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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会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2019-01-18陈胜君

关键词:年金养老保险工会

陈胜君

(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长沙市 410114)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为人们提供稳定安全的预期。企业年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适应企业职工未来养老需求的必要保障机制。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是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对国家来讲,是构建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改善民生、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缓解我国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降低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手段。对企业来讲,建立企业年金,可增加企业职工的福利,吸引优秀人才、留住骨干职工,增加企业凝聚力与竞争力。对职工个人来讲,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解决职工退休前后的收入落差,有效地保障职工退休以后的收入水平,提升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品质。

1991年,国家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部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要求在全国各类企业中推行企业年金制度。2018年2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企业年金办法》,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企业年金建设从“试行办法”飞跃为“办法”,预示国家将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建设,其目的是织密织牢我国社会保障安全网。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已运行了十几年,但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人社部门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8万户,覆盖的职工人数是2300万,这相对有着几亿企业职工的国家来说,其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国家应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补齐民生保障的短板,打造升级版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的一部分,是建设升级版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企业年金是企业福利,是职工经济权益的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可增加职工对未来养老质量的预期,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应是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一项重要内容,工会应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企业的经营发展现状,积极参与到企业年金的建设中,更好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问题

企业年金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二支柱,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得到一定的发展。实践中,企业年金的建立多集中在铁路、电力、石油、民航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则发展迟缓。这说明这项制度的推行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迟缓、停滞的发展趋势,满足企业职工退休后美好生活需求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设计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兜底而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级是国家税收优惠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适用职业年金、城镇企业职工适用于企业年金;第三层级是国家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强制性参保,所以,其覆盖率最高、缴费规模最大。一般来说,国家财政和强制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满足既能享受高待遇标准又能覆盖所有人群的要求。因此,我国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层级的制度设计中,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相对低、覆盖人群的比例高。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是职工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让职工在退休后有更多的收入的保障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在制度设计上,采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强制缴费的方式建立。但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制度却采用有条件自愿的方式建立,这种附条件地建立方式是其多年推行但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这组数据来自于人社部:2017年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0199亿,基本覆盖了所有企业,而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只有2300多万人,说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保障。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增速换挡、动力转换、结构优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增长下行压力比较大,有的企业的经营成本快速上升,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这使得一些原本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也停止了缴费。人社部公布的有关企业年金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与人数为2325万职工,较上一年仅增长0.39%。2017年参加职工人数是2300多万人,比上一年少了20多万,这是我国参与企业年金职工人数增长率连续第二年的“跳水”。2015年这一数字为1.0%,而在这之前的10年里,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一直保持每年两位数的增长。这说明,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扩大的趋势正在减缓甚至停滞。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数显得过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参与企业年金的普及率在50%左右,法国、瑞士等国企业年金的普及率则达到100%)。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年金建设仍处在尝试和探索阶段,无法满足职工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需要,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

(二)立法层级低,建立附条件,推动操作难

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确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劳动法》为了适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补充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其表述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各类企业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待遇给付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定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提出建立企业年金应该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完成缴费,企业缴费在不超过本企业一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可列入成本,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完全积累。2018年2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年金办法》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办法》是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针对“试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比如,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设定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终止、中止以及恢复缴费的条件,明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原则,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这些解决了在试点过程中不易操作的实际问题,“办法”也从“试行办法”变成了“办法”,但仍属部颁规定,由于立法层级低,缺少强制性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是否建立年金基本上由企业一方说了算,工会就是推动也因无法可依只能作罢。特别是在是否建立企业年金的问题上,国家在所有政策规定上采用的是“鼓励和引导”,弱化了政策的执行力。由于缺少强制性措施,亦没有规定其他考核标准,其结果是企业建与不建对其没有任何影响,这也是现实中非公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屈指可数的真正原因。

