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帐户”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个体诉讼决策研究
——以集体林地纠纷诉讼为例
2019-08-01蔡志坚刘依依
蒋 瞻,蔡志坚,刘依依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城镇化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但由于流转过程中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土地承包管理及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性,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频发不断[1]。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有限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理当追求社会成本最小化,于诉讼环节就是管理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的最小化[2],最直接方法就是减少诉讼的启动[3],然而诉讼程序启动却取决于纠纷当事人的个体决策。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为何选择起诉并走向判决而非和解?其在纠纷诉讼决策中选择的原则是什么?这种原则是否可以改变?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一部分,但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使得经营承包合同的时间跨度更长,相较于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其合同管理和执行难度更高且更易导致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纠纷处理也更为复杂并致纠纷处理的社会成本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进行集体林地制度改革,因涉及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都曾引发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最近一次的改革是2008年正式开启的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中除了面对前几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遗留下的承包经营纠纷外,还要面对此次改革因触动到一部分人利益所引发的新纠纷。如何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不仅事关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实现,还涉及当地的社会和谐。因此,本文以2008年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为例,对其中的个体诉讼决策展开研究以期回答上述问题,并借此探索是否可能减少此类诉讼数量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一、 方法与数据
(一) 研究方法
现有个体诉讼决策研究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说基础上[4]且随经济学发展引入“有限理性”概念[5],认为只有诉讼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原告才会考虑诉讼[6]。现实中仍存在少数诉讼案件,因诉讼收益少(如诉讼林地面积不超过1亩,或诉讼额不足千元)而无法满足上述成本收益原则,但纠纷个体仍提起诉讼,如何解释这些“非理性”行为?精神收益、心理满足等是已有文献给出的答案[3],但此解答最大问题是,精神层面的收益取决于主观感受,实难测度。鉴于此,本文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摒弃涉及主观感受项目的基础上,从古典经济学出发,结合行为经济学的心理帐户理论,对个体诉讼决策中的选择原则做深入探讨。
1. 经济学帐户与心理帐户。从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说到西蒙“有限理性”的提出,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建立在以下经济运算法则之上:每一块钱是可以替代的,只要绝对量相同。故在此用“经济学账户”一词以描述建立在这种经济运算法则上的决策行为及其理论。当个体决策满足经济学帐户的成本收益要求时其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理性”的,反之则被视作“非理性”行为。
面对个体决策中的“非理性”行为,行为经济学提出心理帐户理论并据此解释个体决策中成本小于收益的“非理性”行为。心理帐户理论认为:小到个体、家庭,大到企业集团,都有或明确或潜在的“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ing)系统。在作经济决策时,这种心理账户系统常常遵循一种与经济学的运算规律相矛盾的潜在心理运算规则,其心理记账方式与经济学和数学的运算方式都不相同。因此经常以非预期的方式影响着决策,使个体的决策违背最简单的理性经济法则[7]。故本文在此用“心理帐户”一词描述建立在心理帐户基础上的决策行为及其理论。实际上,这些“非理性”行为,若是用“心理账户”理论予以解释,其仍符合经济学“有限理性”假说。
