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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社会的诚信与法治建设研究

2019-01-03

关键词:事务管理契约诚信

马 龙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0)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却不相适应,无法有效管理社会事务和规制社会成员行为,导致各类违法、 失德行为不断发生。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规范、 有序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社会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纲要,同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将“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学术界也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角度,提出了许多推进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观点和建议。我们要以社会发展要求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为指导,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在法治建设与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引发的社会根源及造成的社会影响,阐释法治建设与诚信建设在社会治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的作用,将法治建设和诚信建设上升到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探索社会事务管理和社会成员行为规制的方法,为有效推动中国社会法治与诚信建设的进程建言献策。

1 法治与诚信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关系

1.1 法制建设是促进诚信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

诚信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 “诚,信也”,“信,诚也”。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 守信、 有信,反对隐瞒欺诈、 反对弄虚作假。诚信是道德范畴,反映一个人自我行为的认识和约束能力。失信就是违背伦理道德规范,违反法律制度要求的行为。失信行为的引发原因与社会成员本身的道德素养有关,也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及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评价、 引导和规制效果有关。政治、 经济、 文化的发展水平影响着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提升,决定是社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程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果法律制度本身对社会成员追求美好生活需要的行为起不到引导和规制作用,仅凭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或者伦理道德要求去约束自我行为是显得过于单薄,这种双重因素的叠加下,人性本身的弱点就会暴露,就会对逐利的行为性质、 认识和评价发生偏离,部分社会成员就会唯利是图,不顾法律制度和道德行为的要求,通过多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中国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实现法治社会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大法制建设,发挥法律制度在强制规范社会成员行为、 维护社会发展秩序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1.2 诚信建设是推动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国的方法

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法律制度具有赋予社会成员权利、 保障社会成员使权利的作用,也具有维护公平、 公正的价值理念。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包括建设和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严格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守法和用法行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社会价值和作用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发展要求,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维护和保障权利的期望,就会被社会成员广泛地遵守。诚信体现了社会成员道德意识和行为,社会成员的诚信程度不但反映在遵守道德规范要求方面,也表现在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规则意识和行为方面。[1]因此,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社会成员能够将遵守道德规范的意识延伸和体现到遵守法律制度的具体行为方面,自觉地遵守法律制度规范要求,积极维护社会发展秩序; 同时,也能有效激发和提升社会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地从自身做起,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的要求尊严,自发地抵制各种违反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也能够提升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将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的意识和行为上升到一种精神和责任的高度,积极主动地为社会事务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建设献言献策。

2 中国社会法治与诚信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社会立法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一些法律及规定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事务管理只做了宏观性指导,缺乏细致规定或具体规范,执法过程中就会导致对社会主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缺乏明确的依据,出现了该处罚而不处罚或者该重处罚而轻处罚的现象,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法律本身评价和规制社会成员的价值作用丧失了,无法有效地打击、 震慑各类违反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部分利益群体就会不顾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利用法律制度规定的缺陷,获取非法利益。社会立法存在缺失现象。当前,互联网社会迅猛发展,由于网络社会管理、 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社会环境中各个主体的权利、 义务,导致虚假宣传、 网络诈骗、 侵犯隐私等违法侵权和犯罪行为频发。可见,如果法律本身不能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无法引导、 界定和规制社会成员行为,也就无法起到处罚和震慑作用。

2.2 社会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健全

社会制度是国家公共性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的规则,也是社会成员从事社会事务、 行使权利的标准,体现着国家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手段,具有反映社会发展要求,彰显时代特色和国家社会事务治理能力优越性的特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社会制度本身又决定了能否被社会成员有效地认可、 遵守和维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机构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职能、 职责发生了变化。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决定了政府(机构)在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 职责、 制度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各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不完善,社会事务管理权行使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健全。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制度缺陷,从事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 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方面的缺陷,不顾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可见,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程度决定了社会事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也影响着依法治国和构建法治诚信社会的建设。

