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2015-12-16赵敏
8.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问:本公司是一家工程监理公司,公司在外地新设了一家分支机构,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办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华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吴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不论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为法人单位,所以,你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质,但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标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