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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民营药业的三重管控措施

2019-01-09

安徽史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药商行会药业

(南京农业大学 中华农业文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历史时期药业管理和管控措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从药学、药行、药市、药店等方面入手对明清时期药业管理展开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譬如戴凤春的《旧京国药业行规与同业竞争》、邱仲麟的《明代的药材流通与药品价格》、王雁的《清代盛京城的药铺及特点》等研究成果,为探索明清时期民营药业的多重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基础。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药业可分为官营药业和民营药业两大系统。明清时期民营药业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形成了大量药业行会或药行会馆。但由于药业属于特殊行业,药品质量涉及药店和药商的声誉,更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因此明清两朝均十分重视对民营药业经营的监管,并逐渐形成了药行药店的自我监管、药业行会的相互监管、民营药业的政府监管等三重管控机制。本文将以明清时期药行、药市、药店等资料为主要依托,初步探讨明清时期民营药业的自我管控、同行管控、政府管控等情况。

一、自我管控:药行药店的自我监管

药行、药店是古代制作或出售药品的专门商店,是古代药业发展的基本载体。药行、药店若要长久立足,在运营过程中必然要对自身的运营理念、发展目标、营销行为等进行管理,这一过程即是药行药店的自我监管过程。中国古代药行、药店因其特殊的行业性质,必然要求以保障药物的质量为根本理念,最重要的方面就是防止制售假药。明清时期,药行、药店大都在药材进货渠道、药品真假优劣、制药工艺流程等方面要求极为严格,形成了一套自我监管举措。

(一)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严防学徒造假售假

明清时期无论北方药行亦或南方药行都极力控制进货渠道。譬如,河南博爱“协盛全”以经营怀药闻名,其店规规定:分店经营的货物,货真价实,只能从总店进货,由总店分送各地分店。[注]王兴亚:《河南商帮》,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251页。总店统一发货,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来历不明的假药。湖南益阳山货行要求各成员,“买干湿牛皮及毛油筋角,务须来历清白”。[注]②③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5、227、447页。又如,长沙怀帮药材行规定:“凡卖黄芪、风肉均依原来把头,不许解草去出售,倘过卖客解取草,不准售货,违者处罚。”[注]②③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5、227、447页。确保货物来历清白及包装完好,有利于保证药材的品质。《长沙药店条规》规定,学徒学艺期未满,讲话不诚实者,不准其到其他地方从业,也不许从事药材经营[注]②③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5、227、447页。,从而避免因学徒学识及人品问题而出现的造假、售假行为。

(二)精心选取地道药材,严防配料粗制滥造

明清时期药行、药店采购药材,大都坚持精心挑选购买地道药材。以创建于明朝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的老字号“陈李济”为例,其收购药材时,只认东北的人参鹿茸、化州的橘红、德庆的何首乌、肇庆的茨实、阳春的砂仁,店中的新会正宗陈皮,还被清宫指定为贡品。又如老字号北京同仁堂,坚持“取其地,采其时”“不怕价高,但求货好”的原则,选料皆地道、上等、纯正:麝香专用怀帮杜盛兴所销的杜字麝香,人参用东北吉林所产,蜂蜜用河北兴隆所出,白芍产自浙江东阳,大黄出自青海西宁,山药产自河南,枸杞产自宁夏。再如创立于明万历元年(1573年)的佛山梁仲弘蜡丸馆,同样坚持以质取胜,有配料不齐或药材粗劣、变质,宁可脱销也不粗制滥造。

(三)重视鉴别药材真伪,严防假药充斥市场

明清时期,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不法药商造假售假,导致假冒伪劣药材充斥市场。面对这种情况,守法药行、药商十分注重总结经验,提高药材鉴伪能力。譬如,明朝江西樟树药商总结出了“观其形,摸其质,尝其味,嗅其气,听其声”的辨伪经验,通过利用水浸、火烧等多种方法鉴定药材;具体方法如:“火烧驴皮腥味重,骡皮、马皮腥味轻;火烧熊胆味不腥,火烧猪胆则臭又腥;水烫驴皮毛易脱落,水烫骡皮、马皮毛不易脱落;熊胆落水溶得快,猪胆落水溶得慢;牛黄碎屑落入清水不易溶解,且黄色成线状上升。”[注]《清江县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页。又如,清代医家郑肖岩结合多年的行医售药实践,通过寻访调查,编写成辨别药物真伪优劣的专著《伪药条辨》,对110种药物的名称、形、色、气味进行了详细辨析,包含了原植物、性状、物理、化学、药理等鉴别方法,为当时的药材鉴伪提供了重要依据。民国时期,曹炳章又将自己辨药用药经验,以集注、按语形式增补于《伪药条辨》各药原文之后,合编为《增订伪药条辨》。

