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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记·檀弓》看先秦时期丧葬观的嬗变

2018-10-11□董

华夏文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礼记礼仪观念

□董 政

中国古代的丧葬礼是汉民族一项独具特色的礼仪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各种礼仪制度已相当完备,而作为“三礼”之一的《仪礼》,记录了周代贵族的冠、昏、丧、祭等各项仪节。《礼记·礼运》云:“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仪礼》中的《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记录了周代士阶层的丧葬制度,但是对夏、商二代乃至更早的丧葬制度却未曾言及。众所周知,先秦时期的礼仪制度有一个“由质趋文”的转变,对于这一点,《论语·为政》中有一段我们耳熟能详的材料: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三代礼制虽经历了“由质趋文”的转变,但是其具体的损益以及其中的观念变迁,我们却只能借助《仪礼》之外的其他礼书文本了解,而集中保留先秦丧葬礼材料的当推《礼记》的《檀弓》篇。

《礼记·檀弓》为今本《礼记》第三、四篇,因简策繁重,分为上、下两篇,其内容主要是孔子与弟子讨论丧葬礼以及记录虞、夏、商、周丧葬仪节的差异。关于《檀弓》的成篇年代,历代学者观点不一,王锷先生通过对该篇文本的比勘与考订,认为:

“《檀弓》上下篇,是经过孔子及其弟子、再传弟子先后写定一些章节,直到战国晚期,才有人参考《左传》《国语》和其他儒家文献,整理编纂成目前我们看到的面貌。”(王锷:《〈礼记〉成书考》,中华书局2007年,第268页)

《檀弓》篇虽然成书于战国晚期,但由于是多次编辑而成,而且其中记录的历史事件上起春秋,下逮战国,时间跨度达上百年,因此仍然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先秦时期丧葬制度的第一手材料。

一、先秦用棺制度中的观念变迁

根据《仪礼·士丧礼》等篇的记载,周代贵族的丧葬礼要经历从“始死”“复”“沐浴饭含”“小殓”“大殓”“停殡”“成服”“朝夕哭”等一系列繁复的仪节,其中的“大殓”是指把逝者放入预先备好的棺柩之中。《周易·系辞下》中有一段材料论及上古时期丧葬制度的演变: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

其中提到在棺柩出现之前,先民们在漫长的岁月中都是处在“衣之以薪”“不封不树”的阶段。关于“棺”的起源,通过现代考古发掘我们可以知道,至少在距今约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期已经出现了石棺和陶棺(巫鸿:《黄泉下的美术》,三联书店2010年,第13页) 。而这一点,恰好可与《礼记·檀弓》篇中的记载相印证: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有虞氏瓦棺”,郑注云:“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始不用薪,是针对《系辞下》“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而言,大抵在有虞氏以前,下葬时只用柴草等覆盖逝者的尸身。及至有虞氏时,开始出现瓦棺,方才取而代之。按《说文》:“瓦,土器已烧之总名。”郑注言“有虞氏上陶”,盖“瓦”与“陶”互训,实为一物。根据夏商周断代工程得出的结论,夏朝的起讫为公元前2070至公元前1600年,那么有虞氏在此之前,其时用瓦棺抑或陶棺,这与考古发掘得出的结果基本是相一致的。而且,瓦的出现与广泛运用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礼记》所载应大致可信。

“夏后氏堲周”,郑注云:“火熟曰堲。烧土冶以周于棺也。或谓之土周,由是也。”《经典释文》云:“冶土为砖,四周于冢。”则“堲周”即烧土为砖,环绕于棺之四周。这一转变,无疑在瓦棺的基础上又推进了一步。

及至殷时,既有棺,同时又在堲周的基础上产生了椁。由于“殷人上梓”,所以从前的瓦棺由木棺替代,又用木另外制成椁套在棺之外。至周,又在棺椁的外面增加墙和翣。墙,又名“柳衣”“荒帷”,是罩在棺椁上的棺布。周人出殡,将棺柩载于车,在棺柩周围置一个如帐篷形的尖顶的木框架,称为柳。柳上再覆以布,布的顶部称作荒,四周称作帷。翣,又称“翣扇”,是一种长柄布扇,出殡时由人所掌,在柩车两旁作为装饰。对于有虞氏至周时棺的演变可参下表: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瓦棺堲周——殷木棺椁——周木棺椁墙翣

我们可以看出,从上古时期棺的出现,到周代时这一制度逐渐完备,礼仪有一个“由质趋文”的转变过程。《论语》中孔子所言的三代礼制之损益我们也由此可以得见。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礼仪的转变只是外在的,而隐藏在其背后的礼义,以及观念的变迁更值得我们去挖掘与探讨。孔子曾云:“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 (《论语·阳货》)指的正是这一点。宋代学者马晞孟对上古时期用棺制度背后的观念转变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

“有虞氏瓦棺,而至夏后氏迺以堲周周之,有棺之象。商人以瓦棺、堲周皆陶冶之器,而陶冶出于土,及其久也,必复于土,不能无使土侵肤,遂以木易之。木足以胜土,而仁人孝子之所以深虑长思者未有易,此圣人之法,相待而后备故。周人则缘商人之棺椁,饰之以墙,置翣,棺椁以比化墙,置翣以为观美,皆所以尽孝子之心,无使恶于死而已”(卫湜:《礼记集说》,《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第117册,第319页)。

这段话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早期的瓦棺和堲周仅有敛藏的功能,为了使死者的身体免遭侵害,所以后来用木棺取而代之,这一转变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从最初的“衣之以薪”到瓦棺、堲周,再到后来的木棺,其最初的功用并不是生者出于对死者敬慕的考虑,而是隔绝死者与生者的一种手段,这一点马氏在其论述中已有揭示,即“无使恶于死而已”。因为不论死者在去世前与生者关系如何亲密,当其过世后生者对于死者总会心存畏惧,甚或产生厌恶之情。《礼记·檀弓》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反壤树之哉!’”

