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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的相关问题

2018-10-26夏小雄

银行家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

夏小雄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私人财富的迅猛增长,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依然不够成熟,在各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高净值人士和高净值家庭而言,既有的财富管理制度往往偏重于资金的投资管理,而不能充分考虑他们在税收筹划、财富传承、子女抚养、企业治理、财富隐私等多元的私人化需求。在此背景下,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取道”于海外家族信托机构。

为了弥补上述制度性缺陷,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财富机构等机构借鉴境外经验逐步推动了家族信托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开展。这些创新尝试也到了监管层的鼓励,在最近的监管文件中监管机构也明确表态支持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但是,对于家族信托的法律基础、制度结构、实施机制、发展路径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存在较多争论,尚未形成基本的共识。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家族信托受到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富机构的“追捧”。但当下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同国外家族信托业务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在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实践操作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委托人的门槛性要求较高。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产品来看,通常都要求委托人具有较高额度的资金或资产,而且通常是资金方面要求具有较高的数额。例如部分家族信托要求委托人具有5000万元资金。对于绝大多数中国百姓而言,这是一个非常高的门槛,通常来说难以满足这一较为严格的标准。

偏重于资金的管理而忽视了事务的管理。家族信托就其本质而言应以事务管理为核心,不仅包括家族资金的传统和管理,而 且包括其他家族事务的处理。在我国当下的家族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都是偏重于为委托人提供资金方面的管理,但对于委托人其他方面的事务管理需求则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

缺乏专业的家族事务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经营机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是,家族信托业务和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更为复杂,要求受托人具有更为专业的管理能力,特别是在法律、会计、税务、投资、慈善等方面具有更为专业的能力,确保家族信托委托人的复合性需求得到满足。就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经营机构而言,在这方面的专业管理能力依然有待提升。

法律结构

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必须遵循信托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也需要根据家族信托自身的特殊性进行一些特殊处理。就当下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而言,已经出现的很多理论争议和实务难题都与对家族信托的法律理解存在密切关系。只有在法律理论层面澄清了家族信托的制度结构,才能理解实践中应如何克服理论障碍和实践难题。

严格遵循信托法的基本架构

家族信托本身也是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必须遵循信托法的一般原理,不能任意超越既有信托法的基本规则架构,这是理解家族信托业务的重要基础,也是开展各种家族信托业务创新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信托法体系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一旦信托得以设立,信托财产便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的要求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严格履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确保能够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委托人和受益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原则上不能任意干预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家族信托必须贯彻上述基本原理,在结构设计时必须通过更为具体的规定将上述要求加以具体化和实质化。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重要前提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本质上强调信托财产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的分割。家族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移转的信托财产虽然名义上属于信托受托人,但本质上独立于信托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家族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存续不因受托人自身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其他家族信托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在信托财产承受应当承担的费用、税费之后,其剩余财产在信托期限到期时应当完整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基于此项原则,信托法衍生出了一系列的规则以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例如,委托人、受托人破产、解散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其清算财产、不得随意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等规则。具体到家族信托而言,由于信托财产的形态更为复杂,受托人在管理处分方面可能会遇到更多的挑战, 此时必须严格贯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

强化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家族信托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就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信托财产。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受托人必须保障受益人利益得到完满实现,不能利用信托牟取私利。各国信托法一般都要求受托人遵守信义义务,特别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能否切实履行上述义务更是直接影响到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

受托人首先需要履行的义务是注意义务。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执行信托计划之时必须勤勉尽责,按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应有的谨慎和应尽的能力处理信托事务。在注意义务之外,受托人还须履行忠诚义务,也即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服务,而不能通过管理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当受托人的个人利益与受托人职责发生冲突,必须优先履行好信托职责, 否则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运用严格遵循信托文件、实现信托目的

由于家族信托的制度结构比一般信托业务更为复杂,因此在信托财产管理和信托事务处理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对于受托人的约束。为了更好实现家族信托目的,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信托当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定比信托法更为严格的信托事务处理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可以赋予信托当事人特别是信托受托人更为宽泛的自主管理权限。信托目的虽然在内容上较为抽象,但就具体家族信托业务而言又是较为具体的。对于家族信托当事人而言,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如果依据既有的信托文件不能有效处理,可以通过合理解释信托目的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完成信托事务构成有效的约束。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其存续期限较长,因而可能会出现各种信托文件所未能规定或者未能详尽规定的事項,此时可以通过解释信托目的条款处理相应问题。

