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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19-01-04

关键词: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

教育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与渐进调适——基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分析

阙明坤、费坚、徐军伟在《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7期撰文指出,随着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需要考量的因素越来越多。民办学校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一项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发端、政策构建、利益博弈、逐渐调适历时多年,是当前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缩影,对我国教育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制定教育政策应坚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应善于吸收基层实践经验;需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应为政策执行时适当调适留下空间。

民办高校组织属性变更的争议与反思——基于美国私立高校的个案研究

李虔在《高等教育研究》2019年第7期撰文指出,非营利和营利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属性,对应不同的组织结构和任务使命。美国允许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属性变更,近年来其私立高校变更属性引起了较多关注。如美国大峡谷大学在由营利性向非营利性变更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利益分割和协议安排,引发了关于私立高校属性变更正当性、变更方案合规性、变更监管有效性的争议和质疑。我国现阶段在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谨慎对待民办高校组织属性及控制权的变更,禁止变更中的私人谋利和变相控制行为,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管框架。

民办学校协议控制模式的制度风险与立法应对

张文国在《教育发展研究》2019年第12期撰文指出,民办教育领域的协议控制模式根源于民办学校的融资需求和举办者的营利需求。这一模式的运用既规避了国家外商投资制度,也规避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止营利的制度。随着政策的调整和法律的完善,这一模式面临着合法性风险,控制协议也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摇了民办学校协议控制模式的合理性基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则动摇了其合法性基础。为此,应完善立法,禁止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运用协议控制模式,并在外国投资领域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

我国民办高校“股份制+双法人”治理模式研究

尹利萍在《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年第6期撰文指出,我国民办高校的组织属性兼顾教育公益性和投资营利性特征,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投资人直接参与法人治理成为常态,这加剧了投资营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的冲突,也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股份制+双法人”治理模式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新探索,可以淡化投资人直接控制民办高校,保障民办高校法人的独立地位,加上其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还能使出资人的价值和权益得到保障,更能克服传统家族式管理的不足。该模式在法律的规制下,使教育公益性和投资营利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但其治理机能还需进一步完善。此外,要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分权和制衡机制,保障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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