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产教融合企业动力不足的对策
2019-01-14邓子云张放平
邓子云 张放平 周 璨
(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5 2.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6)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职业教育做出了“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总体要求,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等。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等政策文件,对职业教育更是提出了系列改革举措和更高的发展要求,产教融合仍然是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核心内容,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
产教融合中的产业是由成千上万个企业构成,如果没有企业的参与,产教融合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根之基”。长期以来,“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热、企业冷)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窘境。为了走出这种窘境,一批先行探索的学校或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或自主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并起到了示范作用,从经验上来说是找到了企业生产与学校人才培养的利益共生共长的模式,但未在全国普遍层面上解决走出窘境的问题,这就需要借鉴经验、正视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经验借鉴
解决企业参与办学活力不足问题可向经济发达的德国、日本、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及职业教育改革先行的江苏、浙江、天津、广东等省市借鉴经验。
1.德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就考虑了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一是德国的“双元制”。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在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参与,被喻为德国发展现代化经济的秘密武器,并被作为举国上下的战略性制度以法令的形式实施,并对我国影响巨大。“双元制”的核心在于办学上的“双元”,且企业参与程度很深,甚至主导了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环节;在于“学生+徒弟”身份上的“双元”,“在学校理论学习+在企业实践学习”场所上的“双元”等若干个“双元”。
二是其它发达国家的企业参与办学模式。一些发达国家在教育现代化发展改革的战略上形成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成熟模式,如日本的“产学官”模式,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这些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模式的形成、应用推广得益于2 个关键的原因,一是政府的政策在产教融合中起着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二是企业要作为必不可少甚至主导的角色参与到产教融合的改革探索之中。
2.改革先行的江浙津粤等省市一些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共同体初步解决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问题
一是经济发达的江苏省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改革探索走在产教融合的前沿。如,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用引企入校的方式建立了智能制造工程中心;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与当地的德国企业共同举办现代学徒制培养订单班,小批量连续性培养人才;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投资1.2亿元建成现代服务业产教园,已引入企业60 余家;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校企一体共同运营产学研基地江苏茶博园和江苏省产业研究所。
二是其它省市的产教探索经验也可借鉴。如,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对接地方产业采取了“一镇一产业,一产业一学院”的产业学院模式,即一个镇对应一个主打产业,一个主打产业对应一个产业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的数字科技园引进企业数量已达600余家;杭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二级学院均引入了知名企业在校内建立校企共同体进行企业生产、知识传授的工学交替。这些走在产教融合改革探索前沿的职业院校的成功做法,江浙津粤等省市经济发达、政府政策引导、企业人才需求旺盛、职业院校发展内生需要4个方面综合作用,引发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改革发展,但最为核心的是找到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共生共长的模式,在确保企业有所盈利的前提下,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二、企业冷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原因
1.企业首要需追求盈利,在参与办学短期内难以盈利
应当看到,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已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正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是从普遍性上看,企业追求盈利的先天属性及办学短期难以盈利的实际,导致企业冷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一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难以获利。企业最为根本的任务是从市场获得利润,只有获利才有能力自我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难以直接获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需要进行投资,需要投入人力资源、工位,这些投入在短期内难以见效或难以收到较好的回报,会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企业自主办学缺乏政策及体系支撑。主要是办学的资质难以获得,其中许多企业的用地是工业用地,土地性质不是教育用地,因而不能获得民办教育资质许可;其次是主要精力不在办学上,缺乏办学的经验、师资、教育学系统的方法与理论支撑。
三是会带来加重企业负担的可能。如果强制企业必须接收实习生、确保教育培训经费、提供顶岗实践岗位,在企业本就正在进行大量的技术改造转型向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会挫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2.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在项目中难有主导权
通过“项目推动”的方式推动产教融合的改革发展是最为基本的手段,企业可以参与但很难主导实施项目。
