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军府问题的考察
2018-10-17张鹤泉
张鹤泉
北魏国家为了控制地方,设置了州、郡、县行政组织,并在最高行政组织州中,不仅设置了州府,还设置了军府。北魏国家设置州军府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州中军事事务。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更加强了州军府的设置,并制定了明确的制度保证州军府设置的稳定,因而,也就使州中军事事务的管理更为完备,因此,要认识北魏地方军事制度的特点,就不能忽视对州军府问题的考察。前辈学者严耕望先生对北魏的州军府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考证,因此,他提出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学术意见。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B,第557-585页。然而,对北魏的州军府问题,还留有值得继续研究的空间。因此,本文拟对孝文帝官制改革后与州军府相关的问题做一些探讨,进而有益于对北魏后期地方军事制度的认识。
一、州军府的设置与刺史所领将军号品级的关系
北魏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在行政州实行了设置州府和军府两府的措施。但是,军府不同于州府,其设置是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孝文帝官制改革后设置州军府的做法,实际是沿袭官制改革前军府的设置一些规定,所以要说明官制改革后的州军府设置情况,就需要对北魏前期的州刺史和将军号问题做一些阐释。
实际上,在北魏在建国后不久,就开始设置州刺史和将军号。《魏书·道武帝纪》:“(皇始元年,351)初建台省,置百官,封公侯、将军、刺史、太守,尚书郎已下悉用文人。”①魏收:《魏书》卷2《道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7页。这里提到的“刺史”就是州刺史;而“将军”则指将军号。道武帝设置州刺史和将军号是试图效法晋制的规定。当然,道武帝实行这些的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北魏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因为北魏建国后,迅速地使带有部落残余的早期国家向完善的国家形态过渡,所以,开始采取了州、郡、县行政组织来控制地方。
从北魏前期行政州的设置来看,清人徐文范在《东晋南北朝舆地表》中考证,天兴四年(401),道武帝已经设置八州,至太和三年(479),孝文帝设置的州,就有三十四州之多。②徐文范:《东晋南北朝舆地表》,《二十五史补编(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6774-6810页。因此,州刺史就成为北魏国家统治地方的重要官员。可是,北魏前期,国家在任命州刺史的人数上,却不同于晋制。《魏书·官氏志》称:“又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异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这就是说,北魏前期一州的刺史需要设置三人。严耀中教授考证,鲜卑族人为州刺史者因身兼数任,故实际上与治民之政务无关,所以在史料上只能见到两位汉人的“对治”。③严耀中:《魏晋南北朝史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40页。也就是说,实际处理正常事务的州刺史也只有二人。由于北魏前期国家设置的州刺史不限于一人,所以对州中行政和军事事务的管理,也就表现出复杂性。
就北魏前期将军号的设置而言,当时国家也设置了不同品级的将军号。应该说,北魏前期的将军号主要是仿效晋制设置的。这些沿袭晋制所设的将军号主要有,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四征、四镇、四安、四平将军等。不过,北魏国家还根据需要,又增设了一些带有鲜卑色彩的将军号。这些将军号主要有:都兵将军、晋兵将军、义兵将军、南统将军、万骑将军等。因此,《魏书·官氏志》称:“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但这些将军号的共同特点就是,已经虚衔化,只是维系品级、从属个人的一种名位。④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39页。
北魏前期,尽管将军号只一种虚衔,但当时国家却要使其与实职官结合在一起。从州刺史任职的情况来看,一般多与将军号有联系。然而,由于州刺史任职情况的复杂,所以在与将军号的结合上,却出现不同的情况,归结起来大体有两种:一是北魏国家不为州刺史加拜将军号。例如,曲阳侯拓跋素颜“以小统从太祖征讨诸部,初定并州,为刺史……中山平,拜幽州刺史。”⑤魏收:《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曲阳侯素延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47页。这种没有将军号的刺史,“自魏以来,庶姓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单车刺史。”⑥杜佑:《通典》卷32《职官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84页。可是,北魏前期,国家设置的这种单车刺史,并不多见。二是为州刺史加拜将军号。如长孙道生“太宗即位,除南统将军、冀州刺史。”⑦魏收:《魏书》卷25《长孙嵩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3页。穆泰“出为镇南将军、洛州刺史。”⑧魏收:《魏书》卷27《穆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65页。由于北魏官制改革前,受赐爵位要加拜将军号,正如《魏书·官氏志》称:“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所以,受爵者所领将军号,也可以作为出任刺史时所领的将军号。《魏书·长孙嵩传》:“(长孙嵩)累著军功。后从征中山,除冀州刺史,赐爵巨鹿公。”《魏书·奚牧传》:“(奚牧)以军功拜并州刺史,赐爵任城公。”在这些记载中,虽然没有提到为出任刺史的长孙嵩、奚牧加拜将军号,但是,他们出任刺史是与受赐爵位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北魏国家是以封赐爵位加拜的军号作为他们担任刺史所领的将军号。