2. 诉讼决策中经济学帐户与心理帐户的引入。诉讼决策中诉讼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即直接支出的各种费用总和)、时间成本、社会成本和精神成本等项目,诉讼收益包括经济收益和心理收益如精神收益、心理满足与成就感等[6,8]。由于社会成本、精神成本和心理收益等与主观感受密切相关,难以客观估值,故在成本收益分析中不予考虑。
诉讼成本存在归入不同心理帐户的可能,但诉讼收益的同一来源性使心理帐户设置变得不可能。诉讼决策中诉讼成本支出可视作消费支出,而设置不同帐户以应对不同类型消费支出是心理帐户的情形之一。由于诉讼成本中的时间成本是机会成本,与直接成本存在本质性区别,二者可能被归入不同的心理帐户。此外,设置不同帐户以管理不同来源的财富是心理帐户存在的第二种情形,诉讼决策中的经济收益可视作财富来源,由于经济收益都来源于侵权方对被侵权方的赔偿,来源具有同一性,不满足心理帐户设置的前提。
经济学帐户下诉讼成本为所有成本之和,诉讼收益就是经济收益。由于经济运算法则认为“每一块钱是可以替代的,只要绝对量相同”,故经济学帐户下个体决策者会把纠纷诉讼中所发生的每一块钱都记在同一帐户下,即纠纷诉讼成本就应该为所有成本之和。经济收益则为侵权方的赔偿额。
(二) 数据来源及样本初步分析
1. 数据来源与处理。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判决书。搜索关键词为“民事案件+林业”的承包合同纠纷。下载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保留原告为个体的诉讼案件,提取这些案件中有关诉讼原因、诉讼结果、审判过程、标的物、索赔金额、受理费用、诉讼用时等信息,剔除信息不完整的案件,最后保留的有效诉讼案件(即样本)共1423例,其中明确标注争议林地面积的案件有1023件,标注索赔额的案件有1003件。这些诉讼案件提取的时间介于2009—2017年之间。
2. 样本初步分析。根据案件所提取信息,样本分布呈现如下特征:
(1)纠纷诉讼中原告胜诉比例不高。根据诉讼案件判决书的判处结果,可以将诉讼结果分为三种情况:胜诉、驳回、部分胜诉,一审样本中这三种结果所占的比率分别为28.13%、47.42%和23.5%。一审中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原告,再次提起二审,但二审胜诉率仅1%左右。近80%驳回和部分胜诉案是因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导致诉讼请求不能被满足。
(2)大多数诉讼案件终止于一审。案件所经历的审判程序为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其他等。样本中仅经历一审(以下称:终止于一审)的案件占64.87%,经历一、二审的案件(以下称:终止于二审)占27.72%,再审及以上的占7.41%。绝大多数二审及以上的诉讼是因原告对前次审判结果不服再次提起的诉讼。
(3)诉讼标的物以林地为主,争议面积大都在100亩之内。样本中的64.61%计1023例案件标的物为林地面积,其分布范围从0.09亩到8970亩不等,其中争议面积小于1亩的案件占2.12%,介于1~5亩的占11.58%,介于6~20亩的占16.89%,21~100亩占27.51%,30.24%的介于100~500亩之间,争议林地面积超过500亩的占11.66%。争议林地面积平均值为248.62亩,中位数值为70.13亩。
(4)索赔金额。样本中的63.32%计1003例案件明确记载索赔金额,其分布范围从0.02万元到700多万元不等,其中2.22%案件索赔金额低于0.1万元,介于0.1万~1万元的占12.53%,1万~5万元的占27.45%,5万~10万元的占14.27%,11万~50万元的占32.66%,争议金额大于50万元的仅占10.89%。索赔金额平均值为23.65万元,中位数值为6.54万元。
(5)诉讼受理费。样本中案件受理费从50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均值为4231元,中位数值为1325元。
(6)诉讼用时。从案件受理日到判决书生效日的时长一般为48天~100天,最短诉讼时间也需要10天左右。
二、 不同帐户视角下个体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为简化成本与收益核算,本文仅分析终止于一审、终止于二审案件的成本与收益,这二类案件数占总样本数的92.59%。
根据第一部分理论分析,个体诉讼收益仅考虑经济收益,而诉讼成本则考虑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中的时间成本。此外,通过文献查阅[6,8]并结合在江苏的调研可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直接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申请费、律师费、出庭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等直接支付的费用。
(一) 诉讼成本分析
1. 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与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有关,在具体案件成本核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受理费为准。若案件无法获取受理费信息,则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以索赔金额或价值化的争议林地面积作为请求金额计算一审的受理费,而二审则是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受理费。本文以CA1表示一审受理费,以CA2表示二审受理费。(2)案件的司法鉴定费、评估费。土地纠纷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在一审的成本项中不考虑此类费用。(3)律师费。