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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犯罪的季节性研究

2019-06-28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季节性季节犯罪

张 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部,浙江 杭州310000)

季节对犯罪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犯罪有着深远的影响。农村犯罪往往与一定的生产生活状况相联系,因此也具有随季节变化的特点。研究农村犯罪的季节性影响因素,把握农村犯罪的季节性特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性措施,有利于构建安全、稳定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

一、犯罪与季节的关系

(一)犯罪季节性的概念

犯罪的季节性是指犯罪的数量、类型随季节的变化而产生相应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曾经指出:“由于季节的变化和农作物的多少,加上附随的价格波动,犯罪从一种向另一种的变化可能显得怪异,但它确是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现象。”[1]

(二)犯罪季节性的相关研究概况

西方学者很早就发现,特定犯罪方式的出现具有季节性特征。如性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随着春天的到来而显著增加,并在夏天达到顶峰,在秋天又有所下降,冬天则会反弹;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在夏天和冬天并不多见,春秋两季则是频发季节。恩里科·菲利曾在《实证派犯罪学》一书中对此有过论述:“默罗提出了最雄辩的事实。他指出,暴力犯罪在温暖的月份比冬日里增加的变化规律也适用于囚犯。统计资料表明,犯人违反纪律事件在炎热的季节发生得最多。由于监狱的社会生活四季相同,社会因素并不产生影响,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气候影响犯罪的实际例证。此外,夏季精神病患者中精神病及癫痫的发病率比冬季高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2]

国内学者曾将天津市1990 年和1993 年入狱犯罪情况进行对照研究,研究两组犯罪是否在总体上呈现季节性变化的趋势[3],其关于犯罪与月份的联系的统计结果如图表1所示。

图1 总体犯罪月份分布图

图1 表明,在1990 年和1993 年的入狱犯罪中,初春三月的犯罪比例分别达到9.2%和10.5%,在秋季十月的犯罪比例均达到10%,而在冬季二月的犯罪比例分别为6.6%和6.5%,初秋九月的犯罪比例分别为9.1%和9%,形成了两个低点。最高犯罪月份的犯罪率与最低犯罪月份的犯罪率相差3%~4%左右。不难发现,两年的犯罪案发情况伴随季节的变化发生规律性起伏。犯罪率在初春开始上升,在夏季达到顶峰,然后开始下降,又在冬季有所反弹。两年的犯罪曲线图的差距并不明显,所以可以基本判断犯罪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夏季和深秋是犯罪的高发期。

该学者又对盗窃、强奸和抢劫三种类型犯罪进行了统计分析。图2 表明,盗窃罪在三月份也就是春运前后开始上升,在农闲的六七月则达到高峰。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农忙时节的二月份和九月份,盗窃犯罪比例较低。这与农村生产作息密切相关。春运前后,人流量增大,易发生盗窃案件。而在农忙时节,农村缺乏劳动力、忙于农活,盗窃发生量较低。

图2 盗窃犯罪数量月份分布图

他的统计分析表明,强奸犯罪的季节性更为明显。强奸类案件在春季、秋季和冬季的案发比例均在6%~7%之间,而在夏季则平均在12%左右,相差近一倍。由于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强奸类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夏季,属于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犯罪类型。

抢劫类犯罪也具有相应的季节性特征。图3表明,在冬季末尾的二月份左右是抢劫犯罪的低点,在初春的三月份形成高峰,到夏季六月至八月又形成低点,在秋末十一月份再次形成高峰。两组数据的差异并不明显,走势具有趋同一致性。

图3 抢劫犯罪数量月份分布图

有人通过对犯罪数据的研究,编制了关于犯罪季节性特征的口诀:较为平安三月三,四月五月往上蹿,夏季多发强奸案,冬季侵财到峰巅[4]。他在调查中发现,一月为案件的低发月份,案件发生数量占全年的6.14%,低于平均值8%。二月是案件发生的低频月份,绝大部分的案件均处于发案的最低点,案件发生数量占全年的4.79%。三月的刑事发案量与一月持平,发案量占全年的6%,从三月份开始,案件逐渐增多,比二月上升约30%,其中强奸案上升46%,盗窃案上升32%。四月到七月刑事案件迅速上升,但总体仍未突破8%的平均线。八月份案件数量占全年案件的9.29%,是暴力型犯罪的高峰,也是侵犯财产类犯罪高峰的前奏。九、十月份是暴力型犯罪高峰点与侵财型犯罪的低谷期,从九月开始,杀人、强奸、伤害发案率仍较高但开始下降,而抢劫、诈骗、盗窃案件数量却在此基础上不断上升。十一、十二月份是侵犯财产案件的高发月份,侵犯财产案件数量达到了一个高峰。