还需要注意的是,北魏前期,当时国家还使一些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如拓跋他“拜使持节、都督雍秦二州诸军事、镇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雍州刺史,镇长安。”①魏收:《魏书》卷16《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1页。又如拓跋云“除都督徐兖二州缘淮诸军事、征东大将军、开府、徐州刺史。”②魏收:《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62页。很明显,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拜的只有一个将军号。这说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就不需要再加拜将军号。由此可见,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州刺史与将军号的联系可以分为:无将军号的单车刺史、刺史加领将军号、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领将军号三种情况。严耕望先生考证,刺史之任有不领兵者,称为单车刺史;有领兵者;有领兵且加都督者,凡三等。③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四十五B,第112页。严耕望先生所说的刺史领兵、刺史领兵且加都督,就是指刺史加领将军号、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领将军号两种情况。因为自晋代以来,只有刺史加领将军号才可以领兵,当然,北魏的刺史也是如此。由于北魏国家要保证刺史或刺史任都督诸军事领兵的需要,因而,也就需要在州府之外,再设置管理军事事务的军府。《魏书·陆真传》:“(陆真)父洛侯,秦州长史。”《魏书·韦阆传》:“(韦范)历镇西大将军府司马,试守华山郡。”陆洛侯所任的州长史、韦范所任的镇西大将军府司马,都是州军府的僚佐官。这说明,北魏前期,对州刺史而言,当时国家已经使其可以设置军府。
不过,北魏前期,国家为州刺史设置军府,还有一些不容易把握的因素。比较明显的就是,担任州刺史者,一般不限于一人,因而,也就很难为州刺史设置军府做出制度化的规定。另外,北魏前期将军号的品级还不是很明确的。因为北魏初年的官阶实行的是九品制,而后来又逐渐演变为正、从品的十八品制。而且,从前《职员令》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对可以开府置佐的将军号的品级规定,是不明确的。而前《职员令》所反映的这种情况,是能够说明孝文帝官制改革以前的一些情况。正如宫崎市定所言,前《职员令》中的高层的官品大体沿袭了魏晋旧制。前《职员令》不过只是把当时实际执行的制度原封不动地综括其中。④宫崎市定著、韩昇译:《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41-242页。因此,可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北魏国家为州刺史加领将军号还没有形成比较固定的规定,因而,州刺史的军府设置也就不具有可以把握的标准。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北魏前期,由于北魏国家将州刺史作了等次区分,并且,还将刺史所领将军号与军府的设置结合起来,应该说,这些做法直接影响了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军府的设置,实际这也正是北魏后期军府设置,应该遵循的规定。
太和十五年(491),孝文帝开始官制改革,实行“大定官品”⑤魏收:《魏书》卷7下《孝文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8页。的措施。他先制定了前《职员令》,又在太和二十三年编定了后《职员令》。这两个《职员令》的制定,使州刺史和将军号的设置更为规范,在刺史和将军号的品级的规定上,则更为明确。
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的州刺史的情况来看,前、后《职员令》的设置规定,是存在差异的。前《职员令》只对司州刺史的设置和品级做了规定,可是,还没有明确规定对其他州刺史的设置。而在后《职员令》中,则对州刺史的设置和品级的规定已经明确化。依据后《职员令》的规定,可以明确,北魏国家依据控制人口的数量,将所辖州分为上州、中州、下州,并规定上州刺史为三品,中州刺史规定为从三品,下州刺史为四品。①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5-2996页。虽然后《职员令》是在太和二十三年(499)编定的。但是,由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在刺史的设置和品级上,已经按照规定实行。因此,似乎应该这样认为,后《职员令》对州刺史设置,应该是按固定规定的标准实施的,因此,后《职员令》只是将实际设置州刺史的做法,在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做了有条理的编定。可以说,后《职员令》就是对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刺史设置做法的总结,并且,也成为宣武帝以后,北魏国家设置刺史的依据。由此可见,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刺史的设置是按照北魏国家规定的品级加以设置的,因而,也就与北魏前期刺史的设置还缺少严格的品级规定是完全不相同的。北魏国家将州刺史的设置规范化,自然也就有益于把握影响州军府设置的一些因素。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还改变州刺史的任职人数。《魏书·郑曦传》:“(赵懿)出为征虏将军、齐州刺史,寻进号平东将军。”这说明,官制改革后的州刺史只能由一人任职。也就是说,北魏前期,州刺史由三人任职的规定已经被废除。由于北魏国家实行这种做法,也就使掌管州军府的府主能够实现固定的设置,进而也就改变了北魏前期军府府主设置不明确的状况。