一是已有项目设置投放上有所偏差。在与产教融合有关的已有教育行政、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项目上,均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主导并获得全额经费支持的项目,企业基本无缘主导。
二是企业无法分享许多改革的红利。如,企业的师傅(或兼职教师)无法参与职业院校的职称评定,技师仍然无法同等与教师系列享受待遇,企业的投资作为教育附加费的抵扣项尚无操作细则,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无操作细则、无政策可依而不便参与等问题,导致《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中的改革利好暂时无法落地。
3.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在过程中缺乏渠道
国家层面已做出了企业参与一些让职业教育办学的变革,在国家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和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构成考虑了企业人员的参与,但仍显不够。
一是企业参与的平台不够。从已有的各省区市职业教育参与顶层设计的平台来看,已有的联席会议制度、专家委员会等,从组成(包括内设小组)成员设计上没有或很少考虑企业人员的参与。
二是企业缺乏建言的渠道。职业教育政策、文件在出台前大多有公开或面向政府部门、学校、统一战线组织征求意见,但鲜见有企业参与或面向企业征求意见。
三是企业缺乏主导或平等的办学参与做法。从对江苏一些产教融合特色突出的学校考察情况来看,教育教学的改革已经开始出现教学围绕企业生产转的趋势,这样可让学生取得更好的生产一线知识,教师又能得到技能水平提升的效果。然而大多数学校的校企合作方式仍然是以学校为主导的思想,合作的企业要按教育行政、学校的思路开展办学,因此很难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再融入教学,形成了“企业生产需盈利、学校人才培养要主导”的难以调和的产学矛盾。
三、激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为积极而又稳妥的走出“一头热”的窘境,提出以下三点对策建议。
1.加快已有政策落地,出台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配套政策
一是加快对《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文件中的各项政策落地。根据该文件中给出的分工职责,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应尽快给出解决方案。如,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一直很难突破,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政策保障,应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共同体管理办法》,可试行由学校主办单位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做法,允许公办资本参股、控股采取现代企业经营制度的校企共同办学载体,并明确公办资本出资方的出资、监管职责,给以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现代企业经营制度中应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但对办学的公益属性和职责加以限定。
二是设置企业受益的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在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设置的职业教育重点项目中,可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给予一些可由校企合作申报(或由企业牵头、或由学校牵头)的项目,使企业可从中获得项目经费和支持,如,设置与学校合作但由企业牵头申报的产业领军人物、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项目,设置与学校合作但由企业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等。
三是解决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兼职教师的系列问题。允许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依托职业院校评聘教师系列、工程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专门的名额指标;允许职业院校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给予以企业兼职教师约定的薪酬。
2.搭建企业参与的平台,努力打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渠道
一是设立各级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各级政府可参照设立国家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做法设立当地的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下可根据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经济类型划分小组,委员会高层及小组成员吸收当地的龙头骨干企业负责人参与,并及时听取他们对职业教育的看法、意见、做法建议。在其它有关职业教育的协调议事机构、咨政建言的专家委员会等组织中也有意吸收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参与。
二是主动面向企业征求政策意见。在出台有关职业教育的重要文件时主动公开征求企业的意见,特别是应面向具有重要关联性的企业主动征求意见,建立企业向各地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问题建议的报送制度。
三是转变思路让校企平等合作办学的部分项目由企业主导。从以学校为主导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做法,转变为校企平等合作办学,支持企业既生产盈利又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的角度开展校企合作和安排企业生产、教育教学任务,部分时效要求较高(如电商行业的“6.18”,“双11”)时应当明确优先支持在产教融合模式下的企业生产。
3.化解企业盈利与办学的矛盾,解决企业办学的现实问题
一是明确支持企业在产教融合模式探索上可获取利润。支持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生产型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立事业部、工作室等组织,与职业院校教师组建联合团队以企业经营的形式获得市场回报(而不是学费分成),回报可以依托校企联合成立的独立法人性质的校企共同体按现代企业经营制度予以分配。
二是帮助企业解决办学主体问题。明确企业用地可以作为办学用地,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帮助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生产型企业获得职业教育的办学资质。
三是在明确企业办学责任的前提下给予企业减负。如,企业在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可试行以捐赠、捐款等发生资产转移至公办职业院校或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的折算金额可抵扣企业增值税,并出台实施细则;可试行支持产教融合过程中共同在校内举办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与创新中心、运营性及教学相结合的事业部等形式的载体时可由学校自行出台提供免费的水电、房租等招商引资政策;为企业投资参与职业教育可抵扣教育附加费出台操作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