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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

2018-12-07谢雨苏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国有股流通股股权结构

文/谢雨苏,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新环境下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股权结构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公司治理效果的好坏。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原国有制企业改制而来,造成了国有股在公司总股份中占比极高的现象,导致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等一系列股权结构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重点关注它们之间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这对我国上市公司在改善股权结构和提升公司治理绩效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1.1 股权结构的概述

股权结构可以定义为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取得公司的股份,同时获得了该公司与各自持股比例高低相对应的权利,这些股权所有者各自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份中的分布情况就是股权结构。不同国家对于股权结构的定义也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国外对股权结构的内涵一般是从股权所有者所持股份数量以及对应的权利来定义的。我国对股权结构内涵的解释大部分是以股权集中度和持股主体身份为核心。股权集中度反映了公司各类股权的集散情况,而持股主体身份代表着各类投资者对公司股权的控制情况。

1.2 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的概念是随着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应运而生的,这是一个外来语,英文称为“Corporate Governance”,中文也可解释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

2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股权属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1.1 国有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目前国有股的代表主体主要有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更加复杂化。由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是政府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集团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股东。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为全体人民,这使得国有资产管理者代替所有人在公司中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国有股股东与所有者之间又形成了另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国有股股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代理人不称职的现象,甚至发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对公司治理绩效产生不利影响。

2.1.2 法人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运用其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相比于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主体明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投机性相对较弱,代理环节较少,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积极性较高。因此法人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经营管理者牟取私利的行为,这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有一定的积极效应。但是,也有部分法人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圈钱或进行非法融资,这将严重影响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2.1.3 流通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般流通股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份。而目前我国股份流通基本已实现全流通,还有部分是有限售期的股份。由于个人的资金有限,因而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较低,股份分布非常分散,多数股东持有期限短,均以获取短期利益为目的。这造成了很高的投机性以及明显的“搭便车”现象,也使得流通股股东对参与公司治理缺乏积极性,因此流通股对公司治理绩效也是有一定的影响。

2.2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指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分布是处于集中状态还是分散状态,它是一个数量化指标,代表了公司股权的分布情况,也是衡量公司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总体来说,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可以大大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当股权结构高度分散时,有相当数量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这种结构虽然能避免高度集中型的股东行为,但高度分散的股权会抑制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由于各股东持股份额很小,小股东没有动力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很容易造成“搭便车”问题。同时公司被收购与兼并的风险大大提高,因此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3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股权高度集中

股权的高度集中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中,这种股权结构引发的问题更为显著。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或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中,国有股的占比极高,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直接导致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而在家族企业中,公司大部分股权都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其他投资者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无法对家族成员进行有效的制衡。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势必会降低中小型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这也直接弱化了对大股东的监督管理,使公司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3.2 股权结构复杂

在我国由于市场的需要,上市公司中存在多类股票,分类方式也有多种,这种复杂的股权结构往往给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带来许多的不便。各类股票只能在各自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流通,但流通方式以及转让规则互不交叉,致使同股不同权现象的发生。在国家推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后,非流通股可以在通过一定限制条件后进行协议转让。这种复杂的划分规则使得层次鲜明的股权结构变得繁杂无序,让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股权结构的不完善牟取私利,引发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对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也制约了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3 非流通股比重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尤其是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很高的比例,而流通股对于非流通股来说所占的比例较小。这必然导致流通股具有较高的分散性,也使得大部分持有流通股的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度较低,无法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便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便利,而这些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也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4 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绩效的政策建议

4.1 建立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股权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尤其是国有第一大股东占比过高的现象突出,因此上市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提高除第一大股东外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使各个大股东的持股处于相互制衡的状态,这样能很好地限制第一大股东的行为。当控股股东在做出有损公司利益或是侵害其他投资者权益的决策时,其他大股东可以对其进行否决,这样大股东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地约束。因此建立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不但能防止第一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不法手段来牟取私利,也可以提高各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使公司的治理效率更高。

4.2 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

引入机构投资者能有效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现状,对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机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投资者具有专业知识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广、资金基础雄厚等优势,因此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对上市公司进行大规模长期投资,这对上市公司绩效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优秀的机构投资者能为公司治理提出有效的改善意见,从而推动公司治理效率的不断提高。此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有利于降低股权集中度以及提高股权的流动性,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还能有效缓解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使其与大股东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进而机构投资者能对大股东进行有效地监督。

4.3 完善监管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监管不足、法律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从而使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关联交易等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审核体系,逐步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上市公司也应重视对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及对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使公司治理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中更好地运作。在加大监管的同时,企业还应规范对员工的激励机制,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股权激励可以促进高管人员对大股东日常监督的积极性,在这种方式下高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具有一致性,这便促使管理者的关注重心转移到如何提升公司经营效益,而不是利用职权优势做出损害其他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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