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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挖掘视野下的碎尸案件侦查

2019-01-18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检材犯罪行为杀人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 犯罪学系,河南 郑州450046)

“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当它的首要价值被发挥后仍能不断给予。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1]数据挖掘工作就像采矿一样,是在存储有海量数据矿藏中展开工作。在侦查工作中,数据挖掘是一个在各种数据库中人工或自动查找、比对、分析各种侦查要素,获得案件侦查有用信息的过程。

一、碎尸案件及其侦查要素分析

(一)碎尸案件的内涵分析

碎尸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采用暴力手段将完整尸体分解的杀人案件。这类案件实施碎尸的地点隐蔽、抛尸现场多、活动范围大,案件侦破难度通常也比较大。

碎尸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因果关系明显。这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通常是相互认识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同时具备一定的作案条件。二是多有包装物品。犯罪行为人为了隐藏和搬运尸体,常常把肢解的尸块用床单、被毯、箱包、衣服、报纸等包装起来,分别运送各处抛尸。因此,碎尸案件中应当对包装物品进行仔细的勘验、检查。三是犯罪手段残忍。侦查实践表明,碎尸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大多是素有劣迹、心狠手辣者,由于各种原因将人杀害后,有的割下头颅,砍断四肢;有的碎尸数块或者数十块,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四是碎尸现场隐蔽。杀人碎尸现场大多为与外界隔绝的隐蔽特殊空间,如单身宿舍、旅店、独门独院或者高层建筑的单元套房等。犯罪行为人抛尸时常常精心策划,有的抛尸于城郊、河流或者运往他处,有的将尸体埋于垃圾堆、田野或者山林之中。因此,碎尸案件不但现场隐蔽,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大。

(二)碎尸案件的侦查要素

碎尸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人常常在第一现场(原始现场)杀人碎尸,然后抛尸,抛尸现场可能为一处,也可能为多处。从碎尸案件侦查的实践来看,碎尸案件的侦查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类:

1.痕迹、物品

不论是在杀人碎尸现场,还是在抛尸现场,犯罪行为人、被害人都会留下各种痕迹、物品。通常来说,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碎尸行为,需要一定的场所,而这种场所常常十分隐蔽,大多是在家中的房间里,或者是在出租屋内,也有个别的杀人、碎尸行为是在野外人迹罕至的地方实施完成的。这样,尽管犯罪行为人杀人碎尸后对犯罪现场做过一定的处理,以掩饰其犯罪行为,阻断侦查机关的侦查,但在杀人碎尸现场(第一现场)可能会留下较多的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的痕迹、物品,如指纹、足迹、工具撬压痕迹等。碎尸案件的抛尸现场往往不止一处,而且可能比较分散,范围较广。但是,每一处抛尸现场的尸块上,都会遗留下包裹尸块的物品,如编织袋、塑料袋或者其他的包装物品;如果犯罪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抛尸,抛尸现场还会留下交通工具的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足迹或者其他痕迹、物品等。

2.生物检材

广义地讲,泛指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组成全部及部分残留于刑事案件中的痕迹、物品。狭义地讲就是与人体有关的毛发、分泌物、血液、人体组织、骨骼等。在碎尸案件中,生物检材主要有犯罪行为人的生物检材和被害人的生物检材两大类。

碎尸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杀人碎尸、抛尸是为了销毁案件线索、掩盖罪证,逃避侦查机关之侦查。侦查实践中,有敲诈勒索而杀人碎尸、抛尸的,有强奸后杀人碎尸、抛尸的,也有将被害人骗到出租屋,实施抢劫、强奸后杀人碎尸、抛尸的,不管是哪种情形下形成的碎尸案件,都有至少两个以上犯罪现场。在杀人碎尸现场(第一现场),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碎尸行为过程中,会遗留下被害人的血液、毛发、尿液、唾液,甚至是人体组织、骨骼片段等生物检材;如果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双方互相搏斗,杀人碎尸现场还可能遗留下犯罪行为人的血液、毛发等;如果是强奸、轮奸后杀人、碎尸的,被害人阴道内还可能遗留有犯罪行为人的精斑或者其他排泄物等。在抛尸现场,会遗留有被害人的尸块,或者尸块上附着有犯罪行为人的精液、尿液或者其他排泄物等。

