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中审查逮捕若干问题的具体适用
2018-11-07毕胜吴俊杰
毕胜 吴俊杰
摘 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苛的、剥夺人身自由地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流程中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契合新刑诉法的内涵及要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审查逮捕;程序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81-01
作者简介:毕胜(1993-),男,汉族,吉林辽源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吴俊杰(1995-),女,汉族,湖北襄阳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2014年施行的《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及2016年六部门颁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均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正在稳步的实施。在通常情况下,认罪认罚仅仅只用于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广泛的延伸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逮捕审查时也适用相关制度,从而最大的发挥其功效。
一、公开审查的流程设置
建立健全新型审查逮捕模式,也可以说是在审查批捕之前进行公开审查的相应流程。这样流程设置的目的在于程序能使控、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类似于辩论的模式。审查逮捕诉讼化虽然在试行探索阶段各地的规定不一致,但在公开审查的模式下,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不涉及证据的开示、质证,因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并没有阅卷的权利,试行探索也不能突破法律的既有规定。那么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辩论过程中,侦查机关一方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争议焦点必定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但如果不涉及证据的开示、质证的话,这样的辩论是毫无意义的。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试行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过程中,均选取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作为试行的突破口,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双方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二、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认定
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进行审查逮捕的流程中,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所谓的社会危险性一般很难有一个确切的指标,我们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在探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的问题上存在共通点。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是否对其行为认罪认罚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危险性与否的考虑指标。在具体操办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应当广泛的听取被害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相关和解协议或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损失的义务、是否得到相关人的谅解作为一项量刑的重要参考的指标。
上述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以及对于量刑的考虑因素,其实就是审查逮捕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实务、学理上的分析。在具体实施中,如犯罪嫌疑人有不如实供认或者避实就虚,检察机关可认定其有逃避侦查等轻微社会危险性。
如犯罪嫌疑人确能供述相关罪行且供述有相应依据,不会导致其他社会危险的,一般应认定为无社会危险性,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
从这个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其实早已在审查逮捕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只是缺乏一个明确的具有体系性的制度、框架予以规范。
三、保障律师的合法参与
审查逮捕诉讼化结构性改革,多地实践不完全一致,但各地试点改革的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均包括了多方参与,这其中就包括了律师方面的参与。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在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在《办法》第5至8条中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参与的原则。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中有着不可缺乏的作用。这无疑与审查逮捕诉讼化结构性改革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因审查逮捕诉讼化结构性改革也明确规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因此,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该阶段,便具有实现保障律师参与的先天优势。
尽管目前的实践当中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地将审查逮捕阶段纳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当中,现实中的审查逮捕工作仍然更多地依据审查逮捕的既有的法律法规、办法。但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可能且有极大可能导致被告人最终被从轻、减轻,而如果在此之前的逮捕阶段仍仅仅依照审查逮捕的具体法律法规、办法,不利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严重违反刑法罪刑相适用的原则以及我国宽严相济的政策。因此,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可以考虑将审查逮捕纳入其适用范围。如果未来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审查逮捕当中,则一定能使我们整个的刑事诉讼各个流程整体和谐统一。
[ 参 考 文 献 ]
[1]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4).
[2]廖大剛,白云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运行现状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5(12):23-27.
[3]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01):17-33.
[4]解兵,韩艳.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程序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6(06):37-39.
[5]蔡文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