(三)社会各界缺少对企业年金的认知,推动运行难

每个职工都希望退休以后能有较高的收入保障。保持退休人员原有的生活质量是衡量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养老金替代率则成为衡量养老保障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当前,我国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较高,应在80%以上,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替代率一般较低,国务院将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设定为58.5%。依照国际惯例,在一个国家,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的,退休人员可维持退休以前的生活质量;如果养老金替代率为60%~70%的,退休人员能够维持退休前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养老金替代率低于50%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生活质量较比退休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替代率最低应该在55%以上,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低于这个标准。低于这个标准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是“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在1997年起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在这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缴纳时间短的退休人员需要依靠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养老保险,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巨大;原因之二是,我国是未富先老的国家,我国早在1999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面对养老基金的巨大缺口和老龄社会的到来,国家需要推动和完善“三个支柱”的架构,问题是第二支柱在我国一直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第三支柱还没有正式启动,没能很好地发挥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作用,这必然会引发社会上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不均衡和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不平衡、差距过大的矛盾,保障企业职工对未来退休生活的美好预期实现,客观上要求国家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的建设,通过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来缓解养老金替代率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以保证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问题是社会各界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缺少认知,企业职工绝大多数不知道企业年金在自己未来养老中的作用,将养老保险替代率低的责任全部归于国家制度,认为自己的养老是国家的事,与企业联系不大;再者,由于企业年金的缴费设计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职工对未来的养老保障和眼前的现金收入之间,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不愿将剩余劳动部分结存为企业年金。对于企业来说,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和动力尚嫌不足,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参加。目前,我国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实际缴费已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接近国际通行的警戒线,如果还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照规定企业缴费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的规定,虽有税收优惠,仍会提高劳动力成本,弱化企业的竞争能力,同时,不少企业经营者还缺少社会责任的担当,认为与其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把现金发到职工手里,对职工的激励作用更直接、更现实。对工会来说,虽然制度设计明确规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与工会平等协商。但在实践中,工会缺乏促进企业建立这一制度的意识,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非常模糊,甚至一无所知,笔者在多次的调研中,发现90%工会干部不知道企业年金是什么,认为职工能够参加五大保险已经不易,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必要推动企业年金建设。他们即使参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也偏重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同时,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也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

二、工会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作用

企业年金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会责无旁贷。我们应抓住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的有力契机,推进企业年金建设,完善运作程序,逐步探索出一条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新路径。

(一)思想认知—企业年金建设是满足职工退休后美好生活的需要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满足职工对未来美好生活的预期,需要国家同时推进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建设,改变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和“独木难支”的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科学地界定养老保险三大层级的不同结构功能,统一制度,强化推进。应认识到,推动企业年金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政府部门推动企业年金建设,是真正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并为他们提供稳定安全的养老预期,是职工群众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障。目前,企业年金正处在推进发展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升他们的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经济实力。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中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劳资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当企业效益好时,就会更加重视职工福利,增加职工的收入。事实上,当职工的工资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基本生活得到满足后,职工的价值取向就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对企业年金的兴趣和追求。政府通过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激发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双向需求,推动企业年金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当国家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时,企业急需的是优秀人才,如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是企业管理中的难题,建立企业年金,是最好吸引人才的手段、留住人才的最佳途径。最重要的是,建立企业年金,既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又能鼓励职工立足岗位,长期为企业工作服务。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险的第二次分配,通过年金系数的设定,能够较好地把职工个人利益和对企业的贡献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激励职工不断创新,吸引和稳定有才能的职工为企业长期服务,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竞争力与吸引力的增加,让职工有归属感和幸福感,这是劳资和谐共进的最佳状态。再者,企业年金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在税前列支,这样可降低人工成本。

职工期待养老保障却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职工尽管清楚未来生活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自己薄弱的应对能力,但在保障措施上却不懂、不会合理的规划。职工应认识到,企业年金是自己化解未来养老风险的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只是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企业年金则能够保障自己退休后生活质量的提升。职工应清楚,年金规划可以按照一个人的贡献和服务时间长短设计年金系数,职工的创新能力强、工作时间长就会得到丰厚的年金奖励,对未来不确定的生活风险多一份保障。

工会应该认识到推进企业年金建设,是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所在。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涉及到每个职工的经济权益,涉及到职工未来养老质量,所以,法律在企业年金制度设计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工会的法定职责。工会应认识到,推进企业年金是工会的职责,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升职工幸福感的有效手段之一。应认识到企业年金是职工合理合法的福利,合理合法的福利实现,既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福利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还可降低国家的养老负担。

(二)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推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

1、规范企业年金制度设计,推动企业年金从“自主建立”到“强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建设的合法有效,所以,应在推动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提高立法层级,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已出台的相关企业年金的法规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应解决权威性的问题。国家应积极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尽快出台适合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年金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企业年金建设需要法律政策支持,国家应尽早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条例》及《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条例》等法律政策,以推动企业年金在法律的框架下的发展。