3.信息痕迹

信息痕迹涵盖通信信息痕迹、网络信息痕迹、视频信息痕迹,以及其他信息痕迹,如卡类信息痕迹等。

一是通信信息痕迹。在我国,手机已经十分普及。“根据CNCERT 抽样监测结果显示,2016 年中国境内活跃的智能手机达23.30 亿部,较2015 年增长106.2%”[2]。碎尸案件的完成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杀人碎尸的准备、杀人碎尸的实施,以及杀人碎尸后的抛尸体行为,涉及犯罪行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他们如何汇集在一起,如何杀人和被杀,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联系。因此,在找到所有尸块、确定抛尸现场后,通过抛尸现场所在地的通信基站,可能查明案发时间段,通过该通信基站打出、打进,或者漫游到该通信基站的通信数据信息。这些通信信息包括:手机号码、主叫人、被叫人、通话时段、通话时长、通话次数、通话地点等。同时,通过现场勘查、一定范围内搜索,如果能够找到被害人的手机,通过专门软件解读手机中的存储内容或者手机本身的数据信息,也能够获得重要的通信信息痕迹。

二是网络信息痕迹。目前,网络已成为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重要空间,借助网络平台,人们可以进行消费、购物、购票、网上聊天、交流等各种活动。因此,网络平台中存储了大量与公民生产、生活和学习有关的信息痕迹。如前所述,碎尸案件从表面上看似乎比较简单,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可能会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联系,可能在网络空间搜索被害人的个人资料,也可能在网络上学习杀人、碎尸的方法,或者通过网络购买杀人工具、物品等,这些网络行为一定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各种信息痕迹。

三是视频信息痕迹。目前,在我国的城乡地区,特别是城市,视频监控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在重点区域、交通要道、居民社区,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有些公民在自己商铺、家庭院内,甚至是居室内外都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它们就像一双双警惕的“眼睛”,无时无刻不在“窥探”和记录着周围发生的一切和人们的一举一动。在碎尸案件中,被害人在何处与犯罪行为人见面,犯罪行为人杀人碎尸后如何将尸块从家中或者出租屋中,或者从其他相关地方运出,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进行和完成的。有时,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抛尸行为过程中,会将尸块装入编织袋、塑料袋,甚至装入拉杆箱、皮箱等,并借助汽车等交通工具运到郊外偏远地区或者异地抛尸,虽然看不到器物里装的是什么,但犯罪行为人从家中、出租屋或者其他相关地方出发到抛尸地这样一个过程,一定会被安装在不同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拍录下来,这些视频信息就成为碎尸案件侦查的重要因素。

在碎尸案件中,除上述三类侦查要素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侦查要素,如卡类侦查要素,购物卡、公交卡、地铁卡等,被害人的手术痕迹、某种突出特征等,在尸体缝合后,经过辨认、挖掘,也能够成为碎尸案件的侦查要素。

二、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之基本样态

数据挖掘实际上就是对案件侦查要素的挖掘,目的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揭示海量数据背后的真相与规律,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侦破案件。就碎尸案件侦查而言,常见的数据挖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痕迹物品的数据挖掘

碎尸案件至少有两个犯罪现场,不论哪个犯罪现场,都会遗留下各种痕迹、物品。因此,痕迹物品的数据挖掘是以痕迹、物品为中心展开的。在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痕迹的数据挖掘。在碎尸案件的犯罪现场,能够提取到的痕迹大多是指纹、足迹、工具撬压痕迹、车轮痕迹等。对痕迹的数据挖掘,又可分为对指纹、足迹的数据挖掘和对工具撬压痕迹、车轮痕迹的数据挖掘。

对指纹、足迹的数据挖掘,通常的做法是,在犯罪现场提取到指纹、足迹后,将其与案件的重点嫌疑人的指纹、足迹进行人工比对,看能否做出同一认定;将指纹、足迹检验结果录入指纹数据库进行自动比对,即入库自动比对,看能否比中数据库中相同的指纹、足迹,能否做出同一认定。

对工具撬压痕迹、车轮痕迹的数据挖掘,通常的做法是,在犯罪现场提取到上述两类痕迹之后,首先应当对工具的种类,轮胎的种类、规格、磨损程度,是哪种车辆使用的轮胎等作出基本判断,然后围绕着工具、轮胎,深度挖掘与其相关的数据信息;也可以将两类痕迹的检验结果录入相关数据库,与已发生的同类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现场提取的两类痕迹的检验结果进行自动比对,看能否比中,能否做出同一认定。