(四)依方照法炮制药材,严防药品药性不准

明清时期,炮制技能的不精是导致劣质药品盛行的又一重要原因,正所谓“炮制不严而药性不准”。为严防药品药性不准,药行、药店大都要求店员严格依照古法、古方炮制药材。譬如湖南“九芝堂”的炮制就十分考究,具体表现在:洗、润、抖、折、切制、烘烤,以及熬胶、成丸,严守操作规程,务求质精形美。北京同仁堂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注]王忆萍、文彦、张元立:《中华老字号的故事》,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的炮制古训,加工药材一丝不苟:炮制安宫牛黄丸,黄连要一根一根地刮去须根;参桂鹿茸丸中的鹿茸,在酥炙之后再用火炙,保证杂质去除干净;为保证紫雪丹的药力,始终坚持用金锅银铲。

二、同行管控:药业行会的相互监管

古代药业行会是药商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由单个经营转化为结帮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属于民营药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明清时期,民营药业伴随工商业环境的变化有了很大发展,各地药业行会开始兴起并趋于繁荣。明嘉靖年间,北京建立的“药行商会”,是国内第一个具有专用名称的药业行会组织。清代各医药商帮规模扩大,势力范围不断扩展,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及商业要地纷纷成立药业行会。药业行会兴起之后,同行内部相互监管逐步形成了一套为各药商共同遵守的行业管控规约,开始具备较为统一的管控药材成交、管控称药计量、管控药品质量等多元化功能。

(一)评定药材价目,管控药材成交,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

清朝时期,汉口、北京等地药行为了遏制不正当竞争,制定了较为统一的规章。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河南怀庆府的河内、武陟、温县、孟县的药商在汉口组建覃怀会馆,专门经营怀药,乾隆年间改为覃怀药王庙;1820年3月,汉口药帮商人聚集于药王庙,草拟贸易总章,并列出细目表,标出在汉口市场上销售的34种主要药材,按照产地分门别类,各种药名后附有十一条贸易管理细则,汉口全体药业商人约定服从;在此后的三年里,各省药材行会的首领都要在药王庙聚会一次,讨论规章修改以及度量衡和价格标准的详细条款,选出一个与当地政府交涉签订合同,以及与其他行业领袖交涉日常商务的正式代表(首事)[注]彭雨新、江溶:《十九世纪汉口商业行会的发展及其积极意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简介》,《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这样,汉口各药材行得以在较为统一规范的章程下正常运转。又如北京、江西等地的医药行帮也均有较为统一的规章:不论品种及数量,凡药材成交,必须通过药行,不能私自买卖,若有违反者,严厉处罚。北京的药行条款规定:“行店出具合同卖物,如私自卖药等,一经查出,罚银二十两,归会馆公费。”[注]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93页。

(二)规范度量衡,管控称药计量,力求行业交易公平公正

药行一般设立公共砝码,定期检验校秤,为会员提供统一的计量标准。譬如湘潭药材行规定:“农历每月下旬二十四日统一向指定的衡器店检验校秤一次。”[注]湘潭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湘潭修志有关史料汇编之五》(清末·民国时期),内部资料1987年,第383页。又如上海药行规定:“凡同行秤药应照会馆称一十二两八钱为准……倘有参差及大小不同之处,一经察出,定即重罚。”[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695、228—229、450、449页。再如长沙怀帮药材行规定,“各行所用之秤,系会馆备置公秤,在帮字号卖货均用”,“各行公秤,每年校比四次,以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皆于中旬日期送至中州会馆校称”。[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695、228—229、450、449页。药行通过规范度量衡来管控称药计量,最大程度避免售卖药时短斤少两的现象,力求行业交易公平公正。

