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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婚礼文化与尊老孝亲观念

2018-01-23赵永春

地域文化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金朝金代中华书局

赵永春 赵 丽

学界虽然多有对金代女真婚俗进行探讨的成果问世①如:岛田正郎的《女真的婚俗与金代婚姻法》,《法律论丛》39卷4、5、6号,1966年;都兴智《女真族的婚姻习俗》,《松辽文学》1985年第1期;曾代伟《试论金朝婚姻制度的二元特色》,《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夏宇旭《略论金代女真人婚姻形式的演变》,《满族研究》2007年第4期;刘筝筝《金代女真的婚姻形式和习俗》,《满族研究》2009年第1期;单召杰《浅谈金代女真人的婚姻习俗和族际婚》,《黑龙江史志》2013年第11期;李学成、郑毅、王雁《金代民族交融进程中的女真婚俗变迁》,《学理论》2014年第33期;王姝《金代女真婚姻礼俗探源》,《东北史地》2016年第4期,等等。,但较少有人对金朝婚礼文化及其蕴含的尊老孝亲观念进行讨论。本文在吸取先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金朝婚礼文化的制订及其婚礼文化中蕴含的尊老孝亲思想进行初步探讨。不正确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金代婚礼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尊老孝亲观念

学界有人根据《金史·礼志》没有按照吉、嘉、宾、军、凶“五礼”形式进行编纂,与残存的《大金集礼》等书,都缺少嘉礼(婚礼文化是嘉礼的主要内容)、军礼和凶礼等相关内容的记载,即认为“金朝未形成五礼制度”②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9页。。

作为嘉礼中最主要内容的金代婚礼文化,《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确实失载,但我们不能因为《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没有记载金代婚礼文化,就断然说金代没有制订过婚礼文化,缺少嘉礼的形式而使“五礼”制度残缺不全。如果我们再结合《金史》等书相关记载进行考察,就会看到,金朝并非没有制订过婚礼文化政策,相反,金朝一直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已经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

如金太祖天辅元年(1117),曾下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①(元)脱脱等:《金史》卷2《太祖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0页。;太宗天会五年(1127)四月,又诏曰:“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②(元)脱脱等:《金史》卷3《太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7页。。叶潜昭在谈到金朝这项政策规定时说,“中国婚姻法上,古来一贯的实质要件之一,即为‘同姓不婚’”③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90页。。古代同姓多有亲属关系,大约是金人在婚姻实践中发现亲属间通婚,与后代发育不利,或吸取了中国历代的经验教训,仿照唐宋之制才发布了有关“同姓不婚”的禁令。

宋朝使者洪皓在使金后被扣留,作完颜希尹家庭教师时④(南宋)洪皓于宋建炎三年(金天会七年,1129年)使金被扣留,到宋绍兴十二年(金熙宗皇统二年,1142年)归宋。,逢完颜希尹之子娶千户李靖之女,特作《小王亲迎赋》以致贺,赋中有“纳币委禽六礼成”⑤(南宋)洪皓:《使金诗》,赵永春辑注《奉使辽金行程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42页。之语。所说“六礼”,当指西周以来形成的按儒家思想规范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说明金熙宗时期,金人中已经出现了按“六礼”进行婚聘的婚礼文化。

海陵时期,这种为大家所遵守的婚礼文化逐渐流行起来。如海陵看上了南家之妻阿里虎,南家死后,欲娶阿里虎,但南家之父突葛速不同意,未能如愿。后来,海陵当上皇帝,即下诏发遣寡居南家夫家的“阿里虎归父母家,阅两月,以婚礼纳之”⑥(元)脱脱等:《金史》卷63《后妃·昭妃阿里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09页。。海陵不敢强娶阿里虎,而是以婚礼迎娶,说明那时所形成的为大家所遵循的婚礼文化已经广泛流行起来。

