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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循证学:法学与循证科学的交叉方法和领域

2018-12-04刘光华

图书与情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循证医学

摘 要:循证方法作为一种具有突出实证与规范特质的跨学科研究方法,激发了法学界深入探索的兴趣和深度应用的动力。文章对为什么是“法循证学”而非“循证法学”的学科命名,以及法循证学的内涵与外延、方法特征、方法论意义、研究前景等内容进行了论述。研究认为,将Evidence-based Law命名为“法循证学”,是基于法学领域内新兴交叉学科概念界定的科学根据和事实依据的考量;法循证方法具有方法的科学性、目标的靶向性、知识的系统性等特征;法循证学方法不但呈现出让法治决策有据可依等一般意义,而且,对中国特色法治还具有独特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受循证方法在医学进而在社会科学领域不断推进的影响,将循证方法引入法律问题的分析评价与法治决策过程,将是中国法循证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循证学;循证方法;循证社会科学;循证医学;法治决策

中图分类号:DF0-059;C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8039

Evidence-based Law:An Inter-discipline and Approach between Law and Evidence-based Science

Abstract Evidence-based approach, as an inter-discipline and approach between law and evidence-based science, inspires both the interest and the initiative of the law community to further explore and deepen its application in law research and legal decision-making by its outstanding characteristics of empirical and rigorous study.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evidence-based law in Chinese law context and its reason behind and evidences below,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evidence-based law concept, its method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meanings for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especially law. It concludes that the Chinese name of the evidence-based law is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both the scientific criterion and linguistic facts of the concept definition of new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s and approaches such as the law and economics etc. which have happened in the law field;the evidence-based law approach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paradigm with features such as scientific methodology, targeted objects and systematic knowledge etc.;the evidence-based law approach shows not only the general meaning to the evidence-based legal decision-making, but also some specific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to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fluenced by the unc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evidence-based approach firstly in medicine then in social science, Chinese law arena will gradually introduce the evidence-based law approach in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legal issues and making legal policies in the near future.

Key words evidence-based law; evidence-based approach; evidence-based social science; evidence-based medicine; legal decision-making

互聯网和大数据叠加的新时代,不仅为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更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方法与可能。法学作为面向社会实践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必须始终铭记问题导向的研究宗旨和服务法治决策的制度归宿。传统法学研究大多注重定性的价值论研究,即使有定量和实证倾向的制度法学、分析实证方法,也缺少必要的途径、技术和手段来直接回应现实法治决策的有效需求。而背靠临床实验数据(其后演化为互联网大数据)的循证方法(Evidence-based Approach),一经与传统医学联姻为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 1992)[1],就显现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创新力。在医学领域功成名就的循证方法,又很快在包括法学在内的国际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英语社会科学领域大显身手[2]。虽然,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跟踪和研究与国际相比时滞不大,而且,中国在循证医学领域还取得了国际瞩目的成就,但是,汉语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的研究却呈现出:点(循证矫正)有余而面(法学法律领域的循证)不足、学(循证技术)有余而思(法循证方法论)不足;研(文献计量学分析)有余而践(法治循证决策)不足等发展特征与生存现状。

事實上,不管是在法律纯粹化,还是法治多元化语境下[3];也不管是在立法、监察、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哪个法治环节;更不管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下的选择与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之间法治涵义有多么不同,甚或对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事先、事中、事后评估(典型者如立法前后的评估)中,上述所有以找法并适法为特征的法治活动,也都可简化为一种可与医疗决策相媲美的决策活动。也即,立法的核心即立法决策、监察的重点是监察决策、司法裁判可等同为司法决策、行政决定早就被当作一种行政决策,而守法更多被视同为理性人的守法抉择。这样,在医治社会疾病的法律与诊疗生理疾病的医学之间,就具有了一种基于决策(Decision/Policy Making)及其程序的内在共通性。它进而也就为我们借鉴循证医学的成功经验[4],在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提供了知识保障与范式背书。

为此,本文站位互联大数据时代法学和循证科学交叉的视角,跨学科并辩证地思考循证方法之于法学研究的学科和方法论意义,及其之于科学的法治决策的一般实践价值,力图为中国法循证学科与方法的生根和茁壮成长,提供一点正本清源的奠基性思考。

1 法循证学的定义

1.1 为什么是法循证学?