2.3 社会成员缺乏现代契约精神

契约起源于罗马,属于西方文化范畴。契约包括契约规则、 契约文化及契约精神。罗马时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为了保护交易顺畅和安全,罗马人制定了一套以承诺和兑现诺言为内容的交易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契约。契约的本质属性就是交易行为规则,奉行的是“说一不二”精神。[2]随着罗马经济发展,这种约定交易的模式被社会成员广泛认知和普遍接受,并且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信奉契约规则的精神。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罗马将这种规则引进到社会事务管理中,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发布,这就是最早的法律。后来,西方其它国家也不断地学习和借鉴契约制度,并且逐步完善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契约理念、 契约文化和契约精神,推动了西方社会的政治、 经济、 文化发展。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处于封建的社会形态,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契约规则的缺失。同时,封建统治阶级对追求平等、 自由的商行为采取排斥政策,在“重农抑商”思想的驱使下,对早期资本主体萌芽进行了扼杀。[3]中国的社会契约长期缺乏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影响了社会性的契约规则和契约精神的形成。[4]

3 法治与诚信社会建设的应对策略

3.1 加大社会事务依法管理的立法力度

为了加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做好完善立法制度,加强科学立法相关工作: ①确立科学的立法机制和理念。为了保障社会立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有效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就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立法机构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和要求为指导,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关于立法项目建议,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论证活动,在一些重要的事项立法方面如果出现较大争议,可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力求立法的适应性、 科学性。同时,积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对那些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现状要求的相关法律或具体规定,可以进行学习和借鉴。这种立法机制和立法理念能够反应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的开放性、 民主性、 时代性特征,也能够保障我国法律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②完善具体法律的相关规定。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了充分地保障社会成员广泛平等地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就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民法、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司法、 税法等具体法律中关于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明确社会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行为规范、 权利义务,依法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发展秩序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完善相关法律的行为,能够有效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更能发挥现有法律对社会主体行为的有效规范、 约束、 引导、 震慑作用。③加大网络社会专项立法活动。如今,信息技术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在我们日常工作、 生活、 学习和交流应用,互联网社会形态逐步形成。为了依法加强互联网行为管理、 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发展秩序,我国就要加大互联网依法治理和建设网络法治社会的立法、 执法、 守法活动。出台关于互联网相关行为规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依法明确网络环境中社会主体的法律关系及义务和责任。依法明确互联网社会事务管理主体及职责,加大管理机构及社会机构对社会成员的互联网活动和行为监管和引导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推动互联网社会依法依规、 高效有序发展。

3.2 完善社会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事业发展的方向、 内容、 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诚信社会,就要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发挥制度在规范社会事业管理、 引导和规制社会成员活动行为的功能。①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我们要以当前中国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 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要求和中国法治与诚信建设为指导,制定各项社会事业管理和发展的具体规划,建议社会事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社会事务管理制度、 监督制度、 考核制度等,细化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流程。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政府机构的改革力度,对一些管理职能重叠的政府机构进行了合并,取消了许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许多行政审批权。各行政机构要根据政府行政机构的要求,明确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不断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具体社会事务管理制度,适应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同时,有效发挥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参社会活动的权利,引导和规制社会成员从事社会活动的行为。②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化力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社会作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就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立法机构要根据社会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行政机构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权限、 程序、 责任进行法定化,依法加大政府行政机构在社会事务管理权规范行使的监督、 评价、 考核的力度,杜绝政府行政机构在履行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越权或滥用权力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发挥政府行政机构的文明、 法治建设的“窗口”影响效应。[6]③强化公权行使的监督力度。公权是代表国家行使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方式,具有服务社会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价值属性和功能。中国法治与诚信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发挥公权依法行使的垂范效应,就要提升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我们要制定和完善提升公职人员法律知识、 业务能力、 职业道德素培训的相关制度,制定严格的培训考评制度和机制,将公职人员的法律素养、 岗位职责、 业务规范、 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作为一种常态化,才能提升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 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公职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3.3 培育国民的道德信仰和契约精神

