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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发售阶段风险控制

2018-12-06滕宝珍韩志国王世武

商品与质量 2018年36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发售

滕宝珍 韩志国 王世武

华北油田公司 河北任丘 062552

1 保证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应合法

在招标实施过程当中,招标人为了保证长期合作单位能够中标,避免充分竞争,不在法律规定的媒介发布信息,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看不到招标信息而错失投标机会。为此,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因此,招标人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如果出现未按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2 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内容须一致

为了保证意向单位中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某些招标人有时会采用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方式,使得部分潜在投标人看到不准确的招标信息,错失投标的机会,导致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因此,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保证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一致。如果出现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招标人不仅要对发布错误的招标公告在原发布媒介上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确保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一致,而且也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须符合法定时间

故意缩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真实存在,有的招标人是为了保证项目进度,而有的招标人则是为了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造成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不符合以上法定时限时,招标人可在原发布媒介上予以澄清和改正。

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须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如果招标人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公告中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招标人可以在原发布媒介上对该招标公告予以澄清和改正。

5 招标公告的内容全面、具体

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人在编写招标公告时,经常在采购内容、发售地点等方面存在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工作态度不认真,可能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也可能是为了达到难以言表采购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操作手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均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公告的违规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果招标公告中出现了上述违规情形,将视情形针对具体情况对招标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因此,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阳光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如果招标公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已经存在,招标人应在原发布媒介上对原招标公告的内容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6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须合法

招标人为了规避充分竞争,缩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或者利用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招标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日历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因此,招标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首先要保证文件发售时间满足5个日历日;其次,如果遇到文件发售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第二天。

7 招标文件发售的过程须合法

招标人为了保证招标项目一次成功,保证项目进度,在潜在投标人不足的情况下,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外发售招标文件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相关规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外发售招标文件,属于对其他未能及时购买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待遇行为,按照有关法规,招标人有可能受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发售招标文件,避免引起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和投诉,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8 补充文件需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因工作疏忽或是法律意识淡薄只给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文件,或是招标人有意只给部分“中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文件,或是招标人将补充文件的内容只采用口头方式通知给潜在投标人,这些行为存在不合规性和歧视性,可能带来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和投诉等法律风险。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因此,在招标组织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售相同补充文件,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9 禁止不合规方式确定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行为

在招标组织实施过程中,部分招标人为实现与投标人串通,对招标采购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先“圈定”潜在投标人的范围,缩小投标竞争,然后,仅对“圈内”“中意”的部分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提高个别潜在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也有部分招标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抽签、摇号等尚待推敲的形式,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及名额数量;根据相关法规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束之后,应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0 结语

要做到以上几个方面,还需要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作为基础保障,以有效控制招标采购项目各实施阶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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