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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现实价值取向探析

2015-04-09赵艳琴

社科纵横 2015年8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分工

赵艳琴

(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甘肃 天水 741001)

共同体从产生起就与共同利益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群体的共同生存利益,原始自然共同体也不会产生。从价值维度上讲,共同体必然是在对共同体利益的追求中形成的,是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承载者。共同利益的实现是共同体的现实价值取向,没有共同利益的维系,共同体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可能。马克思主义认为,正是因为共同利益的需要才使得共同体得以形成,没有共同利益,共同体也就会趋于解体。人的共同利益寓于共同体之中,是人的社会性的必然体现。

一、共同利益的产生

利益是一种价值关系的实现,没有利益关系也就没有价值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关系是所有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利益源于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人的需要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定性和“天然必然性”,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存在方式,利益则是这种内在规定性的外化,是这种“天然必然性”的现实化,也是这种存在方式的确证。利益是不能离开需要的,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利益关系。但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主体对所需对象的占有。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取和占有所需要的对象,因而有着不同的利益。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P67)现实的人要生存下去必须满足其基本的需要,人的需要构成了人生存的自然前提和基础。利益就是由需要构成的,是人的需要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没有人的需要就不会有利益的形成。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同的人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而产生了不同的需要,也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关系体中,由于人有满足生存的物质需要,满足精神追求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维护公共生存的政治需要,从而形成物质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和政治利益。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不同的共同体中,人们的需要不同,会产生形态各异的利益追求。

每个人要生存,前提必须获得一定的生存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人首先是一种个体性的存在,具有追求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的天然倾向。但人在现实性上又是一个社会关系性动物,是生存在特定群体或关系体中的动物,因此又具有追求群体利益的特质。如果没有群体利益的维系,人就生存在“霍布斯丛林”之中,随时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安全感,个人生命得不到保障,个人的其他利益也就无从体现。保护生命、促进个体发展的需要,使人们天然地追求群体利益。但每个人并不都是理性的生存者,个体的意志、欲望随时会凌驾于理性规范之上,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法则,导致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总是处于紧张状态。

马克思分析道:“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2](P84)也就是说,共同利益首先是作为被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没有个人间的交往和相互依存,就不会有共同利益的产生。没有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就没有共同利益产生的必要,共同利益就是在个人间利益竞争、冲突、对立和协调的结果。由于以下客观原因决定了共同利益的形成:一是人为了生存,必须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界,把自在自然转化为自为自然,把自然物转化为生存资料,转化为生存利益。二是人类具有大体相同的物质需求和利益倾向是构成人类共同利益存在的自然基础。三是人类要不断进步和发展,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原来生存水平上,而是要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创造更高的生产力,不断获得更多的生存利益,这一点是共同的。因此,我们认为共同利益就是能为共同体中每个人享有但又不可分割的利益的总称,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形成的利益整体。共同利益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对共同体的依赖性和公共性。

二、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一,从发生学意义上讲,共同利益来自于个人利益,但共同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或机械总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同利益“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2](P276)。共同利益是在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共同利益是一种个人在交往中形成的有机利益体,它与个人利益尽管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又不是机械的叠加关系。功利主义认为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和相加,个人利益是共同利益的基础和单位,离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所谓共同利益,否定了个人利益也就否定了共同利益。在边沁看来,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已,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现实的利益。

第二,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是对立统一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的。[2](P272-273)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2](P274)。一方面,现实存在的人总是个体的人,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体,另一方面,人又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是社会性的存在者,是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得到生存与发展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又具有同一性:首先,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产生就有同时性,人在从古猿到人转变的过程中,劳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劳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性的活动,离开社会性的活动,就不是人的劳动,而仅仅是动物的活动。人产生后发生的自然分工就造成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的种子。作为人,作为生活在一起的人,他们具有共同的生存利益,但作为男人和女人,作为老人和小孩,作为不同群体或部落的人,他们又具有私人性的利益。自然分工第一次造就了这种利益分离,就表现在种的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差别。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性程度增强,这种依赖性使人们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成为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尺。个人利益的追逐使得共同利益遭到空前的紧张,维护共同利益的国家由此而诞生。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就是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斗争的结果。所以,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是对立统一的。

