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及对策
2018-11-12韩国纲
韩国纲,李 东
(哈尔滨商业大学a.体育学院;b.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
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体育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而为其提供体育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总和。[1]体育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但是,当前的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居民的需求未得到满足。现通过对黑龙江省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供给中的问题,满足居民的体育需求,保障其体育权利。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现依据随机抽样的原则,选择黑龙江省13个地级市组成一级研究单位,从每个市中随机抽取1个区组成二级研究单位,最后从每个区中随机抽取2个社区组成三级研究单位。从每个社区中随机抽取20名居民,组成520人的样本。通过整理回收的461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108名社区居民认为现有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够满足其需求,比率为23.43%。353名社区居民认为现有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无法满足其需求,占总人数的76.57%。所以,现以黑龙江省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利用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检索和整理有关公共服务、社区治理、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为研究提供材料。
2.数理统计法
应用SPSS19.0软件,对调查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
3.问卷调查法
依据此次调查目的和问卷设计的要求设计问卷,采用专家咨询法对问卷进行内容效度的检验。共发放问卷520份,收回了473份,回收率为90.96%,有效问卷461份,有效率为97.46%,采用再测法对问卷信度进行检验,样本量为60人,时间为15天,R=0.89,P<0.05,说明调查问卷的信度较高。
二、现状
(一)体育场地与设施服务供给现状
社区体育场地与设施是衡量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现对社区体育场地和设施供给的情况能否满足居民的需求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34.62%的社区体育场地和设施不能满足居民的体育需求,还有30.77%的社区很不满足,11.54%的社区其满足情况一般,15.38%的社区尚可,能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的社区仅占7.69%。可见黑龙江省大部分社区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服务供给还不能满足居民的体育需求。
(二)体育信息服务供给现状
体育信息服务是体育公共服务与社区居民之间的重要桥梁,当前黑龙江省社区体育信息服务供给尚处于初级阶段,居民的需求还不能满足。现对信息服务供给的满意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6.49%和14.10%的居民对体育信息服务供给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一般满意占14.53%,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分别占26.90%和27.98%(表1)。可见,黑龙江省社区体育信息服务的供给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表1 黑龙江省社区体育信息服务供给满意
(三)体育指导服务供给现状
体育指导服务的供给离不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在被调查的社区中,有57.69%的社区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42.31%的社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其中,在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区中,9.09%的指导员发挥作用很好,18.18%较好,18.18%说不清和54.55%较差。可见,黑龙江省社区体育指导服务供给现状不乐观,居民的体育指导服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的满足。
(四)体育活动服务供给现状
自开展全民健身以来,黑龙江省居民积极投入到体育锻炼中,从活动内容上看,大部分社区所开展的体育活动都是方式简单,不需要资金投入的运动,如广场舞、球类等。所调查的社区中,19.23%的社区近年来组织过体育活动或比赛,但是活动内容较少,80.77%的社区未组织过体育活动或比赛。由此可知,黑龙江省社区体育活动服务供给不充足,尤其需要增加体育活动的开展以及体育活动项目的丰富。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是评价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由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并且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使得民间资本无法进入体育公共服务领域,造成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严重脱离实际,出现了总供给难以满足总需求的尴尬局面。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也会进一步增长,加深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供给总量越来越不充足,导致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
由于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具有非直接回报性的特点,使投入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很难在短时间内凸显出来,致使黑龙江省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依然采用“自上而下”的政府直接供给方式。该方式是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选择,也是政绩取向下的最佳选择,[2]这种供给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注重突出政府的政绩。因此,在当前的政绩考核制度下,此种供给方式使政府乐于提供有形的、能够留下政绩痕迹的、有考核指标根据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而忽视提供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服务。
(三)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不全面
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主要指体育行政部门向居民提供的服务项目。黑龙江省与全国其他城市相似,注重社区体育场地和设施及体育活动方面的建设。但是,社区内体育场地和设施的数量依然有限,并且设施存在老化等问题,缺乏维护和补充。在体育信息服务方面,活动信息宣传渠道不畅通,社区体育活动主要通过发放传单的形式进行宣传,新媒体的使用率较低,不重视体育咨询与指导、体质监测服务的提供。
四、对策
(一)培育多元化的供给主体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体育已经奠定了体育公共服务的坚实平台,形成了巨大的体育存量资产,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合理地配置体育资源,使市场、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提供。[3]当前黑龙江省城市人口较多,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大,仅靠政府单一供给主体,无法在短期内改善体育公共服务短缺的现象。因此,在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中要鼓励多方力量的参与,在以政府为核心的前提下,着重鼓励市场、社会力量的参与。市场及社会组织作为供给主体,具有效率高及形式灵活的优点,能满足数量大和多样化的体育公共需求。同时,在供给中要明确社区的地位,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促进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二)创新供给方式
创新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应主要发挥资源供给者与监督者、政策制定者、利益协调者等角色。[4]当前,政府购买是优化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新路径。[5]我国在上世纪末引入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并逐步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中得到了实施。黑龙江省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接受政府购买这一新型供给方式,使政府在购买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体育行政部门的转型,使政府从服务的微观生产中逐渐放权,实现供给效率和能力的提升。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公共服务滞后于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质量难以满足日益提升的群众需要等种种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机器对公共服务体系的介入不足,使公共服务供给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甚至“甩包袱”现象。[6]因此,黑龙江省要不断完善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不仅包括体育方面的立法,还应包括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立法研究,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使社区体育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建成完善的法治体系,促进规范有序的多主体供给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