循证科学(Evidence-based Science, EBS 2004)是循证医学历经20多年的发展,逐步渗透到循证公共卫生保健(Evidence-based Healthcare,EBHC 1997)等循证实践领域(Evidence-based Practices),并最终达至一般方法论意义上的循证方法(Evidence-based Approach)后的知识产物与学科体系。循证方法由医学专业领域不断对外延伸,现已成为各学科领域的通用研究方法和现代学术的路径依赖。循证科学的前述认知发展路径,不仅制约了法律和法学领域对循证研究的理解与引入,同时,还必然会影响到其后续研究工作的展开、研究方法的推广与研究成果的交流等核心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初始就借鉴包括系统评价(Systematic Review)在内的循证方法在医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的拓展实践,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汉语翻译语法、命名惯例和定义规则,对法律和法学领域引入循证方法后的新生事物有一个基本的界定。

以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引入社会科学各相关学科领域并加以探索应用后,都受到了尊重并被置于学科引领位置,催生了包括循证医学、循证管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经济学等在内的“循证+”学科。大有后来者居上、为传统社会学科开辟新领域、另立新门户的味道。而从汉语法学与其他学科领域的交叉经验来看,也产生了如下(公认)“法学+”新学科、新领域和新方法。择其要者,有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与文学等。显示了法学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所始终保有的那份“舍我其谁”的尊严。而且,如果说对前述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新名词的命名规则进行词序调整,如医药循证学、管理循证学、教育循证学等,可能也不会有多少现实违和感,即使会感到些许不自然。但是,如果对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命名进行词序颠倒,那么,我们将会得到一个完全迥异的结果:即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艺术法学、医事法学等。因为,后者是一国(尤其是中国)特定法律系统现实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前者则更多是一种法学新方法或者交叉学科研究新范式。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和法学领域还存在着一个与其名称非常类似的法律亚部门或者专业学科——即证据法学(Evidence Law),我们认为,对于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以及由此所能形成的法学新领域、法治新活动和研究新方法,可以汉语命名为“法循证学”(Evidence-based Law),而不是循证法学①。

1.2 法循证学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循证方法的国际重镇Cochrane协作网(Cochrane Collaboration)中关于系统评价的权威定义:系统评价是指针对界定清晰的具体论题,使用明确规范的研究方法,甄别、筛选和严格评价相关研究成果,进而收集和分析从中获得的研究数据的评估活动[5]。同时,比较借鉴循证学科其他领域的成长经验,如在循证医学领域广为接受的David Sackett教授(1996)的定义:循证医学是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证据来确定患者的治疗措施。目的在于将最好的研究证据与临床医生的技能、经验和病人的期待、价值观三者完美结合,并在特定条件下辅助实践②。我们认为,法循证学是针对明确、具体而实际的法治决策议题,借助循证方法甄别、筛选相关法律文献证据,进而依据本土法治资源、主流法律价值和法治实践经验来严格评估证据,最后再辅之以成本—效益分析来获取最佳实用性决策结论的方法、流程与活动。

与循证方法的上述本质紧密相连,所有的循证证据(即符合循证评价标准的研究文献)、本土资源、主流价值、实践经验等法循证学要素,皆服务于特定法治语境下的法治议题。其中,高质量的循证法治决策证据,既包括本土的循证证据,也不排斥外来的循证证据。但迄今为止,即使在国际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Campbell协作网的图书馆中,虽规则上允许,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英文之外的其他语种尤其是中文系统评价报告被收录。当然,中、外文循证决策证据二者之间的权衡取舍,并非简单的“中体西用”或“洋为中用”的主从关系,而主要取决于相关主题下研究文献的证据质量高低与数量多寡。其中,不仅涉及到法学与医学之间的学科特别是科学性差异,如除了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学外,医学被公认是研究现象的自然科学的组成部分;而法学不仅肯定不是自然科学,而且,它至今还纠结于到底是人文学还是社会科学,抑或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的两难问题中?[6]事实上,即使形式理性色彩极为浓厚的西方法治,其法治经验也表明,法律和法学具有更关注具体人际关系的利益冲突、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等本相。