第三,个人利益往往是个人从事一定行为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不同于其他唯心主义思想家的地方就在于,他们不是从理论或幻想的、虚构的人出发,而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从追求生存利益的个人出发来解释人及其行为的动机和价值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分析道:“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玄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个人。”[1](P119)由于自发的社会分工使然,个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总是从追求个人利益作为其行动的出发点。有了分工就产生了交换的需要,如果个人不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不能和其他劳动者换取基本的生存资料,因此,自发的分工强加给个人一种天然的规定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这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本身是以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为前提的,即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但正是这种分裂使得每个人在不断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看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发生了几次变革。第一次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和合阶段,这一阶段没有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个人和集体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基本是和谐的,人们没有私有的观念,为了种或氏族部落的生存,大家把自己的利益都看作共同的利益。在原始社会,尽管事实上已经开始发生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但这种分裂只是局部的,不起主导作用。第二次是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和否定阶段。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开始建立在利益交换关系之上,个人利益通过交换算计的天平,在不同的生产者之间流转,“算计理性”使得个人利益开始张扬,集体或共同利益开始淡化,个人把自己从最初的自然共同体中独立出来,用冷静的眼光观察这个世界,个人不再自发地把自己看作共同体的一员,而是首先看作利益的主体。共同利益的捍卫不再建立在个体的自觉基础上,除非强制性的外力,否则,个人不会自愿地去捍卫共同利益。政治共同体产生后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分裂,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关系在历史上进入了一个空前否定的阶段。随着私有制的消灭,政治共同体让位于人类共同体,个人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不再以个体为基础,个人利益和共同体的利益在新的起点上重新融合,这就是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个阶段。

三、马克思对共同利益的划分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共同利益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而就产生性质不同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在性质上可以分为虚幻的共同利益和真实的共同利益。

虚幻的共同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P100)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1](P84)也就是说,当统治阶级往往把阶级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时,它实际上就是虚幻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不是真正的,而是“说成”或“视为”的普遍的共同利益。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下,分工还是自发形成的情况下,共同利益在现实中往往以分工约束下的个人间的依存关系的“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和人们的共同利益相脱离的、不完全一致的东西,乃至相异化的东西。它是自发分工条件下共同利益的现实表现形式,也具有客观性,而不是假想的利益,只是由于它采取了“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在内容上并没有真正代表真实的每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我们说它是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国家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P132)国家就是虚幻共同利益的典型表现形式。

真实的共同利益。真实的共同利益作为特定共同体内个人利益之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它离不开个人利益的充分发展,同时与个人利益不冲突,反而是个人利益的体现和代表。它从个人利益中产生,但又不是独立或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力量,它的深刻基础就在于个人利益的发展。真实的共同利益形成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自发的束缚人的把人原子化的分工被自觉自为的分工所取代,个人不在为着生存利益而斗争的时候就会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P85)作为私人主体的个体被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人所替代,被自由人的联合体所取代,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在新的基础上得以融合。

四、共同利益与共同体的关系

没有共同体,利益总是杂乱而个体化的,也就不可能产生共同利益,同样,没有共同利益的维系,共同体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共同体与共同利益之间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第一,共同利益是维系共同体存在的最为深刻的原因。存在论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原因和条件。共同体也是如此。共同体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形成的集体或组织。人天生就是社会动物,在交往中由于共同的利益倾向而结成不同性质的共同体。没有人们的共同利益也就不会有共同体的存在。

第二,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实现要有共同利益的保障。任何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是通过与他人的联系和依存才能实现的,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表现出的相互联系,依赖的基础就是共同利益。一方面,共同利益源自于个人对自身利益追求时所发生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依存,另一方面,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共同利益的保障,个人利益也就得不到实现。

第三,共同体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共同利益。任何共同体的存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共同体也处在不断进步和发展中,在这个过程中,共同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共同利益为共同体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M].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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