当然,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对州刺史的设置还有承袭的做法。这种做法主要表现,就是刺史还可以担任都督诸军事。如元澄“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②魏收:《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70页。元干“拜使持节、都督南豫郢东荆三州诸军事、征南大将军、开府、豫州刺史。”③魏收:《魏书》卷21上《献文六王上·赵郡王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42页。也就是说,可以领兵的州刺史依然还分为州刺史加拜将军号、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拜将军号两等次。由于北魏国家还使州刺史有等次划分,因而,也就使不同等次的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存在差异,进而也就造成州军府的设置规模的不同。
孝文帝实行官制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将军号的设置也做了较大的调整。北魏国家所做的整顿主要包括:一是仿效晋制,废除北魏前期所设的一些带有鲜卑色彩的将军号。诸如,都兵将军、晋兵将军、宋兵将军、吴兵将军等。因为这些将军号都是晋代不曾设置的。二是通过制定前、后《职员令》使将军号的名号和品级规定都明确化、固定化。由于前、后《职员令》实行了正、从品的职官官阶,并确定为十八品级,因此北魏国家正是依据十八品级来确定将军号的等次。当然,需要看到的是,前、后《职员令》对将军号的规定,还略有一些差异。诸如,前《职员令》没有设置的冠军将军、平远将军等,在后《职员令》中,却增加这些将军号。尤其是,在将军号的品级规定上,后《职员令》在前《职员令》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后《职员令》减少一品将军的设置,将前《职员令》划为一品的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都降为二品。二是后《职员令》使将军号合理地分布在十八品级范围内,进而改变了前《职员令》在从九品序列上,没有将军号设置的状况。也就是说,在前《职员令》中,规定为九品的偏将军、裨将军,后《职员令》则将其划为从九品。北魏国家对将军号做了这种明确的品级规定,就在为州刺史加拜将军号上,有了可以把握的品级依据,进而也就使州军府的设置有了能够比照的固定标准。
一如前述,由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依然将可以领兵的州刺史分为州刺史加将军号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将军号两等次,因此,需要对这两等次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分别考察。以下依据《魏书》和墓志铭中的相关记载,将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所领将军号的品级情况整理为两表:
表1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名称和品级
平西将军征虏将军辅国将军龙骧将军前军将军镇远将军安远将军显武将军昭武将军宁朔将军建威将军冠军将军平远将军16 54 21 19三品从三品从三品从三品从四品四品四品四品四品从四品从四品从三品四品1 6 2 1 1 1 1 1 9 1从二品上三品上三品上三品上从三品上从三品下从三品下从三品下从三品下四品上四品中不设不设
表2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所领将军号的名称和品级
对照以上两表可以发现: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刺史加领将军号与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领将军号的品级的上限,在前、后《职员令》的规定中是相同的。也就是骠骑大将军、车骑大将军是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所领的最高品级的将军号。从州刺史与刺史任都督诸军事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下限来看,则存在明显差别。由表中所示可知,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下限为平南将军、平北将军。这两个将军号在前《职员令》中,规定为从二品,在后《职员令》中,则规定为三品的。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不同,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下限为宁朔将军、建威将军。这两个将军号在前《职员令》规定为四品,在后《职员令》中则规定为从四品。由此可见,北魏国家要使州刺史与刺史任都督诸军事等次差别可以从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中体现出来,不是依据所领将军号的上限品级,而是依据所领将军号的下限品级。这说明,北魏国家为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拜将军号,是很注意限定将军号的下限品级的。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限制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的将军号的下限品级,一方面是要体现二者的等次差别;但更重要的是,要确定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能够设置军府的将军号的品级界限。应该说,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将军府的设置与将军号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可是,在前、后《职员令》对将军号与军府结合的规定,却存在一些差异。