(三)严防以伪充真,管控药材质量,严惩行业欺诈行为

药行普遍视药物质量为行会的招牌,对会员的欺诈行为,予以严厉惩戒。佛山参药行会馆,创立伊始即规定参药的质量标准:“参药之为用至巨,人之伪为参药以渔利者亦至多。苟无章程以为之统属,则讹伪误人,入市者惧矣。”[注]《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79页。苏州太和公所规定:“每逢朔望,各店俱集公所拈香,业董谆谆劝戒各店各友,药以治病,性命攸关,设或查有错悮,或罚修金,或即歇业,庙规极严,各店颇为谨慎当心。”[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22—223、224页。巴陵的《药材店条规》规定:“议药业货物,乃卫生之品,即治病之资,所有各种炮制,务宜精细,照单发售,分量平足,不可忽略,如有以硪硖乱玉,鱼目混珠者,查出凭会处罚。”[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695、228—229、450、449页。药行如此强调药材质量,根本在于药材优劣关乎人命,因此必须制定药材监管章程,严防以伪充真,严惩行业内欺诈行为。

此外,明清时期药业行会还利用神灵崇拜及奉神活动,来约束同业或同帮从业人员、规范药业加工与交易。例如佛山参药行会馆的《参药行碑记》记载:“祀祖师列圣以辑众心,昭忠信也。”[注]《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79页。苏州太和公所“每逢朔望拈香,集同业于斯,讲求采药之道地,考博炮制之精良,勿苟且而欺心,毋作伪而造孽。尽心尽力,利物利人”[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22—223、224页。,以此告诫各药商谨遵商德。借助神威裁决事宜,增加了决定的神圣性和行会规则的约束力。然而,明清药业行会是药商结帮经营形式,具有松散性,无论是制定统一制度规章亦或利用神灵崇拜,依旧不能完全杜绝制伪售伪行为。因此,药业行会针对此类行为还会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

其一,财产处罚。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或没收货物来抵消当事人罪名,也是明清国家法典中广泛使用的惩罚手段。药业行会自觉将此方法运用于行会规则中,以经济利益减损约束掺假制伪行为。譬如湖南安化《药材店条规》规定:“单内药料,不得代替,药件不得遗失,分两不得短少,亦不得贵者减少,贱者加多,并暗换庄口,以图减少价钱,假装门面。此等情弊,坏规矩而误性命,贻害诚非浅鲜,查出罚经手钱二千四百文。”[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695、228—229、450、449页。

其二,名誉处罚。药商普遍珍惜自身名誉,大都视名声信誉为安身立命之本,因此药业行会将名誉处罚列入行会制度规章中,以名声信誉减损约束违规者行为。譬如让售假制伪者以请客的方式给行会成员赔礼道歉,包括请其他成员喝酒和请戏班子演戏。湖南益阳山货行会规定:“收各项货物必须全干洁净,倘有潮湿及搀拌泥沙等弊,无论多寡,即罚戏一台。”[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215、446、459、446页。以名誉惩罚手段将违规者的行为昭示于众,不仅警戒他人,还能达到活跃会馆氛围、增加行会凝聚力的效果。

其三,开除行会。明清时期,药业行会逐渐形成一种垄断势力,加入行会即意味着获得药业同行的认可,因此给予售假制伪者开除行会的处分,属于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譬如长沙的《生药店条规》规定:“议开设生药店及医症卖药,总要以真药发给,毋得以假药哄骗射利,倘有欺骗,一经查明,公同逐革。”[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215、446、459、446页。安化西帮药业中,如果成员违犯规约,将会被革出境外。樟树药帮如发现制假收假行为,经公议后开除的会员,行业将永不再录用。

三、政府管控:民营药业的政府监管

明清时期,无论是药店的店规,还是药业行会的法则大都具有道德约束力,虽然辅之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但其贯彻和制裁的力度毕竟有限。如若药业行会内部人员以身试法,又拒绝接受处罚,药业行会即可禀告官府处理,并借助官府的权威进行管制。而明清时期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关于市场、商业的法律规定,对民营药业制订行规业律进行引导;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编订药品规范、审批药行资格、制裁欺诈行为、严惩造假行为等对民营药业进行管控。

(一)编订药品规范,为药商制药提供参考

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定多部药品规范,为医家、药商制药提供了技术参考。明代官药局先后向社会刻印颁发《太医局方》(十卷)、《和剂局方》(五卷)、《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十卷)等标准方剂,汇集了民间的经验良方,不仅是各级官药局的法定规范,也成为民营药业制作成药的依据。又如清朝初期,康熙皇帝支持本草学研究,诏令对明代编撰的《本草品汇精要》进行重抄、校勘,在原本基础上增加《本草纲目》等书所载药物490种作为续编,命名为《本草品汇精要续集》。该书是清朝药品采集、流通、生产、临床的重要衡量标准,成为清朝的官方药典。此外,明清药行药店以官方药典、局方为依据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制作出富有特色的成药生产配方,如《胡庆余堂药店丸散全集》《万承志堂丸散膏丹全集》等,丰富了药品种类。

