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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化结构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

2019-01-09◎朱

农业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团体分化农户

◎朱 静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农村,农业合作组织从出现到发展,经历了很多波折。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是一种个体参与并获得收益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制度的创新和变革既有时代性,又有必然性。小农经营的零碎性、分散性是中国农业现今主要面临的难题,由于城市化经营产生的人口大范围流动又出现了市场对接的问题。不少合作社出现了少数大户掌控的局面,很多学者和农民统称其为“假合作社”。现今发展农业合作社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解决,农民能否民主参与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小生产者不愿意参与真正的协作,所以只能“被合作”。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这种异化情况,有学者从合作社的内部进行探索,差异性在合作社的参与者中是存在的。当然也有分析综合了以上的内外原因。由于资源分配方面存在差异,合作社的差异化都更加容易被这种情况所影响。合作社的前提以及本质就是利益上的统一性、一致性。要让合作社拥有异质性的成员,并且可以改善实现自身经济地位或者经济利益。农村合作机构的进步和发展都表现出关键性的结构变化。

来自于农民分化产生的问题,还包括大农吃小农还有民主参与的缺失等。从农民分化这个角度上来看,本质是农民发生分化的关系难题。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在农户分化之中加深,大农勾结资本或者部门让自己的实力获得增长,部门还有资本又会去对小农进行打压,为大农提供便利条件。现在的中国农村,农民不能按照小农、大农简单划分,因为现在的农村由不同需求以及特征的多层次农民组成,他们有可能相互合作,也可能相互竞争。能否妥善整合以及处理农民相互的利益纠葛问题,是农村合作社可否发挥作用和发展进步的关键点。

在当今农民分化的背景之下,合作组织如何反映、处理农民分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该怎样对农民合作管理机构进行发展和建设,回答并探讨这些难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合作化进程中出现的异化问题。中国农村的农民分化现象并非个例,小农经济受限于人多地少,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问题,运行良好的农村基层合作组织能否依托分化的小农经济进行建设,也许韩国会给我们一点启示。

二、韩国农民的分化

(一)阶层分化

50年代韩国进行了农业改革,政府把自营或者自耕的面积超过3公顷的土地、非自营者以及非农者的田地进行购买之后,对缺少地甚至没有地的农民要进行有偿分配。所以可以看出,韩国逐渐转变成为了小农经济体系,农民的内部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主要采用自我耕种的方式。一开始是佃户——地主这种阶级关系,现在主要是自己耕种,这种结构体系就比较均匀。在1964年,因为政府限制了农户的耕地的最大规模,不能多出3公顷,所以在耕地的规模上农户之间的差别不是很大。在耕地的整体规模上,农地改革之后农户之间就渐渐没有了之前的差别,农民的层次比例就变得更加均匀。

对于80年代之前的韩国农民阶层,已经开始发生分化。有的专家经过研究发现,因为韩国经济对外有较强的依赖性,在以工业化高度发展为后盾的经济增长背后,农民阶层受到了限制,无法向上发展,大量农民脱农、离农,导致中农标准化的结果就是整个农民阶层的生产人口都在不断下降。进入1980年代后,由于政府扶持并且奖励农业机械化,所以机械化获得推进,80年代中期之后,不光是内部成员之间合作,上层农民是这些机械合作组织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外面接受报酬性作业。进入90年代,机械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向代理经营会社更进一步,这样就使粮食领域内以代理经营会社作为主要的合作机构。

两极化的趋势逐渐加深,农业设施的机械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两极化的发展。通过农业设施或者不断对耕地面积进行扩大来充分利用劳动力,这样就形成了新的上层农。而沉淀层,就是在城市人才市场中的大龄农民,无法就业,和新的上层农相互对应。两极分化的趋势在进入21世纪后获得延续。上层农进一步扩大了耕种的规模,这是因为取消了耕地规模的最高限度,在1~3公顷的耕地面积的农户数量变少了,而在3公顷以上和1公顷以下的农户在绝对和相对数量上都上升了。到了21世纪,在5公顷以上面积的农户逐渐升高。

(二)经营分化

根据农业种植类型所产生的分散是韩国农村劳动力分散的主要特点。这类分散除了受到市场所需的干扰以外,和以耕田亩数所产生的阶层分散的关系脱离不开,跟随国家经济发展的进步与人民收益的提高,韩国人民的日常饮食与开销产生了明显的改变。因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韩国政府在1990年提倡了关于农业发展的策略,通过增大生产规模以达到经济效益的增加从而提升食品作物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是韩国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为了确保农民收益的增加,韩国政府运用农业设施发展来取代食用作物的增产效果。

