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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司法审查

2018-11-27熊瑛子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上诉人联邦最高法院仲裁庭

熊瑛子

国内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最早是体育界马铁先生于1996年编译的《体育仲裁法庭章程》,同年,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仲裁员的苏明忠先生撰写了一篇介绍体育仲裁制度的文章发表在《中外法学》杂志上[1]。随后,涌现出越来越多此主题的文献。这些文献呈现以下2个特点:(1)针对体育仲裁自身程序的研究较多,涉及管辖权、仲裁员中立性、临时仲裁措施、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对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关注不够;(2)研究得出的结论更多是对体育仲裁制度的肯定,强调其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但针对这一制度的批判性研究不够,尤其缺乏从法院司法审查角度的反思。

本文集中研究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平等听证原则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中的适用问题。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生效以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仲裁的案件共计10起(截止至2018年11月),其中3起是由于仲裁庭未尊重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另有5起案件将其作为附带上诉理由。可见,这一原则在瑞士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是重要的,也是值得学界关注和研究的。一方面,本文拟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反思体育仲裁程序的错漏,给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体育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运动员不具备和体育组织议价的能力),这些“体育的特殊性”要求瑞士法院审查平等听证原则时区别对待。本文拟厘清体育仲裁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司法审查依据,为运动员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借鉴,亦为体育组织、体育仲裁机构、国家法院等主体适用公平原则维护运动员权益提供依据。

1 平等听证原则释义

国际体育仲裁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听证原则、禁止超裁原则、有权管辖原则和尊重公共秩序原则等。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裁决,可能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84年成立以来,逐渐发展成为体育领域纠纷解决的权威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CAS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该法典第190条第2款第4项规定,侵犯当事人平等听证权的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撤销。

1.1 基本含义

平等听证原则,即保障当事人平等听证权利(right of hearing)的原则,在法文中又称对抗性抗辩原则(principle du contradictoire),指仲裁庭给予双方当事人提交与裁决相关的证据、参加听证会、陈述论点、得到仲裁裁决书等文件的平等权利,并且,当事人有权审查、质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参与辩论,并针对相关论点提出反驳意见。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常见情形是,由于仲裁庭的疏忽或误解,当事人提出的与裁决结果相关的证据、主张、辩论意见未被考虑。与平等听证原则相并列的,是当事人平等对待原则(equal treatment),后者系指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享有同等的权利陈述案情。仲裁庭应在程序进行的每一步骤,以相同态度对待当事人。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以仲裁裁决同时违反平等听证和平等对待2项原则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法院会对这2种诉因一并进行审理[2]。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平等听证原则,其包含了平等对待原则。

1.2 法条渊源

平等听证原则,是瑞士法律规定的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瑞士成文法中有具体体现。其一,《瑞士宪法典》(Swiss Constitutional Law)第29条第2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应受到尊重[3]。其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辩论和陈述案情的权利未受尊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182条第3款规定:不论所选择的程序为何,仲裁庭均应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

平等听证原则是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明确规定,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得到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未能进行充分陈述,裁决可能被撤销或得不到承认与执行。

平等听证原则亦是中国法院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涉外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4]。

综上,平等听证原则是瑞士法院和其他各国法院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是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基础。若当事人举证成功,仲裁庭违反了该原则,法院可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审。

2 平等听证原则适用的条件

平等听证原则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由于仲裁庭的疏忽,未考虑相关事实或主张不必然构成对平等听证原则的违反,关键在于事实或主张是否会影响裁决的结果[5]。依据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仲裁实践,结合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理论,笔者试图将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条件归纳为:(1)仲裁庭忽略了与案件结果相关的重要理由;(2)先前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提及相关问题;(3)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4)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5)案件涉及的附带问题同样必须遵守平等听证原则。

2.1 仲裁庭忽略了与案件结果相关的重要理由

与结果相关的重要理由,具体是指,当事人提交法院审查的事实或证据,需与仲裁裁决的结果关联,换言之,仲裁庭对当事人某些重要主张的疏忽,将严重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时,才可能被认为违反平等听证原则。尊重听证权利,并非意味着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对裁决做出的每一项理由做充分说明,因为仲裁员只有最低限度(minimum requirement)的义务,去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结果相关的事实[6]。上诉理由与裁决结果相关,是法院审查仲裁是否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首要条件。

