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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语境中公诉人话语停顿的动态属性及修辞功能*

2019-01-15陈海庆刘亭亭

当代修辞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句末公诉人语料

陈海庆 刘亭亭

(大连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 116024)

提 要 言语行为过程中,不同位置的停顿往往具有不同的修辞作用,恰当的停顿可以反映说话者的交际意图和权势地位,有一定的表达效果。基于对国内4场庭审视频转写语料的分析,本文以Van Dijk话语分析原则为理论框架,从社会心理修辞学和互动语言学视角系统分析了公诉人话语中停顿的动态属性及其修辞功能。研究表明:“停顿”在公诉人话语中主要分布在句中,出现频繁且停延时间长。此类停顿具有5大修辞功能,即提醒、强调、对立、严肃及疑问功能。其中,强调功能和提醒功能使用频率最高且主要以小停顿的方式出现。

一、 引 言

公诉人话语不仅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而且是典型的策略性话语。公诉人是在了解整个案件经过及诉讼焦点的前提下进行提问,这些问题通常由公诉人在庭前撰写,并当庭对被告进行询问。因此,公诉人的发问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要用可信的事实,严密的法律理论,同时借助恰当的表达方式和修辞手段对被告进行询问,从而引导他们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回答。社会心理修辞学有关观点认为:“修辞就是根据具体的言语环境有意识、有目的地组织建构话语和理解话语,以取得理想的实际效果的一种言语交际行为。”(陈汝东1999:1)司法实践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都扮演着特定的机构话语角色。作为法庭的组织者和仲裁者,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从而使庭审的重心逐渐向公诉人转移,指控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人承担,通过当庭讯问,明确犯罪真相,协助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因此公诉人的讯问必须要讲求策略,突出重点,掌握语调、停顿、声音渲染等方面的技巧。其中,停顿在公诉人话语中具有较突出的修辞效果。

迄今,国内关于停顿现象的研究成果丰硕,涉及范围广,主要侧重于停顿的定义(毛世桢1994等)、声学表现(杨玉芳1997;叶军2008:233)、语用功能(王世凯2000;周明强2002)、与语法结构的关系(方武1993;曹建芬2003)等方面。虽然停顿早已引起了语言学界的关注,但多数是为了特定的研究目的而建立的朗读材料,而非真实环境下发生的言语交际,且较少学者对公诉人话语中的停顿现象做专门研究。

语言学界关于话语停顿的界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以Fletcher(1987:95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语流中的间歇至少要达到200ms才算停顿;其二,有不少学者认为语流中的语音空白只要持续100ms以上就可以称为停顿(Lee & Lee 1996:118-120; Arim Costa & Freitas 2003:208-213)。后来,国内学者叶军(2008:233)进一步通过实验证明后者更符合停顿在实际话语交际中的情况,即只有当语流中的无声段大于90ms时,停顿才可以被感知。同时,基于不同的划分角度,停顿可分为多种类型。就本文而言,在探讨停顿的动态属性时,为了便于记录不同位置上停顿的特点,将采用句中停顿/句末停顿的分类标准;而在讨论其功能时,主要以停顿的产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生理停顿、语法停顿和逻辑停顿3种。其中,生理停顿主要指由于换气或其他身体原因而产生的停顿,语法停顿主要是为了表达话语的句子结构,一般情况下,两者在书面语中以标点符号为标志,属自然停顿;而逻辑停顿是为了强调某一事物或说话人的某种感情或态度,在无需停顿的地方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停顿,且多数在书面语中没有标志,属非自然停顿。因此,逻辑停顿更能直接地体现言语目的,实现既定的言语效果。

二、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1. 理论框架

1.1 Van Dijk 话语分析原则

话语分析原则由Van Dijk(1997)首次提出,系统阐述了做话语分析应遵循的10条准则,即自然语料原则、语境原则、规则原则、策略原则、对话原则、社会实践原则、序列原则、结构原则、层次原则和意义功能原则。笔者认为,前四条准则对庭审语境中公诉人话语停顿的动态属性及修辞功能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自然语料原则强调话语研究的语料必须自然发生在真实语境中,是不经研究者编辑加工的材料;语境原则认为在话语分析研究中,相关语境的作用不可忽视。就公诉人话语而言,语境不仅包括庭审场景和参与者,其讯问目的、社会角色、权利及机构等相关因素也被包含其中;规则原则表明在进行话语分析时,我们应意识到:无论是语言交际的内容还是话语表达的形式,都会受到相关规则的制约;策略原则强调为了有效地完成或理解话语,参与者通常会采用恰当的话语策略,如心理策略、互动策略等。