就前《职员令》的规定而言,只明确提到中军、镇军、抚军将军能够“开府置佐”,可是,在前《职员令》中,中军、镇军、抚军将军为从一品下。可以说,北魏国家是不可能将可以“开府置佐”的将军号的品级做这样高的规定。因此,这种规定表明,前《职员令》对“开府置佐”的将军号的品级规定还是不完善的。然而,与前《职员令》不同,后《职员令》的规定,对能够“开府置佐”的将军号的品级开始明确化。后《职员令》中,有从第一品将军开府长史的设置,其品级为四品,为僚佐官的最高品级。依次有第二品将军、从第二品将军、第三品将军、从第三品将军、四品正、从将军、五品正、从将军的不同僚佐官的设置。而且,还明确规定,军府僚佐官的最低品级为从第二品将军、二藩王长兼行参军,其品级为从九品。北魏国家对军府僚佐官的这种规定,说明国家所设将军号能够“开府置佐”的最低品级,应该为从五品。因此,依据以上两表所示,可以明确,北魏国家为州刺史与刺史任都督诸军事加拜的将军号的下限品级,都在从四品以上的原因。应该说,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正是要使州刺史与州刺史任都督诸军事领有将军号的品级都不能低于可以设置军府的标准。由此可见,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由前《职员令》的制定,再到后《职员令》的编制,就使能够设置军府的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规定越来越明确,并形成了固定下限品级的限定标准,进而也就有效地保证了州军府设置的稳定化。
综上可见,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尽管北魏国家已经将刺史分为单车刺史、领有将军号的刺史、领有将军号的刺史任都督诸军事三等次,并使领有将军号的州刺史与领有将军号任都督诸军事的刺史,都可以设置军府,以保证对州所属军队的统帅。然而,因为北魏前期国家实行三人担任州刺史的做法,并且,对所领将军号的品级规定也没有完全实现有序化,并且,也很难把握州军府设置的标准,因而,也就很难保证州军府设置的固定化。因此,可以说孝文帝改革前,因为北魏国家使州军府设置缺少明确的职官品级规定,所以也就带有较多的随意性。可是,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因为北魏国家制定了前、后《职员令》,尤其是,在太和二十三年(499),因后《职员令》的制定,就使州刺史和将军号的品级规定明确化和固定化,所以,也就使州军府的设置具有了可以遵循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很重要的就是,后《职员令》确定了州刺史设置军府应该加拜将军号的下限品级为从五品,因此,这就使州军府设置有了明确的限定标准。正是在这个标准的制约下,就避免了州军府设置无序化情况的出现,并且,可以将州军府设置纳入到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而也就使北魏国家能够有效地掌握州军府的设置。
二、州军府的职官组成及职能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对州军府的职官组成有更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各州军府的职官可以分为府主和僚佐官。从州军府的府主来看,是由领有将军号的刺史担任。因此,《魏书》中就有征虏府、后军府、抚军府等不同的记载,以此表明州军府府主的任职是与所领将军号结合在一起的。而且,为了表明不同州的府主,《魏书》中的一些记载还明确注明设置军府的州名。如荆州骠骑府、扬州车骑府、幽州左将军府、幽州平北府、光州征虏府等。当然,州刺史能够成为府主,在所领将军号的品级上是有严格限定的。正如上节所述,在太和二十三年(499),因后《职员令》制定,将可以设置军府的将军号品级,明确规定为从五品。这就是说,只有领有从五品以上将军号的州刺史,才能够成为州军府的府主。
不过,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州刺史担任都督诸军事后,也就成为都督府府主。然而,北魏对都督府与州军府的设置是不作明确区分的。《魏书·孝文五王·京兆王愉传》:“(元愉)拜都督、徐州刺史,以彭城王中军府长史卢阳乌兼长史,州事巨细,委之阳乌。”显然,北魏国家并没有为任都督的州刺史专门设置都督府,而是要由州军府处理相关事务。然而,都督府府主,可以控制的区域要大于州军府府主。这是与州军府府主的不同之处。因为都督诸军事掌控的地方,不限于一州,而是由多州组成的都督区。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四十五B,第436-438页。至于都督府府主的地位,则依然要根据将军号的品级来确定,因而,也就与州军府府主没有太大的差别。
因为领有从五品以上将军号的州刺史能够设置军府,因而,也就使州刺史对地方的治理出现州府和军府共同管理的情况。但州府和军府在事务的处理上却是有区分的。州府主要管理民事;而军府则主管军事。②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四十五B,第537页。由于州刺史担任两府府主,所以,也就要将民事和军事都一并加以管理。不过,对于担任军府府主的刺史而言,重要的职责则是对军事事务的处理。《魏书·宣武帝纪》:“(正始元年)江州刺史、曲江公陈伯之破萧衍将赵祖悦于东关。丙辰,东荆州刺史杨大眼大破群蛮樊季安等。”③魏收:《魏书》卷8《宣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7页。《魏书·明帝纪》:“(熙平元年)萧衍衡州刺史张齐寇益州,复以傅竖眼为刺史以讨之,频破贼军,斩其将任太洪首。”④魏收:《魏书》卷9《孝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页。说明州刺史能够统率州军征战,自然作为军府府主的刺史,需要全面管理军府的军事事务。