(二)生物检材的数据挖掘

现场勘查过程中,“生物检材”被技术人员搜集、提取后,就成为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之基础。技术人员在案件现场搜集、提取到各种生物检材后,并不能直接进行数据挖掘,还必须对搜集、提取到的各类生物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形成鉴定结果后,才能进行数据挖掘。

在碎尸案件侦查中,生物检材的数据挖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案件现场搜集、提取到的生物检材检验鉴定后,将鉴定结果录入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例如,对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 检验鉴定后,将鉴定结果录入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已有的DNA 鉴定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挖掘出相同的鉴定结果,并以此对碎尸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同一认定,为碎尸案件侦破提供线索、指明方向。

二是对案件现场搜集、提取到的生物检材,在检验鉴定后,对生物检材本身及检验结果进行挖掘。这种挖掘是围绕现场搜集、提取的生物检材及鉴定结果展开的。例如,DNA 鉴定结果会因嵌合体而发生错误。“因为天生的和后天获得的嵌合体,来自同一个个体的不同组织会展现不同的DNA 纹型,来自同一个个体的不同时间的样本DNA 纹型也可能不同。因此,一个有嵌合体现象的犯罪者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样本,同其犯罪后一段时间内的DNA 样本比对时,无疑他/她可能会被排除或者被错误地认定。因为嵌合体现象会使得不同时期供比对的DNA 样本纹型不同,或者被错误地排除,或者因为后期输入了犯罪者的血液而被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嵌合体现象表明获得嫌疑人的医疗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知悉其是否天生的嵌合体或者接受了输血或者骨髓移植的医疗信息,对防止错误的DNA鉴定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这实际上就是对犯罪现场提取到的生物检材、DNA 鉴定结果的深度挖掘,它对确保同一认定的准确性、防止错案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信息痕迹的数据挖掘

信息痕迹涵盖手机通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视频监控等多个领域,是碎尸案件侦查的重要数据来源。碎尸的身源是未知的,但围绕碎尸的信息痕迹却是存在的。

1.手机数据挖掘

手机数据是指手机及内存卡、SIM 卡等载体中存储的数据,包括元数据和内容数据。元数据是表述数据的数据,如发送短信的对象、时间、地点等数据;内容数据是表述具体内容的数据,如微信、短信内容等。

手机数据挖掘,可以获得以下数据信息:

一是基本数据。如手机版本、名称、识别码、卡号、电话号码等。其中,“手机串号”具有唯一识别性,具有手机身份证之功能,对案件侦破常常具有重要作用。此外,通过数据挖掘,还可以获取犯罪行为人手机上安装的APP 软件版本、路径数据,以及犯罪行为人各种软件的注册信息。

二是通信数据。根据犯罪行为人的通话,短信和微信等内容,可以挖掘出犯罪行为人的联系人信息、每日通信频率、整体通信频率等数据信息。

三是地理位置数据。一般来说,智能手机可以记录犯罪行为人的位置信息,手机上的第三方软件、照片,手机上过的网站等,也能够记录下犯罪行为人的地理位置。

四是无线网络数据。指记载犯罪行为人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通过手机连接过哪些无线网络的数据信息。侦查实践中,网络数据的重点在于,通过犯罪行为人连接无线网的时间和地点来还原犯罪行为人在某个时间段的地理位置与场所信息。通过犯罪行为人连接的不同无线网位置,可以勾勒出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轨迹。

2.话单数据挖掘

侦查实践中,话单数据挖掘是侦查人员常用的方法。话单数据虽然是记录通话行为,是时间、号码等一连串无序的数字,但通过话单数据挖掘,能够查明犯罪行为人之人际关系、生活习性、活动轨迹等诸多信息,为犯罪侦查提供支撑。

话单数据挖掘,可以获得以下数据信息:

一是开户信息。指犯罪行为人最基本的个人信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手机号码的挖掘,可以知晓犯罪行为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创建日期、开户地点、套餐业务等信息。

二是地理位置信息。指犯罪行为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等的具体位置,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号码归属地、基站位置等数据的挖掘,可以比对、分析出犯罪行为人的上述地理位置信息。

三是人物关系作息。在通话频率上,不同人物关系体现出不同的特征。通过挖掘、比对、分析犯罪行为人联系人的通话频率,可以还原出他们之间的关系。

四是活动轨迹。挖掘主叫号码的归属地、基站代码等,可以显示出犯罪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活动轨迹。