“上诉理由与裁决结果相关”这一条件,在体育仲裁中更为重要。由于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官员多半未受正规法律训练,在仲裁程序中易提出一些与争议本身不相关或无法律意义的事实或主张,仲裁员无需一一回应。如2014年仁川亚运会特别仲裁庭的一起案件中,申请人提出,由于自己对壁球运动的深深热爱,即使已经不再是该项目顶尖级的运动员,国际壁球联合会也应给予其参赛资格。这一论述无法律意义,不能作为申请人主张的有效论据[7]。“上诉理由与裁决结果相关”,要求当事人不得因为裁决书未对此类与裁决结果不相关的主张予以回应,而提出撤销请求。

卡纳斯案件(CANAS Case)中,运动员由于服用了赛事组委会医师提供的药品而被禁赛。CAS维持了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卡纳斯以CAS裁决侵犯平等听证权为由,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运动员提出,CAS仲裁庭未对其提到的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进行回应,可能影响裁决的结果。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运动员的上诉,法院认为,证明仲裁庭违反平等听证原则,需要提供2方面证据:(1)仲裁庭漏掉特定的证据或法律事实;(2)所漏掉的部分将影响裁决的结果。CAS仲裁庭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可能影响案件裁决结果的事项作出回应,侵犯了申请人平等听证的权利。卡纳斯案件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CAS仲裁裁决中,第1起由于仲裁庭违反平等听证原则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件,这起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运动员在CAS仲裁程序中,屡次提出ATP兴奋剂规则违反特拉华州法律以及比例原则的主张。显然,关于上述问题的辩论,将会影响甚至改变处罚的结果,但仲裁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

法院判断仲裁是否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依据,是上诉人提出的仲裁庭疏忽了他提出来的主张,而该主张必须是重要的、可能影响案件裁决结果的,换言之,仲裁庭忽略了无足轻重的程序或事实问题不构成撤销裁决的正当理由。这是维护仲裁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国家法院过分干预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限制。

2.2 先前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提及相关问题

先前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及相关问题,是指上诉人在先前仲裁程序已经明确提出,仲裁庭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未予理睬,只有这样,上诉人才可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听证或其他程序性权利被侵犯的当事人,应当在先前仲裁程序中,直接向仲裁庭提出异议,而不是简单地将程序权利被侵犯作为“最后武器”,在仲裁程序中“秘不示人”,而等到向法院提出推翻仲裁裁决的请求时,才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因为那样做是违反善意和诚信原则的[8]。卡纳斯案件中,当事人就法律适用的异议曾提出一份长达12页的申诉书,仲裁庭没有回应,正是由于仲裁庭在先前程序中忽略了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主张,运动员才能依此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2006年,国际足联(FIFA)剥夺了肯尼亚国家足球协会的会员资格,理由是该国政府过分干预足球事项。肯尼亚足协向CAS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会员资格,CAS经审理后拒绝了申请人的诉求[9]。申请人对CAS裁决不服,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10]。上诉人提出的理由有2:(1)CAS的裁决未考虑FIFA内部决议的程序,不符合《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附则)第60条之规定;(2)CAS确已收到肯尼亚国家青少年体育部(Minister for Youth and Sport)的信件,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却只字未提。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2项异议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及,不构成违反平等听证权利的理由。

上案的裁决结果可知,2项上诉理由,因为未在先前仲裁程序中提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予采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程序仅为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规定的撤销理由来看,大部分涉及仲裁裁决严重违反程序权利的情形。平等听证属程序性权利之一,法院的判断依据是仲裁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主张是否予以回应。若当事人在先前仲裁程序中未提出某项主张,则在其后的司法审查程序中,法院无需回应。

2.3 当事人异议的提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是指,上诉人提出的仲裁庭未予回应的主张,应当在先前仲裁程序中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交,超出时限或提交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主张不予采纳。如果当事人请求提交证据和辩论意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时间规定,不能无限制地在任何时候提交新的证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第56条规定,仲裁听证会召开前,双方当事人可交换书面证据材料。该条文对提交证据的时间和形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当事人需按证据开示制度,在听证会召开前交换证据材料,其余时间不得提交新的证据。当CAS仲裁庭对符合时间要件的证据未予回应时,当事人才可能以违反平等听证权为由,诉诸瑞士联邦最高法院[11]。

