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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构成、关系和治理框架

2019-01-16连其陈

关键词:共创架构主体

连其陈

(1.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2.纽约州立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美国 纽约州,14420)

一、引言

面对市场需求的个性化、资源配置的复杂性、创新过程的系统性,有效的创新活动难以凭借单个企业力量得以实现,促使企业从单独创造价值向共同创造价值转变。由此,创新生态系统应运而生[1],成为当前理论界与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世界巨头公司微软、雅虎、亚马逊和谷歌采用虚拟整合建立创新复杂网络,在复杂而快速变化的生态系统环境中相互合作。近年来,学术界对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的研究大量兴起,探讨了生态系统结构如何区别于价值链结构的特征,多种类型的价值共创主体如何嵌入系统、发挥核心优势、分散风险、加强治理,为客户群体创造价值等内容[1-3]。

然而,作为创新生态系统领域的新兴研究焦点,价值共创主体的已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有的研究仅注重单一个体的作用,例如研究创新促进者的角色[4];其次,作为跨学科的主题,对多主体的研究从不同视角分析了多个合作伙伴的协作[5-6],主体间创新资源互补与整合[7-8],以及围绕创新主体技术相关性与企业绩效的进行了实证研究[9]等,但没有系统地探索价值共创主体的功能多样性和网络关系治理等问题[10],目前针对价值共创主体的角色作用、关系协调等分析内容比较零散,缺乏一个连贯的理论框架。

樊霞等采用文献计量法发现,近十年来创新生态系统的有关学术研究的快速增长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11]。因此,本文文献检索范围为外文数据库,梳理国外研究的主要脉络,力图明晰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的理论依据与研究内容,将现有研究分为主体构成及其功能、主体间关系、关系治理三个议题,进一步细分成九个二级子议题,并与六个基础理论对应分析,最后指出未来探索方向。

二、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概念分析和理论框架构建

从概念本身剖析,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包含主体、价值共创和创新生态系统三个关键词。

首先,“主体”。在哲学、社会学、管理学不同领域,其意义不尽相同。本文倾向于采用社会网络理论和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中的行为主体的研究视角,强调两个典型特点:一是独立性,主体根植于动态关系网络或复杂系统群体,通常是具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发挥作用,能够承担责任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人);二是自组织性,各参与主体无须外界指令,通过动态地“学习积累”与其他主体持续交互,共同应对复杂挑战。

其次,“价值共创”。价值共创作为一种价值创造的新范式,颠覆“企业是价值创造者,顾客是价值使用者”的传统逻辑,从顾客体验、服务主导逻辑、服务科学等视角不断推进,揭示了各参与主体在制度的安排下,通过经济交易、资源整合实现合作创新和价值增值的动态过程[12]。关于价值共创主体的研究,突破生产或制造主导逻辑的视野,从客户参与体验产品设计到将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价值主张及信息共享等动态结合,强调基于技术和知识的交互,实现价值共创[13]。

再次,“创新生态系统”。这个概念从生物学隐喻角度为描述创新组织之间的交互联系提供了一个有趣视角。Moore于1993年首次将生态系统引入组织战略领域[14],学者们继续深入研究,主要从两种视角对其进行解释。第一种是网络视角。其代表性文献是Ander的研究,指出创新生态系统是以核心企业或平台为中心,具有一定结构性的松散网络组织[15]。因此,创新企业的产生、变化都以网络的形式存在,比传统的双边合作更具有竞争优势。第二种是生态视角。Iansiti和Levin认为占据不同生态位的众多企业或组织构成了生态系统[2],Luo等学者指出其存在类似自然物种“遗传——变异——选择” 的过程[16]。网络视角与生态视角的理解并无矛盾,“生态系统”为描述网络内部多样共生提供很好的类比,网络参与主体将各自的产品或服务通过整合资源、网络合作,为客户提供完整解决方案。

最后,“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价值共创主体活动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创新生态系统的成立、组织和运行的特点所限定。系统中各参与主体行动目标很明确——共同创造价值,主体成员都朝着共同的目标开展创新行动[9]。系统中的参与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空间隶属和组织背景,这意味着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主体开始变得更为复杂。

