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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融资模式与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2018-11-29董梦佳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37

物流科技 2018年12期
关键词:票据存货货物

董梦佳,杨 萍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0 引言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物流融资业务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弥补传统银行信贷额度的不足;而在供应链中,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更为显著,不仅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便利,减轻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产业链的资金成本,也间接缓解了自身对流动资金的压力。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物流融资所需要的成本低,授信门槛也较低;操作方式上也较其他方式更为简便,可复制性强。

尽管开展物流融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拓宽物流企业利润的获取途径,但若未正确把控业务产生的风险,对于起步阶段的物流企业来说,必将严重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而物流企业开展物流融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多是因其操作中的各方成因所致,这些成因有些是因业务模式不同所致,有些是由于存货所致,还有一些是因为贷款政策所致,因此对风险成因的有效分析将会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将是物流企业能否成功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关键。

1 物流融资模式与特点分析

物流融资模式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模式。根据客体的不同,分为基于存货的业务模式和基于贸易合同的业务模式。其中基于存货的业务模式包括仓单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和融通仓;基于贸易合同的业务模式则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和保兑仓融资模式。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将中小型企业物流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模式、中介融资模式、联保融资模式[1]。根据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的特点,又可分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2]。本文主要从客体的角度对物流融资模式进行分析。

1.1 仓单质押模式及其特点

该模式是企业把自有货物运送到物流公司中加以保管,对存储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后向银行提供货物所有权的仓单,银行审核后为企业贷款,在完成交易后由物流公司将货物提供给客户[3]。

仓单质押的前提必须是货物在物流企业的实质监管下。仓单质押具体包括静态物流融资模式和动态物流融资模式。静态融资模式适用于除了存货以外没有其他质物的客户,客户的购销模式为批量进货、分次销售。大众汽车采取的就是静态物流融资模式。动态物流融资模式适用于货物的价值核定较为容易、货物品种单一、库存稳定的客户。此外,因客户存货进出频繁可以参照适用动态融资模式。

1.2 存货质押模式及其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 (GB/T183454-2006)的规定,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质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的业务活动,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

存货质押不同于仓单质押,其更偏向流通中的货物,该货物的所有权可能还尚未到达融资方,但是基于对供应链的信任,无论是银行还是物流企业都愿意提供此项业务。

1.3 融通仓模式及其特点

融通仓是指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但同时物流企业也承担该笔综合授信的担保兑付义务。此时的物流企业一般被称为物流融资担保企业。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银行将一定信贷额度的资金授予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自己行使贷款授信,物流企业在期限内将信贷资金归还银行。

融通仓模式的出现主要就是为了方便动态质押融资业务模式的开展,因此动态质押融资模式下用此模式更为合适。因为在这一模式下,出库单、入库单只需经过物流企业的确认,不需要银行进行确认、通知、协调和处理,因此这种模式对于银行而言保证了信贷资金的安全,对于融资方而言可以缩短补货或出货的操作周期,从而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不过该模式对于物流企业而言所要承担的责任最大。

1.4 保兑仓融资模式及其特点

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类主要形式,保兑仓融资是指供应链下游中小企业在上游核心企业担保下从银行获取融资的新型资金融通手段[4]。该模式的客体是贸易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才可以发放贷款。因此对于合同的审查是关键。保兑仓业务相较于上述几种业务模式而言,其特点是先票后货。保兑仓中的主体较之其他业务模式更多,需要制造商、经销商、物流企业、银行4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因此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供应链基础之上。供应链之下物流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的,可以采用此模式。

1.5 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模式及其特点

应收账款模式实质就是赊账贷款。此时申请用于贷款的应收账款的实质其实是未到期债权的转让。因此还需满足债权转让的相应条件。同时在业务开展前需签订相关协议,首先由制造商、经销商、物流企业、银行4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合作协议》。在此协议下,融资方与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这种模式与前述几种模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融资方是制造商而非经营商。

预付款融资模式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均是垫付贷款融资,是一种基于代收货款基础上的代收款项提前结算服务。两者主要的区别是融资方不同,应收账款模式下融资方是经销商,而非供货商。

2 物流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

供应链融资具有参与者多、操作流程复杂、各环节之间彼此高度依赖的特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迅速波及与拖累其他环节,进而导致整个供应链运行梗阻甚至引发危机[5]。

通过对物流融资业务模式的分析,可以将物流融资开展中所要经历的阶段分为如下4个,即:授信调查阶段;融资审查阶段;实时监管阶段;银行进出帐阶段。而风险也在这几个阶段体现,因此要想顺利开展物流融资业务,使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必须在上述4个环节做好防范工作。上述4个环节可能产生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物流企业是否提供自有资金,融资方到期能否归还;物流企业的地位是提供监控等还是提供担保;物流企业服务的是单个企业还是供应链;融资方的实力;业务操作中相关票据、单据、合同等是否有效等。

2.1 供应链信用风险

在物流融资中需要进行供应链信用风险审查的主要是保兑仓、应收账款、预付款3种模式。

供应链下物流融资各主体的信用状况与最终受益与物流企业息息相关,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实时做好对供应链各主体的跟踪,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核心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这是由供应链的整体性决定的。

