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生产的价值缺位及建构路径
——基于空间正义视角
2019-01-04管其平
管其平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时间与空间是社会存在发展的两个基本维度。空间不仅是通过几何学或者地理学来表达,空间更是表达了社会关系重组与社会秩序重构的动态过程,正如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1]换言之,城市空间不仅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象征,物质生产与空间生产分别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物质基础与社会空间。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引起了服务性经济的发展、知识领域的专业化及职业分布的差异性,作为承载社会微观与宏观变化的城市空间发生了重要变化,人类文明也进入了一个现代性“善”的城市社会与健康文明时代。但是,以权力、资本所组成的“城市联盟”塑造的城市空间并非全部是“善”,也有“恶”,这些“恶”使人们不得不对城市化进程中空间生产进行批判与反思。正视“恶”、分析“恶”以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公众美好城市生活的愿望,实现城市空间的健康发展。这不仅是新时代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不断满足人们对城市空间需求的应有之义。
一、空间正义:城市空间生产的价值观
城市一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聚集区,公平、正义也一直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终极目标。城市空间则是人们开展生产、生活的物质载体,空间的社会性、城市空间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开始由空间“前台”的物质性走向“后台”的社会性。正因如此,才存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价值缺失现象。“正义”一词源自拉丁语justitia,由“jus”演变而来,“jus”有公正、公平等含义。我国《荀子》中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也暗含了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与伦理诉求。换言之,自古至今,正义都是一种理性价值追求与伦理关怀。
(一)城市空间的社会性
地理学是较早系统研究“空间”的学科,它从空间结构的分层、地理空间的拓扑关系等维度分析了空间。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理论的融合,新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矛盾的出现,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与透视“空间”的意义。后现代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社会学家列斐伏尔、哈维、索贾深刻阐释了空间的社会性属性,推动了空间的研究从“物质性”向“社会性”的转变,出现人文社科“空间社会”“空间正义”“空间治理”的社会科学转向。当然,这种转向并不是对空间“物质性”的抛弃,而是强调要关注空间“物质性”中所隐藏的“社会性”。换言之,空间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并非客观静态的抽象存在,它是动态、变化、延伸的有机体,是能被生产、改造、塑造的抽象实体,它不仅是社会的产物,更会对蕴含在其中的关系、秩序产生影响。
城市空间的社会性来源于空间生产理论,城市空间是空间生产典型的代表“产品”,是空间生产在物质空间层面的一种符号表达。如今,“空间中的生产”已经转变成“空间本身的生产”[2]。列斐伏尔将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及其结果分别用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及表征空间三个层面呈现了城市空间的更新与扩张路径,三者之间一脉相承,循序渐进。城市空间是空间表征在空间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与扩张,并进而重塑表征空间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空间生产的实际意义其实就是物理空间不断被权力、资本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进而重塑的过程,是社会利益集团通过控制土地和建筑等空间的形态来影响城市空间组织形态的过程。[3]
城市空间是一种生产资料,它是资本转移自身危机并进行利润生产与再生产的空间载体;城市空间是一种政治工具,它源于权力又为权力所用,实现对空间使用者的监控;城市空间是一种消费对象,它是人为建构的景观实体,给人一种符号的象征,以此来供人消费。因此,城市空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政治工具还是消费对象,都是社会生产出来的。它来源于社会又塑造社会,空间亦是社会,是关系生产与再生产的场所,因此,城市空间的社会性属性集中体现在其本身作为生产资料、消费对象以及政治工具,任何物质空间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生产的,物质空间、社会空间、日常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空间正义的价值意蕴
“现代化的建设也是城市化的发展,都市现实的危机比某种其他的危机更为重要、更为根本。”[2]哈维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时空修复以及资本循环建构了一种空间正义理论。城市空间正义是指“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与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性”[4]。因此,空间正义的价值意蕴一是平等参加空间生产过程的权利,二是平等享受空间生产成果的权利,三是对空间资源的共享权利。换言之,空间正义蕴含空间正义(Spatiality of Justice)与正义空间(Justice of Spatiality),空间正义强调城市空间本身作为一种空间产品的共享性、公平性;正义空间则强调在城市空间的生产中要遵循正确的价值准则与要求,在城市空间生产中要均衡地分配空间资源。城市空间是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心灵空间的辩证结合体,因此,空间正义也是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合体。自然正义,要求人与自然空间和谐共生,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城市空间生产要妥善正确地处理好人与空间的关系;社会正义,要充分保证人在空间资源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共享权利,城市新区的空间生产应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基本价值诉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完善空间治理的法规政策来实现空间保障以确保实现空间共同参与、空间共享。空间正义是空间生产过程中自身发展的逻辑诉求,违背空间生产的正义性属性与正义性要求,势必会导致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三)社会主义国家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缺失的必然性