实际上,北魏国家使担任军府府主的刺史,在对军事事务的管理上,只起到总领的作用,而对州军府的具体事务的处理,则要由军府的僚佐官掌管。从孝文帝官制改革的情况来看,已经涉及州军府僚佐官的设置。关于北魏州军府僚佐官的组成,严耕望先生做了细致的考证:州军府僚佐可分为上佐、分职诸曹参军、门下诸吏和诸都将四类,包括长史、司马、谘议参军、功曹史、主簿、典籖、录事参军、记室参军、功曹参军、户曹参军、仓曹参军、中兵参军、外兵参军、骑兵参军、铠曹参军、城局参军、长流参军、刑狱参军、法曹参军、默曹参军、士曹参军、田曹参军、水曹参军、集曹参军、参军事、行参军、长兼参军事、参军督护、防城都督、统军等。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四十五B,第560-581页。可见,北魏国家对州军府僚佐官的设置规定已经很系统。然而,这一系统的州府僚佐官的设置,却是逐渐完善的。从前《职员令》的规定来看,有诸开府司马、诸开府长史、诸开府从事中郎、诸开府谘议参军、诸开府正参军、诸开府主簿、诸开府行参军、诸开府掾属、诸开府令史的设置。前《职员令》提到的“诸开府”就是“公府”之外的可以开府的官员,其中包括可以开府的将军。但在前《职员令》中,又特别规定,中军将军、镇军将军、抚军将军可以设置司马、长史、正参军、行参军,并规定了这些僚佐官的品级。前《职员令》的这种规定,明确了能够开府的将军设置僚佐官的类别,而且,还将中军将军、镇军将军、抚军将军设置僚佐官做了特别的规定。应该说,前《职员令》对军府僚佐官的设置已经有了规定,但是,还明显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尽管如此,前《职员令》的规定,却表明州军府僚佐官设置的随意性已受到很大限制。
如前所述,太和二十三年(499)编定的后《职员令》,则对军府僚佐官设置的规定已经明确和完善化。后《职员令》的规定,实际是将将军号的品级与设置军府僚佐官的类别和品级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由于将军号的品级不同,设置军府僚佐官的类别和品级也就有很大的差别。依据后《职员令》,以从一品将军所设僚佐官为例,可以看到,北魏国家允许设置的僚佐官有:长史、司马、谘议参军、录事参军、功曹参军、记室参军、户曹参军、仓曹参军、中兵参军、功曹史、主簿、列曹参军、参军事、列曹行参军、长兼行参军、参军督护、从事中郎、掾属、祭酒。②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6-3002页。可是,后《职员令》规定,四品、五品将军所设僚佐官则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功曹参军、户曹参军、仓曹参军、中兵参军、主簿、列曹参军、列曹行参军。③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00-3002页。很明显,从一品将军可以设置僚佐官的类别,显然要多于四品、五品将军。
从州军府僚佐官的品级来看,实际也受到将军号品级的制约。后《职员令》规定,从二品将军的长史为四品;而五品将军的长史则为从七品。从二品将军的司马为四品;而五品将军的长史则为从七品。④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6-3001页。很显然,将军号的品级越高,所设军府僚佐官的品级也就越高。日本学者滨口重国考证,南北朝均依刺史所带将军称号的高低,设置其府的官吏数额,以及官品的等级。越是持有高位将军称号者,越可以拥有地位好的官吏,并且数量也越多。⑤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选译(四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7页。滨口重国的看法,是符合北魏后期军府僚佐官设置情况的。由此可见,由于后《职员令》的制定和实行,就使北魏后期州军府僚佐官的设置,更为规范。很显然,因为后《职员令》明确规定了依据将军号的品级确定僚佐官的类别和品级的做法,所以就将北魏后期州军府僚佐官的设置纳入有序化的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北魏后期州军府僚佐官的类别和品级要依据府主所领将军号的品级加以限定。
由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使州军府僚佐官设置的类别和品级与刺史所领将军号密切结合,并随将军号的品级改变而变动,因此,为了保证军府僚佐官设置的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不轻易变动刺史所领的将军号。在《魏书》中,将刺史保持原来所领的将军号称为“本号”,或“本将军”。例如,穆绍“乃授使持节、都督冀瀛二州诸军事、卫将军、冀州刺史……未几,复以本号开府,为定州刺史。”①《侍中尚书令太保使持节都督冀相殷三州诸军事大将军冀州刺史司空穆公墓志铭》,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83页。元世遵“寻迁骁骑将军,出为征虏将军、幽州刺史……肃宗时,以本将军为荆州刺史。”②魏收:《魏书》卷16《道武七王·清河王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2页。北魏国家的这种做法,自然能够使州府僚佐官与府主可以保持密切的联系,进而也就有益于协调对军事事务的管理。
不过,在州刺史任职期间,北魏国家为了统治的需要,也要改变一些刺史所领的将军号。统计《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北魏国家使州刺史将军号的改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名号,但改变的将军号的品级与原将军号的品级相同。《魏书·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元熙)寻除平西将军、东秦州刺史,进号安西将军。”《魏书·王宪传》:“(王云)出为冠军将军、尚书、兖州刺史,寻进号征虏将军。”元熙原来所领平西将军与所进安西将军,在后《职员令》中为正三品;王云原来所领冠军将军与所进征虏将军,在后《职员令》中则为从三品。③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5页。显然,元熙、王云所领将军号的变化,只是序位的改变,并没有出现品级的变动。这就是说,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这种变动,自然不能改变州军府僚佐官的组成。
