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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蕃王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及其主要内容的研究

2018-11-26孙鹏云

现代交际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起源内容

孙鹏云

摘要:吐蕃王朝的建立结束了藏族先民以血亲关系维系的分散政权,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政权。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分化催化了社会矛盾,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地位,开始建立国家机器保障政权稳定,其中法律制度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器应运而生。吐蕃王朝是藏族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的时期,在其两百多年的统治期间形成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尤其是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其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对后世产生长远深刻的影响,是西藏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形式和理论渊源。

关键词:吐蕃王朝 法律制度 起源 内容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6-0034-02

一、吐蕃王朝史前的原始规范体系

从松赞干布到朗达磨,吐蕃王朝的统治存续了两百多年,在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之前,以赞普王统传承的“蕃”部落分散政权又存续了六百多年,这一时期对吐蕃王朝乃至后来藏族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在吐蕃王朝之前,西藏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规范,但是在这六百多年的时间内所形成的藏族社会原始规范系统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具体来讲,吐蕃王朝之前所形成的原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大内容,即本(本教)、仲、德乌。“本”即本教,根据本教的不同派别,可将其划分为佛教在传入之前的吐蕃本土原始宗教,即兑本;从克什米尔等地传入的本教,即恰本;还有佛教传入吐蕃之后融合形成的本教,即觉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巫术和禁忌等。“仲”则指的是一些民间流传的关于本部族本地域的神话故事、历史传说、寓言故事等。在吐蕃王朝史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正式形成文字,“御前本教师”以及民间很多专门传诵故事的“故事师”,通过歌颂神权,例如《马和野马》的神话、《聂赤赞普的传说》等反映社会现实、宣扬王权神授的观念,发挥很大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引导作用。“德乌”不同于仲,是以预言、隐语的方式出现的,在吐蕃王朝之前,很多唱段的唱词表面是在描述风景或其他,实则是在意有所指。例如囊日轮赞时期,琼保·邦色和娘·尚让就为了争权在赞普面前对唱德乌,其中有一段唱道:“孟哥之地有一虎,杀虎者,我苏孜也……游荡来到当戈湖上,如今再来观赏,当戈之湖是天神之湖,天鹅黄鸭不可狂妄,天鹅黄鸭若是狂妄,玛法木湖水会把你吞没”。①表面上唱词是在描绘一些自然风光,实际上琼保·邦色是将老虎、白鹫、麋鹿、野马和天鹅、黄鸭都比作他想要贬低的群体。

二、吐蕃王朝法律的形式和效力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法律制度的具体来源,吐蕃王朝法律的渊源主要分为形式上的和效力上的。形式上的渊源既包括成文形式的也包括不成文形式的,具体可归纳为六种,即赞普的诏令、权臣的重要文告、制定法、盟誓、宗教教规、习惯法。其中赞普的诏令是这六种形式渊源中效力最高的一种,颇似现代法中宪法的地位,它的实施以最直接的方式进行,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最深刻长远的,例如松赞干布就曾颁布“六大诏书”。②权臣的文告在效力上远不及赞普诏令,且多是限制在特定地域内的,因此不同的地区其文告内容也有所差别,比较类似于现代法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法是典型的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吐蕃王朝时期经历了几次立法高潮,尤其以松赞干布时期的立法活动最为频繁,这一时期制定的几部法律例如《神教十善法》《权威判决之总法》以及“六大法律”:《以万当十万之法》《度量衡标准法》《王朝准则之法》《妮要决断之法》《权威判决之总法》《内库内法》等等,基本构筑了吐蕃王朝法律体系的框架。③作为法律渊源的盟誓则主要是指赞普和权臣以吐蕃王朝的名义参与的盟誓。伴随佛教的传入,宗教教规成为吐蕃法律制度的重要形式渊源,而作为法律形式的宗教教规实际上是在赤松德赞时期被真正确立的,在此之前宗教教规对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也是深刻的。实际上佛教的《十善法典》成为吐蕃王朝很多法律的母法,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习惯法产生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风俗和习惯,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些不具有权威的风俗习惯难以起到规范作用,于是统治阶级便赋予它们法的效力。吐蕃王朝最主要的几个习惯法有赔命价制度、赔奸价、赔盗价、血族亲复仇等。

吐蕃王朝法律的效力渊源是关于法的本质的探讨,即各种法律制度的效力是从何而来的,具体来讲吐蕃王朝时期法的效力渊源来源于三个方面:王权、神权和习惯法效力。王权泛指统治阶级的权威,包括赞普的绝对权威、王权贵族的权威等,这都是源于当时西藏所处的社会形态,即奴隶制社会,赞普是人、神两界之主,其诏令以及其所代表的中央权力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其效力都是至高无上的。在神权方面,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实际上在佛教传入之前就已经形成较为严密的本教理论,佛教传入之后,在佛教和政权的高度融合下,宗教的信仰和权威已经深入人心,推動着吐蕃王朝宗教教规的法律化,成为调整吐蕃王朝社会的规范体系。习惯法是一个多元化跨学科概念,因为从不同学科和视角出发,习惯法有着不同的概念。吐蕃王朝的传统习惯法是建立在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从法律起源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在吐蕃王朝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中,藏传佛教起到了关键甚至核心的作用,它已经不是简单的宗教信仰,而是西藏特有的生活方式、制度和文化特征,且藏族人民对于佛教的信仰已经逐渐转化成一整套权利义务体系。