金世宗时期,更加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婚礼施行的政策和禁令。如大定九年(1169)正月,“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⑦(元)脱脱等:《金史》卷6《世宗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4页。。金代女真人有“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⑧(元)脱脱等:《金史》卷64《后妃·贞懿皇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8页。的收继婚婚俗文化,“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⑨(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7页。。这种收继婚文化与汉人、渤海人的婚俗文化不甚一致,世宗特下令,汉人、渤海人兄弟之妻,在其为其丈夫服丧期满、回归娘家之后,其丈夫的兄弟如果愿意以礼续婚,经双方同意,也是可以的。这条史料没有说明叔伯子侄之间是否可以续婚,从中可以看出,金世宗所发布的汉人、渤海人依礼续婚的条令,似乎是仅限于丈夫的兄弟,不包括叔伯和子侄,且强调“以礼续婚”,即按照婚礼文化政策的规定以礼进行续娶,并不违背婚礼文化的相关精神。大定十七年(1177)十二月,世宗又“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⑩(元)脱脱等:《金史》卷7《世宗纪中》,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69页。,对一些渤海人不依婚礼文化政策规定进行婚聘的行为进行整顿,进一步强化了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的约束性。大定二十三年(1183),又“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于良人”①(元)脱脱等:《金史》卷46《食货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34页。。古代婚姻文化的等级性向来要求十分严格,奴婢与良人之间禁止通婚。世宗规定,如果奴婢的主人以及房亲、村老同意奴婢与良人通婚,国家不再干涉。奴婢与良人之间的通婚有所松动,无疑是一种进步现象。

金章宗时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婚礼文化的政策规定。明昌二年(1191)四月,尚书省官员曾上疏说:“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②(元)脱脱等:《金史》卷9《章宗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8页。泰和六年(1206年)又“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鼓励女真人与其他各族人通婚。,章宗对尚书省的建议表示赞赏,批准了尚书省的请求,鼓励女真人与汉族等其他各族人通婚。承安五年(1200)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辛巳,定本国婚聘礼制”;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十二月“辛丑,诏宫籍监户,百姓自愿以女为婚者听”③(元)脱脱等:《金史》卷11《章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3页、第253页、第254页、第255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婚礼文化的政策规定。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完成了《泰和律》的修订,“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④(元)脱脱等:《金史》卷45《刑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24页。。《户婚律》为《泰和律》十二篇之中的一篇,说明,金《泰和律》中已经有了有关婚制和婚礼文化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泰和五年(1205)六月,又“制定本朝婚礼”⑤(元)脱脱等:《金史》卷12《章宗纪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71页。。上述章宗曾于承安五年(1200)“定本国婚聘礼制”,泰和五年(1205)又“制定本朝婚礼”。也就是说,章宗曾两次制订本朝婚礼,其原因是什么,内容又有什么不同,由于史料没有保存下来,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但所定本朝婚礼文化应该一次比一次完善。

《金史·百官志》记载,户部“郎中而下,皆以一员掌户籍、物力、婚姻、继嗣、田宅、财业、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等事”⑥(元)脱脱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33页。。殿前都点检司下属机构武器署官员“掌祭祀、朝会、巡幸及公卿婚葬卤簿仪仗旗鼓笛角之事”⑦(元)脱脱等:《金史》卷56《百官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57页。。婚姻和婚葬卤簿等事有专门官员管理,也说明金朝对婚姻礼俗文化已经制订了一系列要求大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政策,并非是金代没有制订婚礼文化的政策和制度。

以上可以看出,金朝一直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十分可惜的是,由于金人所制订的这些婚礼文化制度没有保存下来,其内容已经不得而知了。

叶潜昭曾对金《泰和律》中的《户婚律》进行复旧,共“得十五条”,“其中与‘婚姻’相关的条文较多,且均从唐律之旨趣,但也有极端相异的规定包含其中”⑧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99页。。金代婚姻法律虽然主要沿袭唐朝律法或称与唐律相似,但也有与唐律不同之处。叶潜昭虽然未能尽复金代婚律之旧,但从其所列涉及孝文化的相关条款中,还是能够看出金代婚礼文化政策规定重视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

叶潜昭根据《元典章》等相关记载,认为金朝有“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三等”的法律规定。并称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唐金两律均科以‘徒三年’之刑,且已成立之婚姻归于无效。至于明知为丧服期间,而仍共为婚姻者,唐律系减五等,金律则减三等,故一般说来,金律虽继承本条唐律之意旨,但处刑较为严格。再以本条金律,参之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则知金律更有‘居祖父母父母夫服,及居丧内嫁娶者,并不在自首之列’的规定,故金律似更较唐律能维护或能重视基本道德”①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89页。。叶潜昭通过比较唐律和金律,认为金代与唐代一样,也将居父母丧期间进行嫁娶,视为违背孝道的行为,但在量刑方面,金律则较唐律为重。如婚姻双方都知道当事人处在居丧期间仍然进行嫁娶,唐律减五等处罚,金律则减三等,且不在“犯罪未发自首”之列。金朝对居父母丧期间进行嫁娶的处罚比唐律为重,说明金朝对于处罚不孝行的力度更强,对不孝行为更加痛恨,对于维护孝道的道德观念更加重视。

