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会计对称性研究
——以设备直租项目为例
2019-01-22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上海200070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200070)
单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研究会计对称性原则的有关学者认为,同一经济交易满足会计对称性,可以增强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有利于解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采集过程中的数据失真问题,也有助于提升财务审计工作的便利性及债权债务函证成功的可能性。但是,真实的环境是多变且复杂的,刻意追求会计对称性,往往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会计对称性
在融资租赁行业所适用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与承租人的长期应付款还没有做到完全对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备抵类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确认与计量时,分别从两个角度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角度考虑如何计量租赁实际利率,这样考虑的结果导致租赁双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出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和费用时金额不相等。这种结果并非租赁双方有意虚增或虚减收入或费用,而是考虑了租赁双方交易实质,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在会计实务工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关系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同一笔租赁业务,双方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往往会不相等,这给财报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究其原因在于租息部分的确认,双方存在差异。从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实质来看,出租人的收益就是承租人的费用,二者理论上应该对称且相等。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从会计对称性的角度分析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对称本质,从而解决因不对称对融资租赁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借此提升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防范租赁业财务风险。
二、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对称性分析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按照租赁准则的核算要求,首先需要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相关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及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等事宜。将确认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依据,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两者的差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从本质上来讲,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在初始确认时点上取得的融资额与出租人融出的本金理论上是相等的。在租赁项目的生命周期内,承租人预计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出租人预计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初始确认的时点,应遵从会计对称性原则,即二者金额相等。如果不相等,即非对称,意味着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虚增或虚减费用,另一方虚增或虚减收益,这样确认的结果就导致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相关性受到质疑。
以某设备直租项目为例,具体计算过程省略,主要分析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计算结果。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公司)以设备为租赁物,签订一份直租合同,设备公允价值70万元。合同涉及的主要条款为:起租日2016年1月。租赁期三年,于2018年年底结束,租金支付频率为每半年的月末,每期租金本息合计15万元。合同规定半年期利率为7%,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0.1万元,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1万元。租赁期满,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权,合同规定留购价为100元。
(一)承租人(A公司)就该笔租赁业务的关键会计核算点
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本金及租息。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时,每期租金总额冲减长期应付款,租息部分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可以选择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合同规定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
承租人首先需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来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等于每期租金合计加留购价等于90 1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150 000×(P/A,7%,6)+100×(P/F,7%,6)=715 116.6(元),大于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依据孰低原则,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700 000元,计算可得未确认融资费用200 100元;另外1 000元作为价外费用也计入融资租入资产价值,此时,2016年1月1日长期应付款报表列示金额为=900 100-200 100=700 000(元)。
考虑到承租人以公允价值入账,依据租赁准则规定,融资费用的分摊率需重新计算。用内插法计算后,融资费用分摊率为7.7%,承租人在租赁项目生命周期内采用上述计算所得的利率即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B公司)就该笔租赁业务的关键会计核算点
出租人在承接该直租业务时,首先要考虑计算这笔租赁业务的租赁内含利率,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各期租金的合计现值再加上留购价的现值,用内插法计算出租赁内含利率为7.24%。另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谈判期间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但是由于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已经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应同时调整长期应收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依据计算出的租赁内含利率,出租人在租赁项目生命周期内将每期收到的租金,采用上述计算所得的利率即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的租息收入。
(三)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对称性分析
考虑租赁双方折现率不同,初始直接费用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F与未实现融资收益B总额不相等。出租人在整体租赁期内每期确认的融资租赁收益最终与出租人承担的融资费用也是不等的。备抵科目金额不同,也就直接造成长期应收(应付)款报表列示余额不同。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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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知,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折现率、初始直接价外费用与未担保余值在租赁资产入账价值选择不同的前提下,承租人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出租人计算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现会计不对称现象。即融资租赁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就需要重新计算折现率,且未担保余值产生的租赁收入虚增了出租人的租赁收益。
基于此,要想避免租赁双方对同一笔租赁业务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不同,应该考虑遵从会计对称性原则,在租赁双方订立合同之初,就确认双方需每期确认分摊的租赁收益与租赁费用。那么如果想使租赁双方承担或享有的租赁费用或收益符合会计对称性原则,就需要准则明确规定双方折现率选择需一致。
另外在计算租赁双方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的具体内容时,租赁准则只是列举了部分事项,对于准则未列举事项,财务人员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准则对实务的操作指导意义不大。就比如说,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准则中并没有提及。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一般金额都是后几期的租金,涉及金额也比较大,由承租人提前支付给出租人,往往与最低优惠购买权并存,不同于担保余值。但是就该笔由出租人提前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至租赁期结束,它是产生时间价值的,但是这部分价值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来支撑。如果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考虑在内,会增加租赁双方的租赁收益与租赁费用。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如果出租人将收到的保证金又继而融资给了其他承租人,必然要产生租赁收益,那么就有可能造成这两块收益的重复确认问题,从而进一步引发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不对称性。建议准则明确像租赁保证金、未担保余值这类没有产生实际现金流的事项不参与折现率的计算,从而避免虚增租赁双方的租赁收益与费用。
总之,作为连接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两大经济要素的桥梁,融资租赁业务在企业乃至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会计核算质量与经济发展的密切性日益凸显,租赁双方会计核算的过程决定着租赁双方会计信息记录的质量,这些信息也是企业投融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租赁会计事项有些涉及金额重大或性质重要。无论在出租人业务还是承租人业务的会计处理中,租赁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存在明显的对称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为租赁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租赁双方会计核算存在的不对称性。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壮大的同时,规范好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尽可能提高租赁会计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