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2018-11-28陈超
陈 超
(湘西自治州教育考试院,416000)
一、当前监考队伍建设和管理现状
(一)教师主动参与监考工作积极性不高
随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完成,依法治考、从严治考、规范监考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和教师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的责任越来越重,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责任和压力,教师们望而生畏,造成主动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二)管理措施不完善,考评机制待健全
长期以来,对监考教师的管理一般都只限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监考员职责》等既定内容,管理比较粗放,没有制定具体而系统的考核和评价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对监考教师进行系统地信息化管理。
(三)监考工作补助偏低,没有统一标准
监考工作补贴发放没有硬性规定,各县市只能根据财力情况发放补助,补助金额与实际工作量不能匹配。
(四)奖励结果应用难到位
虽然每年省、州、县都评选优秀监考员并给予奖励。由于该项工作没有纳入相关文件,该项工作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晋级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纳入综合评比量化评分范畴。
二、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一)对监考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操作性强的监考队伍管理考评机制,无法对监考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二)管理体制不完善,队伍结构不健全,没有建立监考人员管理库,“用人”与“管人”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全面性。
(三)思想工作作风建设不扎实。面对新形势不能及时转变观念,少数教师存在“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没有把监考工作当作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认为工作责任重、压力大、待遇低,千方百计推辞监考工作。
三、加强监考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教育考试监考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进一步完善考务管理系统监考教师信息管理平台,架构省、州、县市、学校的监考老师选聘操作平台,完善监考教师信息档案,建成监考教师数据库,便于监考教师的选聘及审核。制定《监考教师考评细则》。录入监考教师监考记录,让考点对监考教师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认真做好监考教师履职情况考核工作
1.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做好每次考试监考教师的履职考核工作。考点成立由主考、副主考、考务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由考点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审核。
2.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按照《监考教师考评细则》(省州统一制定或县里制定,主要对监考教师在参加培训学习、规范组织考试、维护考风考纪、确保试卷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细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实行量化考核。
3.考核方式和程序。领导小组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认真考核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规范组织、维护考风考纪和对试卷回收、整理验收等环节的履职表现。同时充分听取各级巡视员的意见,督促不规范行为的改正。
4.建立监考教师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每次考试结束,考点将监考教师履职情况考核信息,通过监考教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完成教师监考工作考核信息。
(三)积极落实各项政策保障措施
1.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队伍。要把建立良好的监考教师队伍作为提高考试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将监考教师队伍纳入当地师资队伍管理范畴,将国家教育考试监考教师选拔聘任和考核管理纳入日常重要的工作中,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师德良好、业务精湛、作风严谨、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监考教师队伍。
2.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和履职情况纳入学校教师考核体系指标中,作为教师年终考评、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凡监考教师在当年监考工作中有出现考核不合格的,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追究相关责任。
3.建立监考教师奖励机制。每年开展 “优秀监考教师”、“优秀考务工作者”等评选活动,相关荣誉计入各种综合评比的量化分值中。对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各类考试犯规舞弊行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奖。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4.设立国家教育考试财政专项经费。由省州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教育考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教师监考工作补贴标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积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奖励基金专项专用,并逐年提高。
积极探索新型的建设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形式,做到以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为基础,以教育考试改革政策为依据,不断把监考队伍建设与管理措施推向新阶段、促进教育考试工作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