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探析
2016-02-02张泗柯
吴 迪 张泗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200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探析
吴 迪 张泗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200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概述
在我国,司法警察一般被分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类,他们都隶属于司法机关,但是又区别于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警察在管理上实行警衔制,并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承担着维护司法场所安全和司法秩序的责任。①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设立于1979年,是检察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一种合称,是监督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和拘传,协助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据,追捕逃犯,执行一些强制措施等责任。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内一般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是他们却是监督检察工作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体现出了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性,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在长期的摸索过程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有关内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体系,对自身性质、地位、职责等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
实践中司法警察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就是(1)司法警察制度细化程度不足,相关法律虽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容易因职权模糊不清而无法保障职责全面履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则将司法警察当作该机关的“后勤服务员”,让他们除了负责本职工作以外,还做一些简单的服务性工作,甚至还将他们当作应急替补队伍,哪里有需要就将他们调到哪里去应急。②(2)司法警察权责不明,有权必定有责,权力在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行驶,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力行使易滋生渎职与腐败的温床,权力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责任认定不明。实践中,每当事故发生之时,当事人通常会以职权模糊不清为借口推卸责任,在此工作环境之下,公职人员缺乏担当并在履职时不会产生担当意识,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缺乏担当意识和履职不积极容易产生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公职人员公信力的建立。(3)制度带有人治色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对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只是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按照自身的工作需要自行设立检察院司法警察。由此可以看出,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各地人民检察院手中,有需要就可以设立,没有需要就不会有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存在。
三、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针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
现行的法律在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的解释存在模糊不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警察最初的解释只有一句话,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③意味着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可以存在随意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规定也过于抽象,导致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无法明确职责。笔者为认为了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价值,需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法律应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化,在法律中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上,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化。只有明确职权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理念所要求的权责分明,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法化。
(二)管理层面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不仅可以提升司法警察在从事各种检察工作时合理调配的机动性,而且也可以为司法警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奠定一定的基础。笔者建议在司法警察队伍的人事框架构建上可根据队伍成员的年龄大小、能力高低、工作效率及个人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等个人实际情况,在对其装各的配置和警力的调整上,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能”。此外,在对司法警察成员的录用上,最好是能够选择由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警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提升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并设置激励措施,对满足一定要求的优秀干警提供业务部门学习机会,增加交流学机会,这样能够更好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工作积极性。
[ 注 释 ]
①马晓龙,黄婷婷.域外法警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2:34/
②郑维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13:203-204.
③孙宝民.死刑检察制度研究出[D].武汉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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