二是改变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名号,并且,将军号的品级也随之变化。《魏书·陆俟传》:“(陆昕之)迁司徒司马,加辅国将军,出为兖州刺史。寻进号安东将军。”在后《职员令》中,陆昕之原来所领辅国将军为从三品,进号后的安东将军,则为正三品。可见陆昕之的将军号提高一品级。在北魏后期,这种提升军号情况并不少见。统计《魏书》记载,卢昶、郑懿、元世遵、元世俊、源子恭、韦础、崔休、杨椿、杨顺等人任州刺史时,他们所领将军号,不仅名号改变,并且,都提高了一品级。州刺史所领将军号品级的变化,对军府的僚佐官设置的影响是明显的。下面以三品和从三品将军所设僚佐官为例,来说明这种影响。
后《职员令》规定,三品将军可以设置的僚佐官有:长史、司马、谘议参军、录事参军、功曹参军、记室参军、户曹参军、仓曹参军、中兵参军、功曹史、主簿、列曹参军、参军事、列曹行参军。而从三品将军设置的僚佐官则缺少谘议参军、记室参军,④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8-3000页。因此,所设僚佐官的类别,明显少于正三品将军。正三品将军所设的最高品级的僚佐官为长史,从三品将军也为长史。但三品将军的长史为从五品;而从三品将军的长史则为正六品。正三品将军的最低品级的僚佐官为列曹从参军,从三品将军也为列曹行参军。但三品将军的列曹从参军的品级为正八品上阶,而从三品将军的列曹行参军则为八品下阶。⑤魏收:《魏书》卷113《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00-3001页。很显然,正三品将军与从三品将军的僚佐官的品级也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正是由将军号品级的变化造成的,因而,也就直接影响军府僚佐官的组成。很显然,北魏国家对提升了将军号品级的州刺史,要使原来所设军府不变,却要增加僚佐官的类别,并提高僚佐官的品级,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北魏国家对州刺史军府僚佐官的类别和品级的规定是严格的。《魏书·常景传》:“尚书元苌出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请景为司马,以景阶次不及,除录事参军、襄威将军,带长安令。”①魏收:《魏书》卷82《常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02页。可见,因常景原来所任职官的阶次达不到任安西军府司马的标准,所以,只能任低于司马品级的录事参军。因为北魏国家对州军府僚佐官品级的严格控制,当然要制约原来军府僚佐官的任用。不仅如此,北魏后期国家遵循依阶授官的升迁原则,州军府僚佐要获得升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且,北魏后期考课制度的定型,也就使官员必须通过考课来实现官品迁转。②钟盛:《北魏军府制度考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12年第1期。由这些因素所决定,就使将军号品级提升的州刺史,必须要重新设置军府和组成僚佐官。在《魏书》中,一般将重新设置军府和组成僚佐官的做法,称为“府解”。《魏书·李先传》:“(李子预)出为征西大将军长史,带冯翊太守。积数年,府解罢郡,遂居长安。”《魏书·韩秀传》:“(韩务)后除镇北府司马。初,试守常山。府解,复为平北长史。”这些事例说明,以新军府取代原来的军府,也即采取“府解”的做法,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品级变动所造成“府解”情况的出现,就使原来军府僚佐官很少能够在新军府留任。《魏书·李宝传》:“(李思穆)寻除司徒司马。彭城王勰为定州,请为司马,带巨鹿太守。勰徙镇扬州,仍请为司马。府解,除征虏将军、太中大夫。”显然,在“府解”后,原州军府僚佐官可以转任其他职官。《魏故员外散骑常侍清河崔府君墓志铭并序》:“(崔猷)景明三年,除荆州征虏府长史,又加明威将军。永平二年,除定州安北府司马。历赞府僚,所在流称,剖符作守,治有能名。”《魏书·韦阆传》:“(韦嵩遵)后除夏州平东府长史,转荆州骠骑府司马。”这些事例说明,原来州军府僚佐官,也能转任至其他军府任职。由此可见,由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提升,只能以新军府取代原军府,并要以新组成的僚佐官取代原来军府的僚佐官,应该说,原军府僚佐官留任新军府的情况,实际是很少见的。可以说,州军府僚佐官,一般都要因“府解”而发生变动,因此,这也就成为僚佐官组成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北魏后期国家依据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规定僚佐官的组成,因而,也就使军府设置的规模出现大小不同的差别,并且,不同的僚佐官具体掌管的事务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州刺史僚佐官在掌管事务上,却有共同之处。《魏书·宋弁传》:“(宋燮)为征北李平司马,北殄元愉,颇有赞谋之功。”正说明州府僚佐官具有协助府主处理军事事务的职责。具体说来,州府僚佐官所从事的事务是多方面的。例如,《魏书·太武五王·临淮王谭》载元深上表称:“……又骠骑长史祖莹,昔在军中,妄增首级,矫乱戎行,蠹害军府,获罪有司,避命山泽。”③魏收:《魏书》卷18《太武五王·临淮王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32页。表明军府僚佐官负有检核州兵军功的责任。州军府僚佐官对州兵的辎重也负有掌管的责任。《魏书·张普惠传》:“诏普惠以本官为持节、西道行台……送南秦、东益二州兵租,分付诸戍。”这里提到行台要掌握作战州兵辎重的调拨,但具体事务的处理,却应该是由南秦州和东益州军府处理的。当然,州府僚佐官所管理的事务,并不只限于此。不过,由此可以看出,在对州军府的具体军事事务的处理上,实际需要军府的僚佐官分别管理,各司其职。