2006年,职业足球运动员X受雇于牙买加国家足球协会(Jamaican Football Federation),并担任牙买加国家足球队教练。之后,双方由于合同义务和薪酬支付等问题发生分歧,2010年,牙买加足协将争议提交CAS仲裁,2011年,X对CAS的仲裁裁决不服,以仲裁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听证权利为由,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仲裁庭违反平等听证原则,因为它给予牙买加足协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机会,却拒绝了上诉人要求提交新证据的主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新证据被拒绝,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平等听证原则。本案中,运动员X超出时限提交新证据,仲裁庭可以拒绝,并不违反平等听证原则。《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第55条规定:自收到上诉理由之日起20日之内,被上诉人应向体育仲裁院的办公处提交一份答辩状,答辩状内容包括答辩理由、无管辖权的抗辩、证据材料等。运动员X认为,CAS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应当提交牙买加足协内部解决。但这项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抗辩未在20天之内提交,不符合《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对正当程序的要求,仲裁庭理应拒绝。同时,牙买加足协在时限内提交的证据被采纳,这并不违反平等听证原则。最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认定仲裁庭的做法并未违反平等听证原则。针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证据可以不予考虑,这是公平对待当事人、尊重仲裁规则的做法。

然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亦存在未完全按照“异议的提出符合正当程序”这一条件审查的案件。西班牙足球经纪人案件中,巴西球员Y与葡萄牙足球俱乐部签订雇佣合同,而他的经纪人X就佣金纠纷将CAS的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曾提出法律适用的质疑,尽管未提交任何书面文件,仲裁庭违反平等听证原则。最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主张,裁决被撤销。

笔者认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做法有失偏颇。这是由于,要确认违反平等听证原则,上诉人必须在先前的仲裁程序中以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方式提及。体育仲裁所适用的《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对证据的提交,有时间和形式的双重限定。卡纳斯案件中,当事人按照正当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了关于法律适用的异议主张,而仲裁庭仅在裁决书第7.4部分捎带提及,且未充分说明不予适用的理由,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仲裁庭的“不回应”行为,违反了平等听证原则。然而,在西班牙足球经纪人案件中,经纪人X在仲裁程序中仅口头提及法律适用的异议,未留下任何书面记载,且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CAS还提交了一份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瑞士法律”的说明文件(这份文件可证明当事人就法律适用的问题已经达成合意),不应由此而撤销裁决。

2.4 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一方面,是指在先前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关论据、证据、事实或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先前仲裁程序中,未对自己的主张尽到充分的论证义务,仲裁庭可以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基于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诉因提起的向法院上诉的程序中,上诉人应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证明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忽略了某些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重要事实。《瑞士民事诉讼法典》第5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据,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由法官依职权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被动审查的必然要求,也是判断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基础。

2008年10月,经FIFA内部争议解决庭(DRC)裁决,A俱乐部由于无正当理由违约,依据《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2005年版)需赔偿B球员8万余欧元。A俱乐部对此决议不服,上诉至CAS,独任仲裁员做出裁定:将俱乐部应付赔偿金减低为3万欧元。B球员不满此裁定,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仲裁庭未考虑B球员提出的关于履行赔偿限期的答辩意见,B球员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平等听证权利。

本案中,B球员主张,依据当事人之前达成的协议,自己应该在2005年8月2日之前获得赔偿金,否则应当按天加收利息,而仲裁庭未考虑该诉求,直接裁定A俱乐部在得到DRC裁决后30天内(即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赔偿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利息起算限期”的争议,这类争议经常发生于雇佣合同案件中,仲裁庭只是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上诉人的利息起算限期的方案,而上诉人对于自己要求的利息起算期限未提供精确证明(lacked precision),且未证明仲裁庭提供的方案具有明显错误,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上述案例的争议在于“利息起算方法”的确定,上诉人和仲裁庭各提供了一套方案。此时,上诉人需在仲裁程序中,充分论证自己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当事人之前达成的有效协议等。并且,上诉人应充分论证仲裁庭方案具有明显错误。否则,上诉人无权以仲裁庭未采纳己方意见为由,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然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亦存在未完全按照“举证责任由上诉人承担”这一条件审查的案件。西班牙足球经纪人案件中,CAS仲裁庭认为,争议应适用《瑞士联邦经纪人与雇佣业务法》(Federal Employment Agencies and Employment Business Act)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瑞士联邦经纪人与雇佣业务法》所适用的活动必须在“瑞士境内”发生。案件涉及住所位于西班牙的足球经纪人,向住所位于葡萄牙的巴西籍运动员索要佣金,并且,该经纪人在瑞士没有登记注册地,不能视为瑞士境内的活动而适用该法。与卡纳斯案件中,上诉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叙述仲裁庭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不同,在本案中的当事人未尽到举证义务,准据法不予适用的理由系法院依职权查明的。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颇,上诉人举证不利时,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调查准据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并以此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2.5 附带问题亦可适用