(三)犯罪季节性的两个基本特征

关于犯罪的季节性研究表明,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呈现规律的季节性特征。

1.季节性犯罪以自然犯为主

自然犯与法定犯是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的分类[5]。自然犯是一般人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的一类传统型犯罪,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于历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强奸和盗窃案件所占比重的统计,笔者经过整理,将2013 年至2017 年的数据用图表的方式进行呈现①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如图4。

图4 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犯罪类型分布图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自然犯罪的案件数量占公安机关立案的总数量比重较大,均在70%~80%之间。自然犯易受季节变化的影响,因为自然犯的犯罪主体大都为自然人,并且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激发犯罪的因素也大都受季节影响。由于自然犯比重较大,所以犯罪总体数量会随季节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2.各类犯罪随季节更替的起伏趋势并不完全相同

这是由于各类犯罪需要的相应犯罪条件不同。例如夏季强奸案件频发,是由于犯罪人的攻击性增强,克制力减弱,被侵害人因衣着暴露等原因易受侵害。冬季侵犯财产案件的增多与特有的“春运”期间人员流动量增大有关。

二、犯罪的季节性影响因素

犯罪的季节性源于季节对犯罪的影响作用。实质上是季节在犯罪原因中以自然因素为基础,进而影响到人类自身和社会因素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季节更替带来温度、湿度、昼夜时长等因素变化,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理状态和生产生活,又进而致使犯罪的数量以及相应犯罪的类型的发生频度具有了规律性的特征。

犯罪与季节的关联原因,可从季节对人的影响、对犯罪环境和犯罪条件的影响两方面加以考察。

(一)季节对人的影响

1.季节对犯罪人的影响

季节变化影响行为人的自控力。夏季的炎热导致人们血管扩张、心理烦躁、能量代谢程度降低、醛固酮分泌量增多、尿量减少,从而引起男性自控能力明显下降,易产生诱发性犯罪行为。美国学者阿斯切芬伯格在研究性犯罪时提出,性犯罪高发期与动物的发情期类似,因为荷尔蒙分泌具有季节性的特征。智利科学家特列斯在《季节性与性犯罪》的论文中提出,性犯罪与昼夜光照有关,光照时间的增多会增加人体荷尔蒙的分泌,而荷尔蒙的大量分泌降低了犯罪人的自控能力。美国的克里斯丁森和荷威茨教授在所著《犯罪学》中表示,犯罪的季节性变化与相应的社会环境有联系,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因为冬季人的自身需求增加,但会由于失业而缺失正规的谋生方式和途径,进而会因为求生的本能,降低自控力,采取非正常手段的方式谋求生存,并且在冬季社交聚会更加频繁,人们饮酒次数增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控能力,更易发生伤害类的犯罪。

另一方面,季节变化会影响犯罪人的犯罪欲望和攻击性。美国学者布列利对1920 年至1926 年南加利福尼亚州的凶杀案件情况进行统计研究,发现平均气温的偏差对凶杀案件的发生有重要影响,导致凶杀案件在夏季发生的频率较高。高温与暴力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夏季的高温天气会增加暴力行为的发生。相比于室内,在高温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他人的行为更容易给出不友好的评价。具体而言,低温有利于形成一个较佳的心理状态,而在温度升高时,人的精神状态易于波动、产生异常。而适度的温度和阳光照射可以引起人的警觉水平,相反强光高温则让人更加易怒烦躁。所以,温度的升高增加人的攻击性和侵犯性,高温季节一般是案件的高发期,例如伤害类、性侵犯类、抢劫类案件均有此特点。

2.季节对被害人的影响

一方面,季节变化会增加诱发犯罪因素。对于性侵犯案件来讲,夏季炎热,女性衣着更为单薄、裸露,相应的性特征也较为明显,从而使那些心理并不成熟的男性产生犯罪的欲望。所以在夏天性侵犯案件会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季节影响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在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屋舍会开窗、开门通风,屋舍和个人的防御力也随之降低。而在冬季,由于天气寒冷,人的活动范围大都在室内,屋舍的防御能力增强,加大了犯罪的难度,所以在冬季各类犯罪的发生数量要少很多。

(二)季节对犯罪环境与条件的影响

季节对犯罪环境的影响在于社会氛围会伴随季节发生一定变化。在农忙时节,农活数量增多,劳动时间紧,所以往往会营造“遍地黄金,只要劳动”的氛围。在这个氛围下,有大量的工作岗位,潜在犯罪人更可能会消除犯罪的意愿;而在人们工作清闲时期,社会劳动人员需求量减少,很多“无事可做”的人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季节的变化可能造就某些犯罪发生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季节变化引发人流量的增减。人流量与犯罪发生的频率呈正相关的联系。人流量的增加不仅加大治安管理的难度,而且也为犯罪人提供更多机会。夏季温度比较高,人的户外活动频繁,为犯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合适犯罪对象的机会,伤害类、性侵犯类案件便会增多。而在冬季天气寒冷,人流量较少,犯罪嫌疑人不易寻找到合适的作案对象,所以案件发生较少。

