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论的新发展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促动
2019-01-04邱文弦
邱文弦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随着科技与文明的高速发展,人类涉足的地域范围急速扩大,国际法项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论(简称共同继承理论)在新疆域的适用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共同继承理论的法律定位[1-2],或不同体系的属性关注[3-4]。也有部分学者触碰了理论在具体领域的适用问题,比如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争议[5-6],在外层空间法中的法律适用等[7]。但关注该理论的内核元素在新时代的适用困境研究尚不多见,可以说,现阶段的理论研究已经滞后于实践的快速发展。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际性重大倡议“一带一路”进入了国际话语体系。当下,国内研究集中在如何实现“一带一路”的规范化与国际化[8-10]、面临的挑战与策略分析[11-12],国际学者多聚焦于“一带一路”的全球化影响、未来走势和功能性发展。[注]这类观点主要以新闻的形式进行表达,比如Jonathan E H, How big is China’s Belt and Road?, Commentary of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April 3, 2018, 载https:// www.csis.org/analysis/how-big-chinas-belt-and-road,2018年10月10日访问;Shin Kawashima, The risks of One Belt, One Road for China’s Neighbors, Diplomat, April 23,2018, 载https:// thediplomat.com/2018/04/the-risks-of-one-belt-one-road-for-chinas-neighbors/,2018年10月10日访问。关于“一带一路”与国际法具体理论的内生关系还未充分涉及。[注]也有文章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主体和财产管理方式对应“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与文化属性进行了联想思考,但深层的内部性关联以及互动的可行性分析还需要进一步探究,比如ZOU K Y, QIU W X,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ditorial comment),2018年第3期。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本文拟从共同利益的概念切入,通过对共同继承理论与“一带一路”的共性分析,探讨倡议促动理论突破困境的新路径,以求触发国际话语引导国际法学理论调整的可能性。
一、 背景审视:理论的发展与困境
(一) “共同利益”的具体表征
国际社会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关切是共同继承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从狭义上看,国际法项下“共同利益”概念最早出现在“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咨询意见案”中,之后在“巴塞罗那电力、电车和电灯公司案”中获得丰富。这种利益与国际秩序息息相关,“共同”是限制性要素,国家的个体或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被排除[13]。概念的反向法律表达是“对一切义务”,由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除了在传统的国际人权、国际刑法等抽象领域适用外,2014年澳大利亚在“南极捕鲸案”中胜诉代表着共同利益概念的外延开始走向多元,至少已经涉足了海洋生物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14]。从广义上看,“共同利益”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共同利益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它是以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为实质,以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为助力,从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冲突中不断获得新的内容。这种利益是各国推进互惠方式、完善国际经济机制的动力来源,是无政府状态下兑现全球善治、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15]。
作为一种由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的合作事业,共同继承理论旨在遵守全人类共同的秩序,维护广义上的“共同利益”。它超越了国家之间的互动体系,是使多种主体(如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利益进行结合的表征[16],是法定的不为任何人所属而又存在使用价值的财产输出路径,与无主物或共有物等概念有着明显差异[17]。[注]无主物是指所有权没有归属、可以成为占有对象的物体。它一旦被某个主体获得所有权,便具有了排他性。无主物必须存在相对的、不具备所有权的主体,这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无所有权特征相反。如果将“无主物”理论适用于新疆域,那么技术发达国家必将在短时间内极力将富集潜在资源的区域纳入主权管辖范围,国家贫富差距激增,全人类共享的资源骤减。共有物是指“依据自然法而同属于人类的事物”,不属于任何人,但可以供一切人无限使用。如果将“共有物”理论适用于新疆域,那么按照“先到先得”原则,技术发达国家不但会比技术落后国家获得更多资源,还可能因为急于发挥技术领先优势而产生破坏脆弱的生态环境的行为。其中,全人类所共享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是单独的某个人或某群人,而是具有代际内涵的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在讨论主体的权利范畴时,“人类”作为集合性的实体,与单一的个人权利有着本质差异。权利的客体是具有继承性的财产,即所有者用来传承给后代子嗣的财产,它没有明确的指向性,代表着集合的利益范畴。“继承”一词表明了权属的概念,即国家作为单一群体享有使用权,但是真正的权利主体和所有权的享有者是作为整体的全人类,即国际社会。基于理论的内核要素,下文将从“共同利益”的传承角度,对共同继承理念的实践困境和“一带一路”对理论的外延促动进行逐一阐释。
