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探讨
2019-01-13周新月
周新月
(西华师范大学,河南 南阳 63700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常见权利,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时享有此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双方同时援用,便会形成同等利益间的冲突,造成僵局。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判决中的取舍问题,实务中法官的做法不一,不利于公正司法,因此有必要从判决的角度平衡利益关系,打破同等权利对抗的僵局。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容及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在合同未明确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合同履行期届至,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说的正是此项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包含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第二,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第三,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第四,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即行使的效力和存在的效力。行使的效力是指需要当事人经过主张,才能发生的效力。存在的效力是指无需当事人主张援用,依然存在的效力。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中的困难
一方面,同等权利之间对抗,造成僵局难以打破。由于合同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双方在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如果合同双方均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率先给付合同内容,那么将会导致双方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僵局。就此问题,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尚属法律空白,法官在裁量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同等的利益双方之间难以进行抉择。
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履行顺序不明确,有抗辩权的存在,当事人即使没采取积极的行为,其也不构成迟延履行,双方所附的债务也不能抵消,延迟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以合同当事人即使不主动履行合同,也不算违约。[2]在不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不愿冒险先行履行合同,从而使双务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也正是由于这种做法不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该当判决
存在的效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静态权利,行使的效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动态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行使的权利,需要当事人的主张和援用,因此当事人是否援用动态权利在司法判决中应当区别对待,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以一万元向乙购买电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甲起诉乙请求交付电脑。如果乙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则应判决乙向甲交付电脑,如果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形成双方以相同权利对抗的局面,法院应当做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同时履行判决的内容与本质。在原告请求适当的情况下,同时履行的判决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以原告先履自己的合同义务为前提,从而达到合同目的。同时履行判决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给付判决,即被告向原告的履行附条件,在原告没有履行自己义务之前,被告对原告的义务不能被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力。这种以原告胜诉的判决,需要原告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实体上对原告未必有利。
那么同时履行判决中谁是胜诉方?同时履行的判决中,法院附条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原告胜诉的判决。在上例中,甲胜诉,甲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之后,乙对甲的合同义务就有了执行力,可被强制执行,而乙作为败诉方须承担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原告的诉讼主张附条件地得到了支持,不可认定原告败诉。第二,鼓励原告主动起诉,打破僵局,使双方的履行有了依据,便于彻底解决问题。第三,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仅产生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并非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实体法上,原告获得对方的履行须以提供自己的履行为前提,这种以原告胜诉的判决似乎对原告不公平,但由于原告履行后被告的履行就有了强制执行力,就整个双务合同而言,双方的利益可以达到对等状态。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在双方利益得以平衡的最后,被告在程序法上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其立法目的是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发挥着既“避免授予信用”又“增施履行激励”的价值功能。[3]总体来讲,同时履行的判决是在双方都不能强制对方执行的情况下,鼓励原告打破僵局、主动起诉、主动履约,帮助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双双实现合同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增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实现了当事人在实体与程序上的利益平衡,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