廣义的循证方法,与传统法学实证研究方法之间,具有方法论上的亲缘关系;中义上的循证方法,是指包括原始数据的实证研究、研究文献的二次评价研究和决策转化研究在内的所有基于证据的研究方法。它们需要立足循证医学和其他循证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经验,进行法律和法学化改造后才可适用;而狭义的循证方法,则主要是指Campbell协作网(也包括Cochrane协作网)所规范与认可的、以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为代表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循证方法从循证医学到循证社会科学再到循证学的发展路径,不仅显现了循证方法从狭义向中、广义的内涵式扩展态势,同时,也是循证方法自身不断适应新的研究领域,并不断自我改造和革新的过程。循证方法在新时代特色法治和特色法学中的引入,已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包括中国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在内的法律事务领域,早已开始先行先试,并品尝了大数据人工智能(AI)为法治决策所摆上的第一场螃蟹盛宴①。

总之,循证方法进入法律领域和法学研究,是传统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对互联时代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潮流的积极顺应,是对传统法治决策机制和法学定量实证研究方法的吐故纳新,而非颠覆性革命。

2 法循证学的方法特征

循证科学的核心思想,即决策应尽可能以客观证据为依据。由此,小到医生开具的每一个处方,中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制定与项目执行,大到国家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应该关注其决策的科学性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也都应当参考当前可得的最佳证据进行决策。这样,就使得循证方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了方法的科学性等特征。

2.1 法循证方法具有方法的科学性

比之主流法学研究中的非系统评价研究,法循证方法作为系统评价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应用,具有方法的科学性特征。系统评价在内的循证方法所具备的清晰研究目标、可重复方法步骤、可比较研究结果和客观研究结论等特质(见表1),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循证学研究需要借用自然科学的科学目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Scientific Method),借助科学证据(Scientific Evidence)来对相对主观的法治实践活动及其实效做出科学评价。换句话,不同于既往价值定性为主的法学研究方法,循证方法在法律法学领域的引入,因其研究对象的确定性、研究方法的逻辑性、研究步骤的可重复性,使得每个法循证学研究结论都具有一般性和唯一性。也因此,包括系统评价在内的循证基础上的法治决策,又被认为是“质量运动”(Quality Movements)的有机组成部分。拜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所赐,循证方法成为真正架通大数据与法律和法学领域高质量决策之间的桥梁。

2.2 法循证方法具有目标的靶向性

作为一种(套)内生于医疗活动、根植于医学规律的全新研究方法与工具,不管是其针对不同医疗决策环节的特定问题所发展出的不同循证方法,如二次研究、原始研究和转化研究;还是这些方法内部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二次研究方法中的Meta分析与系统评价的再评价;原始研究方法中的病因及危险因素研究、卫生经济学研究;转化研究方法中的临床实践指南、临床决策分析;针对上述不同循证方法所研发的不同工具或者不同研究证据质量评价标准、证据分级标准与证据推荐强度、流程和方法(Grade)等。这些透明的结构化研究方法,都充分展现了循证方法鲜明的问题导向性和实践操作性。而这种方法的循证特色,恰与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突出的实践性特征相吻合;并与近年来中国法治研究中出现的盲目移植西方理论结论、不接转型中国法治地气的学术现象,以及针对它所提出的“多谈些问题,少讲些主义”的学术理路之间,也是心有戚戚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借助循证方法,研究者就可以在纷繁复杂的法治决策面前,充分利用科学研究方法和工具之长,在卓有成效的证据研判基础上精准施策。在此意义上,法循证学研究将真正逼近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2.3 法循证方法具有知识的系统性

