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激励教师终身从教
2018-11-20文|
文 |
前不久,网络热文《为什么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还是三十多年前的标准?》一文提到,教龄津贴始于1985年,33年没变。当时教师工资平均只有每月50元左右,每个月3~10元的教龄津贴,占工资比例约为5%至10%。如今提起教龄津贴,很多老师满腹牢骚,提起来就来气,认为老师被忽视、被遗忘,因而老师工作积极性有所降低。
教龄津贴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激发教师长期从教或终身从教,也有助于为基础教育事业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
教师教龄津贴确实该提高了
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对教龄津贴标准规定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卫生部也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与老师的教龄津贴标准一样。
实事求是地说,20世纪80年代,教龄津贴和工龄津贴这两种特殊津贴在结构工资中还是很可观的。那时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工资不足100元,这样的教龄津贴确实起到了“特殊作用”。例如,某中学王老师1987年大学毕业时,拿82元工资,教龄津贴3元。3元,占全部工资的3.66%。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社会经济发展,物价增长,各行业工资增加,这种特殊津贴,已经难以发挥“吸引和鼓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长期从事本职工作”的作用了。当初“教龄津贴”约占工资总额的十分之一左右,但现在成为千分之一左右。还以上文中的王老师为例,如今王老师30年教龄,工资5000元,只拿10元的教龄工资。10元教龄津贴占王老师工资的0.2%,这样津贴就显得微乎其微了。
无论是从最初设置教龄津贴的初衷看,还是从30年不变的教龄津贴事实看,都不难得出教龄津贴应该调整的结论。
教师的教龄津贴,应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应该按当地教师队伍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让教龄津贴起到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的作用,教龄津贴的特殊性才能体现出来。
现今教龄津贴过低的问题,不能怪历史,也不能只发牢骚。如果结合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调整教龄津贴,不仅能有效解决中西部农村教师工资偏低的问题,还能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让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安定感,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为了继续发挥教龄津贴的特殊作用,教育部、人社部应当着眼全局,深入调研,了解广大一线教师真实的获得感和公平感,倾听他们的意见,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原则”,适当提高教龄津贴标准,增加教龄的含金量,让更多教师得到公平的待遇,确保教龄津贴发挥出特殊的普惠性和持续性激励效应。
教龄津贴调整到多少合适
这些年来,建议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从1985年到现在,30多年过去了,教龄津贴标准一直没变。但让教龄津贴起到“吸引和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长期从事本职工作”的作用,提高教龄贴标准已成为社会共识。问题是,提高到多少才合理?
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思路应该是按照实际教龄设定教龄津贴标准。即以教师入职时间为起点,每年增加教龄津贴标准,突出教师教龄所包含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智慧的积累等价值。例如,教师入职第一年教龄津贴为30元,10年为300元,20年为600元,30年为900元。这样,对教师而言,其教龄津贴持续得到增加,获得感就会不断增强。
也就是说,作为特殊工龄津贴的教龄津贴,只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行业收入变化情况,持续性动态性调整,才能发挥出特殊的普惠性和持续性激励效应。
换言之,持续性动态性调整,不仅可以突出教龄津贴的特殊性价值,而且可以真正起到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的作用。
从“设置初衷”看教龄津贴的特殊性
推进教育现代化,教师是关键。师资是教育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师资建设一旦出现问题,对教育的后续发展产生的危害将是无法挽回的。师资建设水平只有连续地有梯度地向上提升,才能确保教育实现现代化。
30年前,国家设置并实施教龄津贴的首要原因就是教师工资收入低和教师职业缺乏社会吸引力。那时候,很多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不愿意选择教师职业,有些最初选择了教师职业的,后来也通过调动转行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把教龄津贴作为特殊工龄津贴,已经考虑到为确保教育事业长足发展需要加强师资建设问题。可以说,当初设置教龄津贴是明智之举,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然而,教龄津贴未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逐渐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更加严重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不少地方还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与此同时,出现了教师流失现象。这给师资建设带来了新的问题。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持续了很长时间才逐渐得到解决,而如何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师待遇也就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
随后,为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
由于教师绩效难以量化考核等多方面的原因,又导致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难以全面落实,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没有真正起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的作用。再加上不合理的职称级别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影响,教师收入分配出现差距过大的问题,降低了大多数一线教师的获得感和公平感,难以起到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作用。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而脱离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无法让大多数教师感受到公平的获得感,无法全面调动广大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重视教龄津贴的特殊作用。我们要实事求是承认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的缺陷,要认识到这种结构工资不具备普惠性质,而教龄津贴的特殊性就是普惠性,只有普惠性的政策才有长久的激励教师终身从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