1.2 社会心理修辞学

社会心理修辞学是在汲取了社会心理学、社会语言学及心理语言学等理论营养的基础上生成的,且对话语修辞功能的把握是相对全面的。王德春、陈汝东(1995:11-16)在文章中曾指出“社会心理修辞学在探索社会信息和交际者言语心理过程关系的基础上,研究言语表达和理解中受社会心理制约的不同信息结构,有效地帮助交际者正确地组织话语信息,突出信息核心,同时也帮助交际者迅速地理解话语信息,把握信息核心,从说写和听读双方提高话语效率,控制交际者的社会行为”。虽然在日常言语交际中修辞是无处不在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公诉人话语中修辞行为的言语目的比前者更为突出,因而其特定修辞手段的使用也就变成有意识的,并意在追求理想的交际效果。

1.3 互动语言学

互动语言学缘起于社会学领域,以Goffman(1959)和Garfinkel(1967)为代表,主张将目光由宏观社会结构转向语言的交流与互动。“互动语言学”吸纳了功能语言学、会话分析以及人类语言学精髓而形成,其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实证研究,即研究语料须是自然出现的真实话语,而不是经过杜撰、凭空捏造的信息。简言之,互动语言学是以“互动观”为基础对语言进行的研究,它主张语言的意义、功能和句法结构是处于不断建构和变化过程中的,而非事先既定的。作为具有互动属性的庭审话语,其意义和功能的多样性只有在交际互动中才能得以展现。显然,互动语言学所秉持的“互动”理念为公诉人话语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因此,将话语分析、社会心理修辞学、互动语言学与语流中的停顿结合起来,通过研究停顿的有声性特质和动态属性,解析公诉人话语中停顿的修辞功能是非常必要的。

2. 研究问题

通过对语料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a) 在我国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话语停顿的动态属性(显著性和特殊性)是如何表征的?(b) 庭审语境下,特殊停顿属性与特殊语音特征的结合是否会产生特定的修辞功能?各功能的使用情况如何?

3. 研究语料

本研究随机抽取了4场刑事案件,均选自CCTV 12《庭审现场》栏目剪辑后的资料。案件类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所选语料共包括5位公诉人(3位女性,2位男性)在“法庭调查”环节的讯问语段。同时为使样本更详实且更具说服力,笔者已将视频语料转写为音频及文字语料(音频语料共计140分钟,文字语料共计17 065字符)。

4. 研究工具

Praat语音分析软件,由Paul Boersma 和 David Weenink共同编写,可以科学而准确地呈现出语流中停顿的次数及时长,便于标注和数据统计。另外,通过读取音频文件,生成可观察的语图,有助于进一步对停顿的修辞功能进行分析。

三、 公诉人话语停顿的动态属性和修辞功能实证分析

1. 公诉人话语停顿的动态属性表征

动态属性指“音系停顿在具体的语篇中所实现的语音停顿状况”(刘长军 2007:292),具体包括停顿的频率、位置①和时长。本文拟通过对公诉人话语中停顿的时长、频率和位置进行实验考察,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公诉人话语停顿的特点。

首先,本文参照叶军(2008)对停顿的界定,并按照穆凤英(2005:250-258)、周爱洁(2002:78-83)等人的标记方法,将公诉人的语音停顿按发生位置分为句中停顿和句末停顿。其中,将μ(句子)和IP(分句)层面的停顿标记为(CP+时长)—CP(cheif pause),将Φ(短语)和W(词)层面的停顿标记为(MP+时长)—MP(minor pause)。根据上述分类标准,使用Praat软件对各停顿的时长和使用频率做了记录与统计,所得结果如表1:

编号参数句中P次数句中P时长(s)句中P平均时长 (s)句末P次数句末P时长(s)句末P平均时长(s)总次数总时长(s)案例13117.820.562716.930.715834.75案例23924.670.631912.260.665836.93案例32715.090.562015.60.784730.69案例43421.910.644027.870.707449.78