叶潜昭还根据《元典章》等相关记载,认为金朝还有“侄儿娶讫婶母,即是欺(期)亲尊长为婚,同奸法,各离”②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92页。的规定。金代女真人虽然有收继婚习俗,子侄可以续娶婶母,但似乎并未提倡。据洪皓《松漠纪闻》记载,完颜希尹第三子挞挞,在正月十六日“放偷日”③据《松漠纪闻》记载,金人有以正月十六日为放偷日的习俗。至其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见赵永春辑注《奉使辽金行程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22页。,“挟奴仆十辈入寡婶家烝焉”,与其寡居的婶母发生了性关系。完颜希尹听说其事以后,命将挞挞“械系于家。悟室(完颜希尹)至,问其故。曰:‘放偷敢尔’。悟室命缚,杖其背百余,释之”。挞挞被杖打,虽然“体无伤”,但由于“虏法,缚者必死”而受到惊吓,“旬日死”④(南宋)洪皓:《松漠纪闻续》,赵永春辑注《奉使辽金行程录》,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25页。。按照女真接续婚,侄儿接续婶母属于正常,且在放偷之日,挞挞与其寡居的婶母发生性关系,应该不算什么大事,但完颜希尹还是对其子挞挞进行了严厉处罚。我们再结合上述世宗时允许汉人、渤海人续娶兄弟之妻,但没有提倡子侄续娶婶母和庶母来看,女真人虽然有接续婚俗,但并不提倡子侄续娶婶母和庶母。再按照叶潜昭所恢复的这条金律来看,子侄娶讫婶母和庶母等长辈的婚姻,似乎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甚至与强奸同罪论处,并宣布婚姻无效。显然,这也是一种尊重长辈、维护孝道文化的行为,是金朝重视孝道的表现。

以上可以看出,《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虽然没有记述金代婚礼文化,但不等于金朝没有制订婚礼文化的政策和制度。实际上,金朝一直十分重视婚礼文化建设,章宗朝又两次“制定本朝婚礼”,《泰和律》中也有“户婚律”,说明金朝曾经制订过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只可惜这些婚礼文化的内容没有保存下来。但从残存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的内容来看,金代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体现了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

二、金朝婚礼文化蕴含的尊老孝亲观念

金朝虽然制订了婚礼,但相关资料,保存下来的很少,仅在《松漠纪闻》《三朝北盟会编》《大金国志》等书中,保留一些女真初期有关婚姻礼俗的记载:

《松漠纪闻》记载了金朝早期女真族婚姻礼俗,谓“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必不可渝。婿纳币,皆先期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少者十余车,多至十倍。饮客:佳酒则以金银斻贮之,其次以瓦斻,列于前以百数。宾退则分饷焉。男女异行而坐,先以乌金银杯(贫者以木)酌饮。酒三行,进大软脂、小软脂、蜜糕,人一盘,曰‘茶食’。宴罢,富者瀹建茗,留上客数人啜之,或以粗者煎乳酪。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礼毕,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塞痕(好也)则留,辣辣(不好)则退。留者不过什二三,或皆不中选,虽婿所乘亦以充数,大氐以留马少为耻。女家亦视其数而厚薄之,一马则报衣一袭。婿皆亲迎。既成昏,留妇氏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氏用奴婢(奴曰‘亚海’,婢曰‘亚海轸’)数十户,牛马十数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资遣之。夫谓妻为‘萨那罕’,妻谓夫为‘爱根’”①(南宋)洪皓:《松漠纪闻》,赵永春辑注《奉使辽金行程录》(增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21页。。

《三朝北盟会编》称女真早期的婚姻习俗为“其婚嫁,富者则以牛马为币,贫者则女年及笄,行歌于途,其歌也,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申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之。归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饮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间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妻归甯,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②(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8页。。