不同的通信基站,可以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地理位置信息。例如,早晚通话的基站位置,可能就是犯罪行为人的起居地;工作时间通话的基站位置,可能就是犯罪行为人的工作地。此外,对犯罪行为人通话基站的分析,还可以判断出犯罪行为人是否有多处居住地。

3.网络数据挖掘

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是“背靠背”的关系,网络中使用的名字大多是假名、化名。加之,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时,常常利用科技手段,将犯罪行为的各个节点隐匿起来,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饰起来,导致获取线索困难、取证困难。

侦查实践中,碎尸案件虽然发生在现实空间,但却与网络空间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常常从网上购买犯罪工具、物品,通过网络销赃;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行为人甚至通过网络进行勾连串通。因此,围绕着发生在现实空间的碎尸案件的某些侦查要素,通过网络进行数据挖掘,常常能够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

4.视频数据挖掘

侦查实践中,视频数据是由声音、图像、视频,以及声音与图像构成的一幅画卷,内容十分丰富。

视频数据挖掘,可以获得以下数据信息:

一是犯罪行为人的正面清晰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侦查实践中,视频监控有时只拍摄到犯罪行为人侧面、背影或者身体的某个部位,或者是犯罪行为人带有某一明显地域特征的语音资料,在此情形下,可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有关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进行深度挖掘,并将挖掘出来的有关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与数据库中已有的影像资料和语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以便做出同一认定。

二是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轨迹。可以根据犯罪行为人及嫌疑车辆的活动轨迹,调取沿线所有监控点的视频监控信息,进行挖掘;也可根据其行进速度,调取特定时间段经过某监控点的嫌疑车辆的视频图像进行挖掘,查明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轨迹。

三是犯罪行为人的拓展性信息。具体做法是,将视频监控信息与人口信息、车辆信息、通信信息、上网信息等信息相关联,进行拓展性挖掘。例如,在视频监控中找到犯罪行为人用手机打电话的图像后,就可以根据视频监控录像中的具体时间记载、视频监控点的位置,挖掘其通话时间、地点、主叫或者被叫的细节,查获犯罪行为人资料,再结合常住人口数据信息,确定或者排除犯罪行为人。

三、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的运用与作用

碎尸案件通常是疑难、复杂案件,使用常规侦查方法、手段,常常是投入大而收益小,甚至是没有任何收益,致使案件久侦不破。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技术、方法的出现,为碎尸案件侦查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一)数据挖掘的运用

侦查实践中,关联分析、分类分析、聚类分析、时序分析和异常分析等,是常用的数据挖掘方法。

碎尸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运用一种或者多种数据挖掘技术,对碎尸案件涉及的多种侦查要素进行挖掘,以获得有价值的案件侦查线索、解决碎尸案件侦查中的无线索或者线索少的难题。这里,以“张××故意杀人碎尸案”为例进行分析说明。该案立案后,侦查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以及现场搜索等,找到了被害人不同的尸块并对尸块进行了缝合,组织了对尸体的辨认,但由于被害人面部被严重毁坏,尸体辨认无任何结果。在此情形下,侦查人员改变侦查思维,转变侦查思路,决定从被害人的有关数据信息入手展开侦查。

在该碎尸案件中,除了缝合后的未知名尸体外,没有其他任何线索。侦查人员决定从被害人的尸体入手,对该碎尸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挖掘。首先,将被害人尸块缝合后的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录入公安机关的失踪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查找被害人的身源,同时,对被害人尸体上的有关特征进行仔细勘查、分析,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右大腿根部有一片红色胎记,腹部有做过手术后留下的痕迹。经过仔细工作,很快查明了被害人的身源。其次,对被害人被害前一段时间的电话通话情况进行挖掘,发现被害人被害前几天,有个电话号码与被害人有过多次联系,后查找到出售电话卡的移动网点,但犯罪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名,无法查到此人。再次,围绕犯罪行为人通话的基站情况,调出犯罪行为人的手机话单进行分析,最后确定了犯罪行为人居住的小区。同时,调取了犯罪行为人居住小区各进出口的视频监控录像,查清了犯罪行为人进出小区及杀人后抛尸的路线。最后锁定了犯罪行为人,该起碎尸案件得以侦破。

在该碎尸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运用了分类分析方法,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体特征、手术后特征比对、分析,查明了被害人的身源;通过关联分析方法,对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通话的基站位置、手机话单、视频资料等进行挖掘、比对、分析,最后查明和确定了犯罪行为人及其居住的小区,抓获犯罪行为人并侦破该碎尸案件。