综合上述理解,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主体是包括产业链上游(生产方)和下游(使用方),软件商、硬件商等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非盈利社会组织创新网络的参与者,以价值创造为目标导向,具备一定的创新技术和发展能力,遵守信任、规范、制度等运行机制,开展互补合作并共同创造价值的实体组织。其具有几个典型特点:行动导向明确,产生制度规范;共享生态系统的创新资源和经营成败;存在异质性,其合法性、信任等治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上述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本文构建了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的理论研究框架(图1),包括核心议题和理论基础两个层面。

图1 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研究理论框架

前者包括主体构成及其功能是什么、主体间存在哪些关系、如何开展关系治理三个核心议题,进一步细分成九个子议题。解释上述议题源于六个基础理论,即社会网络理论(含社会资本理论)、资源观逻辑(含资源基础理论拓展、资源划分理论)、社会交换理论、制度理论、架构理论及心理契约理论。

三、价值共创主体构成及功能作用

迄今为止,关于创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主体的构成并未形成一致共识,但多数研究文献倾向于将参与创新活动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都纳入价值共创主体的范围[9]。本文重点研究产业链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主体参与者,主体构成包括核心企业、合作企业、客户、竞争者、高校及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组织,以及金融公司、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媒体等其他机构,将上述参与者纳入价值共创主体的研究框架中,梳理各学者的研究成果,将其功能作用归纳如下。

首先,价值共创主体发挥能力专长,进行优势互补。在社会交换理论中,互补性被认为是社会交换的重要前提和基础[17]。核心企业是创新投入与收益的主体,吸引创新企业入驻系统,控制协调整个系统运行。客户成为创新网络的一部分[18],关键客户能产生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合作企业包括供应、经销、分包、组装、互补等经营协作的配套商家,为企业提供原材料、技术与产品送达等;政府通过营造稳定、有利的经济政治环境,以促进者身份推动创新网络各组成部分有机融合;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产生和外溢,定位创新的战略方向;金融机构、标准制定机构、咨询机构及广告代理等机构发挥“助推剂”作用。

其次,价值共创主体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合理流动。资源基础理论认为,联盟网络中的企业通过与合作伙伴之间更顺畅、可预测的资源流动来提高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战略地位[19],这些网络资源拓展了传统资源观视野,通过创新网络的外部资源影响企业行为和价值[20]。异质性资源的输入输出是各共创主体开展共同合作的关键契合点。高科技创新产品的模块化特性使得核心企业可以通过整合供应商、互补技术提供商、分包商关于专业技术、解决方案等资源输入,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客户意见为商业化过程提供支持,竞争对手属于潜在的战略合作资源,可以为新产品开发提供触发性思想;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传播知识、智力等无形资源;政府部门引导社会机构为创新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源保障等。

第三,价值共创主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会交换理论将每个参与者视为与整个网络群体发生交换关系的个体,获得不同程度的交换利益,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21]。核心企业不但创造价值,还进行价值获取和分享。供应商、互补商等合作企业占领细分市场获得创新收益[2],并为顾客进行价值输入。在共同承担创新风险方面,核心企业和合作企业还应考虑影响系统层面的不确定性挑战。投资企业注重风险评估,促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获得高收益,如果创新项目失败,往往共同承担破产清算的风险。

四、主体间存在哪些关系

价值共创主体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中共同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主要存在三种关系。

一是共生演化关系。Afuah从生态学研究视角提出,生态系统各个参与主体“以共生状态参与创新系统活动”[22]。从资源划分理论视角出发,物种之间的共生共存依赖于生态系统的资源,资源划分使得物种在共生演化过程中获得物种数量的平衡[23]。假设共生关系受到侵扰,系统的平衡性也被破坏,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动态、开放的系统特性决定了整个创新过程始终处于演化发展中,因此共生关系还包含系统中各类主体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