循证方法,尤其是系统评价方法,作为一种文献综述形式,有别于传统法学文献综述的两大特征:一是系统性,即它能依照确定的标准、流程和策略,穷尽所有前期海量研究文献;二是规范性,即它能够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流程和策略,评价现有文献的质量;进而还能甄别、筛选和整合最佳研究证据,为法治决策服务。这样,循证方法就对传统法学文献综述方法的“随意性评价”(Haphazard Reviews)局限进行了弥补和超越[8]。随着循证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引入,就可以真正为法学研究领域广为谬传的所谓文献研究方法,正名并充实。使循证方法成为名符其实的文献研究法,并被纳入法学研究基本范式的家族,进入规范的法学研究方法队列,为法学所有领域研究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不仅如此,法循证学方法的系统性,还体现在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特征上。如以系统评价为例,虽然其初设目标是定量评价,但若系统评价纳入的研究缺乏可用数据,或者数据异质性过大,无法进行Meta分析时,也可以进行定性描述。当然,此时的定性描述,依然是建立在实证研究证据基础上的。

2.4 法循证方法具有独特的学术评价性

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循证方法,目前面临着当年文学及文学评论方法进入法学领域时的同样尴尬与相似际遇。从文学(评论)方法与法律结盟之初到现在,“法律+文学”的方法杂交,衍生出三个不同的产物:即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文本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和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而纵观今天的大数据法学研究,似乎也在重复着当年“法律+文学”的老路。具体而言,在大数据法学研究大旗下,聚集着大数据的法学(Law of Big Data,如关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作为大数据的法学(Law as Big Data,即人是数据的集合体)以及法学的大数据化(Big Data of Law,法律法学数据库的建设)。实际上,法学与大数据方法交叉与结盟的有效性,取决于一个共同的质点,即如何依据循证方法的特定甄别、评价标准,将法学文献与法律规则纳入(或排除)法治决策证据,进而形成决策数据,以备未来循证法治决策实践应用。依此,研究者在依照科学流程和规范工具展开法循证学研究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海量数据中徒有其名、名不副实、文不对题或自相矛盾的研究成果(决策证据或数据)进行甄别、筛选,而且要根据证据/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效力大小等质量标准进行分类整合,甚至对研究结论进行再甄别、筛选和整合(如系统评价的再评价)。故此,在某种程度上,法循证学研究实际上充当了对现有法学研究成果真伪(即证据的名与实)、研究水准高下、学术逻辑自洽、学术传承及流派有无等的专业、客观的同行评价(Peer Review)。

当然,恰如所有法学研究方法一样,专长于法治决策的法循证方法,其自身也是优缺点并存,它与主流法学研究方法之间互补共生。对于价值论规范法学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方法及法社会学方法等主流研究方法,它既无心排斥,也无力替代;相反,所有的适格法学研究文献被循证证据化后所形成的大数据,虽然可以呈现为某种数据比例、数据流趋势以及数据关系,但却无法单纯通过数据自身完成客观言说,仍然需要研究者结合社会系统、法治语境、主流价值和逻辑修辞等小数据,对文本进行点面结合的解读分析,最后,才能形成一个主、客观和谐统一,价值、文本和制度三维支撑的循证结论[9]。换句话说,循证学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为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真正走出象牙塔并与法治实践牵手协作,插上了科学方法和大数据的翅膀。

3 法循证学的方法论意义

3.1 法循证学方法的一般意义

法治活动,不管是立法、监察、执法、司法和守法,还是法治环节中的每一次或重大或微小的法治决定与选择,尤其是重大的法治决策活动,实际上都是一次与循证医学非常类似的循证决策,或者说都是有效证据基础上的法治决策。回顾人类社会的既往决策史,在有经验的领域,人类依赖自身的生活经验或者长老的生存智慧来决策;没有经验的地方,依赖天命与神灵来裁判;近代以来,以文艺复兴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则更多地依赖逻辑推理,包括从公理出发的演绎推理和从实据出发的归纳推理,进行法治决策。前者衍生出了大陆法系,后者催生了英美法系。

