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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视角下我国农村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效应分析

2019-01-09孟宪宇

农业经济 2019年8期
关键词:纳税人分配公平

◎孟宪宇

个人所得税与个体的利益直接相关,社会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同时也调解了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个人所得税改革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环境密切相关。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开始使用新的税费扣除标准和税率,工薪类收入扣除标准调整为5000元。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虽然中等收入人群在增加,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依然严峻,为此,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方式,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调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一、社会公平理论对我国农村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提出“按劳分配”原则,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学者也赋予了公平理论许多新的涵义。社会公平理论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不断丰富,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公平价值,其中在调解居民收入分配时可以按照要素和规模进行调整。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侧重于从规模上进行调整,体现了社会在分配个人收入问题上的公平。按照社会公平理论的要求,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是调解收入公平的重要保障,通过将公平分配的原则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规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而实现对收入的公平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具有调解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政府调解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关系着公平分配的目标能否实现,以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能够缩小。

社会公平理论对我国农村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影响有两方面:其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标准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分配理论,保障每一位纳税人平等享有纳税权利和义务,保障分配的起点公平;其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依然在扩大,为防止两极分化,要注重对不同阶层居民费用扣除等规定的设置,也就是说,按照社会公平理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要保障分配结果的公平。通过分配起点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来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具体要求上,我们通常采取的做法有:其一,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标准或增加扣除项目,实现对低收入人群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实施高征税的办法,尤其是要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其二,按照社会公平理论的要求,在对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考虑纳税人的收入以外,还应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家庭人口数量、赡养子女或老人等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理论视角下的税收政策应是最大限度的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包含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方面内容。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坚持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全面保障税收负担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因而要区分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能力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应有所区别。

二、我国农村地区个人所得税费扣除的效应分析

我国学者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进行了讨论,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效应的研究中,认为应包含减税效应和收入再分配效应两方面。

(一)减税效应

一方面,很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标准的提高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1],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实际上与通货膨胀有密切关系,通过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而言,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符合低收入人群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从社会公平的视角来看,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纳税人税后收入的再分配效力也发生了改变,工资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依然在加深。纵观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现状,不同阶层的税负存在明显差异,总体上看,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在增加,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相较而言,对于中等收入人群的积极影响更明显,而对于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来说,减轻其税负的效果并不明显。

(二)收入再分配效应

十八大提出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观点,这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我国调整分配制度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共享发展成果就是要让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享受更多的实惠,减低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按照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上,还体现在再次分配之中,尤其是在再分配领域中要发挥税收的积极调解作用。在保护居民合法劳动所得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国目前在调解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主要通过调整平均税率来实现,有学者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费扣除标准的调整对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影响不是很大,但会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财政功能的发挥。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具有积极影响,能够促使中低收入人群获益,进而逐渐提升个人所得税累进性水平[2]。

三、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在拉大,因而,如何调解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从近15年的趋势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呈现出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每一次调整的初衷都是为了调解收入差距,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反映出了税收在调解收入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办法,但是由于个税所得税扣除标准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且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等等,因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中依然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其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少对生产性要素和发展性要素的生活支出情况的考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主要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重点考虑因素,如衣食住行等基本要素,但是对于人们的生产性要素和发展性要素考虑的不够全面,如交通信息费用,技能培训费用、医疗费用等[3]。从城乡对比来看,城市社会保障明显要优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在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虽然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政策,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医疗保险相比,并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在养老方面,农村地区的养老负担更重,多数农村居民是没有养老保险的,所以养老负担基本都在子女身上。据了解,除了上述的医疗和养老问题以外,教育同样是农村家庭的主要负担,虽然在总体数额上与城市居民对于子女的教育支出相比较小,但是在家庭总支出中的比例确实非常高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基准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促进了个人履行社会义务,但从城乡对比来看,对于解决农村地区的收入问题作用较小。

其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对家庭的综合考量。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社会属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养老问题是当今社会必然要面临的一大难题。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很多中年人已经开始面临上有四老,下有两小的家庭负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支付养老费用、抚养子女的费用和个人发展的费用,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然人的这些社会属性,这也就反映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并没有做到充分的公平。此外,费用扣除标准在各类所得税征收中是不同的,也就出现了纳税人之间的横向不公平问题,尤其是工资、薪金的征税与对个体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费用扣除之间存在不公平现象。

