四技”服务合同时,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如果高校教师选择享受“四技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了增值税,对委托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科技研究,购买了高校的科学技术服务,本应该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但是由于高校免除了增值税,这根抵扣链条就此断裂,使企业的税负增加,对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行为产生消极影响,会使企业减少研发投入,从而影响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研发创新合作。其次,如果高校教师选择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免税认定的过程较长,一般需要两个月到三个月的时间,给高校和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对于高校来说,认定过程时间较长,为横向经费的使用和科研的开展带来了不便;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转出的研究经费无法及时获得发票,更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影响了科技合作顺利公平的进行,与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的愿望背道而驰。
(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较为单一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国家越来越鼓励高校教师将已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大多以“四技”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方式进行,相当于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高校现有的专利技术,高校教师将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这种方式无法准确地评估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是检验专利技术价值的最好方式,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会给企业和高校教师带来双赢。对于一个科技创新的初创企业来说,启动资金较为有限,无法将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购买现有的专利技术上,但是,科技成果对于科技型的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不仅可以为初创企业节省规模较为可观的启动资金,也会大大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也使企业和高校科研人员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现有的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即纳税人可以在应税行为发生日起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入股时不缴税,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的差额计税,税率为20%,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未考虑股权的持有期限、行业类别和税率的差异。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下,股权持有人的持有期限对税收优惠力度没有影响,无法鼓励人们长期持有股权,而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股东长期持有股权对于企业的稳步成长影响重大。另外,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这几大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给予一定的倾斜。同时,在税率的设计方面,现有的税收优惠税率较为单一,无法起到鼓励高校科技人员积极进行成果转化的作用。
五、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对“四技”服务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的不同,“四技”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建议对“四技”服务合同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委托高校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企业为了实现产品的创新升级,用其自有资金委托高校进行技术开发,如果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四技”服务合同金额征收的增值税,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鼓励企业积极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对于高校的研究人员来说也是有利的,由于办理技术合同文本免税认定的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内,教师无法顺利地利用这部分经费开展技术研究,如果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四技”服务合同金额先征收增值税,在“四技”服务合同通过免税认定后,税务机关再将已经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高校教师。这种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让高校教师既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不影响技术研究的顺利开展,能够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另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调控,可以实现我国成为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最终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力度
现有的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过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来鼓励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但是,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为此,应该采用更加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对科技人员进行激励。首先,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持有公司的股权,因为只有长期持有股权,才能使创新创业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所以,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向长期持有股权的持有者倾斜,如给予长期股权持有者更低的税率等。其次,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一些国家战略布局的行业优先发展,如可以给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特殊的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最后,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该从整体上降低个人所得税,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并且将科技成果积极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