除了《松漠纪闻》《三朝北盟会编》《大金国志》等书,保留一些女真初期有关婚姻礼俗的资料以外,《金史》等书也残存一些金朝建国以后制订婚礼及其所订婚礼内容的部分相关资料。如《金史·钦怀皇后传》记载,章宗钦怀皇后蒲察氏,上京路曷速河人,“大定二十三年(1183),章宗为金源郡王,行纳采礼。世宗遣近侍局使徒单怀忠就赐金百两、银千两、厩马六匹、重彩三十端……是年十一月,备礼亲迎。诏亲王宰执三品已上官及命妇会礼,封金源郡王夫人”③(元)脱脱等:《金史》卷64《章宗钦怀皇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26页。。记载了章宗娶钦怀皇后蒲察氏时行纳采、纳征、亲迎等礼的情况。

学界认为,《松漠纪闻》《三朝北盟会编》等书的相关记载,透露了金朝早期女真存在部落内部氏族外婚,抢婚,部落外婚,世婚,收继婚,女子行歌于途、私约窃奔、戏饮调谑的自由婚以及长辈包办的买卖婚等多种婚制和婚俗文化,也透露出金代早期女真婚姻礼俗文化有订婚、拜门、纳币、留妇家、归婿家等程序。而《金史·钦怀皇后传》等相关记载,则透露出,世宗为章宗择妇也曾行纳采、纳征、亲迎等礼,也是按照古人所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行事。从中可以看出,女真早期订婚、拜门、纳币、留妇家、归婿家等婚礼婚俗文化程序,金朝建国以后,逐步纳入汉文化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婚礼文化之中。无论是女真初期的婚姻礼俗文化,还是金朝建国后的婚姻礼俗文化,父母等长辈在婚姻礼俗文化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出一定的尊老孝亲观念。下面即从这几部书的相关记载,结合《金史》记载的相关内容,对金代婚礼文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尊老孝亲思想作一简要论述。

1.订婚(纳采、问名、纳吉)。金朝早期女真人“多指腹为婚姻”①(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39《婚姻》也称“金人旧俗多指腹为婚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53页。的订婚礼俗文化,绝不会由婚姻男女当事人说了算,必定是由父母或宗族长辈包办。“既长,虽贵贱殊隔必不可渝”,本来就是不合理的,可是为了尊重父母等长辈的承诺,即使男女当事人并不中意,还是不能改变。当然,这种孝亲思想是一种愚孝,但在当时却成了一种风尚。直到世宗时仍然残存有“指腹为婚”的订婚形式。如世宗曾对皇后兄乌林答晖子天锡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乃祖太尉置朕于膝上曰,‘吾婿七人,此婿最幼,后来必大吾门’。”②(元)脱脱等:《金史》卷64《世宗昭德皇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21页。世宗只有四五岁,不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订婚,也是按照父母或宗族长辈的意愿行事。后来,成年订婚者增多,但也多遵从父母和宗族长辈的意愿,以示尊老孝亲。章宗娶钦怀皇后蒲察氏,也是由世宗主持为其纳采订婚。

按照西周以来形成的婚姻“六礼”来看,男女订婚需要经历“纳采、问名、纳吉”等程序。金朝建国之后似乎也按照这些程序行事。如纳采即是男方家遣人(或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之后,男方家备礼前往女方家求婚。《金史·完颜衷传》说完颜衷“深悉本朝婚礼,皇族婚嫁每令衷相之”③(元)脱脱等:《金史》卷66《完颜衷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63页。。不仅说明金朝婚礼文化有一定规模,也说明皇族婚嫁常常请完颜衷为之择婚。大定十五年(1175),世宗曾召英王爽谓曰:“卿于诸公主女子中为咬住(宗望之孙)择婚”④(元)脱脱等:《金史》卷74《宗望附子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07页。。说明金朝婚礼文化中有遣人择婚的程序,遣人择婚就会行“纳采”礼,《钦怀皇后传》明确记载了世宗为章宗向钦怀皇后求婚行“纳采礼”。求婚以后要有“问名”的程序,即男方家遣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日期,称“问名”。男方家获得女方名字和生辰之后,按照男方和女方的生辰进行占卜,也称合婚,如果占卜为吉,即备礼赴女方家告吉并将双方亲事确定下来,即是“纳吉”,也称订婚。据相关史料分析,金朝亦当有“问名”和“纳吉”的程序。如《金史·选举志》记载,“以《宣明历》试推步,及《婚书》、《地理新书》试合婚、安葬”⑤(元)脱脱等:《金史》卷51《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52页。。以《婚书》“试合婚”,说明,那时已经制定了为大家所遵循的《婚书》,并按所制定的《婚书》进行“合婚”。金朝将所制定的《婚书》作为司天台学生学习内容和考试的范本,说明金代“合婚”是非常流行的一种礼俗。要合婚,就该“问名”,问名以后合婚,合婚为吉,就该行“纳吉”礼,完成了订婚程序。

