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信仰的缺失与建构
2018-12-27林鹏
摘 要 法治信仰是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的认同与拥护。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是实现国家法治文明的前提。当前,我国在法治信仰建设方面面临着多重困境,主要表现为法治精神缺失、法律认知不足、法治情感缺乏等,需要从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治教育等方面寻求化解之策。
关键词 法治 法治信仰 法治文明
作者简介:林鹏,中共濮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44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既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呼唤实现全面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了全民的普遍共识。
然而法治社会的建构并不仅仅包括法律本身,还包括法律得到自觉地遵守和严格地执行。如果将良好的法制比作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骨骼,那么法治信仰就是这个国家的灵魂。缺少了法治信仰,国家和社会就会陷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陷阱之中:“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因此,培养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信仰就成为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
一、法治信仰: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法治,即依据法律的治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调控手段,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核心是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回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凡是法治昌明的时代,往往伴随的是政治清明、国泰民安;而法治废弛之时,也必然是国力衰败、民不聊生之时。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让中国走上健康、平稳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社会文明。
信仰是指一种确信不疑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心中可以信赖的值得仰慕的某种理念或价值。它一经确立就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产生牢不可破、坚不可摧的巨大力量。树立法治信仰,就是要把法治的思想与精神渗透到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得公民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认同法治,并自觉依靠法律方式、法律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组织社会生活。
我国几十年法治建设的经验证明,要实现法治文明,仅仅依靠完善法律的制度框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套价值观念。如果公民缺乏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可,那么文本中的法律条文就无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实效。在这种“法治”状况下,法律最终只能被束之高阁,失去原本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倡导”,将“法治”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养”,目的都是要使法治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信仰。
二、信仰之殇:法治信仰的现实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逐渐确立,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在全民自觉守法,培育法治信仰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法治精神缺失。法治信仰是一套对于法治認同、遵从、崇尚的价值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剧烈的变革。金钱至上、权力主义思想大行其道,极大地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近年来,各地频频曝出的官员腐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拆迁纠纷、暴力执法等热点事件,使得公众逐渐产生了“信法不如信访”、“走关系胜过走程序”、“权治大于法治”等错误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更加动摇了民众对于国家法治的信心。
其次,法律认知不足。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立法实践的艰难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然而,数量繁多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为我国进行公民法治意识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另一方面也给全民普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对公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基础教育和社会普法宣传的方式。但是当前在以考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法治教育在学校基础教育中长期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即使是在高等教育阶段,也往往因为缺乏教育师资、课时限制等因素难以有效开展。而多年来主要通过开大会、办讲座、贴海报等形式开展的社会普法教育也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检验。
最后,法治情感缺乏。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人治”传统建构的落后的法律观念渗透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与此同时,当前一些公职人员由于缺乏法治观念,视“治理”为“治民”,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用各种非法的暴力手段来强制公民守法,使得公众逐渐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任,在立法、执法、守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表现出消极、被动甚至反感的情绪,造成了公众法治情感的缺失。
三、化解之策:建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建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当前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法治文明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培育和建构法治信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实现路径:
从法律制定角度来说,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法治信仰建构的前提是良法的制定。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现实状况,首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立法工作技术创新,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现实状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具体来说,一是要推动我国立法从单向向双向的转变,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公民等主体在立法中的作用,同时通过召开公听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权利,确保法律制度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要提高立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目前,我国的法律多数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起草,再交由人大表决通过。因此,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如何对于保障立法的科学性至关重要。三是要注重发挥法律专家学者的作用。法律专家学者不仅应该出现在拟定草案阶段,还应该全程参与立法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当前,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立法专家学者资源库,每一次进行立法即邀请对应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以专业的角度,来审视整个立法过程,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同时,请不同的专家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立法内容提出意见,保证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只有具备了科学性与民主性,符合和反映人民意愿的立法,才会获得人民真心地拥护和自觉地遵守,培育公民法治信仰也才有了制度基础。
从法律实施角度来说,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正如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将法律严格实施,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建构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首先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确保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据统计,目前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教育培训制度化,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执法能力。二是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程序公开、信息透明,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正,法治信仰就无从谈起。当前,要进一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合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加强司法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觉形成对于法治建设的坚定信念,激活法治热情,塑造法治信仰。
从法治教育角度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人的法治信仰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培养和习得的。因此,全面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建构法治信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在中小学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对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会议决定,要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坚持将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因此,当前各学校应当加强对于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保障相应的教学课时,注重培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法律素质的专职法治教育教师,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各地政府要组建法治宣传人才队伍,定期深入企业、社区、乡村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教育理念上,要转变过去单纯以宣讲法律知识为主的“知法”教育,立足当前形势,以“守法、尊法、用法、护法”为教育的目标和归宿,传播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情感,引导形成法治行为习惯,使学习者发自内心地认同、接受、信任、遵从乃至信仰法治。在教育形式上,要不断探索新型法治教育的有效形式,设计符合受众个性特质的教学内容,避免“走过场”,确保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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