表1 公诉人话语停顿(P)的使用频率、时长及位置统计

通过分析表1中的数据,我们发现:(1)句中停顿的使用频率比句末停顿更显著:在公诉人的发问话语中,停顿主要出现在短语与短语之间或词与词之间,而分句与分句之间,句子与句子之间虽存在停顿但不如前者明显。这意味着公诉人的部分发问在听者面前呈现的是短语与词的集合,而非脱口而出的一个完整句子。基于法庭语言特有的机构属性,公诉人在发问时为了实现其思想意图或便于被告理解与接受的交际目的,语流中一定会出现停顿,且句中停顿更具研究价值;(2)一般而言,句末停顿可视为大停顿,句中停顿可视为小停顿。理论上讲,时长大停顿>时长小停顿。但表1数据显示:公诉人话语中的句中停顿不仅频率大于句末停顿,且时长也接近于句末停顿。该现象证明公诉人的发问话语有显著的停顿属性和一定的修辞功能。

从另一方面看,法庭话语是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这种机构话语的显著特征就是说话者权势关系之间的不平衡。就公诉人和被告的权力关系而言,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占绝对的支配地位,而被告则处于被支配地位。公诉人的权力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胁迫力”。而停顿作为公诉人话语表达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实际上是表达意义,显示权力的现实性过程。通过表1可以发现:公诉人多选择在短语与短语之间或词与词之间进行长时间的无声停顿,该停顿多属于非自然停顿,是公诉人建构和表达自己立场的一种语言手段。同时,停顿通过适当语气的表达可以表现出公诉人话语的果断和气势逼人,从而强化其绝对强势者地位。

2. 公诉人话语停顿的修辞功能

公诉人讯问的本质是一种话语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他们充分利用该“手段”来诠释机构话语赋予的角色特征以及他们需要达到的问话目的。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形式,恰当的停顿经常会产生有效的修辞效果,这本是语言自身难以达到的。

张新杰(2008)归纳并验证了停顿作为话语标记语的八大功能②。但因言语类型的不同,停顿的功能也会有所差别,具体就公诉人话语中的逻辑停顿而言,笔者归纳出五种主要的修辞功能,即对立、强调、疑问、严肃及提醒功能。如表2所示:

功能分类对立功能强调功能提醒功能疑问功能严肃功能句中停顿10514277句末停顿00057比重7.58 %38.64 %31.82 %9.09 %10.61 %

表2 公诉人话语停顿各修辞功能使用情况统计

其中,强调功能总体占38.64%,提醒功能占31.82%,且上述这些停顿全部出现在句中位置,这也解释了表1所示的句中停顿比句末停顿更加显著的原因。表2进一步验证:在特定语境下,公诉人需要借助停顿来明确传达其态度或表述其观点的事实,且多数表对立、强调及提醒功能的停顿都以句中停顿的形式出现。换言之,公诉人多会在小停顿处表明其对发问内容或发问对象的强调、提醒或疑问。语言能映射权力,或者说,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能暗示权力。所以,我们也可以根据语言符号来判断说话者是否处于强势(支配)地位。法庭话语中,公诉人的问话在法庭问话中所占比率最高。而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公诉人和被告机构话语角色的不对称,且就问答互动而言,问话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又可决定或引导答话的内容。因此,在互动过程中,公诉人的一切问话都包含预设,差异性仅存于预设的方式和传递的信息两方面。同时,在问话时,强调性的话语形式可在言语交际过程加强预设的力量,加强听者对语境的认知效果,从而实现其对答句的决定或引导作用。表2表明:与其它相比,表示强调的停顿占比最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公诉人和被告之间关系的不平等性。另外,强调性的话语形式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话语控制力,加之公诉人还可借助于庭审话语所赋予的机构话语角色,进而强化其威慑作用,以上例证无疑又是公诉人对被告“胁迫力”的典型体现。

2.1 对立功能

对立功能从形式上可分为显性对立和隐性对立两种,本文所提及的对立均为“显性对立”,具体体现在A.B中有反义词,或在B中有“更”一类的程度副词。司法实践中,在使用选择问句(A还是B)或正反问句(A,非A)对被告进行询问时,A部分有一种修辞功能,即与B部分形成对立。因而公诉人通过有意识地调控停顿的时长和位置,通过语音上的凸显来强化A、B之间的对立关系,使被告清楚的区分两者,进而做出较为准确的回答。

(1) A1公(女):你认为他说的是(mp1:0.11s③)对(mp2:0.19s)还是不对呢(cp1:0.12s)?