整体而言,自从步入1990年之后,韩国发展经济型农作物逐渐增多,农民由于这类的增长形式出现了另一类形式的分散,主要是以耕种经济类作物为本的农民和以耕种食用类作物为本的农民。耕种经济类型作物的农民,从生产方式及家庭管理方案都与耕种食用作物的农民不一样,以及成本的需求、承担的风险性、收入的概率、对于市场的敏锐性都要大于耕种食用作物的农民,导致他们在生产合作的需要和情势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三、农民分化结构下韩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一)阶层分化结构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韩国在农村土地改革之前,其农民在生活中存在许多合作关系,比如在生活当中和经济范围内的合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组建的互助小组,互相帮工等合作方式。农民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村普遍还保留着以生产为本的合作方式。可是由于商业化的推行和农村劳动人员的不稳定,这种具有传统性质的合作方式渐渐消失或以一种新的合作方式出现。然而相互帮忙的合作方式,只有在机械设备不先进的农村或者雇佣劳力困难的偏僻农区才会产生。伴随着传统合作方式的减少,许多新的合作方式逐渐出现。因为与当代农民的阶层组合主要都是中农阶层的农民以及农业发展的机械设备比较落后有关。

在步入80和90年代期间,特别是在90年代以后,跟随农民阶层结构分散加重,韩国的农民合作团体与先期对比有着很大的改变,随着农民的分散,合作团体出现层次化。只有上层农户才能加入机械合作团体,中下层农户由于缺少资金无法配置大型机械设备,只能雇佣机械合作团体的大型机械设备。代理经营不仅是代替农民生产粮食作物,代理经营还包括代替农民去生产以及出售农作物等步骤。从国家推行代理生产策略以前,代理生产就已经广泛实施了,国家鼓舞代理生产团队的主要宗旨而是对农民劳动力的老年化以及农民外出打工所形成的生产困难的解决措施。

在踏入1990年以后,两级分化已经在农民内部中所产生,以前全体农民共同创业小组的生产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上层农民的生产需要,在国家的鼓励和帮助下,这些具有经济条件与生产需要的上中层农民的机械自动化生产已经普及,而且产生了以上层农民为首的机械化合作团队。那些不被国家纳入培育目标的农民想要扩大生产规模确实很难,国家想要采取农民组织化的形式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以要成立农业经营法人,采用代理生产的方法是使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经营管理,设立代理生产团队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分散和农民经营需求的分化。

(二)经营分化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代理经营团队主要是以先进机械化设备作为生产工具,合作团体是根据适合稻田的生产经营所需而成立,关于耕种经济型农作物和进行养殖行业的农民,他们的合作需要与稻田种植农户并不一样。关于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的农户,耕种经济型农作物或进行养殖行业都会遇到下面几个问题:大型机械与农业设施的成本太高,技术欠缺,没有固定的售货途径,和中间商的交涉水平欠缺,没有办法产生规模效益只能把成本降低、确保销售渠道。然而,跟随劳动人员的流动,从事农业与商业面临的问题就是缺少大批的劳动人员。

自从步入9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通过提倡发展经济型农作物如花卉以及农特产品等农业商业化的形式,提升了本国农业在国际中的竞争水平,韩国政府开展农业的主要策略就是开放农作物产品市场,而且还建立了营农组合法人。营农组合法人和代理生产团队是同一时期建立的,两者成立的目的相似,代理经营团队针对的是食用作物,则营农组合法人针对的是培植经济型农作物和畜牧产业养殖的农业商业化形式。

依照国家施行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中,成立营农小组的作用是,运用合作管理,增加劳动效率,为了提升农民收益可以对农作物产品进行深加工、共同销售以及对外贸易。起初营农组合法人的数目较少,大都把栽植水稻作为主要经营。国家加以培养和扶持对农业商业化的开展,营农组合法人以农业商业化为主要发展更具有获取扶持资金的条件,这就是营农组合法人逐渐增多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产生了不良效果,成立了许多名副其实的营农组合法人,它们的目的只为骗取国家的扶持资金。

四、分化结构下农民合作组织建设与运逻辑

(一)农民与合作组织:分化与整合

由于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处于劣势的农民依照公平、自主、互助等原则组建了农业合作团体,即是为了提高生产价值而形成的共同生产经营团体。以实质来讲,农业合作团体是拥有相同益处乞求的农户的联合,想要借助团体的实力来增大自身的收益,且都是自愿性的加入,因此,农业合作团体跟随个体利益诉求逐渐分散的同时也在整治与进展。整治和进展的趋向是尽努力去把一个层次、有共同需要的农民构成合作团体,所以就形成了合作团体范围的增大或减小,功用的脱离和并购,建立新的农民专业合作团体、整治旧的农民合作团体,以适合逐步分散的农户合作需要的差异。