国子高即齐国的大夫成子高,他以尚简著称。这段话中他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他认为葬就是“敛藏”的意思,是为了不想让人看见。孔颖达指出“子高之意,人死可恶,故备以衣衾、棺椁,欲其深邃,不使人知。”(见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另外,他在这段表述中还提到“壤树”一事,壤指封壤为坟,树指种树于坟作为标识,壤树与上文所言“周人墙、置翣”性质相同,亦是周人丧葬礼“由质趋文”的一种体现。成子高的意思是既然衣服足以包裹身体,棺可以敛藏尸身,椁可以包住棺,土可以覆盖椁,这就已经足够了,没必要再封土为坟、种树于上作为标识。对于这一问题,马晞孟亦有一段论述:

“古之人尤略于死者,衣之以薪,葬诸中野。而后世圣人特严慎终之礼,故瓦棺堲周为不足,易之以棺椁。棺椁为不足,被之以柳翣。易之以棺椁者,言无使土侵肤。被之以柳翣者,言无使人恶于死。凡此皆藏之,弗得见者也。《周官·冢人》:‘以爵等为之丘封之度与其树数。’故观其封则知位秩之高下,观其树则知命数之多寡,所以遗后世子孙之识,非以为观美者也“(《礼记集说》,同上,第391页)。

此段与前文马氏所论合观,我们对于丧葬礼中用棺制度的演变就有了一个清晰的印象,从而对其背后的礼义也得以明瞭。礼仪与礼器“由质趋文”的过程所伴随的是背后礼义的转变,周礼的“弥备”不仅意味着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更加体现了一种对人性的关怀,这一点恰恰是上古时期礼仪形成过程中所欠缺的。

二、丧葬仪节与观念之间的关系

尽管先秦时期的丧葬制度存在“由质趋文”这一转变,但是与之相应的丧葬观念却不是与之相互对应而逐渐发展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外在的丧葬仪节经历着“由质趋文”的转变,但是春秋以降礼坏乐崩,诸侯国君乃至卿大夫越礼的事情不胜枚举,体现在丧葬观念上则是厚葬成风,远远超过其应有的规格。例如《礼记·檀弓》载:

“公叔文子升于瑕丘,蘧伯玉从。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

公叔文子为春秋时卫国大夫,卫献公之孙,此段中文子看到瑕丘后,希望死后可以葬于此处。郑注云:“刺其欲害人良田”,可见瑕丘当为可耕之良田,依礼是不可以葬于此处的。

又如: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

陈乾昔,其人不可考,但是根据此段经文所载,他既然有二妾,则其身份至少应在大夫以上。他希望死后可以用大一点的棺,并且让两个妾同棺为其陪葬,很显然是不符合礼制的,因此他的儿子最终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思去施行。

另一方面,外在的丧葬仪节虽然在不断增益,但是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仍有不少早期的丧葬观念被保留了下来。《礼记·檀弓》里有这样一段文字:

“成子高寝疾,庆遗入,请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于人,死不害于人。吾纵生无益于人,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

成子高即上文言及的齐国大夫,其思想源出何处虽无从考察,但是从与之相关的几段文字来看,他节葬崇简,似乎有点接近墨家。墨子的十大主张里有“节用”“节葬”两项,与成子高所言正同。这段内容是讲成子高在弥留之际,家臣庆遗向其询问死后之事。此段中值得玩味的是成子高所言的最后一句,他说“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郑玄注云:“不食,谓不垦耕。”吴澄的《礼记纂言》在郑注基础上进一步申说,认为:

“不食之地,谓其地不可种五谷,以供民食者。子高自谓生而不能利泽于民,是无益于人也。若死而葬人所垦耕之地,以妨五谷,是有害于人矣。故欲择不可耕之地而葬焉。”

不食之地是指不可耕之地,因为死者如果用可耕之地下葬,势必会影响到耕种,从而有害于人。成子高不愿行此“无益于人”之事,所以才如是说。这与上文所言公叔文子死后欲葬瑕丘恰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当时侵占耕田用以下葬已是常有之事,这与丧葬礼中所蕴含的礼义显然是不相一致的。而成子高所言的葬于“不食之地”则似乎更贴近礼义。

三、结论

《论语·学而》中曾子云:“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上文从《礼记·檀弓》中所载先秦时期用棺制度中所蕴含的观念变迁,以及丧葬仪节与其中观念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对先秦时期丧葬观的嬗变作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先秦时期的用棺制度有一个“由质趋文”的过程,而这一转变不仅仅是器物层面的,更为重要的是在这转变背后所蕴含的礼义。在礼仪“弥备”的过程中,更加凸显了对人性的关怀。另外,“由质趋文”的礼仪转变过程,与现实中的丧葬观念并不是简单地对应发展的关系,而会受到个体观念、社会环境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只有两者相辅而行,礼仪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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