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8-11-24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会 计
财政部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进行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增加了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责条款。其余5部规章也增加了类似条款。此外,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5%降到3%,并同时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出台
最近,财政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建账要求、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等,明确了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并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进行了详细规范。《衔接规定》对社会保险机构在首次执行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时,如何做好与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范。
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与转制新规开始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征求〈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一是明确了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范围,暂定为目前与事务所业务关联度高的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造价工程师等3类。二是比照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条件,对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三是规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任一非注册会计师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位居前5位等。四是明确了相关后续管理措施。
央企重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新规
最近,国资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解答》就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家数、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等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原则:除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以外,企业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企业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财政部、国资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年限等要求。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各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财政部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01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发布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制定并发布了201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明确了201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评价标准。其中,会计基础理论知识、管理会计、政府会计等有关内容新加入到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中。具体来看,新编写的《初级会计实务》中,新增“会计概述”“管理会计基础”和“政府会计基础”,删除了个别资产内容和个别负债内容;新编写的《经济法基础》教材同样有所改动:新增了“会计法律制度”,将原来的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移到了教材末尾,作为第八章。
2017年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达成3项共识
最近,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在杭州召开。中国、日本、韩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代表分别就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进展、本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建设情况,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推进的收入准则的执行问题、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后审议、保险合同等技术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是继续发挥中日韩三国在亚大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增强亚大地区会计准则能力建设;二是深化中日韩三国在收入、保险合同等主要的新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交流与分享,提高准则的执行效果,更好地服务于各国经济发展;三是促进中日韩三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要项目上的交流合作,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贡献。
审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面推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18年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从试点进入到全面推开阶段。根据《规定》,该审计项目的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的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该项审计工作将不仅运用查账、对图、核表、实地勘察等传统审计方法,还将利用卫星影像、遥感测绘、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从而准确掌握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化情况。
中注协就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
最近,中注协印发了《国家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需求为导向,在审计准则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着重突出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要求。《征求意见稿》共分七个章节,对国家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的承接、制定审计计划、风险评估、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形成审计结论和出具审计报告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为注册会计师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指导。
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进一步简化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通知》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要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主管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年度本部门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报送财政部门。
税 收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公告》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同时,《公告》明确了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以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2018年起实行一次备案制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43号),《公告》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同时,《公告》对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以及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失信被执行人将难享税收优惠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将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协助最高法进行网络执行查控,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税款、退税账户、退税金额等相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最高法将相关案件信息推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