(二) 理论推进的现实困境
从理论层面看,1952年奥斯卡·沙赫特指出,“外层空间和天体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应该按照自由和平等使用的原则建立一种法律秩序”[18]。1963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为了预防“海洋自由”的过度使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应该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论。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至此,共同继承理论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法律信念,并且在国际海底区域落地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人类可以共同继承的财产究竟包括什么,它只能适用于具体、有形的物质吗?以在国际海底热液喷口附近发现的高工业价值的明虾为例,它们体内的微生物基因资源以及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应该与明虾一起由全人类共同继承呢?关于这些问题,各条约未进行明确的阐释。
从实践层面看,晚近人类对国际新疆域的开发给共同继承理论的发展带来了困扰。在极地区域,基于独特的气候环境、脆弱的生态结构和国家私利的冲突,《南极条约》与共同继承理论发生着持续的背离,向着十三个初始协商成员国的排他性管控发展。[注]建立南极研究站所需的高昂费用和高水平科研能力让许多发展中国家望而却步。与此同时,南极资源的开采与利用还受到脆弱敏感的生态环境所限。参见钟声:《为南极治理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25日第2版。在外太空,《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肯定了共同继承理论的价值,但《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宣言》又强调“空间国家没有与非空间国家合作和分享利益的义务”。[注]参见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for the Benefit and in Interest of All States, Taking into Articular Account the Need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General Assembly, A/RES/51/122, December 13, 1996.2018年6月,中国在纪念联合国外空会议50周年大会上关于“和平利用外空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命运共同体愿景”的建议被纳入联合国成果文件。[注]参见“构建命运共同体和造福全人类”,中国在维也纳联合国举办航天合作主题宣介会,2018年6月19日。载https:// www.fmprc.gov.cn/ce/cgvienna/chn/hyyfy/t1570725.htm,2018年12月28日访问。同年8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声明日本将坚决保持在太空与网络等新疆域的优势。[注]参见“日本再改《防卫计划大纲》,安倍提出要在网络和太空上保持优势”,2018年8月30日,载http:// tv.cctv.com/2018/08/30/VIDEgttkHiWgJAAUXW8nfT1Q180830.shtml,2018年12月2日访问。可以说,新疆域的开拓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新资本,却也由于各国对核心利益的维护而导致共同继承理论的推进步履维艰。在实践中,单一地凸显有形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与实体财富的分配已经无法回应时代变迁引发的新问题,共同继承理论的外延需要通过时代的载体从二维的权属共存关系向着立体的共享制度推进。
(三) 时代载体的应运而生
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各国的资本、商品、人员和技术的自由流动跨越国界[19]。因此,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行哈萨克斯坦、南下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推进构建全球治理与资源共享的新局面,打造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平台。这条丝路跳出了修昔底德陷阱,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主张行动范围内资源共管、制度共建、责任共担,提倡国家间的关系从利益对抗转向合作共赢,致力于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就理论价值而言,“一带一路”是与世界分享中国智慧的具体表现。它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用儒家文化之“天下大同”定位人类社会的“同理”与“同利”,用“君子和而不同”推动国际关系从国家间的风险博弈向全人类的共生转型,最终引导世界形成抗衡全球风险流动的共同体。就阶段性的实践成果而言,“一带一路”初步实现了接轨国际一体化的目标,写入了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重要决议,搭建了以合作筑底、多边呼应的国际共享制度的新平台[20]。作为一种新型国际秩序观的融合路径,“一带一路”的目标是用国内外联动、区域间协同的方式突破国界的限制,拓展沿线各国共同抵御经济风险、共享经济成长的有效空间,力图形成全球性的发展规划。“一带一路”的主体不是某一类国家集团,而是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即全人类。只要在某个国际合作领域中关于利益共同体的意识达成共识,就可以成为“一带一路”的主体[21]。申言之,“一带一路”本质上源于广义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利益的认同是“一带一路”从愿景变为行动最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诉求。因此,秉承着共同的本质属性、相似的合作底线与一致的终极理念,“一带一路”促动共同继承理论在国际公域的推进成为可能。
二、 促动前提:内部的共生关系
(一) 共享共同利益是本质属性