B1被(男):我那个时候喝多了(cp2:0.59s)我不知道对不对(cp3:0.2s)。A2公(女):你无法判断(cp4:0.12s)。

B2被(男):=④反正很激动吧(cp5:0.7s)。

A3公(女):=无法判断(mp3:0.44s)朋友说的(话)是对还是不对(mp4:0.36s)是不是这样(cp6:0.53s)?

B3被(男):对(cp7:0.21s)我感觉失去理智了(cp8:019s)我跟她发生了争执(cp9:0.1s)。

(南京吉星鹏杀妻案 2014.5.17)

例(1)共有两处出现了短语“对还是不对”,且出自同一说话人。其中,A1属一次询问,A3属二次确认。两者相比,询问话语(A1)更能体现公诉人机构话语的显著特征,且Praat结果显示:A1中“对”与“不对”在语调表征上存在明显差异。

理论上,“对”和“不对”作为选项而存在,两者是语义对立、地位相等的关系,其语音特征也应相差无几。但如图1所示,“对”和“不对”分属于不同音强层级,其中,“对”获得该音强层的最大值,读得重,且其后音强都低于86hz。这表明公诉人在问话时,将音高重音置于“对”,使其与“不对”形成鲜明对比。为了使被告清晰准确地接收到发问信息,公诉人在“对”的前后分别进行了不同时长的停顿来强化两者的对立关系(如图2)。

图1 例(1)A1音强层语图

图2 例(1)A1 Praat语音标注语图

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被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被告应与公诉人享有平等的地位(无罪判定原则)。但在真实的刑事审判中,公诉人的问话通常是带有被告有罪的预设。如上例A1所示,形容词“对”和“不对”在这里都是名词“观点”的派生词。结合语境,“对”表示的是公诉人对被告的否定评价,“不对”则是一种肯定评价。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不应赋予两者任何差别性特征。然而,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公诉人和被告的对抗关系,且被告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对问答主题的提出及发展起主导作用的是公诉人,且在问答互动中由公诉人对之加以控制和维护。因此,在问话过程中(A1),基于现实语境,公诉人以长时停顿的方式使“对”和“不对”形成对比,突出否定评价,进而强化强势者的地位,实现庭审话语所赋予的机构话语角色。另外,从视频语料来看,公诉人在问话时双眼注视被告,手势交叉于桌面,保持严肃,从而在情态和语言上实现强势者的机构角色。

另外,结合本案语境,公诉人在“对”的后方进行停顿,是基于其最终目的而做出的选择。例(1)中公诉人始终围绕“朋友说的话对不对”展开发问,力求向法庭证实被告“因听信朋友的话对妻子产生怀疑,并滋生故意杀人主观倾向”的事实(“对”的一面)。因此,公诉人有意识地将重音赋予“对”,并通过停顿的手段,从而以语音上的凸显来强化“对”与“不对”之间的对立关系,使被告明确其发问目的,将态度由不合作逐渐转向合作,进而准确地回答出由开始的“不知道”到最后的“很激动、失去理智、发生争执”等。被告虽未直接改口,但上述话语已表明其对公诉人发问的肯定回答:案发时被告认为朋友所说的话是真实的,并对妻子产生怀疑。

2.2 强调功能

刑事审判中,新信息是公诉人重视且希望引起被告及合议庭注意的部分。因此,多数情况下,公诉人为了加强语气或突出话语中新信息的重要性,需要在某些语段前停顿,从而调控话语速度,以便准确地传递信息并达到强调其语义的目的。

(2) A1公(女):那到家之前的(mp1:0.49s)这一整夜(mp2:0.33s)你去哪里了(cp1:0.2s)做了什么(cp2:0.51s)?

B1被(男):我在::⑤4月24日(mp3:0.1s)晚上8点(mp4:0.56s)跟我的高中校友(mp5:1.08s)去::::酒吧喝酒(cp3:0.12s)。

A2公(女):之后呢(cp4:0.21s)?