总之,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尤其是后《职员令》制定,使州军府职官的设置,已经明确和规范化。州军府的府主正是由加拜将军号的州刺史与刺史兼任都督诸军事担任。实际上,军府府主需要总领州中军事事务。而州军府僚佐官则需要依照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来设置,可以说,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决定军府设置僚佐官类别的多少和品级的高低。州刺史所领将军号的品级提升,一般需要实行“府解”的做法,以新的军府取代原来的军府,并组成新军府的僚佐官。这些僚佐官要协助府主处理军府中具体的军事事务。因此,可以明确,由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州军府府主和僚佐官的设置纳入固定的制度规定范围之内,因此,就能有效地避免军府设置混乱状况的发生,进而也就保证了作为军事指挥机构的州军府的稳定设置。
三、州军府对州兵的征召与统领
如前所述,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由于对军府府主和僚佐官设置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使军府成为能够有效地统领所辖军队的指挥机构。实际上,北魏国家使州军府有管辖的军队,这些军队被称为州兵。尽管州兵属于地方军队,但与中央禁卫军一样,都是重要的军事力量。
应该说,地方州兵在北魏建国后不久就开始设置。《魏书·景穆十二王下·章武王太洛传》:“(拓跋彬)仍除征虏将军、汾州刺史……彬奉诏大惧,而率州兵,身先将士,讨胡平之。”这说明,在孝文帝改革前,州兵在征讨作战中已经起到重要作用。在孝文帝改革后,北魏国家更注意在军事行动中使用州兵,因而,还继续沿袭北魏前期的做法,使州兵参与镇戍地方和出征作战。《魏书·李宝传》:“(李韶)既葬之后,有冀州兵千余人戍于荆州。”就是使用州兵镇戍地方的事例。在平定小规模的叛乱时,北魏国家一般都要派遣州兵征战。如崔伯驎“后兼冀州长史。大乘贼起,伯驎率州军讨之于煮枣城。”当然,北魏国家也使州兵参与大规模的征讨作战。《魏书·李冲传》:“(李冲)兼左仆射,留守洛阳。车驾渡淮,别诏安南大将军元英、平南将军刘藻讨汉中,召雍、泾、岐三州兵六千人拟戍南郑,克城则遣。”说明北魏国家发动大的征讨作战时,一般也要征召州军协助作战。由于州兵在镇戍地方和参与征讨作战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北魏国家对州军府征召和统领州兵都有明确的规定。
北魏国家赋予州军府征召军队职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实现州兵的集结。从州军府征召的对象来看,应该说,是比较复杂的。但细缕《魏书》记载,可以看出,主要的兵员是来自军户。北魏的军户,是世代为兵的家庭,具有单独的户籍。孝文帝改革后,虽然采取放免一些军户的措施,但是,在地方仍然有很多兵户的存在。《魏书·明帝纪》载正光五年孝明帝诏:“诸州镇城人,本充牙爪,服勤征旅,契阔行间,备尝劳剧……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虽然这是孝明帝放免军户的诏令,但由此可以看出,在北魏后期各州仍有很多军户,还保留“军贯”,也就是军籍。《北齐书·魏兰根传》:(魏兰根)因说(李)崇曰:“……宜改镇立州,分置郡县,凡是府户,悉免为民,入仕次叙,一准其旧,文武兼用,威恩并施。”这里提到的“府户”,也就是军户。既然在文献记载中,也将军户称为“府户”,说明军户是需要通过州军府的征召,才能成为军府所辖州兵的。
由于北魏后期,当时国家对军户的“放免”和战事频繁的发生,因而,对兵员的需求也随之增多,所以,北魏国家也征发一些汉族编户民当兵。高敏先生考证,普遍征发汉族人服兵役,采取轮番上戍的方式,即期而代,故曰“番代之兵”,简称“番兵”。①高敏:《北魏的兵户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郑州:大象出版社,1998年,第319页。这种“番兵”,实际就是征兵。北魏后期国家,在发生重大战事时,常要征发这种士兵。《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二十一年(497),孝文帝“诏冀、定、瀛、相、济五州发卒二十万,将以南讨。”《魏书·宣武帝纪》:正始三年(506),宣武帝“诏发定、冀、瀛、相、并、肆六州十万人以济南军。”这说明,北魏国家征发的这些州兵,不是来自军户,而是来自“番代”的汉族编户民。由于对这些汉族“番兵”的征发,是以州为单位的,所以,尽管是北魏皇帝下诏征发,但是,具体征召各州“番代”的士兵,则是应该由州军府具体负责的。
北魏后期,国家为保证军队有比较充足的士兵来源,还实行的招募的做法,因而,一些州兵,就来自于招募。如杨椿“驰驿诣并肆,赉都督绢三万匹,募召恒朔流民,拣充军士。”②魏收:《魏书》卷58《杨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87页。唐景宣“为持节、都督,于东郡召募侨居流民二千人,渡河随便为栅,准望台军。”③魏收:《魏书》卷10《孝庄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59页。这些被招募的士兵,不同于军户兵,也不同于“番代”的士兵。他们应募当兵,是为了获得钱财,因此,也就称其为募兵。实际上,北魏后期,国家已经将这些募兵,作为军队士兵重要的补充。尤其是,北魏末年,多有北魏皇帝下诏募兵的做法。如建义元年(528),孝庄帝“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④魏收:《魏书》卷10《孝庄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59页。普泰元年(531),前废帝“诏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⑤魏收:《魏书》卷11《前废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75页。应该说,北魏国家的一些募兵,主要是由州刺史招募的。《魏书·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益州刺史元法僧)素无治干,加以贪虐,杀戮自任,威怒无恒。王贾诸姓,州内人士,法僧皆召为卒伍,无所假纵。”⑥魏收:《魏书》卷16《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94页。《魏书》卷五八《杨播传》:“(杨椿)为雍州刺史……及萧宝寅等军败,北地功曹毛洪宾据郡引寇,抄掠渭北。侃启椿自出讨之。遂购募战士,信宿之间得三千余人。”⑦魏收:《魏书》卷58《杨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81页。这说明,由州军府所辖的出征作战的州兵中,一部分就来自于募兵。
