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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和能力提升路径

2018-12-05彭晓健马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职能定位司法警察

彭晓健 马林

摘要 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工作初步完成之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体制内的原有职能定位正面临着重大的变化,本文试图以司法警察为视角,初探如何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找准法警的职能定位,进而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服务和保障好检察执法办案工作。

关键词 司法警察 职能定位 履职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16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被剥离之后,司法警察日常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会面临重大改变。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不可替代性

法警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司法警察普遍接受过各类专业或专门训练,具备基本的警务技能,以及安保、维稳、应急处突等专业技能,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协助和保障检察执法办案的重要职责。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拥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在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和执法办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保障属性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明确司法警察为检察辅助人员,归属检务保障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依法参与检察活动,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的保障性和从属性,其工作目的是为检察办案保驾护航,工作目标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协助和保障执法办案、保护检察机关工作场所以及检察人员人身的安全。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司法属性

《人民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说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不同于一般的公安或监狱民警,是检察机关所特有的、专门服务于检察工作的专业警种,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服务和保障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工作,其工作性质具有天然的司法属性。司法属性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履行各项职能的法理基石,脱离了司法属性,司法警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职能转变的特点和规律

(一)辅助侦查职能得到拓展

自侦部门转隶之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受到了极大削弱,但公诉、批捕、民行、控中等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然拥有一定的补充侦查和调查取证的权力,而在这些工作中,也仍然需要司法警察的辅助。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推开,其所涉及到的调查取证工作必然日益繁重,特别是在涉及一些敏感利益群体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的艰难和危险程度也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全面介入,保障調查取证工作正常开展,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司改之后,司法警察的辅助侦查职能内容更加丰富,领域极大拓展。

(二)安全保卫职能不断强化

当前社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类矛盾利益纠纷层出不穷,也给检察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的群访、闹访、集体访等行为,以及针对检察干警个人的人身攻击、人身伤害,更是严重危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为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司法警察自然需要担负起保卫检察机关工作场所以及办案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职责,为检察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安保支撑。

(三)内部监督职能有待加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但在司法警察的日常履职过程中,这一监督职能实际上是被弱化甚至是边缘化了,特别是由于法律专业素养、内部工作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很难对在办案工作区进行的讯问和询问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凸显,而司法警察也必将会在今后的内部监督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当前制约司法警察履职能力的因素分析

(一)自身履职能力还存在不足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规定:司法警察要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普遍还存在着一些能力短板,一是对公诉、批捕、民行、控申、监所、案管等部门业务工作不够熟悉,对办案流程不够了解,工作配合容易出现疏漏;二是对部分警械具的使用还不够熟练,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中容易出现操作失误,从而贻误战机;三是对擒拿抓捕、人员驱离、要员保卫等警务训练、演练较少,操作起来还存在一定难度。

(二)警务实战训练还存在欠缺

一是对部分警用装备不会熟练使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各级法警队伍的装备配备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警棍、警绳、多功能腰带、抓捕网、防割手套、防刺服等多类警用装备列为必配类型。但在实际工作和训练中,许多装备很少接触,使用要领掌握也不够熟练。二是对控申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卫、检察人员的出庭保护以及工作场所反恐防暴等实务训练较少,实际处警可能出现失误,难以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四、新形势下,提高司法警察履职能力的一点思考

(一)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新模式

加强与公诉、批捕、民行、控申、监所等业务部门在工作上的衔接配合。一是探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出庭保护制度,二是探索公益诉讼配合协助检察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办案模式,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控申接待等场所安全保卫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特别是12309检察服务大厅建成以后,要及时建立安检制度,制定法警轮岗执勤制度,确保接待场所至少有一至两名法警现场执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警备班备勤,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及时调配充足的警力加以应对。

(二)加强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

一是加强安检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当事人等讯问和询问对象进行严格的人身以及随身物品安全检查,对危险物品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并暂时扣押,确保询问和讯问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二是加强看管工作,合理安排警力,对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格看管,密切关注看管对象的行为和動态,配备必要急救药品,争取与属地医院建立绿色急救通道。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监督办案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办案工作区,及时制止办案人员在讯问和询问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三)加强实战化训练

一是加强装备使用训练,重点加强车辆驾驶训练,手铐、警绳等戒具的使用训练,以及盾牌、警棍、催泪喷雾等防暴装备的使用训练。二是加强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突训练,探索与属地公安机关建立联训联演机制,加强各类应急预案建设,并针对各项预案进行经常性联合演练,密切协同配合。三是加强体能技能训练,贯彻体能为基础、技能为重点的训练理念,适当加大体能训练强度,落实体能测试标准,以强健的体魄为技能训练打好基础。在技能训练方面,重点加强擒拿抓捕、防卫控制等方面的针对性训练,通过强化训练提高警务实战中的应对能力。

(四)提升司法警察职业归属感

一是进一步推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针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在检察职业道德的基础上,融入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不怕牺牲等具有职业特色的道德建设标准。二是严格落实司法警察入职、晋升宣誓制度,通过宣读和重温入警誓词,教育和引导司法警察不忘职业初心,牢记使命任务。三是进一步加大系统内部的宣传力度,通过对法警各方面工作成绩的大力宣传,使各业务部门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和能力素质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提高他们在办案工作中加强与法警部门配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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