其次,季节变化会为犯罪人提供犯罪时间。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白天的时间较短,具有较为充分的犯罪条件。农忙期间,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并且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这段时间人们一般有事可做、有利可图,不易产生犯罪意图,大量劳作也使人们的体力和时间受到限制,减少了犯罪的发生。在农闲期间,农民闲在家里,为犯罪创造了时间和条件。

季节变化还会造就其他使犯罪得以发生的条件。除重大节日外,犯罪的发生也与群体性集会的增多有密切关系。夏、冬两季聚会较为频繁。夏季由于天气炎热,人们一般很少会待在家中,大多选择与他人相聚;在冬天,因为天气寒冷,人的活动范围缩小,并且往往经过一年的辛苦耕作,村民会选择休养生息,聚会增多,社交较为频繁,在社交过程中,特别是乡村,人们一般会有攀比等不良的情绪,极易引发伤害或侵犯财产案件的发生。

三、我国农村犯罪的季节性特征

农村犯罪具备犯罪季节性的共性特征,也有自身的特点。当前我国农村仍然以传统农业为主,生活方式并没有太大变化,受经济等影响作用较少,所以农村的犯罪季节性更加明显。总体上,农村的发案量虽然绝对数在不断增加,但占案件总数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根据统计的数据,1980 年到1996 年,全国农村的立案数量由46 万多起增加到60 多万起,占全国立案数量的比重却从62%降到32%[6]。虽然犯罪量比重呈下降趋势,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传统犯罪呈季节性特征,新型犯罪季节性特征不明显

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和借助网络进行的犯罪均在城市犯罪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在农村却较少发生,农村地区仍然以伤害、盗窃、强奸等犯罪为主。新型犯罪需要相应的犯罪条件,而在经济并不发达、交流相对闭塞、信息不畅通的农村,这些条件尚不具备,并且这些犯罪往往成本较高,所以在农村进行新型犯罪的投入与回报是不成正比的,大多数犯罪行为人不会这样选择。但是随着农村交通和通信越来越便利,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侵害村集体财产为主导的职务犯罪、以网络为载体的传销犯罪等新型犯罪将会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犯罪受季节影响较大,且占比重较高,是农村犯罪季节性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犯罪季节性波动性明显,但有弱化趋势

以河南省南阳地区为例[7],在1985 年前全年刑事犯罪的季节性增减变化规律为:一、二月的发案较低,三、四、五月呈现增多的趋势,到六月开始减少,七、八月又重新攀升,达到全年的犯罪高峰期,九、十月再次降低,十一、十二月又有明显增加。全年的发案量具有明显的“W”趋势,并且发案数量最多的月份(八、九月)平均立案数是最少月份(二月)的2倍左右。但近年来,犯罪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在发案数量最少的月份,立案数量都有所增多;在过去发案较多的月份,却在不少年份当中接近各月平均数,就是说犯罪的季节性有一定的弱化。这也说明在全年的犯罪变化中,季节更替和夏收秋种时期的案件比重有所增加,而在高温天气和农闲季节的案件比重却有相应下降。

(三)现阶段农村的季节性犯罪主要与人口的季节性流动相关

现阶段农村居民季节性外出务工经商成为新常态,人的季节性流动更具规模。流动量的增大,为农村犯罪提供了条件。首先,对于农村流动人员来讲,传统小农经济打破,村民在“走出去”的同时,也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因为有了逃离“熟人社会”、融入匿名社会的便利渠道,行为人不必再像以往那样承受来自农村“熟人社会”的街坊邻里道德上的谴责和名声压力,所以犯罪的成本降低了。在5000万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中,男性比例为57%,并且16 岁至36 岁人口占75%,而这两者是高危犯罪人群,往往涉及团伙犯罪、连续作案,作案率是全国总人口的4 倍[8]。人口流动的增大,使基层治安管理职能弱化,易诱发犯罪的发生。

其次,因为流动人口大部分是青壮年,留守的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儿童,所以留守人员问题又摆在人们面前。此类人群的防御力较低,在受到侵害时一般会采取能忍则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而这种处理方式会助长犯罪者气焰,进一步恶化社会风气。并且,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关爱和教育,易成为农村犯罪的主力军。

四、我国农村季节性犯罪的预防

针对农村犯罪的季节性,应当根据各类型案件的季节性发生特征,采取多种方式预防犯罪的发生。

(一)加大打击犯罪力度,遏制犯罪“旺季”产生

提高季节性犯罪的防范意识,增强村落治安管理能力,防止因季节变化而带来的防御力降低和各类型犯罪高发的情况。特别是在夏秋两季、农闲时节要调动多方力量,维护农村安全稳定。