B2被(男):之后::::大约在12点到1点(cp5:0.41s)跟我那个叫李某的朋友(mp6:0.82s)在::自助式的KTV里面喝酒(略)。 (夺命男友 2013.7.13)

图3 例(2)A1 Praat 语音标注语图

停顿的产生与语速联系紧密⑥。所以,在探究其修辞功能时,语速不应被忽略。例(2)中,A1的实际语速约为4.06字/秒(21字/5.17s=4.06),小于正常语速⑦,表明A1中停顿的修辞功能较为显著。由图3判定A1时间状语的修饰语“那到家之前的”为整句的音高重音,继而通过P1(0.49s)的长时间停顿进一步凸显语义重心。我们认为,公诉人一方面通过高音调强调凸显了状语修饰语;另一方面借助修饰语后的时间停顿,给被告以某种心理期待。在这种期待下,“这一整夜”是听话人关注的焦点。同时,作为强调句,“到家之前的这一整夜”表明公诉人要求被告对这一整夜的行动做出详细的回答,A2的继续追问进一步验证了A1的问话目的。

图3音高标注图显示:时间状语因停顿的分离,两侧音高的变化趋势较为明显,表明两者在功能上仍存在主次之分。通过停顿的凸显,修饰语显然更重于状语的剩余部分。修饰语的缺省,使问句表意不完整,造成问话目的难以实现。同时,其音高变化也验证了P1停顿强调其语义焦点的修辞功能。P2后“你去哪里了,做了什么”的音高、音强曲线走势平坦,变化幅度较小⑧,且语速正常、表达流利,有助于听话人进一步分辨该问话的重要信息和次要信息。此类表达中,停顿通常位于语义焦点之后,停延时间较长,且其前后语段的音高变化明显,以此达到强调语义焦点的目的。这表明:不仅重读、语调可以标记语义焦点的存在,停顿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凸显语义焦点的一种有效表达手段。

关联理论(Sperber & Wilson,1986:27-29)表明,人们在言语互动中,一般会遵循“省力原则”,即付出尽可能小的努力获得尽可能大的效果。就庭审语境而言,公诉人处于强势者地位,一些语言手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元语用意识,具有特殊的功能。据分析例(2)中的P1停顿并非只是对话语的点缀;相反,P1的恰当使用体现了公诉人想强调和突出A1状语修饰语的意识。简言之,恰当的停顿是突出语义重心的一种既省力又重要的语言表达方式。

2.3 提醒功能

法庭审判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易对公诉人的发问采取消极合作或不合作的态度,以致回答文不对题或对案件细节的供述往往存在故意遗漏的现象。该情况下,公诉人在主要信息和次要信息之间进行短时停顿,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3) A1公(女):那你夺下菜刀之后呢(mp1:0.22s)做了什么(cp1:0.24s)?

B1被(男):做了什么::我::那个::我家刀架子上面不是还有好几把刀吗(cp2:0.75s)我就顺势把其他刀都(cp3:0.7s)就是都拔下来(cp4:0.15s)然后::我老婆往房间跑(cp5:0.2s)我就追了过去(cp6:0.2s)我:追进房间发生争执(mp2:0.24s)动手砍了她(cp7:0.21s)。

(南京吉星鹏杀妻案 2014.5.17)

图4 例(2)A1停顿标注语图(左)、音高语图(右)

例(3)A1中,语气词“呢”之前的语段“那你夺下菜刀之后呢”既不是主语,也不完全属于话题的范畴,其之后的“做了什么”才是A1所要传达的重要信息所在。图4(左)已明确标注出上述两段语流之间的停顿,很显然,该停顿并不属于传统句法切分的第一层,因而其功能值得进一步探讨。理论上,停顿前最后一个音节的音域下限向下延伸,在语音上完成了一个完整节奏单元的构建,成为语义和信息结构完整的语调表现;反之,就会失去节奏上的独立性。由图4(右)可以看出:A1中停顿前最后一个音节的音域虽然整体较低,但并没有出现音域向下延伸的趋势。因此,“呢”后边长达2s的停顿并不旨在标明话语的结束。相反,停顿前后两段语流共同构建了A1的完整问话结构。

1.2 基本概念 试题的第(1)小题: 水稻对Mp表现出的抗病与感病为一对相对____________。为判断某抗病水稻是否为纯合子,可通过观察自交子代____________来确定。