共同继承理论与“一带一路”在全人类的价值观上达成了共识,二者都是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向全球推进利益共享理念。在确保国家核心利益、尊重他国主权权利的前提下,用共有的规则促进共生关系是共同继承理念的初衷。过度淡化国家主权与私利意识,在现阶段的国际秩序水平上强行推进绝对的“人类公益”,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被发达国家忽视或反对,继而被迫淡出历史舞台。反之,在“一己私利”的驱动下,新技术产生的越快越多,共同利益的增幅可能越大。当西方的自由主义通过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而管理世界的理论在新时代捉襟见肘时,“一带一路”基于对主权原则的坚守,从全新的视角致力于协调和强化国家主权的共进关系,最终实现全球治理的终极目标。
在国际社会关系中,共同利益包括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前者是区域性的、局部的短期利益,后者是全局的、可持续的长期利益[24]。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让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界线逐渐模糊。后者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多,共同继承理论也在诸多现行法律规范中以不同形式予以体现。1959年《南极条约》、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1970年《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76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先后用“国际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整体性与相互依存性”等表述表明了国际社会共享共同利益的决心。另外,外太空、极地、互联网等新疆域的拓展为人类社会提供的合作平台愈发广阔,大量与共同利益相关的议题急速涌现[25],如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南北极的污染治理、互联网中虚拟财产的安全保护等。相较于传统的陆地,这类疆域与海洋一样具有人口密度小、开拓较为容易、单一国家干涉力弱等特点。因此,要解决这些超出传统地域边界的资源分配与保护问题,需要在尊重陆地主权文化的前提下,突破时空的“共在化”限制,发扬海洋文化中的共生理念,才能找到更为合适的共享进路。
(二) 平等参与是底线要求
缩小国家之间的实力鸿沟,优化全球合作方式,实现在共同利益面前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绝对平等的机会,是共同继承理论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执行方案,也是“一带一路”推进全球治理的明确表达。实现全球治理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全民参与模式,用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平等的参与权是这套模式的底线要求。
平等参与继承了《联合国宪章》在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所强调的一系列义务,即“善意充分履行国际义务和和平共处的义务”。任何国家在国际法律规范面前应该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应该平等地适用于一切国家(equality in law)[27]。从传统的海洋领域看,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是海洋文化的重要部分,也是海洋秩序构建的精髓所在。例如,在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但明确了各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平行开发制”。它要求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即开发者)在申请时,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其中一块是合同区,由开发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行开发使用;另一块作为保留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在此享有开发的优先权。这种安排不但有效避免了由于国家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共同利益分配失衡的情况发生,而且基于开发者的前期调查,企业部或发展中国家在开采已确定具有资源潜力的保留区时,又可以节省一笔不菲的前期勘探成本。因此,“平行开发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试图平衡不同国家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分享比例的初衷。从时代变迁的维度看,“一带一路”倡议承诺了向各国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不但明确拒绝了“一家独大”的发展理念,同时积极提升国际合作的透明度,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分享共同利益的积极性。例如,2018年李克强总理提出用“一带一路”对接印尼的“全球海洋支点”,优化世界第一大发展中国家和第三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合作模式,在国际社会共进的前提下力图实现发展中国家的互助互惠式发展,在全球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国际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一行动旨在运用技术新兴国家的智慧对接,在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社会背景下实现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用发展中国家所累积的成功经验促成更新、更完备的国际规则共识的形成。
(三) 清洁美丽是深层表达