现实中低标的物价值(如索赔额低于1万元或林地争议面积少于10亩)的个体诉讼基本不聘请律师,但当标的物价值更高的时候,绝大多数案件还是会以正式或非正式方式咨询律师并发生费用。因为案件信息中无法获知律师费,故本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为依据,[注]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参见http://jgs.ndrc.gov.cn/zcfg/200604/t20060419_66801.html,2018年11月29日访问。计算标的物价值大于1万元或林地争议面积大于10亩的律师费。以CL1表示一审的律师费,CL2表示二审的律师费,并假设一审、二审律师没有更换,即二审的律师收费为一审的一半。(4)差旅费。一般一审案件在县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纠纷主体一般住在郊区或农村,若纠纷双方出庭当天来回则差旅费约150元左右,若提前一天在开庭所在地住宿,则其差旅费约350,取这两种情况的平均值250元。假设一审、二审的费用一样。(5)其他费用。指与出庭有关的其他费用,主要指通讯费及其他一些额外的费用,结合在江苏的调研经验,一般不超过200元左右。假设一审、二审的费用一样。
2. 时间成本。一审的时间包括申请的时间、搜集资料与证据的时间、出庭的时间,一般在一审中一个民事诉讼案件除去等待的时间最少需要7天,二审案件的时间至少需要5天。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2017全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收入统计,计算我国农村劳动力工资水平为106元/日。[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产业信息网:《2014-2017年全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人数、收入统计及增速分析》,参见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711/582752.html,2018年11月9日访问。因此大概估算一审的最低时间成本742元,即Cl1=742,估算二审的时间成本最低为530元,则C12=530。
(二) 诉讼收益分析
根据案件所包含的信息,本文的诉讼收益或者用索赔金额计算,或以争议林地面积的价值计。具体的收益分析如下:
1. 以索赔金额计算的收益。直接按原告提出的索赔金额作为收益的依据。一般会在案件的判决书中注明,在有效样本中,原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范围为0.02万~700万元。
2. 以争议林地面积计算的收益。以争议林地面积作为收益的依据,即按林地面积乘以单位林地价值计算其收益。单位林地价值的计算办法如下:利用同时标注争议林地面积和索赔额的样本,计算单位林地价值,结果为1161元/亩。
(三)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诉讼成本与收益
1.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成本构成。根据第一部分理论分析,经济学帐户下纠纷诉讼成本包括所有成本之和,在此即包括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心理帐户视角下少数个体决策在纠纷诉讼中会把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归入不同心理帐户,并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只考虑直接成本,即心理帐户视角下成本仅包括直接成本。
结合第二部分的分析,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成本构成如表1所示。对终止于一审的案件而言,其纠纷诉讼总成本等于一审成本,而终止于二审案件的总成本,则总成本为一审成本和二审成本之和。
2.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收益。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收益没有区别,都以索赔额或争议林地面积价值计。
但是,在我看来,成年人小心翼翼的崩溃,除了身不由己,更多的其实是时间有限,尤其是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发泄情绪都得掐秒表。
表1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成本
* 低标的值指索赔额低于1万元或林地争议面积少于10亩,反之为高标的值。低标的值案件不计律师费。一审、二审各阶段律师费CL1、CL2和受理费CA1、CA2计算方法详见本部分(一)中的分析。
三、 个体诉讼案件分布
(一)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收益基线
基线即为分界线,“收益基线”在此指当纠纷诉讼案件净收益为零时其所对应的诉讼收益额,可用争议林地面积或索赔金额表示。当某一案件的收益超过基线,则表明其净收益大于零,反之,则表明其净收益小于零。
确定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收益基线。以终止于一审的案件为例,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成本收益核算方法计算各案件的净收益,计算结果显示:经济学帐户视角下,当诉讼案件的争议林地面积为1.46亩或索赔金额为0.17万元时,诉讼案件的净收益为零,即当林地面积或索赔金额超过此临界点,则净收益大于零,反之净收益小于零。因此,林地面积1.46亩或索赔金额为0.17万元就为经济学帐户视角下终止于一审案件的收益基线。
表2 不同帐户视角下的收益基线
