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法视野下的股权结构问题探究
2021-11-26苏星
苏 星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探讨公司法视野下的股权结构的意义
股权结构对于每一个公司而言或者每一名股东而言意义重大。具体说来,其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这种单一或者众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权,对于每一名股东而言十分重要,这是股东行使对公司的资本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其所具有的意义尤其重要。简而言之,股权就是持有股票的股东们的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一种按照一定的比例的条件下所产生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关系,这种来源于股东自身的,能够向股东所入股的公司主张的权利,就是我国公司法中明文规定的股权。股东与股东所持有的相应比例的股权,构成了股权结构的基础。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有其对应的股权结构。由于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所以一个公司要想有更好的发展,就应当从源头把握好调整好股权结构,这是确保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探讨并研究好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确保每一个公司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充分地安排与之对应的企业组织结构,进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恰当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有利于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内严格高效地规范和提升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绩效收益分配。因此,做好公司法视野下股权结构的研讨十分重要,对每一个公司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研究并完善公司股权结构意义非凡。[1]
二、我国公司法视野下的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视野下的股权结构的内容进行分析,以及对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结构的设立和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的调研发现,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就是股权结构中公司控制权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公司股权结构当中,其核心的权利就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不仅仅体现在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份额的资产,更体现在持股股东对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等人事管理和股东会当中的表决权。这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非常重要的控制权,但是这种重要的控制权有必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就涉及了股权结构中的相关问题。具体而言,假设一个公司有多个股东,每个股东均匀等额地持有相应的股份,所以在股权结构中,这些股东的控制权是均等的,容易达到一种平衡;而另外的股权结构情况则是相反的,再比如一个公司,可能只有两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就达到了98%,另外两名股东只分别持有1%的股份,那么在这种股权结构中这位持股九成以上的股东就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因此,很多公司在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运行中没有把握好控制权的合理分配,就可能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就是内部股权结构和外部股权结构区分不佳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对股权结构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方面,很多公司也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制订两套股权结构,对外是一套股权结构,即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查询到具体信息的股权结构,对内则是另外一套股权结构,随时都存在着并未对外公布的隐名股东。笔者发现,很多公司在内部和外部的股权结构建立和管理运营方面存在着区分不佳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容易出现职责混淆、债权债务不易区分等问题,制约了公司的扩张进程。
三、完善公司法视野下的股权结构的策略
(一)优化股权结构,合理分配控制权
要做好股权结构的优化完善,就必须做好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比如对于一个创业公司而言,在其刚刚成立的时候就应当充分地发挥每一名股东对公司的参与和决策的权利,应当避免产生某个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中一家独大的情况。比如这个创业公司有五名股东,那么将每名股东的股权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就是比较妥适的,但如果一个创业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占了百分之九十多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则失去了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那么将削弱其他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力度,就不利于这个创业公司的继续发展壮大,所以对股权结构中的控制权的分配尤为重要。而对一个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来说,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对企业的控制,尤其是确保国有大型控股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就应当使出资的政府控股比例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牢牢加强,这样才能确保政府控制下的国有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力度。因为这种股权结构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将国有控股的资本比例下降,则不利于政府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就显得尤为关键,所以务必要确保国家资本对控股企业的控制权。因为在国有控股公司,国家就是该企业的最大股东,所以这种情况下,上述企业的股权结构则跟普通的创业公司就截然相反了。每个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中每一名股东的控制权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要敏锐地去发现,现有的股权结构中的股东控制权,对当前公司的发展是一种制约还是一种促进,应当在融资和转让股份的过程中及时合理调整适应公司当今发展的股权结构,实现股份的优化分配,充分保证每一名股东都能够在公司法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股权的积极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2]
(二)内外有别,提升股权结构管理区分度
针对很多公司在内部和外部的股权结构建立和管理运营方面存在着区分不佳的问题,应当本着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通过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进行合作,制订出在企业工商登记部门应当登记公示的本公司股权结构,重点要与公司内部股权结构进行良好的区分,要真正确保实际持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名义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使公司股东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股权所对应的权利,同时也要保证股权结构能够适当规制股东的行为,履行其出资者的义务。比如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有四名股东,每名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二十五,但实际上,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则是另外一名隐名股东,该隐名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为百分之百,这就涉及该公司是否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和普通的公司就是不一样的,在财产管理和债权债务上可能就会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如果以后出现了涉及公司外部企业和个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能不能按照普通的公司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偿还所欠的相应债务,还是有证据证明该唯一的隐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资产不能有效地加以区别开来,是否应当是这名隐名股东个人偿还债务,还是其他几名名义股东偿还债务就值得研究了。所以上述这些情况都是在股权结构设计中必须要考虑到并做好的,这对有效区分内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优化发展至关重要。
总之,基于公司法的视野对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现有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是十分有意义的,通过对现有的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判断,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从股权结构中公司控制权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与内部股权结构和外部股权结构区分不佳的问题两个重点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合理分配控制权,以及有效区分内部股权结构和外部股权结构,提升股权结构管理区分度等有效措施,充分将股权结构加以优化,这也是做好股权结构完善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股权结构的立法完善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相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公司股权结构实时加以改进,解决每一种股权结构中所面临的不足和问题,就一定能够不断探索出更新更好的适合于每种类型公司的每种发展阶段需要的公司股权结构,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发展规模和效益,使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参与体的公司能够竞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