北魏末年,由于地方军事势力的强大,因而,他们的私人武装—部曲、家兵也发展起来。《北齐书·文宣帝纪》:“魏自孝昌之季,数钟浇否,禄去公室,政出多门,衣冠道尽,黔首涂炭……是使豪家大族,鸠率乡部,托迹勤王,规自署置。”⑧李百药:《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62页。可见,北魏末年“豪家大族”拥有的私人武装,是不能忽视的武装力量。《北齐书·髙乾传》:“(高慎)太昌初,迁光州刺史,加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时天下初定,听慎以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⑨李百药:《北齐书》卷21《髙乾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292页。《北齐书·李元忠传》:“(李愍)太昌初,除太府卿。后出为南荆州刺史、当州大都督。此州自孝昌以来,旧路断绝,前后刺史皆从间道始得达州。愍勒部曲数千人,径向悬瓠。”⑩李百药:《北齐书》卷22《李元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17页。很显然,北魏国家并不限制州刺史将私人部曲改编为军府所辖的州兵。因此,可以说,北魏末年,一些私家武装通过州军府的改编,也可以成为地方州兵。
北魏州军府的府主和僚佐官不仅可以征召州兵,并且,还负有统领州兵的重要的职责。如前所述,孝文帝改革后,州兵仍然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力量,因此,在一些征讨作战中,北魏国家经常使用州兵出征作战。这些出征作战的州兵,一般要由州刺史统领。这些担任征讨军统帅的刺史所率领的军队,当然就是州军府管辖的州兵。
北魏国家使州刺史统率征讨军作战,是需要军府僚佐官协助处理军事事务的。例如,雍州刺史萧宝夤出讨关西,姜俭就被“引为开府属,军机谋略,多所参预。”①魏收:《魏书》卷45《韦阆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18页。甄宣轨“出为相州抚军府司马。……属葛荣围城,与刺史李神有固守之效。”②魏收:《魏书》卷68《甄琛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519页。在征讨作战需要时,军府僚佐官也能够作为刺史所属将领统领州兵作战。例如,北魏国家为了平定华州刘龙驹的叛乱,华州军府长史辛祥就被刺史元燮任命为别将,“与讨胡使薛和讨灭之。”③魏收:《魏书》卷45《辛绍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26页。当然,州刺史采取更多的做法,是直接派遣军府僚佐官统领州兵。《魏书·萧宝夤传》:“(萧宝夤)迁抚军将军、冀州刺史……衍将垣孟孙、张僧副等水军三千,渡淮,北攻统军吕叵。宝夤遣府司马元达、统军魏续年等赴击,破之,孟孙等奔退。”④魏收:《魏书》卷59《萧宝夤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16页。又《魏书·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萧)衍徐州刺史司马明素率众三千欲援九山,徐州长史潘伯邻规固淮陵,宁朔将军王燮负险焦城。”⑤魏收:《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72页。这说明,州军府僚佐官能够由刺史派遣而统领州兵参与征讨作战。
州军府僚佐官除了能够参与征讨作战之外,还可以协助州刺史防卫地方。《魏书·李宝传》:“(李佐)假平远将军、统军……沔北既平,广阳王嘉为荆州刺史,仍以佐为嘉镇南府长史。加辅国将军,别镇新野。”⑥魏收:《魏书》卷39《李宝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95页。《魏书·辛绍先传》:“(辛穆)历东荆州司马,转长史,带义阳太守,领戍。雅有恤民之称。”⑦魏收:《魏书》卷45《辛绍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28页。这里提到的“别镇新野”、“带义阳太守,领戍”,都是使军府僚佐官对州刺史所辖郡实行军事防卫。由此可见,北魏后期,州刺史以军府僚佐官统领军队镇戍地方,已经成为经常实行的做法。
总而言之,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州兵依然还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力量,因此,北魏国家明确地规定了对州兵的征召和统领的制度。可以说,州军府可以按规定征召军户、汉族“番兵”作为州兵,也能够以招募的方式征集州兵。尤其是,在北魏末年,由于一些地方势力拥有私人武装,但州军府也能够凭借对军事事务的控制权,将一些私人武装改编为州兵。应该说,州军府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征集作战的士兵,所以,北魏后期的州兵也就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而且,北魏国家出于征战的需要,很重视对州兵的统领。实际上,在一些军事征讨作战中,北魏国家可以任命州刺史担任州兵的统帅,并且,州军府的僚佐官,一般也要协助刺史统领军队。可以说,这些军府僚佐官在协助刺史参与军事征讨和对地方镇戍上,实际起到了不能忽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