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保障

家族信托的结构和当下信托业务的结构存在很大差异。家族信托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财产的传承,特别是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主体设定妥当的财产利益分配安排。通常来说,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多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同时,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来说都是十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期限。在此背景下,家族信托的存续就必须从根本上贯彻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事务的处理能够实现受益人的根本利益。

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本上对于家族信托受托人提出了严格的挑战。在家族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受托人必须始终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确保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有效保障。

制度转型

对于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而言,除了需要遵循上面所述的信托法基本原则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家族信托制度建设, 促成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转型。具体而言,家族信托的制度转型需要以完善法律规则、加强监管引导为前提,同时家族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离不开行政监管和司法治理的强化。

法律框架的调整

在当下中国信托法体系下,对于家族信托并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这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尽管信托法已经为家族信托的发展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如果信托立法能对家族信托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可能会更有利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而从既有的家族信托实践来看,对于家族信托的诸多争议问题也和家族信托具体立法的缺失存在密切关联。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立法,优化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规则,使得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能够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引导。

具体而言,在现有信托法的框架之下,立法机构可以对家族信托的性质、形式、监管等问题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家族信托立法可以明确家族信托业务到底属于民事信托还是营业信托,可以对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做出更为具体的限定,对于家庭信托的生效条件、存续期限、财产形式、事务范围、受托义务、法律责任、监管机构等做出更为明确的限定。考虑到家族信托业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立法机构有必要制定家族信托业务的专门法律规则(如部门性规章),确保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能够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监管政策的引导

在立法规则得以完善的背景下,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还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有力引导。在中国信托业面临整体转型的背景下,作为监管部门的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这对于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信息。但就如何具体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而言,银监会目前并未提出更为具体的引导政策和实施方案。从有利于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发布家族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于家族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更为全面的政策指引,比如在委托人的资质、受托人的条件、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利益的分配等方面给予家族信托相关主体充分的政策引导,确保家族信托业务能够得到规范发展。监管机构也可以倡导家族信托业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通过行业协会确立有序的业务竞争机制,建构合理的业务实施标准,形成公正的行业评价机制,确保家族信托业务经营机构的相关业务得以规范化运用。

委托人层面重视家族信托功能

家族信托业务能否得到快速发展从根源上取决于高净值人士群体能否认识到家族信托的卓越功能。在过去几年中,虽然家族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在积极宣传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但是相对来说家族信托的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高净值人士并未充分认识到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的积极功能。

对于我国当下日益增多的高净值人群而言,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可以帮助他们处理一系列难题,而这些难题在既有的家庭财富传承体系下都难以得到解决,特别是家族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制度将有利于保障家庭财富的整体性传承和持续性增长。而在继承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家族信托制度也可以使得高净值人群有效解决子女财产继承的高额赋税问题。

当然,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和重视有一个逐渐转变观念的过程,只有当既有的家族信托案例能够有效运行并且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制度才能得到高净值人群的广泛接受,也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委托人将家庭财富和家族事务委托给家族信托经营机构。

受托人层面完善家族信托制度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富机构以及新兴的家族信托办公室已经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信托行业而言,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方面依然处于不够成熟的状态,需要从各个维度加以完善。

对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而言,家族信托业务属于新型业务, 在各个方面与之前的传统信托业务存在很大的差异。家族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必须充分意识到家族信托的制度差异,加强对家族信托理论基础和制度架构的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家族信托业务方面的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需要确立更为完善的家族信托业务制度,从委托人的筛选识别、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文件的签署、信托信息的披露、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报酬的收取等方面形成完善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确保家族信托业务的操作合法合规,并有效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强化行政监管和司法治理

就家族信托的有效实施而言,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家族信托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治理,消除影响家族信托实施的障碍因素,激活那些能够促进信托法落到实处的创新制度。

就家族信托的具体发展而言,首先必须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功能,通过市场竞争促使家族信托受托人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使得委托人可以选择更好的受托人为自身服务。监管机构原则上必须尊重受托机构的自主经营权限,不能干预家族信托业务受托机构的具体运作。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弱化“事前监管”的思维,减少行政审批手段的使用,而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主导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对于违反家族信托监管法规的机构和行为实施有效的处罚;最后,政府监管也必须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功能限度,同时强化对于自身监管权力运作的监督,使得对家族信托的监管能够趋于公开化、透明化。

同时,必须充分重视私人诉讼机制对于完善家族信托制度的作用。虽然政府监管也能促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间接性的、整体性的,而家族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提起的司法诉讼却能直接地、具体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事实上,在家族信托受托人违背受托人职责时,只要家族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均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法院也必须回应这些权益保护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诉讼是家族信托相关权益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也是信托法贯彻实施最为有力的保障机制。

(作者單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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