同理,确认经济学帐户视角下终止于二审案件的收益基线,以及心理帐户视角下终止于一审、终止于二审案件的收益基线。所有的收益基线如表2所示。
(二) 诉讼案件分布
1. 以争议林地面积计算收益的案件分布。以争议林地面积计算收益的个体诉讼案件分布如图1所示,左图是终止于一审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个体诉讼纠纷案件的分布图,右图是终止于二审的案件分布图。以左图为例,对图1的说明如下:纵坐标Y代表案件争议的林地面积(取对数),横坐标X表示每例案件的序号,图中的每个小圆圈代表一例案件。直线y=0.38(对应争议林地面积1.46亩)为终止于一审案件的经济学帐户基线,直线y=-0.05(对应争议林地面积0.95亩)则为心理帐户基线。同理,右图的经济学帐户基线y=0.85(对应争议林地面积2.33亩)为终止于二审案件的经济学帐户基线,直线y=0.32(对应争议林地面积1.38亩)为心理帐户基线。
根据图1可知:第一,绝大多数个体以经济学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诉讼决策依据,满足经济学账户下的成本收益要求。绝大多数案件分布于经济学帐户基线之上,即诉讼收益高于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总和,这种决策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理性的。第二,少数个体以心理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诉讼决策依据,满足心理账户下的成本收益要求。少数案件分布在经济学帐户基线之下,但在心理帐户基线之上,即这些案件的诉讼收益高于直接成本。从心理账户视角看,其诉讼行为仍是合理的。第三,个别案件分布于基线三之下。从表面上看,这些案件的个体诉讼收益低于心理账户视角下的收益基线,是“完全不理性”的,但实际上可能是因为成本收益核算误差所致,这些误差在第五部分中讨论。
图1 以争议林地面积计算收益的个体诉讼案件分布(左图为终止于一审的案件分布,右图为终止于二审的案件分布)
2. 以索赔金额计算收益的案件分布。以索赔金额计算收益的个体诉讼案件分布如图2所示,左图是终止于一审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个体诉讼纠纷案件的分布图,右图是终止于二审的案件分布图。左图中直线Y=-1.76(对应索赔金额0.17万元)为终止于一审案件的经济学帐户基线,直线Y=-2.25(对应索赔金额0.11万元)则为心理帐户基线。同理,右图的经济学帐户基线Y=-1.31(对应索赔金额0.27万元)为终止于二审案件的经济学帐户基线,直线Y=-1.86(对应索赔金额0.16万元)为心理帐户基线。
图2 以索赔金额计算收益的个体诉讼案件分布(左图为终止于一审的案件分布,右图为终止于二审的案件分布)
图2所呈现出的规律与图1一致:绝大多数诉讼案件分布于经济学帐户基线之上,表明绝大多数个体以经济学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诉讼决策依据,满足经济学账户下的成本收益要求。少数诉讼案件介于经济学帐户基线与心理帐户基线之间,这些案件的决策者以心理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决策依据,满足心理账户下的成本收益要求。仍有个别案件分布于心理帐户基线之下,仍放在第五部分中进行讨论。
四、 考虑决策者胜诉概率预期的个体诉讼案件分布
由于个体决策者对胜诉概率的预期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特质如悲观主义者或乐观主义者,因此,本文并不以标的物价值或诉讼额度的高低区分个体决策者。由于本文总样本中一审胜诉案件和部分胜诉案件之和占52.78%,且Priest等认为不管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如何,诉诸法院的案件原告大约有50%概率会赢[9],并考虑诉讼个体决策者对胜诉概率的预期通常存在过度乐观的可能性[8],故本文假设决策者预期的胜诉概率为50%~90%之间。
表3 不同预期胜诉概率下的诉讼案件分布
按本文第二部分的收益测算方法计算不同预期胜诉概率下各案件的预期收益,结果如表3所示:虽然不同诉讼标的物、不同案件类型、不同预期胜诉率下诉讼案件在不同基线之上的具体分布比例存在差别,但仍呈现以下规律:第一,绝大多数案件的预期收益大于经济学帐户基线,少部分案件的预期收益低于经济学帐户基线但高于心理帐户基线,只有极少数案件的预期收益低于心理帐户基线。这表明:绝大多数诉讼案件决策者以经济学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决策依据,其行为符合传统“理性经济人”假设;少数人则以心理帐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决策依据,其行为符合心理帐户视角下“有限理性”假说;极少数预期收益小于心理帐户基线之下的案件,可能是由于成本收益核算或胜诉概率预期偏差所致,这些误差仍在第五部分中讨论。
五、 结论与讨论
(一) 简要结论
以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为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个体诉讼决策研究表明:
1. “经济学”帐户是个体诉讼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中约90%的个体决策者以经济学账户视角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其决策的依据,这类个体决策者的行为符合传统“理性经济人”假说。
2. 个体诉讼决策中存在按“心理帐户”原则进行决策的现象。少数(不超过10%)个体诉讼决策者以心理账户下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其决策依据,其行为符合心理帐户视角下“有限理性”的假说。
(二) 可否改变纠纷诉讼个体决策者的心理帐户设置以减少诉讼提取?