空间正义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为基础与载体,而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本、为人民服务为城市发展的本质,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为终极目标。列斐伏尔认为:“社会主义的社会也必须生产自己的空间,不过是在完全意识到其概念及其潜在问题的清醒下的空间生产。”[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能够避开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空间正义缺失问题,而是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空间生产是一种“了解”的空间性过程,是一种“问题意识性”的空间生产过程,是生产、正义兼具的过程。因此,现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的正义缺失对我国的城市空间中的问题仍然具有可以借鉴的现实意义,资本的逐利性及资本的矛盾要求资本通过空间掠夺、空间积累进行自身的空间再造直至自身危机的缓解及转移。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直至新时代的发展阶段,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城市化不断突飞猛进的时代,社会主义国家的空间生产也是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空间正义缺失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特有的社会现象,这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发展的脉络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的需要来看。
从社会主义国家历史发展的脉络看。从人文与社会的角度分析,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国家需要发展进步并满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随着生产工具的革新、思想观念的进步,开发、建设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大量人口聚集在农村,运用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农村空间,继而实现农村到城市再到特大城市的发展脉络,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化都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自己的城市化空间生产,一方面这是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是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国家长久发展的基础,
从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的需要看。从工业革命到二次工业革命再至全球化“流动性”经济的发展,资本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在工业革命时期,资本为了加快流通赚取更多的利润,不断进行空间扩张与再扩张,进行资源的掠夺与再掠夺。以葡萄牙、西班牙等为代表的国家利益集团在新航路开辟中,通过掠夺开拓空间、掠夺殖民地的财富,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是被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过经济、文化、政治掠夺的,必然受到资本的影响。我国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掠夺“地盘”开商置地,建设城市,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的城市发展以及近代化的进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直至新时代,建设城市,满足人们对美好城市生活的向往也是我国政府不断追求的目标。城市的建设需要资本,社会主义国家的城市建设一样需要资本的介入,资本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城市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关键因素。无论是政府融资还是企业投资,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以企业命名的居住区、商业区的空间表象。虽然国家的社会性质不同,但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社会主义国家在利用资本进行城市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间正义缺失的现象。
二、空间阵痛:城市空间重构的正义缺位
权力、资本对空间生产的主导性支配是城市空间不公平、不公正进而造成正义缺失的原因,权力、资本共同组成的“城市联盟”推动了空间“物质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变化,在空间生产中权力与资本遵循自己的发展路径规划、建设、发展空间,忽略空间使用者的价值诉求,使其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场域,成为空间正义缺失的重要来源。总括起来,空间正义的缺失集中呈现在空间区隔与社会排挤、居住空间异化、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均性、倾向性、生态环境恶化方面,而这些社会问题也是继续保持我国空间生产活力转向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空间区隔与社会排挤
