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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积极自由的时间权利

2019-01-18周李敏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职工

周李敏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杭州市 31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日报也指出:在物质极为丰富的新时代,“拥有时间”比“拥有金钱”更加重要。“拥有一定的时间自由,拥有可以完全自行支配的时间”是拥有美好生活、达成“新幸福”重要条件[1]。据研究,我国劳动者的年工作时间相当于英、美、德、法等国家 20 世纪20~50年代的水平。这意味着,虽然我们从 2011年起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休息权及休假权保障等方面,与经济发展速度还有很多不适应,严重滞后于很多国家[2]。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7年报告》显示我国劳动者有超过三分之一的雇员在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的现象。

关于劳动者的自由时间及其重要性,马克思有深刻的论述。马克思认为自由时间是“工人用于娱乐和休息的时间”,是“他们精神发展和培养才能所必须的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3],并进而认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4]。自由时间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有没有自由时间,自由时间的多少直接关系自由的实现与其实现的程度。只有在自由时间中,人才能够从追求物质财富的欲望中解脱出来,才能够从经济必然性中解脱出来,才能体现人的自由本质。因此,对劳动者闲暇与自由时间的剥夺与社会民主与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普遍存在过度劳动的劳动关系也一定是不文明、不和谐的劳动关系!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劳动者对自由时间的向往以及依法保障其休息休假权,自由参加文体和家庭社会活动的诉求也日益强烈。

一、休息休假权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人力资源技术推波助澜

我国的集体劳权发育不全,所以往往用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技术进行补充甚至替代。但又由于劳动法的执法力度有限,那么就只能看人力资源技术施展拳脚了。在经济社会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人力资源等技术快速发展,它主要站在资本的立场,从经济人的角度挖掘人性的弱点,通过规定组织目标与个人业绩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开启了大致是“你愿意,你活该” 的所谓“绩效引导、文化洗脑”模式(即你想加工资吗?你想晋升吗?那么你就多干点吧—或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与否;或任务太多,需要赶工;或下班前开会,假期前布置任务等等),诱导甚至威逼员工“自愿”加班。现代企业组织普遍采用绩效管理,它主要将员工的工作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可以通过固定的标准衡量工作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强度的类型;二是难以通过固定的标准衡量的工作类型(其工作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强度往往由个人掌控)。对前者,窃取自由时间的普遍做法是在提高劳动定额的情况下采用计件工资制度;对后者,窃取自由时间的手段是不断提高业绩目标,渲染竞争氛围,让员工在不知不觉中“自愿”超负荷工作。英国科学家霍金在阐释“绝对时间”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所有好的钟在测量两个事件之间间隔上的是一致的”[5]。由于在同一组织内部,劳动者的业绩、时间、工作量、强度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就使人力资源技术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模糊测量工作量与时间两个维度的标准,模糊判断是否“过度”与是否“道德”的界限,这绝对算不上是“好的钟”。

(二)协商机制难以真正建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且缺少自我保护的手段和有效的维权机制,所以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在维护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及休息休假权益中本应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相关调查的情况却并不让人满意。在职工问卷中,面对“您单位职工工资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虽然有 64.9% 的职工作了肯定的回答,但也有11.2% 的职工回答“没有”,另有23.9% 的职工勾选了“不知道”。而且我们还知道,即使有集体协商,其形式意义也往往多于实质意义(至于“延长劳动时间”和工会、劳动者协商的就更少了)。一般而言,薪酬的集体协商机制,其基础在于集中化和标准化。由于目前的超时劳动,其“形成过程复杂,评价机制缺失,观测难度加大”等诸多因素,使得在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中,用劳动法、集体谈判规制超时劳动十分困难。比如同样的工作量对一些人是适度的,而另一些人则受不了;再比如,对一些创新型职工、高管的工作量也难以界定,因为“过劳”不仅仅为更高的薪酬,也蕴含成功带来的喜悦和成就感,这种“过劳”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任何组织(包括工会)都难以规制;还有,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劳动方式也趋于多样化,比如下班后用手机APP处理相关工作,算不算工作时间也没有标准等等。此外,弹性工作制度的大量使用,让职工对单位甚至工会组织的依赖程度降低,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增加了“过度加班”的“自愿性”和隐蔽性,这在调查中也得到证实,职工个体对加班的认识、体验及评价也多有不同。

(三)权衡得失后的无奈选择

劳动者选择超时劳动,表面上看是“自愿”,但背后却隐藏着收入低就业难、保障不完善以及弱势无助等诸多原因:一是工资比较低。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是政府财政收入增长最快,然后是企业收入的增长,最后才是百姓收入的增长。2002-2014我国工资年均增长14.4%(名义工资,实际工资增长率的平均值为10.68%)已超过了GDP的增速,为什么?主要一曰补偿性增长。由于法律和政策体系不健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福利改善被忽视、收入增长慢的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二曰倒逼式增长(201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2002上涨了37.2,城市生活成本大幅上涨)二是就业不容易。近年来,特别是随着2016年中国经济增速的持续下滑,再加上技术、资本对劳动的替代,部分职工的饭碗可能要被机器抢走,一些行业在产能去化和产业的转型升级中也将破产倒闭,工人面临的是失业潮和降薪潮双重压力。根据浙江省经信委的数据,在2013年到2016年,浙江由于机器换人,同比减少普通劳动工人200万以上(当然也解决了一批高素质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传统企业在萎缩,只有新兴产业在增长。但新兴产业只需要具有新知识、新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三是保障不健全。正如《时寒冰说:未来二十年经济大趋势—现实篇》中所言:“2012年之后,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关键在于中国缺少一个可以为进一步改革保驾护航的缓冲带,”这个“缓冲带”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少职工为了赚钱养家以及支付各种生活保障必须的费用,加班成为他们不得已的“自愿”选择。四是资强劳弱使然。面对强势的资方,加上诸多压力,劳动者为保全其工作岗位,即便是知道雇主侵权,也往往逆来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劳动者享有自由时间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之后劳动者更加迫切的要求。获得自由时间并进而有尊严的生活是与体面劳动相辅相成的,没有适度体面的劳动、没有劳动者积极自由时间就一定不会有尊严生活。尊重公民的休假权也是宪法宣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休闲度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时代特征(比如欧洲人就普遍信奉“度假权神圣不可侵犯”)。保有、增加和维护劳动者积极自由的时间权利,关系到劳动者的体面尊严和全面发展,关系到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能否健康发展,当然也事关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要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幸福感