1. 理论上存在改变个体决策者行为的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看,满足经济学帐户视角下成本收益要求的决策行为是经济理性且难以改变的,但对于满足心理帐户成本收益要求的案件,基于“要说服人们增加对某项花费的预算是很困难的,但要改变人们对于某项花费所属账户的认识,却相对容易”[10],[注]参见郑毓煌,苏丹:《理性的非理性》,中信出版集团2016出版,第235页。其完整说法是:“要说服人们增加对某项花费的预算是很困难的,但要改变人们对于某项花费所属账户的认识,却相对容易。换句话说,如果人们不愿意从某一个账户里支出消费,只需要让他们把这笔花费划归到另一个账户里,就可以影响并改变他们的消费态度。”理论上存在这样可能:说服纠纷诉讼个体决策者把直接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放在同一心理帐户里,如此,诉讼决策中的成本收益结果就无法满足“诉讼收益大于诉讼成本”的要求,则个体决策者可能改变其“提取诉讼”的决策为“和解”。
2. 实践中受到纠纷诉讼对象与现有纠纷调处机制的影响。“说服”是改变心理帐户设置的关键,而谁来负责“说服”却有赖于现有纠纷调处机制的设计。此外,纠纷案件是否最终走向诉讼还与诉讼对象的微观特质有关[8]。那么,谁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个体诉讼案件的诉讼对象?以个体诉讼决策者最低预期胜诉概率50%为例,满足心理帐户成本收益要求案件的诉讼对象为:村委会(含村民小组)占61.63%,个体占25.00%,余下的13.33%为经济组织如林场和经济合作社等。故以下针对不同纠纷对象,结合现有纠纷调处机制展开讨论。
(1)个体决策者难以改变与村委纠纷诉讼中的决策。究其原因,我国现有“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中,村委会肩负纠纷化解的责任。[注]在农业部颁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中明确“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原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6〕38号)则提出“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各经营主体之间发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但当村委会与(村民)个体发生纠纷时,由于村委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占据主导地位,[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见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故村委会对本村集体土地所进行的经营、管理事务是一种“法定职务行为”。在这种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方当事人是本村农民,很显然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这种经营承包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亡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则处于从属地位,在土地侵权纠纷案件中他们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作为调解者的村委会无法取得纠纷个体的信任,难以说服个体诉讼决策者改变其心理帐户设置。若寻求上一层级调解机构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由于调解中所需证据常常又依赖于村委会提供,个体纠纷决策者仍无法信任调解者,其往往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2)个体决策者与经济组织诉讼决策中存在改变的空间。其原因是,纠纷中个体与经济组织的关系相对对等,此时村委会可充当客观公正的调解者。由于经济组织内部通常有专人负责处理此类事务或会咨询律师,其比提起诉讼的个体决策者更为“专业”与“经济理性”,且若经济组织选择应诉,则其有较大胜诉机会,这与案件的一审结果相吻合。此时,调解者村委会若让个体诉讼决策者认清与经济组织诉讼时如此之低胜诉率的现实,并适时改变其成本核算时的心理帐户设置,则可能让其变得更为“理性”进而选择和解而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3)个体决策者与其他个体间的诉讼决策也存在改变的空间。其原因是,当诉讼对象为个体时,其并不比个体起诉者表现得更为“专业”和“经济理性”,也存在采用“心理帐户”进行决策的可能,其在案件一审结果中的胜诉率仅为60%,远低于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胜诉率便是证明。[注]以个体诉讼决策者最低预期胜诉概率50%为例,满足心理帐户成本收益要求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果,若按胜诉率、部分胜诉率、败诉率排序,则个体与村委会的诉讼结果为10.81%、24.32%、71.62%,与其他个体间的诉讼结果为16.33%、23.00%、60.67%,与经济组织的诉讼结果为5.82%、5.82%、88.24%。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中,个体诉讼者与经济组织诉讼时的胜诉率最低,其次是村委会,胜诉率最高的是与其他个体间的诉讼。若非谈判成本极高,如纠纷双方矛盾很深或难以合作,否则,充当客观公正调解者的村委会便可以“说服”双方或其中一方改变其成本核算时的心理帐户设置,进而寻求不起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三) 成本收益核算中可能存在的误差
本文结论是基于裁判判决书信息提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而得,因裁判判决书信息有限可能导致核算误差,其误差来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成本误差来源,直接成本中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估算时,只考虑全国平均水平,无法考虑地区和个体差异;二是收益误差来源,当用价值化的争议林地面积作为收益项时,利用同时标注争议林地面积和索赔额的样本来计算单位林地价值的方法,也无法考虑地区和具体地块的差异;三是预期胜诉率估计方面,本文假设诉讼个体决策者的预期胜诉率在50%~90%之间,也无法考虑到个体性格的差异。可能正是由于上述误差,才使得无论何种预期概率及何类案件情况下,都有极少数“完全不理性”的纠纷诉讼行为出现。即,表面上这些案件的预期收益低于心理账户视角下的收益基线,但实际上可能是因为成本收益核算误差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