尊重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不仅体现在主体问题的裁判上,还体现在附带问题的决定上。实践中,有一起因为CAS仲裁庭在仲裁费用问题上,忽略了当事人听证权利,而被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的案件。

该案的上诉人是国际象棋联合会。答辩人分别是法国、德国、乌克兰、瑞士、美国的象棋联合会,以及帮助该5国支持R参加国际象棋联合会主席竞选的美国公司F。2010年7月,5国象棋联合会和F公司以国际象棋联合会为被申请人,向CAS提出仲裁申请,声称S候选人和他的竞选伙伴未达到竞选的基本条件,应当被取消参选资格。仲裁庭经审理后做出驳回请求的裁决,并裁定65%的仲裁费用由申请人——5国象棋联合会和F公司承担,35%由被申请人——国际象棋联合会人承担。2010年10月,国际象棋联合会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2[12],理由是CAS关于仲裁费用承担的裁决,未尊重当事人平等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答辩人称,CAS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结束5天内(即2010年9月20、21日)提交关于仲裁费用承担的意见摘要,直到2010年9月24日,CAS仍未收到当事人关于费用承担的书面意见,此时,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先在2010年9月27日裁决实体问题,对仲裁费用的承担推迟1~2周另行裁判(即针对费用问题的裁决于2010年10月11日之前做出),并附带了提出该项要求的理由。仲裁庭对这一请求进行了记录,但未记录仲裁庭对该项请求的解释和决议。最终,仲裁员于2010年9月27日做出了实体问题连带仲裁费用分配的整体裁决,这样当事人事实上已经无需向仲裁庭提交关于仲裁费用的意见。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针对仲裁费用分配问题,在听证程序中参与辩论、提供证据。《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中,并无规定费用承担问题的特殊裁决程序。本案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交费用分配的书面意见,当事人做出了及时的反应,要求仲裁庭先裁决实体问题,随后再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做出费用分配的裁决,仲裁庭未考虑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依照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good faith),侵犯了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最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CAS于2010年9月27日做出的仲裁费用承担部分的裁决。

仲裁庭在主体问题的裁决中,需保障平等听证权利,在仲裁裁决的附带问题——仲裁费用承担上,仍需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这一做法,保障了平等听证原则在仲裁程序各个环节中的贯彻和落实,同时,也体现了仲裁区别于诉讼,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

3 平等听证原则适用的限制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违背“平等听证原则”的上诉案件时,除了受制于严格的适用条件外,还有一些限制因素。适用条件从正面论述了何种行为将违反平等听证原则,限制因素则从反面论述了有些行为并非对该原则的违反。限制因素包含未公开召开听证会、仲裁裁决实体部分错误以及法律适用错误等。

3.1 未公开召开听证会,不会违反平等听证原则

关于未公开召开听证会的问题,瑞士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平等听证原则之违反。以体育仲裁未公开召开听证会提起的上诉,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均以失败告终[13]。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可能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听证会未向公众公开,但部分体育仲裁争议要求公开召开听证会,如涉及兴奋剂的案件中,由于仲裁庭在体育领域的重要影响,公开召开听证会已成为运动员对裁决公正、独立的必然要求,只是CAS的仲裁听证会可能不会允许社会公众旁听。目前,欧洲人权法院宣判的佩希施泰因案件中,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要求,人权法院似乎摆明了要求CAS公开审理的态度。

然而,CAS仲裁听证程序不允许公众旁听,并非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这是由于,体育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多为世界著名的运动员或体育组织,他们背后的支持者众多,加之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关注,如果允许公众旁听,可能会引发安全问题,而CAS系民间机构,无国家警察力量维持庭审秩序,因此CAS不方便公开听证程序,故这一理由不得成为当事人针对仲裁侵犯其平等听证权利的证据[14]。