城市空间是物质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的结合体,城市“各种空间的隐喻,如位置、地位、立场、地域、领域、边界、门槛、边缘、核心和流动等,无不透露了社会界限与抗衡的界限,以及主体建构自我与异己的边界”。[6]空间区隔是伴随着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经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公民对奴隶的剥夺现象。城市新区空间生产的客观实体是城乡接合部以及近郊农村的闲置土地资源。资本对房产的开发是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土地然后以高价的空间产品售出,建设高档别墅区、高档私人空间,因此,空间的置换及再造势必会对原有主体的生存产生影响,使得空间区隔随着城市新区的建设愈演愈烈,引起空间的分割化、碎片化、等级化。哲学家柏拉图曾描绘过:“任何一座城市,无论其规模多么小,事实上都是一分为二的,一个是穷人世界,另一个便是富人世界,两者之间总是处于冲突状态,而且,在任何世界中,还有许多更小的部分。”[7]首先,在城市空间中普遍存在着富人及穷人居住空间的异化与隔离,富人区地理位置优越,景色优美、空气清新、出行便捷、生活便利,且集中于权力较为集中的空间区域,拥有较多的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性资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集中于市中心更新的边缘角落抑或城乡过渡带的边缘空间的穷人区,这些区域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资源的聚集度、可及性远远低于富人区。其次,土地与农民分离,使农民被迫转变为市民。农业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发生改变,市民所享受的权利并不能立即由被“市民”者所拥有,被“市民”者居住生活的空间被排挤,进而导致社会交往的频度与广度降低,对自我的认同感与社会认同感有所减弱。城市空间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阶层识别系统,成为衡量社会阶层收入和生活方式的一种标志。
(二)空间多样性与共享性的冲突
物质空间形态同质化,造成城市空间中所具有的人文精神的丧失与活力的衰减,盲目追求空间消费的符号价值,导致空间商品的经济与文化价值之间的冲突,忽视了地方应有的民族特殊性以及城市文化,尤其在如今的古城更新的空间实践中,空间形态趋于同质性,同质性在社会心理上进一步加剧了空间异化,城市化从“外”看是物质空间的重新组合乃至全面更新,实现更大范围资源的有效整合,以提升城市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从“内”看是社会空间的变化,涉及不同阶层以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并实现社会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空间多样性也是空间文化价值观念的多样性,是在空间实践—空间表征—表征空间的空间生产过程中,不同个体以及群体能够秉承的形态各样的文化,空间不是一部分人的空间,同样城市也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城市”。在城市中,如果“将群体、阶级、个体从‘都市’中排出”,那么结果就相当于“把它们从文明中排出,甚至是从社会中排出”[8]。
(三)自然生态环境恶化
空间正义是新时代构建生态文明的重要价值尺度,城市空间是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的有机结合体,人类生活的再现性社会空间是以自然空间为载体的,列斐伏尔认为自然是诗性符号的空间,在某种意识形态中,自然被当成了认识的材料,被当成了技术的对象,他被统治,被征服了,因为被统治、被征服了,他也就远离了我们。[9]马克思曾深层次剖析了社会发展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的破坏,资本主义的空间生产力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生态环境代价。然而,在权力、资本的主导逻辑之下,空间生产的利益化、逐利性导致自然环境的渐进性破坏,各种工厂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空气恶化,土壤污染,湿地“人化”,林地、草地被破坏,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的地位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激化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在城市空间中,自然空间的有机组成逐渐萎缩,被高楼大厦、广场占据,自然意义上纯粹的自然空间被人为侵蚀,资本的二级循环把更多的自然空间人化为社会空间,自然已经被它所在的空间社会化了,人与自然空间的矛盾加剧并恶化,城市空间发展的道路受到抑制。
三、空间正义:空间生产价值建构的弥合路径
城市空间治理本身就是在空间生产中的一个阶段,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保留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10]。以空间正义为理论价值视角的城市空间的生产,更强调关注边缘空间中社会的弱势群体及社会底层对空间的需要,缩小“近端(order proche)”与“远端(order lointain )”的差距,以人为本推进空间发展与优化空间结构的主体,不再仅仅关注治理过程中手段、技术等传统治理要素,要考虑空间位置以及空间的特殊性对城市治理可能产生的限制性与束缚性。
(一)构建新型的权力—资本模式是实现空间正义的根本
城市的历史也是资本扩张与追逐利润的历史,资本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生产关系,资本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城市空间中,资本不断介入空间是城市得以生产并进行扩张的必要条件,资本依据自身的发展规律塑造着城市空间。空间能够为权力的运作提供载体,新空间又会加速权力体系的进一步配置,政府通过“权力”出让国有土地资源,能够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增加政府的良好形象。大量的土地出售,房地产开发商进驻,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哈维运用资本的流动性循环解释资本与城市空间发展的逻辑,资本是通过三级循环来实现对自身资本的积累并缓和自身的危机。第一循环是大量的资本介入到工业生产并带来空间规模的扩大和物质形态的变化,通过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以获得集聚与规模优势,在这一期间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物质空间中生产资料的变化。