诚信体现的是一种道德品质,是对人的道德伦理行为的要求,反映出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自觉意识和行为的综合素养。诚信和契约对人的行为要求本质上是一致的,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契约制定和履行的程度。当前,加大培育国民的道德信仰和契约精神,能够有效促进中国社会法治与诚信建设的进程,更好地适应世界全球化发展趋势。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统道德文化具有提升国民道德修养的固本作用,如儒家经典《大学》中提出的“修身、 齐家、 治国、 平天下”的观点,古人将提升个人修养作为实现抱负的前提和基础。这种逻辑和要求也阐释了一个人在社会发展中,要实现价值就应当首先提升自我的修养。古代封建社会与现代社会相比,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古代社会那些优秀文化所推崇的修身治国的理念与现代社会倡导的社会责任及价值观理念一脉相承。[7]因此,我们根据社会改革的目标和要求,阐释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内涵,将传统道德规范的标准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相结合,通过电视、 广播、 网络等多种手段,大力传播和弘扬经典的传统道德文化,有效发挥传统道德文化中道德观在提升国民道德修养方面的熏陶作用,才能在全社会逐渐形成一种遵守规则、 崇尚法治的社会气氛和精神信仰。[8]②培育社会成员的契约精神。契约是双方的约定和遵守约定,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意志和行为。契约本质上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所具有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交易关系中,自由权和平等权是交易行为完成的前提和基础。契约崇尚的是遵守约定和兑现承诺精神,这种精神体现了交易双方对规则的敬畏、 尊重。契约行为受伦理道德约束,也受法律规范约束,具有很强的法制性。西方社会上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和形成了丰富的契约文化和契约产品,我们应当借助中西方文化交流、 对撞、 融合、 创新的历史机遇,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研究西方社会的契约文化和契约产品。对那些能够反映人类社会普遍发展要求或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先进的思想、 法律、 制度加以借鉴,这些措施和做法对于促进中国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4 构建社会诚信道德评价体系和机制

信用评价体系是系统化建设诚信社会的一种评价、 考核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法治建设与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方式。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四个方面做出了信用建设的政策指导。中国诚信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将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 考核、 评价走向社会化、 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就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①强化政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将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性事务建设和管理职能,指导和制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径图,出台宏观性的指导要求和微观建设方案,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管理和监督的社会制度。同时,研究和探索信用评价体系社会共建的机制。政府要根据公职人员或履行社会公共性事务管理的特定行业、 人群制定和出台具体的信用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信息采集及信息发布制度,将公职人员行为的信用评价状况作为任职、 晋升、 评优和奖励的基本依据,切实发挥公职人员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建设的引领作用。②强化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自建和自治作用。政府要以诚信社会共建机制,引导和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 出台本行业的社会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出台本行业具体的信用评价细则和操作规定,监督行业协会在行业主体的信用评价过程、 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同时,政府负责监督、 整合和评估各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形成信用评价报告,在权威的信用评价查询和公示平台进行发布,供社会参考。同时,积极与社会工商、 税务、 金融等行业进行协调,对那些信用评价良好的公司(企业)等在审批、 税收、 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将那些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只有将社会诚信与奖罚制度进行有效结合,才促进中国社会诚信法治建设走向良性建设轨道。③强化民众日常行为的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建设。民众的法治与诚信意识和行为状况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整体的文明法治程度。我们要从民众日常行为入手,不断完善民众日常的诚信行为的采集、 整合发布制度,将民众的这些日常行为都纳入到诚信评价和考核的项目,能够有效起到引导、 监督民众日常诚信行为。我们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型网络商业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体系。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评价体系和实施行为、 结果进行指导、 监督和评价。社会诚信共建机制能够有效地起社会、 行业信用构建的全覆盖,让每一位社会成员、 每一个团体,都体会到守信守法的益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中国法治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

4 结 语

法治与诚信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追求的目标,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是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要以中国社会发展要求和长远目标为指导,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不断加大立法力度,依法保障社会各项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 加大传统道德文化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升国民的整体道德素养; 逐步完善和构建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增强国民遵守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和意识。这是维护社会秩序、 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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