3.2 实体问题的裁决是否正确与平等听证原则无关

尊重听证权利原则,并不能保障仲裁庭裁决在实体问题上是完全正确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判一起体育仲裁案件中认为,一项明显错误或与证据相违背的裁决,并不必然应当被推翻,保障听证权利并不包含对实体性错误的纠正,只有当裁决与公共秩序相违背时,法院才可从实体问题的角度审查案件。

以下一起涉及商事仲裁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问题。以色列一家公司和瑞士一家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国际商会仲裁院做出裁决,以色列公司败诉,它对仲裁结果不服,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理由是案件事实认定有误,裁决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或与案卷记录相反,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充分条件。尊重平等听证原则的目的并非保障裁决实体问题的准确性,而是保障当事人参与裁决做出的过程。侵犯听证权利,是指当事人被阻止参加听证会,或被阻止陈述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强调的仲裁裁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这些对实体性问题的质疑,不能成为仲裁庭侵犯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证据。

平等听证原则,是针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应当针对程序事项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案件的实体争议。卡纳斯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并未花任何篇幅叙述争议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等实体问题。然而,西班牙足球经纪人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裁决书中,第3段长达2页的篇幅均在说明瑞士法律关于“居间合同”的实体性规定,占整个裁决书说理部分的一半以上,而对于当事人在先前裁决程序中的主张、上诉人的论述理由、上诉人提交答辩意见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等内容,未予提及。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偏离了“平等听证原则”设立的初衷。

3.3 法律适用正确与否与平等听证原则无关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干预较少,这主要出于对“仲裁员知法”原则的尊重。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表示,“平等听证原则”更多地与案件事实相关,而针对法律问题的质疑相对较少。“法官知法(jura novit curia)”或“仲裁员知法(iura novit arbiter)”原则是指,国家法院或仲裁庭自由评估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官或仲裁员依职权选择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应适用的准据法。该选择建立在对当事人不同法律立场的取舍和判断上,仲裁员不得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适用法律。换言之,当仲裁协议未限定仲裁庭的职能时,仲裁员可以依据当事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主张进行自行判断,而平等听证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提出法律适用的异议时仲裁庭未予回应。

国际体育仲裁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特点。(1)国际体育仲裁的案件,大部分涉及上诉仲裁程序和特别仲裁程序,这2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体育规则为主,如《奥林匹克宪章》、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章程和规则、《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等。这2类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国家法律(包括瑞士法律)仅为辅助适用,这表明,体育仲裁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较商事仲裁更为狭窄,体育规则对于解决体育领域的争议起主导作用。(2)某类争议必须适用体育规则来解决,体育规则与国家法律相悖不影响适用。如体育组织对服用兴奋剂的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存在违禁物质即构成兴奋剂违规),这一原则与许多国家法律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然而,不能以此判断体育规则无效。卡纳斯案件中,运动员提出ATP的兴奋剂规则与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相悖,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支持运动员,并非由于运动员的法律适用主张正确,而是因为仲裁庭在先前程序中未予回应。(3)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化了“仲裁员知法”原则的适用。CAS的仲裁员名册中多为体育法专职律师、学者、体育组织官员等,体育纠纷较之一般商事纠纷更具专业性,如兴奋剂处罚纠纷、参赛选拔争议等,尤其是奥运会等大型比赛期间的争议,因此,在争议的法律适用方面,仲裁员给予当事人的选择权更为狭窄,一般适用相关领域的体育规则,或“法律的一般原则”加以解决。

卡纳斯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仲裁裁决发回CAS重审,CAS仲裁庭做出了和第1份仲裁裁决结论完全一致的裁决,只是裁决书中多了2段内容,驳回上诉人法律适用主张的论述,第2份裁决书在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上,与第1份裁决书如出一辙,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却认可了第2次的仲裁裁决。可见,法律适用错误而撤销仲裁裁决的做法,不符合平等听证原则的要求。即使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也不必然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4 对中国的启示