从功能语法结构角度看,“那你夺下菜刀之后呢”(以下简称a)是由前期发问得知的已知信息,“做了什么”(以下简称b)才是该问句的未知信息。因而可以将a定义为该问句的主位(theme)部分,而b是其述位(rheme),两者通过停顿的连接构成A1完整的询问话语结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停顿不仅标记次要信息的结束,更表明新信息的开始。该语境下的停顿可视为一个信号,其修辞功能是公诉人利用它提醒被告之后的发问信息值得注意。

就庭审语境而言,公诉人因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特定的机构话语角色通常占据强势者地位;相反,被告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弱势者之所以在庭审中处于弱势,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其一,他们的权势相对于公诉人而言是弱小的;其二,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较薄弱,且对案件事实把握的不够精确。因此,在法庭审判中,为了达到既定的互动目的,公诉人需采用恰当的话语手段引导被告朝着有利于“自己”(公诉人)的方向发展。

2.4 疑问功能

法庭调查环节中,被告对于案件关键信息问话的回答有时会出现翻供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必定会打乱公诉人庭前拟定的询问思路。就问话人而言,翻供内容为未知信息。因此,公诉人必须对回答中暗含的新信息进行询问或确认。但该情形下被告翻供的用意无法明确判定,因而只能用多个长时停顿来表示疑问,同时实现话轮替换。

(4) A1公(女):你(mp1:0.21s)在庭上的当庭供述是说(cp1:0.59s)小齐去厨房拿个菜刀(mp2:0.22s)你追过去把刀夺(mp3:0.19s)下来了(cp2:0.32s)是不是这样(cp3:0.3s)?

B1被(男):对。

(南京吉星鹏杀妻案 2014.5.17)

图5 例(4)A1 Praat语音标注语图

例(4)发生的具体语境是:被告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表明“是自己先从厨房拿刀到卧室与妻子对峙”。如今被告当庭翻供,称“是妻子先动手拿了菜刀,自己把刀夺过来了,不得已而发生了冲突,导致妻子死亡”。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的规定,上述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被告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关乎审判结果的重要定罪点。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和被告的关系属目的对抗型。被告因其弱势者的地位,大量使用模糊语词是其显著特征之一。对公诉人而言,P2后的内容是新信息,为进一步确认被告翻供行为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公诉人在接下来的询问中使用多个长时停顿来传达其疑问态度,并在语音、语调上也均有体现。“你追过去把刀夺下来了”是重复确认的内容,也是整句音高、音强的最高点。其中,被重读的动词“夺”是整句的音高重音,且伴有拖音现象。在此,音节的拉长不仅会凸显说话人疑问、犹豫的状态,同时也表明说话者想将听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目前的表达上,继而通过停顿向被告明确表明其对翻供内容真实性的疑问。

2.5 严肃功能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或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时,也常使用停顿来强调表达话语,或对宏观语篇进行调控。这时的停顿虽不能直接对表述话语进行解释或描写,但其却以“话语标记语”的形式使公诉人的论述更严肃,更使人信服。

(5) 云南省(mp1:0.26s)楚雄县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mp2:0.47s)起诉书(cp1:0.96s)本院认为(mp3:0.56s)被告人李南(mp4:0.3s)主观上(mp5:0.19s)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mp6:0.74s)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cp1:0.74s)客观上(cp2:0.57s)手持石工锤连续击打毕成荣、普绍英、毕梁超头部(mp7:0.47s)致三个被害(mp8:0.18s)死亡(cp3:0.53s)并放火烧毁被害人住宅的行为(cp4:0.43s)应分别以放火罪(mp9:0.57s)故意杀人罪(mp10:0.38s)数罪并罚(cp5:0.42s)追究其刑事责任(cp6:0.76s)审判长(cp7:0.58s)起诉书宣读完毕。

(夺命男友 2013.7.13)

例(5)为刑事案件《夺命男友》起诉书的部分内容。尽管公诉人(女)在宣读起诉书阶段的语速是最接近自然口语的,但由于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有固定的撰写模式,它主要是对起诉理由和案件事实等进行综合陈述。