在对供应链各主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对核心企业的追踪是重点。核心企业因其竞争力较强、规模大,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议价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与核心企业关系差,上游企业如果能够寻求更好的合作伙伴,很有可能从这个供应链中退出,使得该供应链出现不稳定;核心企业不得不重新寻找合适的供应伙伴,会给整个供应链带来成本的增加。如果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的关系不稳定,将不利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中正是利用核心企业信用的捆绑来降低操作的风险,供应链中双方关系越稳定,中小企业也越倾向于选择存货融资业务[6]。

2.2 贷款风险

对于物流企业,在融通仓、保兑仓、应收账款和预付款模式下,要特别注意贷款风险,原因是物流企业需对贷款进行担保还款。

影响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银行信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措施、担保期限;质押率;信贷政策调整;物流融资业务服务费。

2.3 存货风险

存货风险包括存货所有权的合法有效性风险、价值不确定的风险、安全风险、不同监管方式的风险等内容。

(1)存货所有权的合法有效性风险。主要涉及出质人对于质物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即权利有无瑕疵;质物是否已经质押或受到第三方监管;质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其他法律纠纷;质物是否被查封或被扣押;质物所有权转移时点。

事实上,应收账款和预付款模式下,由于是物流企业先承担垫付货款的责任,因此所有权人是从供货商—物流企业—经销商。所有权在供货商和经销商名下时,物流企业无需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因此应重点关注所有权的转移。在保兑仓模式下,货物所有权经历从供货商—银行—经销商的阶段,物流企业承担着银行代理人的角色,货物所有权何时转至银行名下也十分重要。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货物所有权一般以货物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点,因此不管何种模式,只要货物交付至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即要承担起相应责任。

(2)存货价值不确定的风险。质物是动产,其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质权人一旦接受该动产作为融资担保时,就不可避免地要开始面对其价值风险[7]。价值风险主要涉及:该质物上是否有他物权;货物价值是否减损;存货的价值评估。《合同法》规定,当发现货物价值减损的,物流企业需要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通知这一情况。

(3)存货的安全风险。主要涉及融资方是否为货物购买相关财产保险;货物是否合法、是否允许流通。

(4)因不同监管方式产生的风险。存货的监管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物流企业直接派驻专业监管人员进驻监管企业仓库或场地,对其质押给银行的动产进行现场监管。二是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自营仓库,存放融资方的质物。三是物流企业直接参与各个融资方的货物采购或销售运输业务,将监管范围延伸至收/交货地,将货物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四是物流企业对质物的整个运输和仓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管,实现全程无缝动态监管。上述监管方式的不同,给物流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同。

此外货物周转周期、存货变现也影响着存货风险大小。

2.4 票据风险

这里的票据即是《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而汇票根据类型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两类,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开立主要是看实际贷款人是谁就开何种汇票。票据风险具体包括:

第一,票据的合法性风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能导致票据无效的情形有:(1) 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 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而必须记载的事项由: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3)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4)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5)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6)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第二,票据真实性风险。票据真实性是指票据权利双方之间必须有一定真实的利害关系,否则后手无法向前手主张权利。

第三,票据承兑期限产生的风险。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5 合同、单据风险

在物流融资中涉及的合同、单据较多,并且由于物流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具体合同的审查也不同。一般情况下,由于物流企业均要承担仓储,因此对于仓储保管合同要格外注意。此外,还有可能需要审查贸易合同、贷款合同,以及物流企业可能在相应模式下签订的保证合同等。

对于上述合同,一方面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审查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等。

3 物流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根据上文模式分析及具体风险分析,不管是物流企业还是银行,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是能否顺利融资的关键。而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只有重视此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才能取得合作银行的信任,成为资金流的稳定获取方。

3.1 强化贷前审查

物流企业须加强落实及审核对于质物的权属、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权属证明、物流企业质物出入库记录和质物合法性依据、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票、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内部台账和入库记录等证明资料。

在融通仓、应收账款、预付款模式下还需对相应企业做好资信调查。

3.2 规范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可以从建立合同审批制、合同归档制这些内部操作上着手,也可以从订立标准合同文本上进行规范。

3.3 完善客户的信用管理

建立客户档案制度有利于再次合作时简化相应的调查手续,同时客户履约情况也能作为资信评判标准之一。

3.4 完善监管机制

物流监管业务依据其标的物的物流状态,可分为存货质押监管(库内)和物流质押监管(在途)。在物流监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客户(出质人) 对物流监管不会提出质量标准,也不会监督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要保证对物流企业风险的有效控制,物流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等[8]。

3.5 制定退出机制,预防融资方预期违约

之所以要建立退出机制,主要是防止融资方可能预期违约,当发生预期违约时贷款人或物流企业有权提前行使权利。在调查中发现,近几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指数和销货款回笼指数均不断下降,销售货款回笼的越慢也将给融资还款带来很大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便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

4 结束语

根据物流企业自身实力的不同,选择的物流融资模式也不尽相同,各模式下物流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存货风险最为关键。因为不管是何种模式,最终都指向了存货,因此对于存货的相关审查必须置于各项之前。由于融通仓、应收账款、预付款模式对于物流企业的风险是最大的,物流企业应做好详细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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