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引起的判决结果
2020-01-1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高东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高东
1 同时履行判决的由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问题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性质
1.1.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对方尚未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相应的给付的权利,也称为相互义务原则。
1.1.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一种起消极对抗原告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作用的抗辩权。它具备一般抗辩权的所有特征和作用,但在适用上比一般抗辩权要更加严格,使用范畴也更加具体。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畴仅限于双务合同中。其次,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方式领域和一般抗辩权有所不同,一般抗辩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既能够直接行使,也可以在请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行使。
1.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2.1 双方当事人彼此承担债务且双方债务来源于同一双务合同的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抗辩权,在于其作用范畴只能限定于双务合同。具体来说,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且双方债务来自同一双务合同的约定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之间存在关联性。双务合同基本属性中的关联性是交换给付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1.2.2 双方当事人彼此承担的债务在履行上没有先后顺序且双方债务清偿期间均已经过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主张条件上相对于一般抗辩权更加严格,只有在双方义务履行顺序上具有同时性,并且已经到达了履行期限。这是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
1.2.3 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范畴和时间限制之外,对于适用的实质条件也有特殊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自己没有履行,反而请求对方履行时,对方才有可能主张交换给付抗辩权。
1.2.4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合同的完成,强制双方当事人都完成自己的义务。如果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对象没有完成义务的可能,那么合同就无法完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标就没有办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履行辩权就没有存在的必有。
2 在诉讼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2.1 在诉讼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出现的问题
具体举例说明,张三李四订立买卖合同,两人约定:“张三以肆拾万元人民币购买李四的奥迪汽车一辆,一个月后张三以现金形式向李四支付车款,张三在向李四支付车款的同时,李四向张三转移奥迪汽车的占有以及变更汽车登记。”经过一个月约定期间届至后,张三和李四均没有履行约定。两个月后,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交付汽车所有权并转移汽车所有权登记。
被请求一方当事人在面对要求履行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请求符合法定要求后,判决被请求一方败诉即可。二、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在诉讼中,被请求一方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即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又会出现两种结果:一、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主张后发现,被告主张的抗辩权不成立,判决如同上述被告不主张的情况;二、经审查后,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有效,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这就是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同时履行判决。
2.2 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现存判决种类
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实体权利,诉讼之内诉讼之外均可行使,当诉讼中满足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例如上述案例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2.2.1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同时履行判决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缺失,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对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处理。主要根据两步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判断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第二步,若不成立则直接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若是被告主张成立,则判决原告败诉。这种判决在司法实务中被大规模应用,但从判决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判决原告败诉并未解决纠纷,合同的履行仍处于诉讼之前的状态,原告仍不可能得到被告的履行,导致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2.2.2 作出狭义的同时履行判决
狭义的同时履行判决相对于第一种判决方法的简单粗暴,判决内容更加细致,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这种判决内容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原告、被告应当向对方完成给付义务,若一方拒不履行判决要求,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同时赋予双方诉讼当事人执行申请的权利。在诉讼中,只有原告针对履行义务提出了请求,而被告只是主张抗辩权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并未提出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请求。法院作出这种判决,分别赋予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质纠纷,其作用效果比第一种要高效,但在程序上存在违规,造成了法律理论的混乱。
2.2.3 作出交换给付判决
同时履行判决也叫作交换给付判决(为区分“确定的同时履行判决”和“同时履行判决”,下面有些地方以“交换给付判决”替换“同时履行判决”做同一含义)。交换给付判决既不存在第一种判决的简单粗糙,又更正了第二种判决程序上的错误。
这种判决是建立在附条件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质是一种附条件执行的判决。即只有原告完成判决所附条件的前提下,被告仍未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附条件就是原告按照合同完成对被告的给付判决。这个条件兼顾了双务合同被告的利益,同时作为申请执行的前置条件,兼顾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结语
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抗辩权成立,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中,我们之所以推崇同时履行判决,不仅在于当事人多了一种救济途径,更重要的在于同时履行判决在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行使效果的高效性、对司法资源的节省上明显优于反诉制度。我们不因同时履行判决的优点而偏废反诉制度,但是我们更不能因为已经存在反诉制度而质疑同时履行判决制度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