其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对地区差异的考量。受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条件、政策措施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居民薪资水平、物价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施全国统一标准,这对于不同物价水平地区的居民来说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对于物价水平高的地区来说,收入较低但生活支出高的居民负担更重,对于物价水平低的地区来说,高收入者的税负反而有所减低,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在调节纳税人收入中的效果不明显。因而,从社会公平理论视角出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要综合考虑不同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之间的差异,尤其是针对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允许在20%幅度内进行调整。

四、社会公平视角下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尤其是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方式来调整收入分配,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目标,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来说,调解收入分配的效果一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充分考虑家庭因素、地区因素、物价因素等,只有真实反映出纳税人的真实水平,才能更好的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一)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让中低收入人群受益,但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影响,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额也会减低,进而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学者建议不能单纯的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要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个税管理办法[4]。

成本费用扣除。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差旅、交通、教育等费用,成本费用扣除可以依照国情而定,以美国为例,其采取的是以归属为原则的灵活扣除策略,将成本费用分为业务因素和非业务因素的情况,实施了分类扣除的方法,但同时也加大了税务工作的难度。以奥地利为例,考虑职业教育费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等的指支出,实施特殊扣除办法,此外,对于不同职业的人群,其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费用不同,如对音乐家、新闻记者、经销商代理等制定了相应的扣除比例和最高限额。

生计费用扣除。生计费用主要是考虑家庭因素,如家庭成员人数,老年人口数量,子女人口数量等,将家庭因素列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考虑的因素之中,才能更好充分的体现不同地区居民的分配公平。在美国,可供纳税人可以按照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税费扣除方式,主要有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种,标准扣除的金额要结合是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分项分类的可以按照未婚个人申报、夫妻各自申报或共同申报等形式纳税。此外,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均将家庭子女数量和赡养人数等因素纳入到所得税扣除之中,并规定了具体的扣税数额,以减轻家庭赡养人口数多造成的经济困难和压力。

特殊纳税人的费用扣除。实施分类扣除就是要考虑不同人群的特殊情况,设立特别扣除制度有助于更充分的体现社会公平,这也是当前很多发达国家采取的主要做法。举例而言,英国专门设立了盲人宽免额,并逐渐提升了宽免额的标准。韩国对于拥有20岁以下子女,6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制定了生计扣除规定和附加扣除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积极的二胎政策,设计升级费用扣除或对二胎家庭实施特殊照顾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也有助于减轻现代家庭赡养子女的负担;同时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要重点考虑其税负水平,制定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更多的低收入人群享受发展成果,最大限度的体现税负公平。

通过实施上述“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办法,体现了以家庭为的单位征税的理念,同时也是一种按照能力负担税负的公平性原则。此外,分类扣除措施的实施还要考虑不同地区,尤其是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确定更适合农村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是在不断做出动态调整的,针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单一的问题,要建立弹性的调整机制。首先,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以物价水平和家庭消费水平为主要参照,灵活设计。坚持据实扣除原则,并赋予扣除标准一定的弹性,如针对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可以实施不同的扣除标准。其次,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要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参考德国的做法是每年都会调整一次,美国也会结合通货膨胀情况适时调整,减轻人们的生活压力,同时,以统计部门对消费价格统计和人均工资的实际水平为依据,建立与生计扣除相关的动态调整机制[5]。再次,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有效实施,发挥其对居民收入的调解作用,还应建立个人涉税信息的联网体系,以便全面掌握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通过实施全国联网,一方面,能够更清晰、全面的掌握不同地区居民的涉税信息,了解其个人的收入和经济水平,为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居民的纳税意识,有效避免高收入人群避税的现象。同时对于按时足额纳税的人予以奖励,对于偷逃税的人进行严厉惩罚,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等。换句话说,严格人们的纳税义务,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尤其是针对个别超高收入人群的逃税现象,应严厉整顿。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调解居民的分配收入,是推进社会公平的体现,对于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单一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生活压力的作用是有限的,目前个人所得税征费用扣除体制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不公平现象,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居民来说,与城市居民的差距依然在拉大,如何更充分的体现税收对均衡贫富差距的调解作用,还需要建立分类征收、动态化调整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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