三、吐蕃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并结合大量不成文法的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吐蕃基础三十六”,根据前文的法律形式渊源,具体包括:调整吐蕃社会生活六大领域的基础规范“六大法”,吐蕃社会必须遵守的六方面准则“六决议大法”,规范社会特定成员的行为规范“六大告身”,针对当时社会管理领域六大事物制定的“六种标志”,对吐蕃王朝时期六种特定人群给予的六种称号“六大褒贬”,以及对吐蕃王朝时期战场勇士给予的六种表彰“六大勇饰”。在这一法律体系结构下,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规范又分为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以及诉讼法律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且影响最深远的就是民事法律制度,其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对后世产生长远深刻的影响,是西藏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形式和理论渊源。

在物权方面,吐蕃王朝时期十分重视对物权的保护,无论是王室的物权还是其他社会成员的物权,在受到侵犯的时候,都可以诉诸法律,以此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秩序。在债权方面,赤松德赞时期的《没庐式小法》首次将富豪放贷纳入法律规范。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又分为侵权之债和债权之债,侵权之债的问责方式比较有特色的就是赔命价制度,因为藏族认为人的生命不止一次,人死了只是结束一段轮回,之后还可以有其他轮回,因此当伤人或致死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赔偿一定的财产进行补偿。吐蕃王朝时期的商品交易和借贷关系已经十分普及,因此契约之债随处可见,买卖契约是最常见的形式,除此之外还有消费借贷和使用借贷等。违约责任则主要有劳役抵债、加倍偿还、以奴隶等其他财产抵偿等形式。婚姻家庭制度是吐蕃王朝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规范,其内容之丰富体现出当时家庭作为社会基础单位的重要性。当时的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以及一妻多夫形式都受到婚姻法律制度的承认和保护,此外还有对转房制度、通婚制度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早在吐蕃王朝时期就有对亲系和血缘关系的规定,虽然没有现代法中的直系和旁系那么明确的区分,但是在亲系远近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清晰,而这些亲系的远近直接反映在亲属命价上。在继承方面,《狩猎伤人赔偿律》和《纵犬伤人赔偿律残卷》都明确规定了犯罪人被处死后,他的财产的处理办法,且对继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

吐蕃王朝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由原始社会惩治部落对手的规范发展而来,作为奴隶社会的刑法制度体现出几个重点原则,第一就是等级特权原则,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在定罪量刑和处罚上都有所区别,当然社会等级越高的人,就越享有特权,不同社会等级人的命价也有很大差别,基本上社会最低等级的人是一种任人宰割的状态。为了巩固王朝政权和统治力,实施株连原则,这一原则在当时十分具有威慑力。在刑罚方面,吐蕃王朝时期的刑罚和其他地区早期的刑罚制度相比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十分残酷,其中死刑是最重的刑法,砍头、绞刑算是比较正常的,而剁碎四肢、剥皮等则十分残忍,统治阶级试图用这种方式震慑下层人民。除死刑外,还有流刑(流放到环境恶劣之地)、肉刑、鞭笞等,其中肉刑有的也十分残忍,例如砍掉四肢、挖去眼珠、割掉鼻子等。

由于吐蕃王朝时期统治阶级的绝对优势地位,当时关于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像民事和刑事法律那样发展,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从中央到地方各行政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规范、行政区划的规范以及对官吏职能的规范。而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诉讼制度就更是不被重视,当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统治阶级也会对一些威胁到王权的事进行诉讼,其中喻寒波系统是当时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决断大事和奖惩,是吐蕃王朝三大机构之一。

四、结语

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灵活多样,保存较多的原始规范特色,也具有很强的奴隶制法律特色。它初创性地确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过渡性。这一法律体系充分体现出宗教对于立法的重要作用,通过宗教法效力的世俗化,满足政治发展的需求,并以森严且健全的等级特权法,有效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以民事法律制度规范最为丰富,其中的很多内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作为藏族人民的行为准则和解决纠纷的依据,例如赔命价制度时至今日都以各种形式被西藏自治区政府和藏族各个部落确认和接受,并对西藏自治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建设开创了西藏法治建设的历史,在西藏法制史上具有奠基意义。

注释:

①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增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

②恰白·次旦平措等.西藏通史——松石宝串[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6.

③黄颢,周润年.贤者喜宴——吐蕃史译注[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

参考文献:

[1]五世达赖嘛阿旺·罗桑嘉措.西藏王臣记[M].刘立千译注.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

[2]陈庆英,高淑芬.西藏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3]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4]徐晓萍,金鑫.中国民族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当代法学的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吉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7]吳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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