构建人类社会高速前进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生体系,在人与自然的暂时性矛盾中开辟可持续的发展进路,是共同继承理论的深层表达,也是“一带一路”将生态发展观纳入国际新秩序、在世界乱象中开辟绿色发展新模式的决心[28]。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前需要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注]联合国大会决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联合国文件A/42/427,1987年第36页。它将世界人民的基本需要放在优先的地位,同时也限制了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能力[29]。这是一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代际问题等多方协调的概念。它力图在满足了人类的生存要求之后,推动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达致平衡的关系。在国际海底区域,海底资源的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全人类需要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了用“平行开发制度”减缓了人类共享财富的消耗速度之外,还规定在这一区域内的活动必须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前提条件,即“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可以说,共同继承理论限制了人类行为对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破坏,缓和了人类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由于人类对塑料制品的依赖和长久以来缺乏系统的再循环利用机制,海洋最终成为塑料垃圾的归宿地[30]。不断循环的全球洋流导致海洋塑料垃圾灾难遍布各大海域,区域性制度衔接的不足令传统法律规范的应急效力十分有限。“一带一路”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被动的局面,通过拓展共享共同利益中关于责任共担的表达方式,进行了跨区域性的创新尝试。以中国粤港澳大湾区为例,通过“一带一路”导入了经济发展的互补功能和区域内外的优化合作模式,运用海洋垃圾工作坊将垃圾的分类、替代、减量与回收做成了一项系统性的处理工程,成功地打造了一条完整的废品回收生态链,有效实现了海洋资源的跨区域共享与污染源头的高效共减。
三、 深化路径:理论的外延拓展
(一) 从共处走向合作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看,国际法理论的演进与不同时代的国际关系变迁有着密切联系。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共同继承理论正在从共处国际法向合作国际法迈进,最大限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优质发展[31-32]。[注]共处国际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重在处理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国际规范,关注主权平等,和平与共。合作国际法是以国际主义为价值取向,兼顾国家行为体和应对全球性问题,强调求同存异,共同繁荣。60年前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共处国际法的意涵内核,也是合作国际法推进的前提条件。它承载着《联合国宪章》序言所载明的联合国人民和睦相处,二战后成为国际法理论与中国法制协同进化的重要基础。作为国内法制的国际化载体,“一带一路”正向对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坚持和弘扬原则精神的基础上,推动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望打造合作共赢的新世界。
人类社会的长足发展向国际法理论的进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晚近科学家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取得的巨大进步,人类发现海洋生物不但可以成为实物型经济产品,而且生物体内的遗传资源也可能成为巨大的无形财富。因此,这类生物所产生的利益不但包括一次性的经济价值,还有可持续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继承理论的适用无法再局限于共处的有形分配模式,需要跳出传统的关于先占与后居、代内与代际等单一视角,拓展成为更加立体的国际法学理论,有力支撑国际社会向着趋同与共融的方向发展。基于此,作为国际规则的内国法载体,[注]参见王贵国教授在2018年11月10-11日“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上题为“全球治理与‘一带一路’的原则和方向”的主旨发言,载http:// www.ghls.zju.edu.cn/redir.php?catalog_id=198&object_id=377934,2018年11月12日访问。“一带一路”逆向将“合作”的元素输入了共同继承理论。当一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甚至主权管辖区域内进行海洋生物的捕捞时,可以通过这一政治性载体开展与他国的密切合作,将单一的经济捕捞行为转化为高效共赢的开发模式。在尊重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前提下,捕捞国可以联合周边国家调查捕捞量与物种的全球迁徙特征、延续能力之间的关系,并且对生物体内基因资源的利用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最终在海底生物资源开发领域形成广视角、全方位的格局。同时,这种合作的理念还可以引导人们在面对国际公域中关于网络资源共享与安全保护、外空数据传播与使用等问题时,平衡更多国家的意愿、吸收更多国家的力量,最终形成互助尝试、共享获利、共对危机的继承局面。
(二) 有形等分迈向高效平等
从全球一体化的必然性看,“一带一路”中每一个国家不仅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还需要遵守平等的规则、承担平等的责任。这种复合型平等观为共同继承理论的利益共享提供了更高效、更现实、更多元的获取进路。