农民合作社还应该按照农民经营收入的横向分散来进行整顿。耕种经济型农作物与发展养殖行业的农民和耕种食用作物的农民的合作需要有着很大的差别,食用作物种植户的合作需要是以农作物生产为本,然而经济型农民更加注重的是农产品销售与农产品流通的合作需要,由于需要的差异,农民们成立的合作团体的性质不同,国家所推行的帮扶政策也不相同。然而由发展农业商业化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团体,它们更加注重生产种类,体现出细致化管理和多种经营的特点。所以在合作团体内部结构中维持同质性成员的同期,更需要农民合作组织多样化来对分散农户的异质性需要给予补充。

(二)合作组织与合作组织:分利与合作

当代农民合作经济团队建立的起因和宗旨,“面对市场经济”是非常主要的一方面,首先得面对市场经济的强势性,然后要面对市场贸易带来的危机,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分散性的农民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属于弱势群体,必须要经过合作团体来加深对市场讯息的了解和交涉能力。成立农村合作社的宗旨和作用,即是联合弱势者的力量来抗衡强势的长期资金市场,由此来扩大生活范围。因此,农民合作经济团体的主要目标是针对农村市场,所以各种层次类型的合作团队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填补。从客观上来看像是上层农民剥削了下层农民的钱财,其实这是各有所得的利益合作方式。

由于韩国老龄化的农民比较居多,通这种形式可以使这些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农民保持生活维系,和节约成本经营相比较更有特性。同期,由中下层农民所组成的生产合作班组补充了代理经营团体所存在的缺陷,从而填补了机械化设备无法进行运作的生产范围,使劳动者的能力得到了发挥。通过农村基层团体合作方式,使韩国农民协会得到明显的功效。给异质性需要作为根基建立的各种层次、经营方式不同的农民之间的合作形式不同的团体,促进了它们互助团结、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农户与农户:分化与联合

在发展韩国基层合作机构的进程之中,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都发挥了很大的效果,不过在下流的时候政府资源不能均匀分配,政府的帮助特别是农业机械设备的补助都被上层农截流农民间生产力分化的现象开始加剧。需要不断思考的是,营农组合经营者的后来的相关支持途径中,政府的扶持对象是营农组法人,由农户转变过来,因此生成了营农组法人,有名无实,只是为了套取相关的政府补助金。政府的相关扶持对象中更适合的就是合作社农户,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又或者是为了参与合作社的农民而不是合作社减少或者避免“套取现金”,这都应该进一步研究协商。

五、启示

伴随着不断推进的农业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的不断流转幕后也是政府在不断地推进相应工作,所以农民在变得更加差异化。结构性的差异表现在耕地面积上,此外,韩国之所以不断涌现出农业上的分化,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分化呈现为种植结构特征。随着中国居民对食品的科学搭配日益重视,消费框架被改变,商业和农业都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这也使得农民的经营变得差异化。在这样的条件下,韩国农户合作机构的相关发展历程也许会给我国农民带来很多的启示。

首先,需求的一致性非常重要,这是合作组织能够建构的基础,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获取自己想要的利益,成立了农民合作社,不过农民从是不同的产品经营,所以说农民各自为政,花样繁多,一点也不统一。处于不同阶层的农民往往在销售、生产、经营上都千差万别。并不是小农和大农找不到利益共同点,不过销售、生产等方面一个阶层的农户有可能同时又利益同质性和需求的同质性,兼职农户和大规模经营生产需要完全不一样。农户和公司在利益上、需求上没有一致性。

其次,对农户需求的异质性进行处理和回应,不应该合作组织成立之后,把这些问题进行掩盖,或是作为组织内部的事随意、草率处理。协调组织中每个人的利益,促使大家能够同心协力,这才是农民合作组织成立的目的,组织成立的宗旨才能够明确,并且能够优化效率、降低成本。

最后,要使得每个合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进行合作,站在实际的角度上看问题,市场以及农民相互配合,才能够形成真正的农民合作机构。在农民的分化条件下成立的多目标多层次性农民合作机构之间,更可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能够实现合作和分享利润。在合作组织对自身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也提供相应服务给其它农民合作组织,这有利于各农民阶层之间的联合和整合,同时对合作机构自身的发展和维系都有利。这就要求政府要推出新政策进行大力扶持,特别是在分配资金的问题上,一定要小心,加强防范,否则会被“套取”,从而导致异化、分化合作社和社会上出现矛盾的相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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