虽然源自西方的狭义法治决策,都属于超越有限经验和感性情绪的理性决策,但是,可能隅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更因于经验数据本身在质与量两个方面的主观、割裂和阙如,再加之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如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处理技术等的保障,使得即使立法、监察、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理性决策,也因为决策证据的单薄、片面和非科学性,而显得漏洞重重。只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路线,其所预设的普世理想主义,也始终为人所诟病。法律及其法学研究活动,一直不敢面对是技术还是艺术的纠问。

其后,随着上述制度障碍、技术瓶颈和观念桎梏的被打碎与突破,法學领域也频频被身披科学主义(即理性主义)铠甲、手持技术分析与数据统计长矛的所谓帝国主义学科——前有经济学、后有社会学等,所殖民和征服。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所衍生出的法经济学、社科法学等方法和领域,渐次成为法学研究尤其是成果发表的新宠,风头甚至盖过了其母体。而包括最新的法学+大数据所正在孕育的大数据法学,以及本文在此讨论的法循证学等,依然是这一法律和法学领域的理性主义新风潮的产物。

3.2 法循证学方法的法治实践意义

这一法律和法学领域的新风潮,依然是人类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利用新的时代条件和资源,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理性主义研究范式的又一次修补与深耕。如同大数据在电子商务领域精准营销方面的实例所揭示的那样,如果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法治决策大数据,依赖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就可以基本实现法治决策的人类近代梦想,即“自动售货机化”和“法律计算机化”。实际上,目前中国司法系统中已经采行的包括法信系统在内的法律智能裁判系统,就怀揣着这样的法治实践梦想。

首先,随着这一梦想步步逼近现实,至少在中国特色法治实践中,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等法外因素对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干扰,就可能会被降到最低限度。中国特色法治梦想的公平正义之光,就更有可能照进每一个案件并被每个案件当事人所感知。应该说,伴随第四次科技革命,中国社会经济实现直道超车的同时,也为包括法治在内的特色国家治理方式的弯道超车提供了可能。

其次,实践中,循证方法在法律领域引入的更积极意义还在于,它将为特色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所提出的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以及公众参与集思广益,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决策证据支持;使得科学、民主和法治决策,不仅使基于高质量的循证证据有了载体,而且,循证方法、海量高质证据和规范操作流程,也为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注入了真实的内涵与贯通的活水。

最后,通过相关循证法治决策证据大数据库的不断积累和完善,最终将助力整个特色法治体系、法学体系建设这一宏大目标。我们未来的法治决策,将不再依赖个体性的经验(尤其是长官意志)、不再依赖脱离本土实际的西方理论结论(尤其是所谓的法律移植),当然,另一方面它也不拒绝对本土经验中普世逻辑的提炼推广,以及对国外法治经验中高质量证据的借鉴采纳。循证基础上的法治体系和法学体系,才能真正讲出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色法治故事。

3.3 法循证学方法的法学理论意义

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研究领域的引入,理论上还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首先,循证方法作为一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实证方法,尤其是在传统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领域所获得的前瞻性和颠覆性工作实绩,必将使其成为未来国际学术发展需要追随的新方法和亟待攻占的新高地。为此,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引入系统评价在内的循证方法,有利于中国法学研究跟踪甚至伺机赶超这一国际学术前沿;有利于国际化程度非常欠缺的中国法学研究成果充分借助循证方法的国际优势,与国际相关领域的循证研究成果之间真正实现相互对接与转化。

第二,循证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引入,有利于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法律人的研究方法工具箱。不仅会在由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所组成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家族中增添新丁,而且有助于长期依赖价值推演和主观臆断的中国法学研究,借力新时代提供的新技术和新资源,为其价值和立场找到客观数据基础,使中国特色法学研究迈上跨越式发展的新台阶。