2.拜门。金朝早期女真人在男女订婚以后,行拜门之礼,《松漠纪闻》称其为“男下女”之礼。即男方之家率众携带酒食等到女方之家拜见,与女方之家共同宴饮相欢。在男方赴女方家拜门时,“戚属偕行”,当多为男方家长及宗族长辈亲属,体现对宗族长辈的尊重。与女方之家“宴罢,富者瀹建茗,留上客数人啜之”,“富者”“上客”当为亲属中的富者和尊者,只能是男女当事人的长辈,也有尊老、尊贤、敬亲的意思。“男下女”时,虽然“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但也应该以女方长辈为主,体现男方对女方之家及其长辈的尊重。金朝建国前后,女真人中的贫困女子还有另外一种婚俗:“女年及笄,行歌于途。其歌也,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申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之。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虽然订婚很特别,但也要“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行拜门之礼。还有一种婚俗:“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饮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间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妻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壻之礼”①(南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8页。。这种婚俗文化虽非父母包办,属于自由婚,但也要行拜门之礼,体现对女方父母及宗族长辈的尊重。后来,这种“拜门”的文化习俗,基本上纳入订婚(纳吉)礼仪之中。

3.纳币(纳征)。金朝早期女真人,男方到女方家拜门以后,要行纳币礼,即后来所行“六礼”之中的“纳征”礼。《松漠纪闻》记载,“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好则留,不好则退。《三朝北盟会编》也称“富者则以牛马为币”。男方所带来的牛马,要由“妇翁”来选。以牛马为币,由妇翁来选,既体现了对女方家长的尊重,也包含有对女方家长生育女儿的孝敬。洪皓使金被留作完颜希尹家庭教师时,逢完颜希尹之子娶李靖之女,特作《小王亲迎赋》,称“纳币委禽六礼成,送车百两皆丹毂”②(南宋)洪皓:《使金诗》,赵永春辑注《奉使辽金行程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42页。,谓完颜希尹之子娶李靖之女时,也按“六礼”的礼仪行“纳币”礼,完颜希尹之子纳币为“车百辆”。大定十五年(1175),世宗让英王爽为咬住(宗望之孙)择婚时,曾说“其礼币命有司给之”③(元)脱脱等:《金史》卷74《宗望附子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07页。,也说明女真人中有“纳币”之礼。章宗娶钦怀皇后蒲察氏纳币为“赐金百两、银千两、厩马六匹、重彩三十端”。男方纳币虽然是对女方家长的孝敬,但后来纳币越来越多,并由牛、马、车等物过渡到钱绢等物,给一般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并导致某种社会乱象发生。为此,金朝政府曾一度“裁抑婚姻丧葬过度之礼”④(元)脱脱等:《金史》卷97《邓俨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50页。,并对官民婚聘财礼作了规定:“一品不得过七百贯,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若婚嫁和同,不以等数为限)”⑤(宋)宇文懋昭撰、崔文印校证:《大金国志校证》卷35《杂色仪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01页。。明昌元年(1190)又“制民庶聘财为三等,上百贯,次五十贯,次二十贯”⑥(元)脱脱等:《金史》卷9《章宗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6页。。政府对婚姻聘礼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是对这种不合理的所谓对女方长辈的过分的或超过男方家庭承受能力的孝敬进行一些限制,是一种进步现象。但对那些有承受能力并通过婚姻双方商讨而自愿“纳币”的聘财,则不进行限制。

4.请期,亲迎。纳币以后,为请期,即选择成婚日期。到了成婚之日,“婿皆亲迎”。大定四年(1164)九月,世宗子显宗完颜允恭娶徒单氏时,“备礼亲迎于贞第(徒单贞为徒单氏之父),世宗临宴,尽欢而罢”⑦(元)脱脱等:《金史》卷64《显宗孝懿皇后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24页。该书卷19《世纪补·显宗》也称显宗“纳妃徒单氏,行亲迎礼”,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11页。。章宗娶钦怀皇后蒲察氏也行亲迎之礼。男子将女子迎至男方家以后,要设宴款待女方送亲的亲友和父老乡亲,尽欢而罢。女真建国初期,男女成婚以后,男子要“留妇氏(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金朝建国前后,女真族盛行男女成婚后婿留妇家服役三年的隶役婚,用以补偿妇家女儿出嫁的损失。女婿在留妇家时,要对女方家长尽孝心,“虽行酒进食”,都要亲自为长辈奉上。后来,由于女真社会的进步和受中原文化的影响,这种以隶役尽孝的婚俗文化逐渐被废除,而男子服役尽孝的观念则移至纳币的聘礼文化之中。

