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明年起施行
2018-11-24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最近,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会计调整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范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体例安排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第十章“会计调整”的写法,但在具体处理原则和方法上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会计调整准则范围共七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以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关于会计调整准则,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法。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会计调整准则适当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且没有引入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不切实可行”的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会计差错更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分别重要性和非重要性作出不同规定,但并未在准则中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为了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准则对重要性标准进行了规定。此外还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是关于重大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了减少新概念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直接作出规定。
四是关于报告日后事项。由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资产负债表日”这一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报告日后事项”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政府财务会计。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此外,鉴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及部门决算工作的特殊要求,会计调整准则在附则部分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处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按照部门决算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进行披露。(据财政部会计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