二是网络交互关系。Autio和Thomas从复杂网络的理论视角指出,系统主体通过网络协同、共同演化,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24]。基于社会网络理论视角研究发现,创新绩效与核心企业联结的合作伙伴数量、网络联结的强度、结构洞桥接属性等因素有关[25]。其中,拥有较多联结数量的核心企业可以享受网络成员知识溢出、相对较低的维护成本,获得较高的创新效率[26]。从国外已有研究来看,交互关系主要存在于新创企业与在位企业、创新企业与合作企业,以及创新企业与非企业成员之间。在位企业是生态系统的成熟物种,新创企业需通过为在位企业提供协作技术或产品,获得迅速成长机会。创新企业需要与合作伙伴(如供应商、经销商、互补商和金融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在创新网络中执行不同的任务。创新企业还与政府、高校、社区等非企业成员紧密交互。

三是竞争合作关系。Moore指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是维持系统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的有效方式[27]。社会资本理论揭示了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关系进入协作网络,进而共享各种社会资源[28]。一方面,核心企业和合作伙伴通过知识转移、知识分配、技术资源投入开展合作创新,加强知识和信息的流动,优势互补,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不论是新创企业还是成熟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均存在“掠夺”“挤压”等行为[29],企业间的竞争关系既是客观存在,又成为生态系统演化发展的动力之一。

五、如何开展关系治理

价值共创主体的关系治理问题作为创新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部分,引发不少学者的研究兴趣。本文基于关系特征,分别从生态位、架构及冲突协调等方面进行阐述(图2)。

图2 主体之间关系及关系治理框架示意图

(一)生态位管理

从共生演化视角出发,生态位管理子议题聚焦生态位选择和生态位跃迁。目前,大部分研究沿用Iansiti等学者提出的骨干型(keystone)、实体支配型(physical dominator)、价值支配型(value dominator)和利基型(niche)四种企业生态位角色[30]。骨干型和实体支配型往往成为生态系统的“通才”(specialist),一般位于系统中心并获得规模优势;利基型是占领细分市场的“专才”(generalist),生态位宽度狭窄,但数量众多,具有创新活力。社会网络理论对生态位选择过程提供理论支撑,参与主体利用网络搜索可战略性地选择并获得相应的生态位。通过生态位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需要将产品生态位和流程生态位纳入考虑范畴,不同生态位企业需要匹配不同的网络结构[31]。

置身于多维资源空间,生态位重叠度和宽度是激发跃迁的主要因素。资源划分理论进一步研究考察生态位跃迁的资源配置,生态位宽度随着可用资源的多样性而增加,并随着竞争群体数量的增加而减少[32-33]。随着资源空间维度数量的增加,对“专才”开放的空间资源扩大,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专才”通过信息、知识和经验的互动学习促进创新孵化。研究认为,愿景期望、二阶学习(second-order learning)和技术变革等成为减少生态位重叠度,实现生态位跃迁的有效途径[34]。

(二)架构管理

已有研究将技术模块配置[35]、模块之间行为联结[36]、价值创造及获取方式[7]等作为主要的架构要素,认为“架构”可以更好地描述经济系统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7]。由此,价值共创主体作为复杂系统的经济主体,其相互关系可以用“架构”进行阐述,进一步细分为技术架构、行为架构和价值架构等子议题。

技术架构聚焦模块化、接口开放性与模块依存等要素[37]。模块化与创新效率呈倒U型关系,技术提供商或外包方往往能够发挥独立的技术模块化功能,集成商对不同模块进行匹配整合,减少冗余信息流;但过度精细的模块化可能被高额的测试成本所侵蚀,反而扰动系统集成性能。接口开放性支持系统的不同组件信息流互动,为价值共创主体的外部流程管理提供渠道。当前,云计算、大数据、共享经济的技术便利赋予了各参与方随时开展软件创新业务的条件,技术服务商通过开放API,方便软件商调用数据或软件,发挥软件最大效用。Google围绕其计算基础设施(computing infrastructure)平台构建了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其核心设施虽庞大复杂,但简单方便的接口能够吸收第三方创新,加强各主体基石生态位。基于开源软件的解决方案,适用于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在价值共创主体之间创建共同的技术、数据基础,以及版权专利等,可以增强技术架构的依存性和联结性。