劳动者职业幸福感的高低是检验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影响职业幸福感相关因素的比较中,经济生活与职业幸福感之间的正相关强度最高[6]。企业要关注职工自由时间的文化生活、经济生活,要尽可能的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一些精明、卓有远见的企业家早就在关注劳动者工作之余在干啥了。比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很早就成立了专门的“福特社会学部”,派调查员进行专门家访,看看员工平时是否酗酒?个人卫生情况如何?空闲时都在干些什么?后来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对工人进行生活指导和教育培训—所谓“造人胜于造车”。作为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浙江传化集团坚守“员工关怀无小事”的理念,建立了“一访三问“等员工关心关怀机制。近些年来,除日常看望慰问外,经常走访员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此外,精神的力量是以物质的力量为后盾的,人首先要活着,才能考虑为什么活。相关研究显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自由时间的文化消费明显受制于收入水平。精神产品其实是必要劳动时间的溢出物(剩余劳动时间的产物)。物质上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基本解决,劳动者又哪来的闲钱、闲暇去“文化”?因此,企业应该在发展生产、增加效益的同时,应该相应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还要遵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的休息休假权。企业要从经济上、时间上为劳动者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二)要积极创造有质量的工作

康德曾提醒我们必须重视人类活动的最终目的,认为人类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扩大人的选择和改善人的条件。他说:“所有行动需视所有人为目的,绝不可以只以人为手段。”人的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以及社会的终极关怀。[7]在国际上,二战以后的许多国家曾经把社会发展的主要关注点放在经济增长上,直到1990年联合国提出的“人类发展报告”才把人类社会的关注点重新引向人的发展,在当时引起了大量报道和高度关注。作为报告的提议和指导者,马布·乌尔·哈克认为:一个国家真正的的财富是人民,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人民能够享受长期、健康和创造性生活的环境。人的发展首先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其次是拥有丰富的知识和审美能力,最后则是有能力参与社会生活以此实现个体人格的完善并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以上种种都离不开劳动者自由时间权利的保有与维护。继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世界首脑大会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又提出了“体面劳动”的口号。关注和倡导的体面劳动,其目标不仅仅是创造工作,而是创造有质量的工作。劳动是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的基础,而自由、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则是劳动的目的和归宿,因为它是人的本质的确证和体现。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明确: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2015年11月18日的马尼拉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管子·治国》中的一句话“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强调发展的最终目标是造福人民。

(三)维护劳动者自由时间权利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是西方经济学的根本出发点。松下幸之助就说过“企业不赚钱就是犯罪”。企业是赚取利润的组织,然而企业应该用什么手段获得利润?如果企业谋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就很有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因此,限制其权利就成为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基本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无数次的工人运动(当然,还有政府的干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劳动立法中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在认可企业自主权扩大的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关于劳动时间的劳动立法,西方工人的工作时间总体上呈现缩减的趋势,带薪休假的时间也随之持续增长,结果就是闲暇时间的增加。2007年以来,为了修正企业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我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格权尊重与保护的义务,对工人的周工作时间、加班上限、最低工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然而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当前,企业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发生很大的变化。人力资源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经常会用提高工作量、追求绩效、完成目标等相关指标来促使员工“自愿的”过度劳动,从而在劳动法与集体协商之外促成“隐形的、自愿的过度劳动”。[8]对此,工会应该有话说、有事干。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代表,工会在产业民主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韦伯夫妇就曾说“工会是能够将民主带进产业内的主要机制”。在劳动关系中,不仅要有法律和契约,还应该有平等和民主的因素。

(四)引导职工合理利用自由时间

我国休闲学奠基人、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就曾提出“闲暇时间多了,我们干什么”的课题。马克思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部分英国工人身上的“堕落的无产者的恶习”(闲暇时的纵欲和酗酒等),提倡劳动者对自由时间的积极运用,否定有损健康的消极休闲方式。[9]美国人杰弗瑞·戈比认为休闲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层次等级,他在《你生命中的休闲》一书中就把休闲活动划分为放松、消遣、发展、创造、感觉超越等五个层次,认为不同的层次,在促进人的发展上的作用也就不同。赌博酗酒、吃吃喝喝对人的身心发展不仅毫无益处,而且会带来身体的更加疲劳和精神的更加空虚,以至于在自由时间没有自由,在闲暇时间没有闲暇,这大都源于对自由时间的不合理的认识和运用。作为“大学校”和以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组织,必须通过丰富多彩的、有益身心发展的活动,对职工群众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工会组织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在积极落实职工文化工程(如企业文化规划、企业歌曲、报刊、艺术组织、俱乐部、活动中心、职工书屋等)的同时,充分利用手中的文化阵地和手段(如职业学校、文化宫、图书馆、兴趣爱好小组以及疗休养等),占领劳动者的自由时间阵地,抵制不健康的、低级庸俗的活动,通过引导和教育,让职工了解自己真正需要什么,进一步提升职工休闲活动的内涵、品质、境界,彰显工会在职工文化中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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