一是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犯罪发生的季节性规律,制定符合当地的预防犯罪方案,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春秋两季一般为农忙时节,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在于排查农户屋舍、仓库等地区,预防侵犯财产类案件,注重解决生产中的纠纷问题。在夏季,伤害类、性侵犯类案件发生的比例上升,乡村治安工作难度加大,应当加强对村内外来人员的排查工作和加大村内巡逻的次数。在冬季,重点则放在排查网吧、游乐室、餐厅等场所,防止伤害、毒品和赌博犯罪的发生,并且在重大节日和农民工返乡等时期,加大对侵害财产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是组建常态化的乡村治安管理队伍,主要解决因农忙、季节性外出经商打工而带来的村镇防御力降低的问题。由政府、村集体共同出资,召集留村青壮年,严格选拔,组建治安联防、巡防保安队,联合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期农村安全巡查值班机制、村内纠纷解决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机制,及时处理小矛盾,避免扩大化。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职能,有效控制农村犯罪。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在农村基层的警力资源配置工作,通过增设派出所、警务室等机构建立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网络,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出警速度,提升调查取证侦查能力,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在村镇中张贴相关提示标语,选点装置简易报警器。其次,设立警务人员流动机制,将部分骨干力量注入基层,带动基层警务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季节性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预防工作

笔者在一次调查农村基层法律观念的过程中发现,村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关于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近43%的村民是通过电视机、报刊,近22%则是通过移动电话、网络等新兴媒体,16%是通过相关的普法活动,还有19%是通过与他人交谈或亲身经历[9]。结合犯罪的季节性规律,应当采取“点穴式”普法工作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

一是巩固传统宣传方式,不断拓展新型媒体。通过数据可以看到,传统媒体仍然具有主导作用,而新兴媒体也应受到足够重视[10]。首先,进一步保证电视节目、电台栏目和报刊等传统媒体中法律类栏目的比例,通过解读身边的典型案例等方式普及法律。其次,注重新媒体法律普及工作。如今农村中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脑、手机等新媒体,应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通过开发相关APP 软件,提供法律查询、法律问题网络答疑等形式拓宽村民了解法律的渠道,达到“足不出户,法律皆知”的效果。

二是根据不同类型案件季节性发生的规律,进行“点穴式”普法。在春季,普法重点应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普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春季犯罪高发;在夏季到来之时,应普及伤害、性侵害类案件的预防措施,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抒发情感、诉求,避免出现冲突进而引发伤害性事件;在秋季,应借助犯罪发生相对低谷期,教授村民正确处理犯罪情况、如何识别犯罪等法律常识;在冬季,应当着重普及预防盗窃案件,提示村民在农闲休养过程中杜绝赌博、吸毒等不健康的休闲方式,倡导文明和谐的交往氛围。

(三)大力解决农村季节性人员流动问题

对于季节变化引发的人流量增大的问题,应加强对季节性人员流动的引导、管控工作。各级政府、村委会可与相关用人企业、进城打工经商人员进行协调,尽量错开人员流动高峰期,建立进城人员网上档案,由基层组织、用工单位与进城人员共同填写录入,包括联系方式、进城住址、工作地点、预计返乡时间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人员流动的管控工作。

(四)着重解决“三留守”问题

根据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留守老人约5000 万人,留守妇女约4700 万人,留守儿童在6100 万人以上[11]。“三留守”①三留守是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总称。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特别是青壮年男人)进城打工,但无法携家带口进城定居,就把儿童、妇女、老人留在农村。这一人群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上学、养老、情感、安全等问题上出现的问题称为“三留守”问题。问题成为农村发展的瓶颈,也为季节性犯罪创造了条件。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三留守”问题,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首先,保障“三留守”人员生活,避免此群体因生计所迫而产生犯罪意图。帮助解决“三留守”群体的吃饭、看病问题,尽快推行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让村民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各级农村党、团组织、妇女组织应当将“三留守”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将农村“三留守”群体分片分户,保证每户均有负责联系人,解决留守群体生活、生产问题。以村委会为主导,建立农村留守互帮互助小组,提供相关场地或资金,将单一、分散的以户为个体的留守人群引导成为互帮互助的小群体组织,加强小组内联系,提升家庭防御能力,促进矛盾的化解。

其次,增强“三留守”人员防范犯罪的能力。应当组织留守群体进行犯罪预防技能的培训工作,由政府出资,为村民购买必要的犯罪防范工具,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增设有关法律知识及犯罪预防的课程,让未成年人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进而影响思想较为固化的中老年群体。

最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让“三留守”群体有诉讼之能力。加强农村基层法律人员配置,可通过大学生村干部等政策以及借助高等院校师生和已退休司法机关干部的力量,充实基层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可实施每市一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每县(乡)一室(法律援助派出室)、每村一律师(法律援助人员)计划,保障“三留守”群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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