行为架构聚焦创新系统的网络关系如何改变参与主体的行为,包括价值共创主体的专业化行为、网络分工行为及管理者行为等。专业化能够有效驱动、协调和管理合作伙伴行为,供应商、互补商、外包商、顾客等参与主体通过专注于某些组件,发挥专业化能力和互补技能,快速为客户提供最优价值。网络分工促进了开放接口协议背后的自主创新,特别是买方与供应商或互补商的行为成为研究的重点[38-39]。戴尔通过预先配置客户需求,利用网络分工行为,充分利用专业优势,保持系统集成的关键优势。核心企业中具有前瞻性思维的管理者具有创建和管理合作网络伙伴的行为能力,不断完善由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组成的价值共创体系,从而巩固行为架构的长期配置。

价值架构聚焦价值创造架构和价值获取架构两个维度。根据Dietl等学者的研究,影响价值创造架构的主要因素有灵活性、效率和创新能力等[40]。灵活性和效率使得价值共创主体在迅速变化的外部市场中及时识别、移除合作伙伴。创新能力在价值共创主体的不同参与者之间具有扩展性和传播性,包括在同一架构内及不同架构之间,都可以发挥生态网络学习效应。价值获取架构应用了零和逻辑与正和逻辑的思维,前者侧重于对抗性和打败竞争者,后者着眼于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影响价值公平获取的要素包括制度、信任,以及参与者关系本身等[41],其公平程度是激励各主体参与创新活动的重要因素。核心企业作为主要协调者,可借助平台架构的控制,协调价值获取架构,确保价值公平分享[31]。

(三)冲突协调管理

与传统的双边伙伴关系相比,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多主体、多流动性特点,系统运行复杂性增强,异质性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42]。冲突管理子议题包括核心企业的协调作用、制度化协调方法及非正式协调机制三个方面。

首先,是否存在核心企业或平台发挥协调作用,学者们对此存在争议。部分学者提出,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存在核心企业或平台发挥协调作用[36],包括制定技术标准[9]、协调技术互补性[1]、设计激励系统、建立价值公平机制[36]等。其他价值共创主体倾向于与核心企业保持一致战略方向,尽量避免冲突产生[28]。如波音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利用网络结构嵌入性执行多个协调流程,确保网络适用性。行业平台搭建通用技术或组件技术基础,并对外部公司开放,共同建构创新产品,如微软、苹果、谷歌、英特尔等巨头构建硬件及应用程序,为计算机用户提供工业平台,吸引其他数以千计的高科技公司共同参与科技创新[27]。但也有研究认为,各主体平等合作,没有任何一方(包括核心企业)拥有主导权[3]。由此可见,一个成功的核心企业或平台一般拥有以它为中心的创新生态系统,但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并不一定包括核心企业或平台。

其次,契约、制度化等正式协调机制是协调多主体关系的有效方法[24]。根据Giddens等学者的制度理论,制度化通过提供合法性的行为模式来创造社会秩序,包含显式规则及隐含的例程和实践[43],制度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主体之间的行为规则和过程规范[44-45]。在创新生态系统建立的早期阶段,合作企业对彼此的信息交换和合作意向相对模糊,利用外部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认证制度等作为协调关系冲突的有效保障,并与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绩效正相关[24];在合作关系成熟阶段,或行业发展相对成熟阶段,市场变得更加透明,此时,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规范、程序、标准化战略成为协调冲突关系的具体途径[46]。此外,广义互惠制度(generalized reciprocity)作为相互依存的交换规则,也得到社会交换理论支持[47],有利于降低搭便车风险,有效减少关系冲突。实证研究表明,核心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广义互惠、网络联结强度等要素,对企业绩效发挥正向促进作用[48]。

第三,信任、分享和声誉等非正式协调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履行书面条款以外责任义务的心理契约理论,为构建非正式协调机制提供理论依据[49-50]。鉴于组织环境、技术发展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创新活动更多地依赖于除合同之外的隐含条款[51],实证研究表明,信任对降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搜索成本、谈判成本、治理成本,提升合作绩效有正向影响[52]。责任互补、资源共享、技能发挥,以及价值创造获取的平衡成为建立信任的关键因素[9]。合作企业应注重自身信誉建设,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可以使其在创新生态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减少冲突与摩擦,尤其对新创企业具有较好影响力。非正式机制有助于防止各主体之间摩擦冲突,提高创新效率。

