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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相关法律问题论析

2018-12-13吴思然高勇

理论观察 2018年7期
关键词:合同校园贷

吴思然 高勇

摘 要:校园贷乱象,从法律角度看,首先侵害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其次,从刑法角度看,校园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强迫或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隐私权等多种犯罪。解决校园贷问题,要从源头上治理,国家、社会、家长、学生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校园贷;裸贷;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7 — 0097 — 03

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的火爆,一些贷款公司盯上了大学生这一群体。校园贷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入了校园。

由于这种贷款的门槛低,不需要学生提供信用保证,这给大学生形成了容易贷款的表象。但令她们意想不到的是,面对她们的却是陷阱、深渊。由于这些在校学生本身没有任何偿还能力,他们就让这些学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拍裸照或不雅视频的方式,以此作为担保。这种贷款数额虽然普遍不高,只有数千元,但在高利息面前,在短短数个月内,还款数额会翻几番。如果学生到时不还,他们就以公布裸照或不雅视频为要挟,若学生实在无力偿还,他们甚至给学生介绍有钱人,逼迫学生采用被包养方式来偿还他们的贷款。这给大学生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他们为自己的一个不理性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使得一些贷款学生根本无心学习,每天为还贷而苦恼。

所谓校园贷,广义上是指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发放的各类贷款业务的总称,包括助学贷、校园创业贷款和校园消费贷款等。狭义上,专指P2P贷款平台、民间放贷机构等一些网络贷款平台等 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消费贷款业务。这种贷款通常约定有較高的贷款利息,且往往用违约金、各类费用等名目对利息数额加以掩饰。

校园贷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主要面向年轻人的业务。由于前些年学生办理信用卡严重透支、逾期不还款问题的增多,银监会在2009年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1〕这一通知出台后,多家银行陆续停止了学生信用卡业务的办理。各大银行的退出让互联网借贷在毫无竞争的情况下长驱直入。因此,一段时间以来,校园贷成为新的“信用卡”,贷款平台数量激增,“校园贷”在学生群体中飞速蔓延。

校园贷的主要特征,一是平台数量多,准入门槛低。目前,校园贷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专门以大学生为消费对象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借呗等。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投投贷、速溶360、名校贷等。四是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的高利贷。高利贷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做非法中介、收取超高费率,同时存在暴力催收等问题,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五是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青岛银行的“学e贷”等。〔2〕目前出现较多问题的是P2P网络借贷及高利贷。除此以外,目前又出现了现金贷等针对年轻人的贷款模式,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是借款手续少,速度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借贷。校园贷之所以在大学校园风行,就是因为其比一般社会上正规的信贷机构手续便捷。如,大学生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仅需提供少量信息,如身份证、学籍信息、手机、家人信息,便可申请借款,获得金额不等的贷款。有些P2P网络借贷软件甚至打出“注册即可获得贷款”的宣传语。校园贷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脱离家人,却能轻易获得大量现金的平台,因而,迅速被大学生追捧。

与正规的贷款机构相比,校园贷手续便捷,大学生在网络借贷平台上仅需提供少量个人信息即可获得金额不等的贷款。由于这些特点,校园贷迅速被大学生追捧。但是,一些问题以及危害也随之而来。

一是扰乱金融秩序。校园贷由于其自身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收回能力极不确定,一旦到期无法收回,由于他们的钱一般也是从银行贷的,就极易发生连环危机,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另外,其至少20%的贷款利息,构成高利贷,学生本来就没还款能力,又加之高利贷盘剥,而高利贷属于非法行为,所以,校园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是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大学生借贷门槛低是校园贷产品的普遍问题,大学生向借贷机构提供的各类信息都与个人身份息息相关,而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风控能力不足,无法对客户的信息做到全面保密,导致大量信息被盗用、学生身份被冒用等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况。

三是扰乱学校秩序。校园贷到期如不能还款,小额公司将采取以公布裸照或不雅视频为威胁,逼迫学生还款,学生迫于威胁压力,为了还款,有的不敢去学校,有的逃课到社会兼职挣钱,甚至有的受小额公司的威胁及诱惑,被迫同小额公司的业务员发生性关系来求得他们延长时间,或被迫卖淫,或被包养来筹钱,以还贷款。有的学生承受不了压力,可能产生轻生念头,甚至自杀。学生到这个程度,其心理承受如此大的压力,根本无法正常上课,学校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四是滋生暴力犯罪。由于校园贷对象的特殊性,到期无法还款的可能性极大,小额贷款公司到时将采取以公布裸照或不雅视频方式,胁迫学生还款,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其真的公布了,就构成了犯罪。一旦公布了裸照或不雅视频,有的学生忍受不了压力,极易产生报复心理,滋生暴力犯罪。