金朝建国前后,女真男子在女方家尽孝服役三年以后,与妻子儿女同归夫家。夫妻归于夫家以后,虽然都要对父母等长辈尽孝,但金代对儿媳妇的尽孝则更加重视。如,1985年出土于北京市通州区城关镇的《大金崔尚书小娘子史氏墓志铭》,称史氏“以礼适于崔氏”以后,“事姑(婆婆)及伯皆以孝闻”①佚名:《大金崔尚书小娘子史氏墓志铭》,王新英《金代石刻辑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赞扬崔尚书小娘子史氏孝敬公婆。出土于陕西省绥德县的《李公夫人贺氏墓志铭》,称李潮夫人贺氏“自幼贞顺孝谨”,“既归李氏,上奉舅姑(公婆),下交娣姒,旁睦姻戚,无有毫发不厌饫人意,虽逮婢仆亦各获其欢心”②佚名:《李潮夫人贺氏墓志铭》,王新英《金代石刻辑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7页。,亦赞扬贺氏孝敬公婆、友爱姻戚。出土于北京平谷区黄松峪乡鞑子坟村的《大金漆水郡夫人耶律氏墓志铭》,称萧公建夫人耶律氏“柔懿贞顺,奉亲笃孝”,“及归夫家,以所事父母□□之尊章而能祗敬,夙夜勤劳匪懈”③刘长言:《大金漆水郡夫人耶律氏墓志铭》,王新英《金代石刻辑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8-149页。,对萧公建夫人耶律氏孝敬公婆之孝行,予以热情赞扬。《南阳县太君墓志铭》称赞南阳李氏,“事姑孝,拊前夫人子如所生,姑老且病,饮食医药,必躬亲之而后进”④(金)元好问著,周烈孙、王斌校注:《元遗山文集校补》卷25《南阳县太君墓志铭》,成都:巴蜀书社,2013年,第927页。。《归德府总管范阳张公先德碑》称赞范阳宋氏,“慈仁勤俭,孝于舅姑”⑤(金)元好问著,周烈孙、王斌校注:《元遗山文集校补》卷28《归德府总管范阳张公先德碑》,成都:巴蜀书社,2013年,第1001页。。《潞州录事毛君墓表》称赞涿郡王氏,“事舅姑孝谨”⑥(金)元好问著,周烈孙、王斌校注:《元遗山文集校补》卷28《潞州录事毛君墓表》,成都:巴蜀书社,2013年,第1014页。。世宗昭德皇后乌林答氏也是“事舅姑孝谨”⑦(元)脱脱等:《金史》卷64《后妃传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9页。的典型。雷某之妻师氏,在丈夫亡故之后,仍然“孝养舅姑,姑病,刲臂肉饲之”⑧(元)脱脱等:《金史》卷130《列女·雷妇师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798页。,一直为人们所称道。杨果比较了宋金墓志中的女性形象,认为“‘孝’字是金人墓志描绘女性美德时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字”,“与同时代的南宋人墓志相对照,金人墓志看重女性‘孝’的特点更显突出”,“金代文人书写女性美德时重‘孝’轻‘柔’”,“与宋人墓志存在差异”⑨杨果:《墓志所见金代士族女性形象:以〈遗山集〉墓志为重点》,张希清等《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02页、第608页。。反映了金人对“孝”的重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大金集礼》《金史·礼志》虽然没有记载金朝婚礼(嘉礼的主要内容)制度,但从《金史》等相关文献记载中,仍然可以看出,金朝建国以后,十分重视婚礼文化建设,曾依据尊老孝亲的文化精神,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姻礼制。所订婚礼,重视尊老孝亲的程度,在婚姻法律的某些方面甚至超过唐朝。金朝婚礼文化将女真早期订婚、拜门、纳币、留妇家、归婿家等婚礼婚俗文化程序,纳入汉文化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婚礼文化之中,也蕴含有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其中,对女性孝敬公婆的重视,甚至超过同时期的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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