2011年,CAS推翻国际柔道联合会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因兴奋剂禁赛2年的处罚决定,这是中国运动员利用体育仲裁机制推翻体育组织兴奋剂处罚的第一案。运动员佟文未出席B样本的开启和检测程序,不符合兴奋剂处罚中正当程序的要求,因而CAS仲裁庭推翻了国际柔道联合会的处罚决议。然而,佟文无需接受兴奋剂禁赛处罚,并非因为尿样中无违禁成分,而是因为体育组织的处罚程序违规,侵犯了运动员的平等听证权利[16]。可见,平等听证原则不仅是CAS仲裁庭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应当遵循的审理原则,也是体育组织应当遵循的调查和处罚原则。纵观体育仲裁程序抑或是瑞士法院上诉程序,运动员主张获得支持的案件,少有因实体问题错误被纠正的情况,更多的都是因为平等听证权利被侵犯。加之,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的5项理由中,平等听证原则所涵括的范畴最为广泛,包括送达、是否出席听证会、证据交换、庭审程序中的主张和裁决的公布等各个环节。因此,平等听证原则已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保护运动员权利的最后一道堡垒,作用举足轻重。中国运动员应当学习法院在审查仲裁程序是否违反平等听证原则的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98年,王炜等4名中国运动员诉国际泳联案件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案件的一个诉点是,运动员认为CAS仲裁庭在裁决中,未能尊重运动员所选仲裁员的意见,侵犯了他们一方的平等听证权利。该主张未获得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原因是,法院认为平等听证原则并非平等对待仲裁庭所有仲裁员的意见,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员少数服从多数做出的[17]。这个案件以运动员败诉告终。但是,它用尽了体育纠纷解决的全套救济程序,是中国运动员第一次利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程序保障权益的尝试,留给我们诸多思考:(1)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只有瑞士法院(仲裁地国法院)具备撤销裁决的权利,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原则和程序是中国运动员需要学习和熟悉的;(2)中国运动员开始学会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解决体育纠纷,近年来上诉到CAS的、涉及中国运动员的争议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对其上位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不甚熟悉,而司法审查程序是保障运动员权益的最后堡垒,是值得中国运动员了解并学会利用的。

除了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而言,1995年颁行的《体育法》正在修改中,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的呼声。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如何处理仲裁和司法裁判的关系?法院对体育仲裁裁决是否有权干预?当事人不服国内体育仲裁的裁决是否能够申请法院撤销?这些问题均可借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目前,瑞士法院依据法定的5项理由可以撤销CAS的仲裁裁决,其中4项为程序性理由,1项为公共秩序。其中,平等听证原则是理应保障的一项基本程序性权利,这项权利在仲裁程序中被侵犯,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瑞士法院的审理原则为高效、书面、有限且穷尽的撤销理由,排除事实因素,一审终审制等。一方面,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受侵害,尤其是程序性权利受侵害时的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也是坚持司法谦抑,防止滥用权力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对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分,人民法院审查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时所适用的原则有所差别(可谓之“双轨制”)。人民法院对待内国仲裁时,可以审查裁决所涉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对待涉外仲裁只可审查几项程序性理由:仲裁协议有效性、平等听证原则、仲裁庭组成和可仲裁性。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后,针对中国运动员与国内体育组织间的争议,将作出内国仲裁裁决。按照“双轨制”体制,人民法院将可以全面审查体育仲裁机构作出的内国裁决,包括事实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将破坏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和仲裁裁决权威性。如果效仿瑞士的做法,平等对待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充分尊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只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集中于程序性事项(可谓之“单轨制”),更有利体育纠纷的解决,也更符合国际仲裁发展的趋势[18]。

5 结语

违反平等听证原则,是当事人不服CAS的体育仲裁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常用理由,其原因在于,平等听证系一项程序性权利,其内涵和外延不容易被精确界定,可能会被当事人误用。可以想像,今后不服CAS仲裁裁决的上诉中,该理由还会成为当事人运用频率最高的理由之一。不过从目前来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平等听证原则为由推翻CAS仲裁裁决的仅有少数几起案件。这说明,一方面,CAS仲裁程序中能够基本做到尊重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利;另一方面,虽然被法院撤销的案件总数不多,但法院在司法审查的层面坚持该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仲裁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意义重大。中国运动员应当熟悉国际体育仲裁争端解决的整套机制,包括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独立的体育仲裁机制建立后,人民法院可以效仿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模式和原则,力求构建以运动员自身为内核,以体育组织、体育仲裁机构、国家法院为外延的多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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