校园贷实际上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从目前校园贷案例中,大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民法、刑法角度去分析。

1.从目前曝光的校园贷恶劣案件来看,主要是针对女大学生的以“裸条”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应当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借贷关系。《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由此可知,校园贷合同中有关“裸条”,即以裸照作为抵押物,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合同。

另外,对于校园贷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以裸照及视频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由于该抵押物既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的范围,且该抵押物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也应该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2.从刑法领域分析,出借人的行为触犯到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其行为涉及到不同的罪名

(1)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裸照的出售者、转手者、传播者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要判断有没有构成该罪,主要判断标准是要看出借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比如,淫秽视频、照片等发布到网上就要看点击率和阅读量。如果将淫秽物品出售,就看销售淫秽物品的数量和他们获取金额的数量。

(2)涉嫌侵犯隐私权及侮辱罪。出借人公开借款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裸照和视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出借人为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放贷者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的行为,足以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侮辱罪。

(3)涉嫌强迫或介绍卖淫罪。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通过“肉偿”方式偿还借款,并从中介绍借款人进行“肉偿”的,出借人的行为可能触犯介绍卖淫罪。如果出借人强迫借款人“肉偿”的,有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出借人违背借款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出借人“肉偿”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肉偿”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但这种卖淫嫖娼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5〕在裸贷风波中,还不起钱的借款人,往往被威胁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从借贷分子的行为方式上看,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作为侵财型犯罪,其主观目的——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是不变的,因此,仅针对本金的威胁返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超出法律保护的高息部分如果达到入罪数额,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5)校园贷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校园贷衍生的高利贷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6〕

校园贷已经严重影响借款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并且严重影响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多管齐下,杜绝这种现象。

1.多部门下文件,整治校园贷

面对校园贷这种乱象,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7〕该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同时,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大力普及金融、网络安全知识,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力度等。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針,整改校园贷问题。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8〕该通知指出,要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正门打开”,把对大学和大学生的金融服务做到位,用“良币驱逐劣币”,从源头杜绝校园贷乱象产生。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9〕

2.银行进入校园贷市场,规范校园贷款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几大国有银行宣布推出校园贷产品,这将给需要贷款的大学生提供正规的贷款途径,从而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然,银行不光针对985、211院校开展借贷业务,更要对其他院校开展校园借贷业务,从而最大限度的杜绝非法借贷的发生。

3.网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

虽然上述《通知》暂时叫停了网贷平台校园贷业务,但是,整改过后,仍然要鼓励合规机构进入校园。这些机构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应对平台的运营进行实时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杜绝裸贷现象的发生。

4.学校、家长加强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从源头上杜绝贷款风险

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量入为出,合理、理性、适度消费;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增强甄别能力;谨慎办理“网上贷款”与“小额贷款”;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天之骄子,要洁身自好,使自己的消费不超出自己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

5.提高个人隐私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证,不轻易对外泄露自己的家庭住址、宿舍住址、父母联系电话等信息,更不能贪图小利,帮助别人“刷单”或提供贷款担保,或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办理分期贷款。

〔〔参 考 文 献〕

〔1〕银监会: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学生发放信用卡〔EB/OL〕.(2009-07-17)〔2018-03-10〕 http://www.sxrb.com/sxxww/jypd/jyxw/1739976.shtml.

〔2〕校园贷〔EB/OL〕. 〔2018-03-10〕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0%A1%E5%9 B%AD%E8%B4%B7/19461739?fr=Aladdin.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5〕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2015-08-06)〔2018-03-10〕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5146.html.

〔7〕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EB/OL〕.(2016-04-15)〔2018-03-10〕 http://www.moe.edu.cn/srcsite/A12/s7060/201605/t20160504_241921.html.

〔8〕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EB/OL〕.(2017-06-28)〔2018-03-10〕http://www.gov.cn/xinwen/2017-06/28/content_5206542.htm.

〔9〕重磅!广东省发布贯彻落实“8.24暂行办法”通知〔EB/OL〕.(2018-02-28)〔2018-03-10〕 https://news.p2peye.com/article-509275-1.html.

〔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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