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能避而不避税之谜”的思考
2018-11-24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00
□(青岛大学 山东青岛266000)
一、引言
避税问题是现代经济发展下的产物,自20世纪以来,企业避税行为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企业基于降低税负、增加盈利的目的,存在着强烈的避税动机。由于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在征税问题上的规定存在差异,比如在税制设计(税种、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这为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条件。关于避税这一问题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大多数是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主要集中在研究如何采取一切可能的税收筹划措施和其他避税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些研究只是将避税行为的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视为单一个体,而没有从企业内部结构因素考虑。美国学者Weisbach发现了“能避而不避税之谜”现象,并通过实际数据验证了这一结论,即使避税不会为其带来税务处罚,风险很小,避税成本也很低,但美国大量的企业仍没有实行全面避税,这使得原有研究无法解释这一现象。
二、委托代理框架下的理论解释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作为重要的现代经济组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是其主要特征。将避税问题置于委托代理的框架下考虑,股东是避税行为的决策主体,股东所追求的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管理者是避税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谋求的是自己能获得最大利益,二者追求的目标不同最终会产生代理问题。企业避税行为往往会加剧信息不对称,因为它通常需要用比较复杂的交易或事项来掩盖,以不被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这就有可能为管理者的自利行为创造条件和机会。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当企业没有给予管理者合理的报酬时,避税所产生的节税收益可能会诱发管理者的自利行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吞其通过一系列的税务筹划手段所获得的节税收益。
美国泰科国际公司(TYCO)是一家提供消防安全、医疗保健、电子、工程产品与服务的世界500强企业。因两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避税并没有为其带来企业价值的提升,反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从1997年,泰科通过操纵公司间的贷款网络和避税港子公司网络,实施了一系列的避税活动,实际税负从1996年的49.3%降至2001年的14.3%,降低了35%。而在税负降低的同时,也曝出其公司高层CEO丹尼斯·科兹罗斯基和CFO斯瓦兹有转移和掏空公司资产的犯罪记录,使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尽管避税可能会带来企业价值的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也为管理者掏空企业资源提供了方便,从这个角度看,股东就可能不会作出避税决策。这也说明在股东所关心的企业价值中,避税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只不过占据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将避税问题置于委托代理框架下,企业“能避而不避税之谜”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公司治理视角下的避税行为分析
将企业避税行为研究置于委托代理框架下考虑,如果想用避税获得的节税收益来为企业创造财富价值,就要抑制代理问题的产生,那就不得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将公司治理变量引入到避税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合理解释了企业“能避而不避税之谜”,也拓展了避税行为研究的视角。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是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来有效抑制代理问题,协调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由于现代企业所有权结构分散,作为实际所有者的股东并不能经常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制定与执行中,通常要交由管理者代为管理企业经营,因此需要设立一个控制机构,如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管理者道德风险问题,使股东不得不在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之前与管理者确立一份有效的激励契约,如薪酬和股权奖励等,这都可以降低管理者实施自利行为的动机,有效抑制管理者的自利行为。
(一)企业避税动机分析。在传统的研究框架下,这似乎毫无疑问,有效的避税行为会带来股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将更多的财富留存于企业,股东反应是正向的。但是在实务中股东反应并非如此,通常与公司治理机制有着紧密关系。
在委托代理框架下,企业避税行为可能使股东产生正向反应,也可能是负向反映。正效应是企业减少了税费支出,获得节税收益;而负效应则可能是股东担心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会存在着侵吞企业资源的动机。因此股东最终对企业避税反应的方向取决于正负效应二者的共同作用。这也决定了企业是否做出避税决策,不仅仅考虑实施避税所能带来的节税收益。
影响正负效应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便是公司治理机制,当治理水平较低时,无法有效地抑制代理问题,管理者的自利动机比较强烈,会有侵占企业资源的私利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这也会对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信号,Hanlon和Slemrod研究发现,当公布企业避税的消息后,市场投资者反应为负向,导致企业的平均股价下跌。当治理水平较高时,管理者因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和有效的激励,其实施自利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避税便能为股东创造价值,股东对此做出正面反应。因此,股东是否做出避税决策受治理水平的影响。
(二)企业避税带来的经济后果分析。企业“能避而不避税之谜”的动机研究将公司治理机制纳入到了避税行为研究体系中,进而学者们也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如何影响避税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下面从企业价值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治理水平与企业价值。企业避税一定提升了企业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释:首先,避税通常要通过构造复杂和不透明的交易或事项来掩盖其不当行为,以减少自己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这也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变得更加复杂,为管理者从事自利行为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其次,Chen和Chu认为,避税行为使管理者道德风险增加,破坏了契约有效性,股东无法与管理者签订最优的激励契约。也就是说,避税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管理者,通过避税获得的节税收益有可能被管理者视为自己努力工作、认真负责的结果,当企业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报酬奖励或报酬不合理时,会诱发管理者自利行为。最后,企业避税带来的潜在后果,就是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还会面临社会声誉受损、投资者对其丧失信心、股价下跌等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都会减少企业收益,为了获得避税收益需付出高昂的成本时,就要进行权衡,避税获得的节税收益与这些负面影响相抵后才是企业真正获得的收益。
企业治理水平越好,越能有效抑制由两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使得避税所获得的节税收益能更好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为企业提升价值。公司治理旨在通过对管理者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有效的激励,促使他们能够站在股东的角度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管理决策的出发点。因此,避税能否提升企业的价值,不能仅关注避税所能带来的收益,企业的治理水平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2.治理水平与税收政策。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而避税行为将财富从国家手中转移,这必然会影响国家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将避税行为研究置于委托代理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避税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主体并非是单一个体,扩展了避税行为研究的参与主体。传统研究框架中,将企业看做单一个体,参与主体是企业和税务机关;而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参与主体为股东与管理者为代表的企业内部人、外部市场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基于这一框架,公司治理也影响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税收制度具有重要影响。
从税率来看,一国税率的制定必定要考虑企业的治理水平,并非税率越高国家税收收入越高。美国的研究发现,当企业治理水平较低时,税率的增加反而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提高税率也会影响治理水平,导致治理水平恶化。当管理者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相关,企业管理者因实现不了企业的预期目标,便会增加转移企业资源的自利行为。我国的相关研究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徐琳等(2015)研究发现,税费支出意味着现金流出,国家提高税率意味着国家从企业手中拿走了更多财富,加大了管理者不进行资产转移的机会成本,从而也强化了其转移企业资源的激励。
从税收征管来看,税收执法力度与治理水平也密切相关。税收征管权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活动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能够保证对企业必要的监督,不会缺失,这是其他治理机制无法比拟的。当企业治理环境很差时,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可以减少管理者的私利行为,从而使更多的收益留存企业,增加股东收益。因此,当税率一定时,加强税收执法力度能提升企业价值和改善治理环境。税收征管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强有力的税收执法力度会严厉打击企业避税行为,也会对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四、启示
企业“能避而不避税之谜”提出后,原有的研究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而将该问题放到委托代理框架下后会发现,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存在的固有问题,即代理问题,对避税行为研究具有深刻影响。但毕竟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就我国而言,制度环境、法律背景和企业股权结构等情况的特殊性,使得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企业避税的动机和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公司治理变量的引入为企业经营策略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新的思路。治理水平作为影响避税经济后果的重要因素,从企业自身看,应不断完善治理水平,建立合理的监督机构和完善薪酬激励机制。从政府角度看,在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下,完善税收制度并强化征收管理对改善企业治理环境是一种比较现实而有效的方法。应结合具体的治理环境,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使税收征管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