第三,讲求“让证据说话”、遵循证据决策的循证方法,其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有利于矫正既往中国法学研究成果中普遍存在的直觉式感想、禅宗式顿悟、辞赋式会通的方法倾向,以及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不可比较、评价和实操的文风特征。有利于把日益自言自语、私人评述式的法学研究从泥淖中拯救出来。纠正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与法治实践措施,尤其是各环节的法治决策之间相互脱节的“两张皮”现象。

最后,循证方法在法律法学领域的引入,还有利于借助国际化、专业化与体系化的学术评价体系与标准,总结过去四十年来,转型中国汉语法学和特色法治成果。实现去伪存真、去芜存菁、刺破泡沫的学术净化功效,以及凝结学术共识、预判学术发展前景的学术引领功能。

当然,(套)内生于医疗活动和医学规律的循证方法及其工具,就其整体而言,虽然是一种二次研究方法,典型者如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系统评价的再评价等,但它也不排斥包括社会调查、实验等在内的原始研究方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法律和法治自身的政策研究与宏观复杂决策特性,盛行于临床实践指南、临床决策分析、卫生技术评估、卫生政策研究,包括循证卫生决策(Evidence-based Policy Making)、知证卫生决策(Evidence-informed Policy Making)等在内的转化研究方法,可能更加契合法循证学研究的内在气质。

4 法循证学研究的前景

缘起于西方临床流行病(Clinical Epidemiology)医学实践的循证方法,伴随着循证医学的突飞猛进及其向循证(管理)决策(Evidence-based Management/Policy-making)的成功而推广,现已被包括法律和法学在内的西方社会科学界逐步接受。目前,在西方法律和法学界,受到20世纪以来以法经济学为代表的法律交叉学科的熏陶与鼓舞,逐步在其法学研究和法治决策领域,由广及狭地学习、引进、反思和实践循证思想与方法。除了在经典的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法循证学研究外(如Campbell 协作网和以Campbell图书馆为载体的国际法循证学研究),还出现了循证公司法(Evidence-based Corporation Law)、循证医事法(Medical Evidence-based Law)等全新概念与理论探索,其共同点皆在于思考循证方法在特定法律领域的功能与地位,如《法循证法: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Evidence-based Law:Its Place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等;另外,还出现了“依严格有效证据,促增政府绩效”(Increasing Government Effectiveness Through Rigorous Evidence About What Works)为愿景的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循证政策联盟(Coalition for Evidence-based Policy)以及由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犯罪学、法律和社会系(Department of Criminology, Law and Society at George Mason University)于2008年创建的专事犯罪和刑事政策科学研究方法的科研平台——循证刑事政策中心(The Center for Evidence-based Crime Policy,CEBCP)①等。更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第114届国会还于2016年通过了《循证决策委员会法案2016》(H.R.1831-Evidence-based Policy-making Commission Act of 2016)。可以预见,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日益推广、大数据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及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深入应用,法循证学研究必将成为法治决策和法学研究的一种新锐力量和不可逆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尤其是受启发于循证方法在中国医学进而在社会科学领域日隆的影响与声誉,近年来,中国法律和法学界已有学者开始尝试将循证方法引入法律问题的分析评价与法治决策过程。我们期待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主导的新时代,中国法学界能够更多地关注法循证学方法可能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决策带来的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深入对法循证学在中国特色法治中的应用,展开大胆探索。

参考文献:

[1]  Guyatt G,Cairns J,Churchill D,et al.Evidence-based medicine:a new approach to teaching the practice of medicine[J].Jama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1992,268(17):242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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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光华.经济法的语境论研究进路[J].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2):80-87.

[4]  李幼平,楊克虎.循证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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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ong R.Systematic Review and the Cochrane Collaboration[J/OL].[2018-05-18].http://www.Oncologyrounds.ca.

[8]  Mark Petticrew,Helen Roberts.Systematic Reviews in the Social Sciences:A Practical Guide[M/OL].[2018-05-18].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80645955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80645955_Systematic_Reviews_i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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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光华.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93-296.

作者简介:刘光华(1970-),男,兰州大学循证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法学、法循证学)、转型中国法治(经济法、社会法)及其解释构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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