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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婚姻制度的研究

2018-12-05陈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保护

陈曦

摘要 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姻制度在人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罗马法近千余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演变。各个时期的罗马婚姻制度都被详细规定在罗马私法中,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在整个奴隶制时期罗马婚姻始终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并且从财产、人身等方面愈发注重当事人权利和女性权益的保护,体现出了罗马婚姻制度不断走向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有夫权制度” “无夫权制度” 公平正义 女性权益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42

一、罗马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订婚

佛罗伦汀认为“订婚”不是单方的承诺,而是双方对于未来将要缔结婚姻相互之间的“允诺”,从罗马婚姻缔结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罗马学者是赞同这种观点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青睐,达成合意是订婚成立的条件之一。一旦订婚生效,当到达适婚年龄(男性:14岁,女性:12岁)后,双方都负有结婚的义务。订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并且订婚的解除是单方行为,不用得到对方的同意,如有订婚保证物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二)正当婚姻

莫德斯体努斯认为:“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终身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由此可见罗马社会认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还带有神权主义色彩,因此并非所有的男女结合都可以界定为婚姻,正当婚姻应该具合法性、合理性。罗马私法中详细规定了正当婚姻的构成要件,例如适婚年龄,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等。因为罗马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是被禁止的,所以还要求双方未婚。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二者的结合才能称为正当婚姻。同时罗马私法对禁止结婚的类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患有精神病的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为夫服丧期的女子等。

(三)离婚

离婚,在当时的社会可以认为是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认为是夫妻一方抛弃另一方的行为。罗马婚姻制度规定了离婚不能仅仅通过口头表达,必须具备文字形式,离婚双方当事人需要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给出理由支撑,可供离婚的理由主要包括: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犯了严重的错误、触犯了法律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则不需要任何理由。

(四)嫁资

嫁资,相当于当今社会的嫁妆,通常指女方结婚时从娘家带往男方家中的财务。在早期社会,婚后丈夫完全剥夺妻子对嫁资的处分权,这对女性十分不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罗马婚姻制度开始给予夫妻双方趋于平等的财产支配权。例如:丈夫想要出售或者抵押转让嫁资应当得到妻子的同意,禁止私自处分。在早期社会,丈夫不负有返还嫁资的义务,但是随着“无夫权婚姻”的盛行,妻子也开始拥有了要求返还嫁资的权利。

(五)姘合

在共和早期,因为存在各种法律障碍使得底层社会的单身男女双方无法缔结合法婚姻,他们没有婚姻权,无法取得合法身份,只能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伴过日子,这种方式叫做姘合。姘合与正当婚姻一样,同样要求达到适婚年龄、意志自愿等条件。但是姘合与正当婚姻仍然有着很大的差别。姘合的女子不能成为男子的家族成员。她们所生的孩子与正式婚姻所生之子享有的待遇也截然不同,他们不能受到父权制的保护,能够继承的遗产也少之又少。

(六)准正

准正制度起源于罗马婚姻制度中的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从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罗马私法对妾、未婚配偶所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制度规定:第一种是婚姻准正,第二种是皇帝诏书准正。

二、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

(一)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的演变

在罗马共和国初期,“有夫权婚姻”制是当时主流制度。它是是指女子出嫁后,完全服从夫权的专制统治,没有任何权利,妻子只是用来传宗接代的工具。“有夫权婚姻”共有三种缔结方式: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第一种,共食婚,是专属于市民结婚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宗教仪式,其特点是非常注重仪式感,这种方式到了共和国末年,就已经名存实亡。第二种,买卖婚,起初是平民采用的一种结婚方式,是指以买卖方式缔结婚姻,男子只需在五名证人和计量者面前成立买卖契约,即可成婚。第三种,时效婚,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时间超过一年,即视为婚姻的成立。这种制度将女性当作一种动产,男方只要和女子同居时间超过一年便自动取得夫权,就像是对—种动产占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这种制度在帝政以后趋于消灭。

约公元前2世纪,“无夫权婚姻”制开始出现。该制度最初只是万民法上规定的婚姻方式,只能适用于外国人,但是后来“无夫权婚姻”制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逐步取代了“有夫权婚姻”的地位,到了帝国时期,更是成为了当时社会唯一适用的婚姻方式。在该婚姻制度下,女性的家庭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在人身自由和财产支配上都获得了法定的权利,并且在该制度下,缔结婚姻的程序很简便,没有太多的形式要求,只要双方愿意共同生活,婚姻就能够成立。

(二)姘合制度逐漸得到法律认可

在共和早中期,姘合制度主要在社会底层盛行,到了共和晚期,上流社会的人们开始流行姘合,姘合双方只是为了同居生活,在法律上不认可他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他们所生子女只能随母姓,在法律上与生父之间没有亲属关系,“私生子”不能享受遗产继承,而且法律禁止生父收养姘合所生的私生子。

到罗马帝国后期,姘合仍然不是一种正当婚姻,但却成为了一种“低级婚姻”。准正制度的出现也体现出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姘合所生子女的重视,很多私生子可以通过准正制度得到婚生子女的地位,也有很多人收养姘合所生的私生子女作为养子女。这些现象表明了姘合在当时社会中逐渐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罗马社会中对非正当婚姻所生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妇女对婚姻财产的支配权发生改变

随着婚姻模式的改变,罗马女性的地位不断提升,妻子对嫁资和婚姻赠与等婚姻财产的支配权也发生了改变。在早期的罗马市民法中,妻子对嫁资没有任何支配权,丈夫可以任意处分婚姻财产。在后来的罗马万民法中,妻子逐渐取得对婚姻财产的部分支配权,丈夫要想处分嫁资首先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到了罗马古典法时期,妻子已经可以在离婚或者丧偶时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婚姻财产权。

在帝制初期,丈夫虽然拥有嫁资的所有权,但是要尊重妻子对财产的支配权,要对嫁资进行合理使用并汇报情况。在查帝时期,罗马婚姻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女性财产权的保护,例如,妻子有权在婚姻破裂时有权请求嫁资的返还;婚姻财产中的不动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抵押或者转让。

(四)缔结婚姻与离婚制度的演变

在早期的罗马社会,缔结婚姻最注重的是形式化程序。随着时代的演变,形式主义在罗马婚姻制度中不再那么重要,无须繁琐的程序,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可缔结婚姻。对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条件的限制逐渐松懈,例如《罗马大全法》就打破了解放自由人禁止和生来自由人通婚的规定,元老阶层的人也可以同从事卑贱行业的人缔结婚姻。

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罗马婚姻制度逐渐加强了对离婚的条件限制。丈夫不能再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任意抛弃妻子,妻子也不能随意提出离婚。当时的法律规定:丈夫无力养家或者夫妻一方要出家,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并且列举了七种允许片面离婚的法定方式。除了这些情况之外,通通不允许离婚。虽然这些规定看似太过刻板,但是有效地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

三、总结

通过对罗马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演变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罗马婚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形式的转变、制度的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无论是从“有夫权”到“无夫权”的演进,还是罗马女性对婚姻财产支配权的改变、姘合制度法律地位的提升、以及缔结婚姻程序的简便化、离婚制度愈发严格的限制,这些都体现出了罗马的婚姻制度已經越来越注重人本主义、注重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可以看出罗马法从财产、人身、婚姻权等各个方面提升了对罗马女性权益的保护,这符合罗马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奴隶制社会中,罗马婚姻制度能不断进步,不断趋向于赋予当事人平等的地位,这是一种先进性的体现,这也是留给后世人类的一笔巨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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