(2)推动企业年金从“自主建立”到“强制建立”。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新规从“自愿建立”变成“自主建立”,只是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并没有解决推动难的操作问题,由于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建与不建都由企业说得算,那结果是自主性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发挥作用的。现阶段,国家在推动这一制度时,应该遵循“自主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效益好的可采用“强制建立”的原则,对于效益差或经营出现问题的企业,可遵循“自主建立”的原则。经过渐进性的推动,再采取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都“强制”缴费的方式,建立全国的年金制度,通常情况下,制度的推行,只有在强制缴费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国家合理降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建设企业年金的动力。目前,推动企业年金建设,对中小企业缺少吸引力,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政策规定,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8%,如果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2%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和职工整体养老保险缴费会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0%,企业普遍感觉过重。事实上,中小企业资金面临的生存压力较大,盈利能力并不强,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感觉到压力,如果再要求企业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一是他们缺乏缴纳企业年金的能力;二是他们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实践证明,企业年金在推行十四年后,既没有发挥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作用,也没有担负起应对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任:从企业数量看,全国2907.23万户企业中,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到0.3%;从参与人数增长率来看,2016年较上年仅增长0.39%,而2017年为负增长,面临停滞风险;从资金规模看,2017年企业年金累计结存12880亿元,这个规模仅为当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29%;从区域看,企业年金帐户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上海的职工帐户超过了132万,北京为67万,广东56万。从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看,基本集中在证券、银行、电力等盈利较多的垄断型行业内。面对这种现状,需要国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可在五险一金的统筹考虑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基本费率。首先是运用减税、免税及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其次国家应明确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次要合理限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降低税率比例,能激发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3、科学设计企业年金的方案,推动分配公平合理。企业年金通过缴费建立基金,而基金建立的关键是缴费标准的设定,直接影响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年金缴费标准过高,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缴费标准偏低既不能调动职工在工作中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能发挥企业年金在职工退休以后的养老作用。因此,企业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适度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标准,使其真正发挥企业职工养老第二支柱的作用。有专家测算,若企业和职工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4%,累计缴费年限达到35年,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的替代率就可达到29%左右,这样可使职工退休以后,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生活质量和水平。基于我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积极推进也是近年来的事,工会组织可借用《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的利好条件,与企业沟通、协商时,依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2%的缴费标准,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5倍”的要求,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提出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和划入个人账户的系数,这一系数设定既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还要激发职工工作的热情,如果系数差距过大,会影响职工群众队伍的稳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如果缴费过高,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需要工会在调查企业的经营现状的情况下,代表职工提出合理的主张,协助企业行政科学制定好年金规划。

(三)维权的手段和途径—工会推进企业年金建设是履行法定职责

企业年金是职工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建设是涉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大制度建设。工会在法律上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参与和推进企业年金建设是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责任担当,是履行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要积极推进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使之真正成为提升职工未来养老待遇水平的重要措施,真正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这需要工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工会干部要学习和掌握与企业年金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财会金融保险等专业知识,协助行政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可以操作实施的年金规划,并督促企业接受这一规划,使之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2、工会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年金建设各个程序中。按照现有法律政策规定,企业年金建设要经过三个法定程序,工会在这三个法定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参与企业年金是否建立的论证。依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这意味着工会是推动企业年金建设的主体,代表着职工一方的意志。工会在参与企业年金是否建立论证前,应调查研究,在职工中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解答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形成可行性报告。在集体协商确定年金建立事项时,工会应向企业表达职工的愿望和利益需求,确保职工权益的实现。

(2)参与企业年金方案的推动,包括年金方案的形成及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两方面的内容。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后,对已经形成的方案初稿,应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中的要求“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是年金方案制定的程序性规定,也明确工会在年金方案推动过程中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企业年金决策程序上,必须坚持由企业职代会审议,并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在审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年金方案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反映了职工的需求?对于没有反映职工需求的,要及时与企业协商、沟通,对职工关注度较高的“缴纳系数”问题,应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进行协商,拉低“缴纳系数”差距,注意方案的合理与公平性,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融入年金方案中。

(3)工会依法对企业年金运行进行监督。工会监督是有组织的社会监督,其中一项最重要职责就是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监督,企业年金属于企业福利,工会对其建立、运行有法定的监督权。按照新规要求,企业年金的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上的专业人员参加,但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这说明工会有权协商选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选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时,工会应提出自己主张。工会在监督过程中,应重点在年金的缴费和投资运营上。

在推动企业年金建设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的问题、困难和挑战,这需要社会各界直面困难,化解矛盾,企业年金才会得到完善和发展,真正承担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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