(二)政府审批药行资格,保护药商合法权益

明清时期,药行会馆作为药商团体的聚会场所,必须“一概礼房立案,另给执照为凭”[注]《宁陕厅建黄州会馆碑》,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立石(现存于宁陕县老城小学),载李启良等搜集整理校注:《安康碑版钩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也就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注册,得到官府批准后才可建立,而取得合法资格的药行会馆,就会得到政府的保护。清同治年间,苏州长洲县一名无赖之徒以桂枝调换桑枝,借以讹诈潘养颐药铺,“凭董事劝解,立有笔据,存于公所”。[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3页。之后此类讹诈多次发生,十八家药铺联名将其上告至官府,政府遂发布了示禁告示碑:“嗣后药料丸散,务须照方逐一点交,免致舛误。如有市井无赖,借换药为名,图诈寻衅,许该店主指名禀□县,定行提案究惩,该地保容隐,察出并处不贷。”[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3页。审批药行资格、惩治市井无赖,体现了明清政府维护药市秩序的决心,也反映出政府对药材行业的管控及对药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制裁欺诈行为,弥补行会约束不足

庞大药材需求量的刺激,使得药物造假现象较为普遍,药业行会常常借助政府管控保护合法权益。譬如《安化药材店条规》规定:“凡我同行,均须入会,照例派钱,如执拗不从,甘于自外,只图贩卖假药……公同禀究,断不徇情。”[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215、446、459、446页。《长沙生药店条规》规定:“开设生药店及医症卖药,总要以真药发给,毋得以假药哄骗射利,倘有哄骗,一经查明,公同逐革,如违禀请惩究。”[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215、446、459、446页。再以道光年间“戈制半夏”的造假事件为例:不法药贩仿冒“用贱药粗率配炼”半夏贴上“裕庆堂”牌号,非法牟利,对“戈制半夏”的信誉造成极大影响。[注]彭南生:《晚晴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以近代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于是,戈家祖孙三代多次禀请地方政府出示严禁仿冒,元和县、吴县、上海县及苏州府从同治年间到光绪年间,先后五次给示谕禁,宣称戈制半夏,系祖传秘制,“岂容以伪乱真,致购买者隐受其害,自示之后,如有渔利之徒,假冒戈老二房裕庆堂牌号,售卖假药情事,许由该铺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容隐,察出并处不贷”[注]《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5页。,并让戈老二房裕庆堂就此刻石立碑。其他中药品牌如同仁堂等,也有过类似官方帮助打假的事例,反映出明清政府为弥补行会约束不足对药市造假欺诈行为的制裁。

地方政府尽管可以通过编订药品规范为药商制药提供参考、审批药行资格、保护药商合法权益、打击药市制假欺诈行为等措施,对制伪售假的行为进行强制惩罚和制裁,但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营药业行会同行间道德约束的不足。而明清时期维护药品质量、管控市场秩序,还存在重要一环——政府对民营药业制假售假行为的严厉惩罚,相关制度性管控将另撰文探讨。

结 语

明人贾所学言:“余每见通都大邑,药肆之中,莫不百货骈集,名动一时,病者或百计凑补,奔走购药,以求愈病,而肆中与药不真,轻者重,而重者至死,医者与病者反各疑于服药之未多。”[注]贾所学撰,李延昰补订,王小岗、郑玲校注:《药品化义》,中医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对于那些伪劣药品,“明者竟叱其非,庸下甘受其侮”。[注]陈嘉谟撰,张印生、韩学杰、赵慧玲校:《本草蒙筌》,中医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可见造假贩伪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药市秩序,更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此,明清时期民营药业通过自我管控、同行管控、政府管控,进一步充实了民营药业管理的内容,一定意义上推动了民营药业的有序运行和平稳发展。但是,明清药业管理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药业的发展未得到统治者的足够重视,没有制定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药业发展规划或方案;二是过多依靠药商间通过自发结合制定的约束机制来进行管理,缺乏政府指导下的综合协调机制,容易导致矛盾出现。借古鉴今,当今中国民营药业亦需从明清时期民营药业的发展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自我管控、同行管控、政府管控等多个层面共同发力,进而提高我国药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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