从微观角度看,起诉书是一个完整的语义单位,同时也是一个蕴含衔接关系的语篇。在表述过程中,必然会需要话语标记语的衔接。但是,对于起诉书来说,自然口语中常用的话语标记语(如“然后”“嗯”“而”等)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典型的机构话语,起诉书比其他文本类型更注重语篇风格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所以,停顿在这种情况下是最合适的话语标记语,否则,宣读起诉书的真正目的将会受到质疑。另外,通过将上例话语片段放在整个公诉人话语的“副语言”体系中,我们发现:作为权势较高的一方,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表情严肃,无点头等外部肢体动作,但在长时停顿处,会有短暂的眼睛注视。这是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与庭审参与者的主要互动方式。同时,在Praat中,例(5)中共标注出18处停顿,且多数位于词与词之间而非句子与句子之间,在保证起诉书所需的严肃性与正式性的同时,也可以满足听者易于理解、接受的交际目的。

四、 结 语

作为语调的表现形式之一,停顿主要用于表示语流中出现的停延或间歇,但语音上的空白并不表明思想上的停滞。在某种程度上,它同样具备表意传情的功能,就庭审语境而言,恰当的使用停顿也可以强化公诉人的强势者地位。较之书面语的标点停歇,公诉人口语中停顿的修辞功能更具多样性。作为典型的机构话语,公诉人的询问带有显著的停顿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停顿通常出现在句中和句末两个位置。其中,句中停顿共出现131次,平均时长约为0.61秒/次;句末停顿共计106次,其平均时长约为0.68秒/次;(2)小停顿的使用频率大于大停顿的频率,这说明公诉人话语停顿主要出现在词与词之间或短语与短语之间;(3)句中停顿的时长无限接近于句末停顿的时长。这说明在公诉人话语中,句中停顿比句末停顿更具代表意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倾向于在短语与短语之间进行较长时间的停顿,使发问内容易被听话人接受与理解,因而进一步实现其发问目的并体现其支配者地位。

不同于生理停顿和语法停顿,庭审环境下的逻辑停顿蕴含着丰富的修辞功能,即提醒、强调、对立、严肃及疑问功能。(1)在对立功能中,停顿两侧的A、B双方在音高、音强、音域等方面差别较大,分属于不同的音强层级,且优势方获得同组调群音强的最大值;(2)强调功能以停顿为界限,较其余部分而言,被强调部分的语速慢,且其音高变化起伏大、音域宽,与另一侧形成鲜明对比;(3)提醒功能的停顿不同于其余部分音域向下延伸的现象,该类停顿前最后一个音节的音域总体呈直线延伸或上升趋势;(4)疑问功能的停顿出现在公诉人的实质性问话中,主要是在被告对案件关键信息问话的回答出现翻供的情况下。该停顿伴随着末尾音节的拉长现象,且停顿前的韵律词获得整句音高、音强最高值,读的重;(5)较前四种功能而言,严肃功能多出现在程序性问话中,扮演着话语标记语的角色,更具严肃性和庄重性,在语音上表现为停顿后开始的第1至3个词通常会被重读,即音高、音强相对较高,且伴随着公诉人短暂的眼睛注视。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庭互动中,停顿的各项修辞功能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开,而是相伴相生,混杂在一起的。所以,一个庭审中的停顿,它可能兼具两种甚至更多的修辞功能,但是这些修辞功能的地位有所不同,往往以某一种为主,其他则是辅助。

注释

① 位置:动态属性中所讨论的位置主要是分句边界的停顿和分句内部的停顿。

② 八大功能包括强调功能、礼貌功能、迟疑功能、疑问功能、否定功能、肯定功能、严肃功能及语篇辅助功能。

③ 现将例句音频在Praat中显示的停顿做了如下标注:(mp/cp:延续时间),下同。

④ “=”:转写符号的一种,表示“=”下面的话轮与“=”上面的话轮中间没有停顿。下同。

⑤ “:”转写符号的一种,表示符号前语音的延长,每增加一个冒号,就表示多延长一拍。下同。

⑥ 语言学者将语速与停顿的关系描述为:只有在缓慢的语速中,停顿的作用才更加凸显,也更具研究价值。

⑦ 鉴于庭审话语的特殊性,若继续采用自然口语语速的界定标准,本研究结论的有效性及科学性不免会大大减弱。通过反复研究音频语料并与自然口语比较,我们发现: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阶段的话语语速更接近于其正常的自然语速。因此,本文将公诉人该状态下的语速定义为该公诉人的“正常语速”。该案件中,公诉人的正常语速为5.11字/秒。

⑧ 音高上下波动不超过20hz,音强上下波动不超过20hz,属正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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