(二)数据挖掘的作用

在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明身源、确定被害人身份

碎尸案件的最大特点在于,查清被害人身源十分困难。即使能够找到所有尸块并进行缝合,展现出一个“完整”的被害人,也不知道被害人为“何人”。由于不知道被害人为“何人”,案件就侦查就无从谈起。从侦查实践来看,在碎尸案件侦查中,查明了被害人的身源,案件就等于破了一半,而数据挖掘则是查明被害人身源的重要方法。

在碎尸案件侦查中,如果尸块经缝合后尚有辨认的条件,可以通过协查通报、查档、失踪人员数据库查找、比对等方式,充分利用被害人的各种条件进行挖掘,查找符合条件的失踪人员,查明被害人的身源。也可根据尸块的衣着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通过对衣服及其携带物品的产地、销售、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交叉重叠价值,判断被害人生活居住的重点区域和身份层次,查明被害人的身源。也可以进行指纹、足迹、DNA 图谱,以及其他特征物品的检索比对,查清被害人的身源、确定被害人的身份。

2.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

线索是犯罪侦查之重要引导,正确运用线索对推动碎尸案件侦查作用重大。侦查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反侦查能力,导致一些碎尸案件,不论是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还是其他的关联现场,除了尸块和包装物,没有留下任何其他线索。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围绕着抛尸现场上的尸块及其包装物,通过数据挖掘方法,查找它们的产地、销售地与经常使用人等,查找碎尸案件的线索。

3.支持并案侦查、发挥证明作用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将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为的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

碎尸案件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一个个独立的杀人、碎尸、抛尸行为后,就形成了不同的杀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不管是同一个犯罪行为人,还是同一伙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时空条件实施犯罪,都会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留下各种痕迹、物品等侦查要素。侦查人员可以将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碎尸案件现场发现、搜集、提取到的各类侦查要素,如痕迹、物品、生物检材、信息痕迹等,录入相关数据库,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如果能够对某一类侦查要素或者某几类侦查要素作出同一认定的话,就可以据此将发生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碎尸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在碎尸案件侦查,特别是系列碎尸案件侦查中,数据挖掘也是获得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重要方法。在碎尸案件形成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杀人、碎尸、抛尸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都进行了大量的掩饰或者销毁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材料的反侦查行为,因此案件证据材料的搜集、固定十分困难。利用数据挖掘方法,能够将隐藏在尸块、现场背后的证据材料挖掘出来,固定下来,用以证明犯罪行为人杀人、碎尸、抛尸的犯罪事实,促使犯罪行为人认罪伏法,接受惩罚。

4.锁定犯罪行为人、侦破案件

科技的高速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也推动了侦查思维、侦查方法和手段的科技化发展。在碎尸案件侦查中,在运用传统侦查方法、手段的同时,侦查人员越来越重视数据挖掘等科技侦查方法、手段的运用,该方法常常能够直接锁定犯罪行为人,侦破案件。

例如,强奸杀人后的碎尸案件,如果抛尸时间不长,或者是犯罪行为人为了阻断侦查机关之侦查,仅仅砍去了被害人的头颅与四肢,躯干没有被肢解,在这种情形下,技术人员可以提取犯罪行为人遗留在被害人尸体阴道内的精斑等DNA 生物检材,进行DNA 检验分析或者进行Y-STR 检验分析,然后将DNA 鉴定结果或者Y-STR 鉴定结果与重点嫌疑人的DNA 鉴定结果或者重点嫌疑人的Y-STR鉴定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或者录入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或者Y-STR 数据库与数据库存储的DNA 鉴定结果或者Y-STR 鉴定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如果能够比中的话,就可以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直接锁定犯罪行为人,侦破碎尸案件。

在碎尸案件侦查中,通过数据挖掘,常常能够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甚至直接查明犯罪行为人,侦破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数据挖掘技术使碎尸案件侦查中对同类或者不同类数据进行挖掘成为可能,也由此使得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得以侦破。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数据挖掘在犯罪侦查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出现的负面作用。例如,数据挖掘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信息权、隐私权,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加大对现有大数据立法的执行和遵守,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大数据运用的现实情况及发展前景,制定新的有关大数据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数据挖掘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数据挖掘在侦查领域及其他领域的正确运用,又保障公民的信息权、隐私权和我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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