从宏观层面看,确保各国在利益交汇点上的合作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既是人类共同继承行为所期待的最高目标,又是“一带一路”关于价值选择的理想结果。基于前述分析,如果共同继承理论拘泥于有形的利益平均分配,将无法满足各种资源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共同增值。“一带一路”有能力发挥陆、海、空、网四位一体的联通优势,在世界上跨度最大的经济走廊和最具潜力的全球贸易网中激发共享利益获得最大的潜能,实现共享财富的高效共赢。从中观层面看,在国际海底区域,通过绝对的数值计算、以经济利益平均化的方式分配资源无疑滞后了国际法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也违背了国家职能的基本规律,容易和国家私利产生激烈的对抗,让共同继承理论中有关惠益分享的主张陷入危机[22]。“一带一路”提出的平等参与、按比例分配有别于“拿来政策”。一方面,由于历史责任、人口密度、发展因素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同压力,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承担着一样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明确了各国在减排义务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尊重各国更高的发展权利,忽略不同国家对海洋经济利益增长的贡献差异,过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直接利益,实则不利于技术欠发达国家危机意识的形成、技术的进步和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应该利用合作的机会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技术,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共享局面。从微观层面看,现代思想与文化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继承的智力财富。“一带一路”在民心互通的环境下激发不同民族的思想共鸣,为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铺垫坚实的感情基础。毕竟,面对外太空、互联网等疆域的开发,就知识产权的分享与惠及而言,出于对研发成本的投入和获益的期待,强制研发国与其他国家的收益由全人类直接继承、平均分配是不现实的。只有在共情的基础上,潜移默化地提高公众对共同继承理论的认可度,才有可能通过协商分配得以公平解决。
(三) 基于道德达致法律
从法律发展的前瞻性看,将某些外交问题转化为国际层面的法律问题,不但可以淡化政治意识型态,避免在国际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通过法律渠道可以实现外交矛盾的转移,加速达成国际层面的共识。当下,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正在以渐进的方式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共同取向,用“一带一路”驱动共同继承理论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成为拟议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可行的。
当国家关系的基础从国家实力转向理性规范时,国家间通过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发展的强烈意愿必将驱动着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趋同化的发展,最终实现国际关系法制化。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远强于国际道德规范,随着国家之间联系的加深与对共同利益的认识日渐清晰,国际社会对共同规范的需求迅速增多。譬如,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国际法开始调整传统上国家主权所未涉及的新疆域,甚至涉足以往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项”,比如人权保护、自然环境、文化资源[33]。但是,任何一种国际关系的先进理念都不会自动转化为法律制度[34]。因此,借助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与政治理念发生交集的现行国际法理论,重新开展关于国家权利与义务、准确性定义以及规则更新的讨论是切实可行的。另一方面,当西方以强权殖民、普世价值和逆向全球化思潮作为对抗国际激烈竞争的手段的时代褪去时,如何进行国际政治博弈的道德引导和国际道德价值的法律约束,已然成为我国用法律语言展示先进思想的时代机遇,更是为大多数国家提供益于发展的公共物品的宝贵机会。“一带一路”正是这种承载性质的公共物品,对接与之相匹配的共同继承理论,用先进的国际关系思想打磨不再适应当下的法律要件,用象征时代进步的政治理念激励现行法向拟议法的进化,最终助益国际法规范获得道义上的“共同善”。
四、 结 语
21世纪是一个国际局势高度复杂、国际发展形势迷茫的时代,许多全球化的问题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才能解决。因此,人类越来越需要一个公正的、平等的、现代的国际秩序用来满足当前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共同继承理论是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国际法律规范,鉴于目前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以及在新领域的推进中屡遭挫折,“一带一路”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坚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维系共同继承理论的核心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对理论的外延从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维度进行引导,旨在用新时代的中国智慧推动该理论向着符合社会变迁的方向发展。
除了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带来更多的共享资源之外,日益加剧的共同威胁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对一切义务”。如国际环境法中将保护生物多样性定义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气候变化背景下将各国的责任定义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都从不同面向体现了“共同体义务”的思想[35]。当旧范畴中的事物被发现了新的价值并直接涉及各国新的权利和义务时,国际社会就会尝试创造出一种新的国际法规则。基于此,如何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对于国际法体系构建的双向管道功能,整合以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履行与之相应的共同义务为目标的国际法理论,最终形成一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核心的拟议国际法原则,尚待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