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处理路径之探析
2018-12-27樊冰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并完善与侦查机关的协作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探索并构建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办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认为很有必要结合当下存疑不捕案件“怠于补侦”或“补侦不到位”的现状,探究其成因并提出合理对策。
关键词 证据裁判规则 存疑不捕 补充侦查
作者简介:樊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89
存疑不捕是指檢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存疑不捕后,侦查机关怠于补侦或补侦不到位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退补率居高不下、撤案或不诉比例较高、案件办理质效不高,且短期内似乎很难有明显的改观。基于此,本文旨在以上海市B区刑事案件办案实践为视角,探讨案件存疑不捕后未能妥善处理的现实困境与成因,以期提出具体对策,从而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存疑不捕案件的现实困境:“怠于补侦”或“补侦不到位”已成常态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市B区检察院共作出存疑不捕决定案件282件352人,其中63件101人以直诉方式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9件44人作起诉处理,其中7件13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起诉;2件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件2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16件26人同意移送单位撤案处理。上述存疑不捕案件大多数仍在侦查阶段,呈现久侦不决、久拖不结的样态;少数未补充侦查,或未补充侦查到位即以直诉方式移送审查起诉,该类案件绝大多数系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极少数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或由侦查机关自行撤案。
二、成因探究
(一)侦查机关取证意识与能力欠缺
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由于取证意识不强,或者疏忽某些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收集不及时,造成某些证据不可逆转的灭失。 当案件存疑不捕后,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提纲所要求的证据内容无从下手。
(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职能发挥不够
检察机关在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存疑不捕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因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但承办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不够重视,对所需的证据没有准确罗列,补充侦查的内容、方法,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使侦查机关无从把握,无法下手,因而造成案件办理质效不高。
(三)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
检察机关长期存在人案矛盾,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对存疑不捕案件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督,并且没有建立一套相关的协作机制,特别是强化跟踪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和防止案件流失的长效机制,导致这种“局外人”的监督几乎不发生任何效力。
三、对策分析
(一)严把审查关口,强化引导侦查职能
一是及时介入存疑不捕后的补充侦查活动,指派专人主动介入或接受侦查机关邀请介入疑难复杂案件存疑不捕后的补侦工作,对案件的补侦方向、证据的收集及固定、补侦完毕后案件的处理等给出指导意见,对于经补侦后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建议侦查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从源头上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如周某某骗取贷款一案,经B区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区院接受侦查机关邀请指派检察官介入该案,从嫌疑人是否明知申请贷款材料造假、有无具体实行行为等主客观两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补侦工作,经补侦发现周某某未参与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对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存疑不捕案件的移送方式。明确侦查机关将存疑不捕案件以直诉方式移送审查起诉时,应一并移送《补充侦查情况说明书》,就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予以反馈,对于未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不到位的案件,需出具书面工作情况说明理由,以此加强检察机关对案件信息把握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围绕去“疑”展开审查,指明补充侦查方向。在审查存疑不捕直诉案件过程中,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细化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将其分为现有证据存在的缺陷、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未补侦到位的理由说明三部分,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确保案件起诉的质效。如侯某某职务侵占一案,经B区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侦查机关以直诉方式移送审查起诉,B区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去“疑”审查,针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真伪等引导补侦,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获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创新监督手段,实行案件动态监督
一是动态跟踪。当前在“捕诉一体”的改革背景下,建立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的存疑不捕案件台账跟踪机制,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同时,将补充侦查提纲报备内勤,由内勤建立存疑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台账,案件进展情况由承办人及时通知内勤,实现快捷、高效、全面的动态监督,及时把握案件情况,准确介入案件补充侦查工作,确保存疑不捕案件的处理实效。
二是监督前移。主动介入存疑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发现侦查机关有怠于补充侦查、违规撤案、违规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形的,及时通报,并视情节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违法意见,能够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如B区检察院在审查蔡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发现涉案人员宋某某、徐某某等系存疑不捕,遂主动介入并引导补充侦查工作,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未及时、全面制作参赌人员辨认笔录等做法予以通报,最终该案完成补充侦查以直诉方式移送审查起诉,B区检察院经审查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待提起公诉。
三是信息互通。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掌握阶段性存疑不捕案件的数量及重新报捕、移送直诉、撤案等相关数据,并对存疑不捕的典型个案、不捕率较高的类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增强监督实效。比如强奸案件,通常呈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一比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力微弱或无证明力,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等态势,进而导致存疑不捕,为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开展带来不便。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B区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就如何提高强奸案件证据质量展开探讨,形成增强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重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加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力度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打造案件长效办理机制
一是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存疑不捕后移送直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派专门检察官办理,必要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对于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讨论决定补充侦查提纲内容。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仍分歧较大的,可以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会商机制,检警双方会签《关于提高存疑不捕案件办理质效的意见》,依托会商机制,紧抓存疑不捕、补证后重新报捕、撤案、补证后直诉等关键节点,加强沟通交流,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检警意见分歧。
三是座谈授课制度。针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难点,定期邀请检察业务专家、学者等授课解惑,同时组织优秀干警至侦查机关授课、交流,资源共享,以期共同提升。
四、结语
司法实践中,存疑不捕案件在不逮捕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高,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大,容易造成案件长期搁置或流失。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侦查机关方面的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审查方面的因素。笔者不敢通过此文就此扭转当前的困境,只是想通过审视与探究困境的成因,试图提出几点对策,在捕诉一体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为存疑不捕案件后续处理路径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李冰.存疑不捕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10(下).
胡小玲.對存疑不捕案件不能妥善处理的调查分析.法制与经济.2011,12(总第2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