第二循环,资本为了寻找新的营利空间转向对街道等生产性以及住宅等消费性空间的投入,这一时期主要是各种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商的进驻投资。第三循环,资本在前两个阶段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地增值开始转向教育、科研等领域,资本开始实现由城市物质生产扩展到社会空间的生产及其他具有重要资本流通的服务领域。因此,要想实现空间正义,在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在资本二次循环基础上加以调节,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城市空间中的危机,更有利于实现空间的正义,要将资本的空间循环模式转变成一种新型的资本循环模式,在二级循环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权力与资本的完美结合,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主导着城市空间的生产,权力要认清自身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政府要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控,调控资本在空间中的参与程度与深度。政府要亲身实践,改变以政绩为取向的价值观念,同时加强对资本运行的监督,避免建设高档的小区、别墅区,使公共性空间成为私人性空间,加剧空间区隔与排挤。
(二)空间的人本性与资源的共享性是实现空间正义的应有之义
实现空间的人本性与资源的共享性是空间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城市空间治理价值的核心所在。以人为本,实现空间的公共性与融合性,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供给。列斐伏尔认为:“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征在于全世界范围内工业社会向都市社会的转变,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对都市空间不断进行重构,而都市化则是资本建立稳固基础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城市同样是日常生活、使用价值消费以及社会再生产的场所,作为区域性的具体地点,它是全球化矛盾最突出、最尖锐的地方。”[11]空间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并因此形成了以居住权、环境权、网络表达权为代表的新的社会运动形式,以对抗国家、资本等垄断力量。[12]马克思认为:“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换言之,在城市空间治理的过程中,要保证城市公众,尤其是关注空间使用者在空间资源的分配中的平等性,平等使用公共空间、空间公共资源共享。实现空间的公共性与融合性,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供给,减少对边缘空间地区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挤,保证所有公民和群体能够拥有空间生产与空间重组带来的价值。
(三)链接与重组空间生产与公众参与之间的机制是实现空间正义的有效方式
空间生产应为社会公众生产,城市治理应是为广大公众的治理,空间的正义应是广大公众的正义。空间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在主体作用下,被运用到城市经济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之中。但是,城市空间的生产与重组是多种生产力量之间竞争的结果,因此充满了众多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空间的使用者则处于劣势的地位。目前在城市的空间治理以及发展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是较低的,从空间生产到城市治理表现的是权力—资本的循环路径而非权力—公众—资本的循环路径,这往往形成“精英决策”与“资本决策”的结合,而非“民主决策”“精英决策”“资本决策”的结合。公众的参与是断裂的,空间的实践过程中,要通过媒体、座谈会等方式链接与重组良性的空间生产与公众参与的权利与秩序,提高公众参与度,培育责任意识、协同合作意识。
(四)完善空间生产的“上下”与“内外”的有机结合是实现空间正义的理性选择
新时代,新型城市化的发展要求政府在城市规划方面完善已有的治理体系,加强对空间生产与重组的战略引导,避免分散开发以及不必要的大规模的无序开发,造成空间生产“中心”与“边缘”的空间失调,这样空间正义与权益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完善空间生产的“上下”与“内外”的有机结合,是保证空间生产的活力转向,避免因过度强调物质空间而忽视了社会空间,造成空间的差异性分层与隔离,进而重塑城市规划的管理理念应有之义,空间的“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正义原则的空间生产与更新;“下”要广泛听取空间使用者的声音,重塑个人活力与空间活力之间的辩证关系;“内”蕴含着作为政府要谨慎行使权力避免权力自身的正义缺失,同时要严格监督资本的运行所引起的空间剥夺的社会事实;“外”要明确物质空间的变迁是显性的变化,要注意空间生产过程中社会空间的深刻且不易察觉的隐性变化。只有协调四者之间的关系,充分了解物质空间背后所蕴藏的社会性空间变化,形成系统性、整体性的城市空间生产路径,才能借助合理公平的空间规划与政策,协调空间资源,推进空间治理法律法规的建设,实现正义空间与空间正义。
四、结语
空间正义理论虽然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之中,但是对我国的城市空间中存在的正义缺失的问题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无论城市化进程如何发展,以权力—资本所形成的“城市联盟”仍然是推进城市空间生产的主要力量,公平正义依然是社会公众的终极追求。“谁的空间”“为谁生产”,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实现空间正义是城市空间生产的价值属性与终极追求。城市空间治理需要政府、资本、公众等相互合作,保证空间文化的多样性与协调性,实现多方合作的参与机制,避免空间的更新与扩张中对弱势群体的进一步空间剥夺,造成空间的边缘化。切实关注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与空间利益,实现城市快速空间扩张中为人民发展的本质,是新时代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城市治理转型所必须批判与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