六、研究述评与展望

通过对外文文献的梳理,大部分学者强调将生产方和需求方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嵌入到创新生态系统中,总体而言,系统各主体之间存在共生演化、网络交互、竞争合作关系,通过生态位管理、架构管理、冲突管理,为价值共创主体关系治理奠定基础。

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对价值共创主体的研究还缺乏清晰的定义或界定,研究对象大都以核心企业、合作企业为主,虽也涉及竞争对手、科研机构、政府、其他机构等,但研究广度和深度都有局限性。第二,关于价值共创主体的功能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目前的文献大部分是基于案例研究得出方向性的结论,但对每个参与主体对价值创造绩效的贡献度,对相互关系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以及对创新绩效的影响等方面缺乏具体实证研究支撑。第三,在关系治理部分,随着生态系统的演变,价值共创主体的合作关系难以长期维持在稳定状态,参与主体之间竞争与合作战略组合将不断发生变化[53],但关于这方面的比较研究不多,定量研究更少,没有对其演变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并结合在中国情境下发展创新生态系统的思考,提出该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建议。

(1)价值共创主体作为嵌入到生态系统中创造新价值的企业和组织集合,表现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已有的研究更多关注企业类参与主体的研究,较少关注非企业类异质性机构为创新生态系统的贡献与作用。未来的研究可以将研究对象再进行延伸和拓展,全面分析各个主体的扮演角色及作用贡献。

(2)已有学者指出,创新过程可以是有意或无意的活动[54],因此,在价值共创主体的功能及贡献方面,未来以核心企业为枢纽,结合价值共创主体对创新绩效贡献度(直接性、间接性)及参与创新活动的意向性(有意的、无意的)等方面,从多维度出发,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各个参与主体的贡献度及对后期关系治理的影响。

(3)在“如何开展关系治理”部分,核心企业往往是生态系统中的协调主体,既要了解合作伙伴的专业优势和需求,更要明辨这些合作伙伴的属性,如信任度、可靠性、相似性等,通过合同规范、信任、共享等治理机制开展关系协调。已有学者对共创行为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55],但由于企业策略的不可预测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巨大诱惑,加入同一个创新网络的价值共创主体的企业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如何在高度动荡的环境中保持价值创造的稳健性,未来研究仍可进行深入的探讨。另外,只有个别学者在制度化正式协调机制中提出系统早期和成熟阶段的不同协调方法,未来研究可以对创新生态系统的动态演化过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在不同发展阶段中各个参与主体角色功能及其关系治理的转变过程。Dedehayir等学者对科研机构、政府等主体在创新生态系统的建立初期、成长期、成熟期不同角色定位的研究[56],为这方面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参考。

(4)在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国情境中,中国在《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排名中已跃入前20名,位居17,在创新能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关注中国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尤为重要。“中国制造2025”和人工智能计划已正式启动,全球协作网络加快形成,“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前沿技术正加速向经济实体渗透,新创企业不断生成,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完善,大量新创企业、转型企业,以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科技巨头公司纷纷嵌入生态系统,促使价值共创主体的种类更加丰富。本文关于价值共创主体的构成、关系和治理框架研究同样适用于中国创新实践,但目前我国企业主体的“生态位”作用仍偏弱[57],创新生态系统的政策培育、数据开发、合作架构等方面仍有待提高。后续研究可基于创新平台发挥数据聚合效应,结合社会网络、制度、互联网等理论,进一步分析如何提高我国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的数据开发水平,整合数据资源,为创新企业、创业企业赋能,实现价值共创主体生态位的跃迁和优化。同时,如何鼓励并引导中国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走出去”,在全球竞争范围内嵌入“海外创新生态系统”,可以进一步分析其发展与演化问题。随着特斯拉科技创新中心在北京的设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在中国,如何与新进入的国际研发企业进行协同创新,这些新涌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值得未来研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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